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暂停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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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豫政办〔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内容,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推进、提升效能。

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河南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点击源网页【居民医保】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郑州医保政策

郑州医保政策

郑州医保政策郑州医保政策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每年缴费一次。

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12月20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医保待遇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

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将按四类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划定。

其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300~1000元之间,报销75%;1000元以上,报销85%。

其二,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0~3000元报销65%;3000元以上报销75%。

其三,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标准为:1000~5000元报销60%;5000元以上报销70%。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郑州市自1998年开始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实施以来,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建筑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解决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2年8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进一步要求全省实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7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7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任千里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高度重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任务部署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部署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地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

目前,整合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

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中除西藏外,均已出台文件规划部署本省份制度整合工作。

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全国85%以上的地市已经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也初步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制约效应。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九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要求,运用好机构改革的有利条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深入推进整合工作,力争201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一体化经办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郑政文[2002]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郑政文[2002]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郑政文[2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现将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郑州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停止。

二、郑州市市直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原缴费比例不变,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工勤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范围及缴费比例不变。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调整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四日
——结束——。

社会保险终止退款申报表

社会保险终止退款申报表
郑州市企业职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退款申报表
单位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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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告知及业务选项

出国(境)定居
1、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 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仅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不足十五年
1、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 遇;
2、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3、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仅支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不再享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1、缴重的养老Βιβλιοθήκη 险缴费年限能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不能享受

多重养老保险待遇;
重复缴费
(养老账户完全重复)
2、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仅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户名
银行信息
开户行
账号 单位(个人)意见:
上述政策告知内容已经知晓,现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退款,以上事项填写真实。 单位(盖章): 或个人(代理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4•【文号】医保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为参保群众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促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建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现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保参保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原则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

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河南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

河南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豫税公告(2024)1号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4年4月1日起,河南省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方式(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下同)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及历史缴费工资基数修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解答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解答

郑州市职⼯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解答对于郑州市职⼯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解答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我市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是本市⾏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退休退职⼈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员;⼆是本市⾏政区域内⽆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职⼯医疗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统称“灵活就业⼈员”);三是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作,并在我市已经领取基本养⽼⾦但未参加职⼯医疗保险的退休⼈员。

2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单位及职⼯参保: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参保职⼯以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作为本⼈⽉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例为2%;⽤⼈单位以全部参保职⼯⽉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例为8%。

(⼆)灵活就业⼈员参保:灵活就业⼈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医疗保险参保⼈员按年缴纳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前标准为每⼈每年130元。

3职⼯医疗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如何建⽴⽤⼈单位和参保⼈员个⼈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医疗保险基⾦,职⼯医疗保险基⾦分为统筹基⾦和个⼈账户。

职⼯个⼈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全额计⼊个⼈账户,⽤⼈单位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的⼀部分按不同⽐例划⼊个⼈账户,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管理和⽀付。

灵活就业⼈员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例划拨个⼈账户,剩余部分作为职⼯医疗保险统筹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管理和⽀付。

统筹基⾦主要⽤于⽀付住院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和重特⼤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30日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按《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驻雅、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五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关闭、破产或改制等情况时,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或注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七条市区范围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新参保人员,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郑州社保卡防骗提醒

郑州社保卡防骗提醒

郑州社保卡防骗提醒郑州社保卡防骗提醒近期,接连出台多项关于社保新政策,当人们在理解消化这些新政策的同时,一些骗子也打起了社保的主意,一些有关社保的诈骗接连出现。

不少人接到这样的诈骗电话,骗子冒充相关部门,以“您的社保卡异常”、“您的社保卡在异地被盗刷”或“您的社保卡被暂停使用”等名义,要求通过提供个人信息或直接转账,不少人险些上当受骗。

骗术一:发送短信要求回拨电话骗子以领取社保补贴为名发送诈骗短信,诱惑参保人员拨打所谓“社保机构”的电话,骗子在解读一系列“社保政策”后,诱骗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实施诈骗。

防范提示:不要随便点击或拨打短信里的不明链接和电话。

凡收到这类“好消息”,可随时拨打服务热线12333核实,或者也可以就近去社保服务中心现场问清楚。

骗术二:通知你社保账户被冻结以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欠费被冻结为名,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等相关内容,引诱参保人员利用自动取款机进行转账汇款实施诈骗。

防范提示:社保机构不会电话要求你提供个人信息,也不能以转帐到某个特别帐户的方式,让“冻结”的社保帐户解冻。

续缴保费只能通过官方窗口,或将保费存到参保人自已的银行帐户上,然后委托银行自动代扣代缴。

骗术三:用“优惠政策”做诱饵骗子冒充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以“优惠”的参保政策为名,通过电话诱骗参保人进行社保卡的优惠办理,通过去银行转账办理社保卡为名实施诈骗。

防范提示:办理社保卡需要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社保部门不会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社保卡的办理。

骗术四:伪造虚假文件骗子假借社保经办机构名义,伪造虚假文件向参保单位及个人发放,以社保基金帐户变更为名,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预交社保费,直接将资金转入某银行帐户实施诈骗。

防范提示:有关社保的新政策会由当地政府,统一对外发布,收到类似要求转帐的文件或通知,应拨打服务热线12333核实,或就近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核对真假。

警方提示如若接到“领取社保补贴、社保卡异地盗刷、社保卡个人账户冻结……”等电话短信通知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避免造成个人损失。

职工医保终止申请书范文(15篇)

职工医保终止申请书范文(15篇)

职工医保终止申请书范文(15篇)职工医保申请书兹有____________(单位名称)(职业)_________(人名),男(或女),现年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同志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地方)生____________病,因为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时间: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院时间: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共花费_________元。

该同志已参加_________(地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领导批准报销。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职工医保申请书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同)4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8%,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4%,个人支付6%。

退休(职)人员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2020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一、书面材料1.推荐人选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原件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审验,审验无误后盖审核单位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按原尺寸复印生成,不能通过扫描打印或拍照打印。

2.专家情况登记表2份。

通过“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附件一)将推荐人选信息完整录入,审核无误后生成打印(不允许通过office软件自行制作)。

“所在单位意见”栏中除加盖人员所在单位的盖,还需加盖推荐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部门或市直主管单位公盖。

要确保表格内容属实无误,如有虚假填报,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暂停所在地区、部门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采集工具中录入的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一致。

在业绩贡献一栏,开头不空格直接填写,不分段,填写字数一般应大于800字,不得超过1000字。

3.推荐人选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推荐条件的证明材料、论著论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承担科研项目证明材料、《专家情况登记表》中业绩贡献栏所填内容证明材料等。

复印件分类装订,附清单2份(附件2),清单需装订在复印材料之前。

复印件根据目录所列内容分为两类装订,复印件逐页编排页码,并将页码标注到目录“页码”栏内。

其中1份清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审核,经查无误后,审核人必须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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