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用湛河区高阳路办事处小营村土地的通知
吕某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吕某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吕某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吕某【当事人-公司】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丽薇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丽薇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红梅刘丽薇刘俊卿【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查封管辖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8:16:13吕某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4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所载住址平顶山市湛河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6•【字号】平政办[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宜居城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比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170号)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宜居城市为主线,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注重特色的原则,按照“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实践要领,认真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为确保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茂杰(副市长)副组长:丁少青(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厅级干部)娄晓庆(市政府副秘书长)范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成员:耿勇军(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张中俊(市财政局局长)陈光明(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曹拥军(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孙建豪(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志昂(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许全中(市水利局局长)王清河(市林业局局长)王洪军(市环保局局长)罗运祥(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白立凡(舞钢市市长)万英(汝州市市长)刘书锋(宝丰县县长)张国晓(郏县县长)郭斌献(鲁山县县长)古松(叶县县长)赵小英(新华区常务副区长)魏建平(卫东区区长)张恩河(湛河区区长)王喜成(石龙区区长)张耀国(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建国(新城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栓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杨治中(市城管处党委书记)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等日常工作。
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平顶山市作为河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稳定。
因此,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合理、公正、科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顶山市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土地补偿款是按照土地征收前的土地权属、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的,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针对因土地征收而暂时失去生产生活来源的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安居问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公示和听证。
平顶山市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公示和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案,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同时,还建立了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正和透明。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平顶山市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时,还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挪用、截留等现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平顶山市将继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标准,确保征地补偿标准与城市建设的需求相适应,同时也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在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过程中,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形成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总之,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合理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雷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查询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制止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平政办〔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9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有关现代城镇体系规划的政策研究。
(二)加强城乡规划,强化城乡规划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研究和决策。
(三)负责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评审、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指导县(市、区)政府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平顶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平顶山市新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卫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表2平顶山市石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湛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平顶山市湛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宝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执行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叶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号)执行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舞钢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表9平顶山市舞钢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舞钢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平顶山市汝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
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平政办[2007]76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3
【实施日期】200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现就制止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划分
(一)市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制违小组)统一领导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组织考核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市国土
资源局和市规划局负责巡查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并及时核发相关法律文书,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叶县政府和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作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工作。
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处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市规划局牵头处理。
(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应按照《平顶山市禁止城市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要求,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
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7]78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
通知
(平政办〔201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30日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多元化住房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下同)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其他需要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经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此前已明确安置点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奖励费之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平政[2005]5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接受拆迁人委托。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平顶山市城区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和石龙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和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积极协助拆迁管理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平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0〕104号)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相关政策,规范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改造区域及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平政〔2008〕41号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精神,现做出以下规定:一、使用范围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和需要配套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水、电、气、暖干管铺设(单体建筑室内管网除外)等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上述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进行规划设计,在项目立项核准阶段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立项内容,在项目实施阶段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监理、监督范围,在竣工验收时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进行竣工验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平政[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印发,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确定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项目、跨区域县(市、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级项目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平顶山征地补偿标准
平顶山征地补偿标准平顶山市是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也随之展开。
针对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平顶山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下面将对平顶山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平顶山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被征地农民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地段、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平顶山市政府注重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首位,对于因征地失去耕地的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并协助他们进行就业转岗或者创业。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此外,平顶山市政府还加强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将向社会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与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符合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诉求。
最后,平顶山市政府还将注重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将持续进行,政府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农民利益情况,及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分享城市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
总的来说,平顶山市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视,通过合理的补偿、合理的安置和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农民的共同发展。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平顶山市的征地补偿工作能够更加完善,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华、卫东、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为适应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的要求,我市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以原有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市区土地利用状况和市场实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经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验收和全省统一综合平衡,确定了市区新一轮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本次基准地价更新土地级别划分采用分类定级。
一、商业土地级别范围一级地分布大致在矿工路以南、湛北路以北、劳动路以西、迎宾路以东较小的范围之内。
在这个区域内,商业繁荣,交通条件好,基础设施齐全、完善,是平顶山市市区土地的精华。
二级地,北到平煤集团自备铁路沿线,东到河东路,西到光明路,南到湛河并且过湛河向南沿中兴路延伸到火车站。
二级地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生活设施、公用设施比较好,商服业比较繁荣。
三级地分布在西高皇以东,东环路以西,南到平煤集团自备铁路,北到国铁的范围之内呈环状包围着二级地,沿建设路向东到贸易广场。
四级地呈环状分布在以上三级地外围区域,向北越过平煤集团自备铁路到定级边界,向西北包含西市场,向西南包含姚电公司,该级别整体条件相对较差。
五级地、六级地分布在定级范围的最外围的广大地区,该区域有部分农地,土地开发状况较差,商服业状况也较差。
平顶山拆迁补偿标准
平顶山拆迁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是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
逐步展开。
而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就平顶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平顶山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主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确定。
而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则主要根据土地的用途、地段、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标准也按照市场价值进行确定。
此外,还包括对于被征收人的生活补助和过渡性安置补助等方面的补偿标准。
其次,平顶山市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也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部门会进行调研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同时,平顶山市也注重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确保被征收人能够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再次,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平顶山市也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会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得到落实。
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也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解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平顶山市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上,注重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能够更好地推进拆迁工作,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拆迁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平政办〔2016〕37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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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平政办〔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保障我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各县(市、区)普查的耕地后备资源数量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存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16年全市补充耕地任务为1.3万亩(详见附件),经验收的补充耕地指标按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市本级、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库由市、县两级使用。
同时,市政府将根据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对县级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调剂安排。
希望各县(市、区)政府切实增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强力推进补充耕地工作,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将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附件:平顶山市2016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平顶山市2016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序号
县(市、区)
补充耕地(亩)1
舞钢市
3600
2
宝丰县
3000
3
郏县
1000
4
鲁山县
3000
5
叶县
1800
6
石龙区
600
合计
1.3万
——结束——。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平政[2007]51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03【实施日期】2007.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平政〔200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
为顺利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做好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
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8
•【字号】豫政土〔2011〕1104号
•【施行日期】201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
土地的批复
豫政土〔2011〕1104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请示》(平政土〔2011〕11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征收卫东区鸿鹰街道办事处大营社区集体建设用地8.0759公顷,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武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5359公顷,共计8.6118公顷,作为你市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同意你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
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
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平顶山拆迁补偿标准
平顶山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拆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平顶山市作为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平顶山市的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根据平顶山市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也会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
此外,在搬迁过程中,还会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补助,以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过渡期。
其次,平顶山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补偿政策,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再次,平顶山市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也非常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政府会公开相关政策和规定,向居民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居民对补偿标准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拆迁补偿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合法、公正。
最后,平顶山市在拆迁补偿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些居民对于政府的补偿标准并不满意,认为补偿金额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甚至出现了一些维权事件。
因此,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尽量减少因补偿标准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总的来说,平顶山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督和完善相关政策,以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正执行,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60元。
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04元提高到128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安排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所需新增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