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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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青岛市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绿地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安全性能,为市民提供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

二、绿地卫生1.保持绿地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2.定期修剪绿化植物,保持植物造型美观,避免植物生长影响行人安全和公共设施使用。

3.定期清理植物病虫害,保持植物健康生长。

4.及时清理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对绿地造成的破坏,尽快恢复绿地原貌。

三、植物养护1.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需求,定期进行浇水、施肥、除草等工作,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2.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植物养护措施,保证植物四季常绿、生长旺盛。

3.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生长,保持城市绿地的历史文化价值。

4.鼓励采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植物养护方法,提高植物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四、设施维护1.对绿地的给水、排水、照明、栏杆、座椅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使用。

2.设置和维护好绿地的指示牌、宣传牌等辅助设施,方便市民游览和使用。

3.对损坏严重的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市民安全使用。

五、安全防范1.在绿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事项。

2.加强绿地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火源和危险物品进入绿地,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大型活动和集会等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市民安全游览和使用绿地。

六、档案管理1.建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档案,记录绿地的位置、面积、权属、养护管理等信息。

2.对绿地的日常巡查、设施维护、植物养护等工作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养护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3.对绿地内的植物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应对等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和分析,为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4.对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应合理留有过往人行通道、出租车停靠点和排水口,人行通道应与斑马线相对应,排水口与市政道路雨水篦子相对应。
中间分车绿带及道路两侧分车绿带
中间分车绿带应有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眩光的功能,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常绿植物,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有条件的可栽植行列式乔木。在原路沿石一侧可增加界石,高度宜为(15-18)c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
DB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3702/T 281—2018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landscaping in Qingdao
2018-11-1发布
2018-11-1实施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绿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具备条件的道路,应栽植双排行道树。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以灌木为主,形成连续的绿带。宽度按实际人行道宽度及人流量确定。
绿带一般选用生长缓慢、分枝点低、枝叶结构紧密的灌木,以常绿、色叶树种为主。
绿带种植土表面应低于路沿石上顶面(50-80)mm。有条件的路段可在原路沿石绿化带一侧增加界石,高度宜(150-180)m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植物。
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性、艺术性、社会性的和谐统一。
园林建筑
建造在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观赏及服务的建筑物,包括亭、台、楼、阁、廊等。设计应体现景观、游览、休憩、服务等功能,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和植物。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民的行为,维护城市的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规范市容市貌管理1.1 规定市容市貌管理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容市貌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外立面、道路清洁、绿化带、广告牌等。

1.2 要求建筑物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者必须定期维护外立面,保持清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外观。

1.3 禁止乱贴乱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违者将被处以相应处罚。

二、加强环境保护2.1 禁止乱倒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民必须按规定投放垃圾,不得乱倒乱扔,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2.2 倡导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鼓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点,提倡环保意识。

2.3 加强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

三、规范交通管理3.1 严禁违规停车:《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禁停区停车,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拖车处理。

3.2 倡导绿色出行:《管理办法》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如公共交通、骑车等,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3.3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交通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四、维护社会治安4.1 加强社区巡逻:《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区巡逻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4.2 提升社会安全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社会安全感建设,增加监控设备,加强警力部署。

4.3 打击违法犯罪:《管理办法》明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五、加强社会管理5.1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市民的行为进行评估,奖惩分明。

5.2 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服务工作,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

5.3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前言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经济、美观、防护、适用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内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区(庭院)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以及苗木的选择。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及苗木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相关法规和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录编制依据 (1)术语和定义 (2)1 通用术语 (2)2城市绿地系统 (2)3 园林规划与设计 (5)4 园林工程 (8)第一部分绿化设计 (10)1 道路绿地 (10)2 公园绿地 (12)3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 (22)4 城市绿道 (25)5 垂直绿化 (29)第二部分施工建设 (33)1 土建 (33)2 给排水 (36)3 电气 (40)4 园林小品 (41)5 种植 (42)第三部分养护管理 (46)1 乔木 (46)2 灌木 (47)3 草坪、花卉 (48)4 水生植物 (48)5 攀缘植物 (49)6 病虫害防治 (49)7 卫生保洁 (50)8 设施维护 (50)第四部分苗木选择 (51)1 行道树 (51)2 公园绿地苗木 (51)3 山头绿地苗木 (52)4 垂直绿化苗木 (52)5 特选树种 (52)6 水生植物 (52)7 绿篱 (53)编制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3.《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0)5。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近年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坚持“绿色、生态、低碳”的工作理念,加快推进绿色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009年,顺利通过了“国家园林城市"复查,成功获得2014年世界园艺博览会承办权。

胶州、胶南市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即墨、莱西市获得“山东省园林城市”称号。

但也存在着投入不足、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创新思路,开拓进取。

一、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基本情况(一)历史沿革、职能情况.青岛市城乡建委城市园林局前身为青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成立于1981年5月。

1995年9月与市环卫局合并为青岛市园林环卫局,2001年5月变更为青岛市园林环卫办,2004年7月从市园林环卫办拆分合并到市林业局,并称为青岛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2006年9月,划为青岛市建委管理,称为青岛市城市园林局,为二级局。

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定称为青岛市城乡建委城市园林局。

局机关下设办公室、规划科技处、建设工程处、园林绿化处等4个处室,人员编制26人,实有32人(含三个公勤人员)。

下辖中山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文化公园、浮山管理处、园林技术学校、园林质监站、园林培训中心、园林集团、园林实业总公司、果树园艺总场等11个单位,现有在职人员1022人,离退休人员736人,共计1758人。

主要职能是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

(二)绿地规划指标情况.我市共有城市公园71个、拥有海琴广场、海云广场等60余处游园和绿地广场,其中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有26处、市区山头绿地37处。

2002年市内四区一批“绿线”划定绿地72处,面积为6118.3公顷;2010年七区二批“绿线”划定绿地455处,面积为2201.94公顷。

“十一五”末,我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3。

38%,绿地率39.51%,人均公园绿地14.58平方米.据相关网络调查显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在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中列第8位。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

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导则(试行)2012-08-01 发布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为促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新(改、扩)建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不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城市绿道、垂直绿化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以及植物的选择。

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及植物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相关法规和规。

本《导则》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本《导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负责管理,由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市市南区一路106号103室,邮政编码:266071)。

主编单位: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石立林成基罗杰马玉龙桂天丽徐细阳徐小慧任震王庆峰昌磊王宝国斌主要审查人:建军湧林丽萍目录第一部分规划设计 (1)1道路绿地 (1)2公园绿地 (4)3居住区(庭院)附属绿地 (13)4城市绿道 (18)5垂直绿化 (20)第二部分施工建设 (23)1种植 (23)2园林小品 (27)3土建 (27)4给排水 (31)5电气 (34)第三部分养护管理 (36)1乔木 (36)2灌木 (37)3草坪、花卉 (38)4水生植物 (38)5攀援植物 (38)6病虫害防治 (39)7卫生保洁 (39)8设施维护 (40)第四部分植物选择 (41)1行道树 (41)2常绿乔木 (41)3落叶乔木 (41)4常绿灌木 (42)5落叶灌木 (42)6藤木类 (42)7地被、花卉 (42)8竹类 (43)9水生植物 (43)10特选景观树种 (43)编制依据 (44)第一部分规划设计为展示城市风貌,突出本土优势,彰显地方特色。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第二十二条 大型建筑物及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夜景照明设施。
户外灯饰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车站牌、路牌、候车亭、岗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无人售货机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 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五条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设施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 道路、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必须采用机械化清扫保洁方式。
第三十五条 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2年9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根据1994年10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8年8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1998年7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

第三条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市内五区(所辖农村除外)除饲养实验用动物和警犬外,不准饲养鸽子和鸡、鸭、鹅、狗、兔、羊、猪等家禽家畜。饲养信鸽,须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全天保洁、有奖有罚的制度。
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内五区;进入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七条 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设专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
铁路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站、线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六)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经检查不改正的,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七)单位卫生责任区内,发现蚊蝇孳生地,每处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八)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对个人罚款五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检查三日内不改正的,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要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清运办法。积存的垃圾、粪便由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清除。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7•【字号】青政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市政府决定,结合机构改革,对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统一行政处罚权。

一、指导思想这次调整改革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13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复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管监察职能,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机制。

二、管理体制成立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部门。

将原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划归城市管理局领导,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确定职能和人员编制。

按照专业执法需要,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可设置直属专业执法大队。

同时,将市内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入该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为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职能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考录、考核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不合格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分流。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引言:城市绿地是城市的宝贵资源,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护和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青岛市制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该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绿地质量,增强绿地功能,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

一、绿地分类和建设要求:1.公园绿地:包括市区公园和社区公园,要布局合理,设计独特,可提供居民休闲和娱乐场所。

绿地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休息亭、儿童娱乐设施等,保证公园绿地功能的正常运行。

2.街头绿地:沿街设立的小型绿地,包括绿化带、花坛、景观墙等,要注重美观与实用兼顾,绿化面积应足够,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座椅、广告牌和垃圾桶等,提供便利与舒适的环境。

3.景观广场:包括大型广场和小型庭院,要保证广场环境整洁、无噪音,绿化率要达到30%以上,同时合理设置景观石块、花坛等,为市民提供愉悦的休闲空间。

二、绿地养护管理要求:1.绿化管理:绿地养护管理要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嫁接和补植等工作,确保树木的健康生长。

同时,要定期除草、修剪草坪,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2.水体管理:对于绿地中的湖泊、喷泉和溪流等水体,要保证水质清洁,定期清理水池和喷泉,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同时,要注重水源的节约利用,合理规划水源供应。

3.设施设备管理:绿地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

打扫座椅、洗手间等公共设施,并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4.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爱护绿地,增加对绿地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设置标牌、展板等宣传物品,普及绿地养护知识,提高市民对绿地养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5.环境监测:建立绿地养护管理的监测体系,通过定期监测绿地的空气质量、土壤质量和水质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三、绿地养护管理机制:1.绿地管理机构:成立绿地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绿地规划、养护、维护等工作。

机构要设立明确、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绿地养护管理的有效运行。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的各种绿化活动和各类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1. 公共绿地。

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街心公园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等;2. 专用绿地。

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3.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和果园、茶园等;4. 防护绿地。

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5. 市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地;6. 市区山林绿地、以及行道树、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依据。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本市市区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遗址,并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进行合理布局,突出海滨山城的特色,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全市的园林绿化体系。

第六条凡在我市市区的各单位均需做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规划,经园林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经过批准的绿化规划和占用规划绿地。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照程序进行修改,但绿地面积不应减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青政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

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补偿费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

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易地补建绿地,要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缴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除按《青岛市城市树木补偿费标准表》所列标准向树木所有权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没有条件补植的,应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加城市公共开放和休闲空间,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依照本规定建设的小型开放绿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休憩交往功能,面积一般为100至2000平方米。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闲置未利用地和棚户区改造、违章建筑拆除、老企业搬迁腾出的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可对裸土先行绿化。

对其中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用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统筹考虑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规划为公园绿地,建设小型开放绿地,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公园绿地的零星用地,且权属不明或者经与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可先行按照小型开放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待具备实施条件后,再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

具备步行出入条件且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已有封闭式小型绿地,应当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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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万分之三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二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所有的,可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苗木,集体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共绿地。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及生产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级差地价及相应费用。
(二)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万分之三十五;
第十条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
(三)城市干道行道树;
(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
(五)胸径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第三十一条 申请砍伐或移植自有树木的单位和公民,须按砍伐一株补植五株的原则,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植计划和对补植、移植树木的养护措施,保活三年。没有补植、移植、养护树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其他养护单位进行。
在各县级市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树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清理绿化用地,并在一年内完成绿化工程。
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和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须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防治,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责令养护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在五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万分之三十,并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八)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及一般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及一般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居民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附近区域规划集中绿化用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所栽植树木的养护管理,按全民义务植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单位、公民养护、维护城市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单位、公民进行庭院绿化。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鼓励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应当确界、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一)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养护;
(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权属单位负责养护;
(三)各单位的庭院绿地和门前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居民庭院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三)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其中,超过十八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百分之一,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项目及道路绿化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百分之三;
(四)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庭院绿地内的绿化项目,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属本条(一)、(二)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解决。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
(一)属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重大绿化项目,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属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项目,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经批准砍伐或移植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公民所有树木的,须按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树木所有权单位、公民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赔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绿地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逾期不修剪、处理的,管线主管单位可以自行修剪、处理。
(九)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需按规定领取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须核实原有植被状态并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在各区内,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需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经营苗木生产基地。
城市绿化使用引进的种苗,必须按规定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符合标准的,方可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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