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适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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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民营科技
21 年 0 00 第1期
法制天地
关于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钟 艳
( 龙 江 省 双鸭 山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双 鸭 山 1 5 0 ) 黑 黑 5 10
摘 要: 对影 响 力 受 贿 赂进 行 浅析 , 考 该 罪 的适 用范 畴 及表 现 , 思 并举 案 例 试 分 析说 明对 利 用影 响 的 受 贿 罪 的理 解 。 关键 词 : 响 力 受 贿 罪 ; 系 密切 ; 影 关 国家 工作 人 员 ; 正 当利益 不
20 0 9年 1 0月份 1 6日最高人 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 院公 布的《 最 关于 者经济收入, 就可认定其符合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便利要件。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 “ 法修正案 四)将 刑 在 本 案 中 华 某 不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权 , 是 根 据施 工 合 同 、 的 、 而 标 图纸 、 ( ) 七 ” 第十三条规定 的罪名确定为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审价报告等形式性文件进行工程结算初审工作 , 对乙公司工程结算款不 近 亲属 或 者 其他 与其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用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权 或 者地 位 具有决定性影响 , 利 华某事实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制约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形 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的 , 司法机 关将使用 “ 用影响力 受贿 罪” 利 定罪处 职务行 为的权 力基础 , 不符合职务便利要件 的特征 , 无法构成非 国家工 罚 。当前如何正确理解“ 刑法修正案 ( ” 一 七)第 卜三条的立法精 神 , 如何把 作 人员 受 贿 罪 。 握 和认 定 利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是 司 法部 门必 须 尽 快研 究 解 决 的问 题 。 因是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 系密切” ) 关 是构成 该罪的必然条件 。 对于 新增罪名 , 出现理解差异 , 会 在适用和认定上肯定会 出现分歧 , 在此就此 华某利用影响力 的行 为是否符合修正后 的刑法第 三百八 十八 条两款规 类 案 件 新增 罪 名 的 理 解 , 一 下 适 用 问 题 。 浅谈 定 之 一 , 法 理 的理 解 上 观 点 可 能 有 所不 同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产 生 的 在 定 的 工 作联 系应 当属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中 的“ 系 密切 ” 交 往 密切 关 。 本罪的犯罪 主体 , 为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 该 国 家 工作 人 员关 系 密 切 的 人 及 离 职 国 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的亲 属 关 系 、 同利 益 关 系 、 妇 ( ) 特 定 关 系 、 爱 关 系 、 共 情 夫 等 恋 同事 、 同 及其他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关于近亲属刑事 诉讼法 、 民法等相关法律法 学 、 校友 、 朋友 、 战友等 固然 均可认定为“ 关系密切 ”但刑法解 释不能仅 , 规已做 明确规定 , 执行起来有一定的依据 “ 刑法修正案( )第十 l条没 仅局限在上述静态的层面机械理解 “ 七 ” 二 关系密切” 如果将斡旋受贿中的影 。 有就“ 关系密切 的人 的具体 范嗣进 行界定 , 这一 问题有待 司法解 释做出 响力或者工作联系排除存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中的“ 关系密切 ” 之外 , 国 非 规定 。 目前 所谓 关 系密 切 的人 是 指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 亲 情 、 谊 、 益 、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作联 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 友 利 等因素为纽带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 的较为亲近的特殊关系 , 如亲戚 的 行 为 就会 处 于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的法 制 盲 区 。 关系( 非近亲属 )情人关系 、 、 情感关系 、 经济利益关系 、 友关 系 、 朋 同事关 在实践 中, 大型国有榨股公 司核心部门的非 国家工作人员与 国有企 系 、 关 系 、 乡关 系 等 认定 关 系密 切 的人 。 当查 清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业 中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在工 作 上 具 有 紧 密 联 系 , 易形 成 相 当程 度 的影 响 同学 老 应 容 进而实施影响力交易行为 。“ 关系密切” 概念 的解释应 当有利于严密 与 国家 ]作 人 员真 实 关 系 的 客观 事 实 , 方 亲 疏 程 度 和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力, 一 双 的影 响 的 大小 的程 度 jN 断 。 l罪 的 主 观 方 面 , 有 以下 情 形 : 一 , 法 网, - 奉 具 第 直 运用刑法规范控制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 响力受贿 的行为 。从法 接通过形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 的人直接通过该 国家工 条关系角度分析 , 指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关系密切 的人 ” 国家工作人员 对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某取不正当利益所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产生的影响力 , 在法律特征上应能整体包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的行为。 这种情形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行为人没有与该 国家工 斡 旋 受 贿 中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 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 第二 , 问接利用形 。 指国家1 作人员 _ 本 案 中 , 某 结 算 初 审 的 进度 对 于 乙公 司顺 畅 开 展 相 关 工作 具有 一 华 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 利用该困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 定作用 ,其利用职权形成 的工 作联 系影响 国家工作人员高某 的职务行 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 为, 为请托人 某墩不 正当利益索 为 , 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 切人影响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 活动的行 取 和收 受 请 托人 财 物 的行 为 。 这种 情 肜 卡 成 影 响 力 受 贿罪 必 须 以行 为 人 为 要 件特 征 。 句 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本罪的客观方面 , 3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 以关系密切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影 响 力 是 该罪 区别 与 其 他 贿 赂 犯 罪 的本 质 因素 , 该 罪 客 观 方 面 的 重 要 利益为前提 。 是 关系密切人对于清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示反对 的意 表现 , 响力的存在并发生作用是该 罪成立的基本条件 , 影 没有影 响力该 思表示 与具体行为的 , 即可认定符合 “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控方 , 罪 无 法 构成 。 响 力 大 体 可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来 理解 : 一 , 亲 属对 该 国 无须证 明其 明知或 者要 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 取具 体的不正当利 影 第 近 家 工 作人 员 的影 响 力 。 第 二 , 用 上级 对 下 级 具有 制 约性 的影 响 力 。第 益 。 利 三, 下级对上级 的影响力 , 如秘 书、 司机等。 第四 , 利用职务或工作 上横 向 由于本案 中华 某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某 为李某谋 取不 正当的商业机 协作配合 的制约关系形成 的影 响力 。第五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 会 , 只是概括地提 出给予帮助 , 而 故对于华某是否符 合谋取 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具有职权上隶属或 者领导关系形成的影 响力 。 要件 , 存在肯定 与否定两种意见。不超过行为主体预期或者与其 意志不 现举一案例。 基本案情 : 华某系甲股份公 司项 目管理处工程师 ( 非国 相抵触的不正当利益均可归责于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 家工作人员 )负责发包工程项 目决算初 审。 , 乙建设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 ) 件 中包括了关 系密切人 、 国家工作人员 、 请托人等三方当事人 , 法律关系 司法 参 与承建 甲公司新项 目,甲公司项 目管理处负责该项 目招投标与决算 , 极 为 复 杂 , 认 定 过 程 中 不 可 能要 求 三 方 当事 人 均 对 不 正 当利 益 问题 直接决定 乙公司承接项 目数量以及结算款数额 , 华某负责决算初审 。其 达到明知程度。在控方证 明请托 人最后获取利益是不正 当利益 的情况 作 间, 华某接受丙建筑公 司总经理李 某请托 , 利用其与 乙公 司密切 的工作 下 , 为犯罪主体的关系密切人必须证明其明确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 向请 联系 , 向乙公司总经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某( 国家 工作人 员 ) 提出 , 能否在业务转包 中给 托人提供正 当利益 , 明示请托人不可能为其谋 取不正 当利益并有相关实 予李某商业机会和关照。尽管华某对 乙公司没有制约作用 , 也不具有使 际行 为进行补充证明。 否则 , 系密切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关 即符 乙公 司 无 法 获取 或 者 减 少 获 取工 程 款 的权 力 , 高 某 考 虑 到 与 华某 保 持 合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要 件 。 但 顺畅关系能确保结算进度从 而不造成 _程拖批, f 决定 帮助李某从 乙公 司 根据 “ 两高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意 《 第九条 的规定 , 不正 当利益 可以是违反法律 、 法规 、 规章 、 策、 政 行业 获取业务。高某授意下属在《 z工程承包单位施工任务分包 申请表》 中将 见》 丙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 ��

简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简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堕!查塾垒三竺!!堡!!里堕蓬潮■蓬固曩简析蔷.J问影响力受贝有鼎幻弓之锋连I+-I杨琴摘要基于应对当前社会中受贿犯罪类型的复杂化和手段隐蔽性的需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随之确立。

本文指出该罪的确立来源于司法实践,因此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才能够体现其立法意义,也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近亲属关系密切受贿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25-02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罪的确立是基于应对当前社会中受贿犯罪类型的复杂化和手段隐蔽性的需要,来源于司法实践。

但对于该新增罪名,目前尚无适用该罪的案例。

笔者认为,这~反映时代性、科学性、发展性的罪名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才能体现其立法意义,也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准确应用该罪名的前提是准确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其中,对于“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是对犯罪主体认定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 l条规定行政诉讼法上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大, 适用 民法 范畴 的规定 为宜 。 ②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S e p . 2 0 1 3
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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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轨 ,更 有 利 于 我 国履 行 应 承 担 的 国际 公 约 义 务 。
二 是 利 用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而
通 过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这 两 个 “ 过 ” 体 现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主 体 地 位 通 的 间 接 性 以 及 实 施 受 贿 行 为 的 间 接 性 。 也 就 是 说 ,利 用 影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行 为 主 要 有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一 是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第 1 联 8条 规 定 的 “ 响 力 交 易 ” 相 接 影
补 充 规 定 中正 式 确 立 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明 确 规 定 了 作
为 该 罪 主 体 的 五 类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该 罪 名 的 确 定 使 得 我 国受 贿 犯 罪 的 惩 治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也 是 对 我 国 已 加 入 的
根据 《 法修正案 ( ) 对本 罪 的客观 方面 的描述 , 刑 七 》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按 照 其 第 l 七 》 3条 的 规 定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不 再 局 限 于 “ 家 工 作 人 员 ” 和 “ 国 家 工 作 人 国 以 员论的人员” ,而 是 将 五 类 非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也 纳 人 其 中 ,具 体 包 括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与 该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及 与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这 是 受 贿 罪 主体在我国刑 事立法 上 的重 大 突破 。因为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其 他 与 之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人 参 与 受 贿 或 者 利 用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影 响力 而 未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同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影响力受贿罪 的犯 罪构成 及 司法适用
文 李 景 华 李 山 河 ◎
20 委8次届了华 会 常 员 七一过中 大 O 月日十通人 人 9 会,议 国 代 共 务 第 会 民民 年 2第 全《表 2
和 国刑法 修正 案 ( ) , 定在 《 法》 3 8条后 增加一 七 》规 刑 第 8 条作 为第 3 8条 之一 ,新 增 了一种犯 罪 , 两高 ”关 于执 8 “ 《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相 关 问题
( ) 罪 主 体 问 题 一 犯
本 罪 的犯 罪 主体 为 特 殊 主 体 。 为 三类 : 是 国 家 分 一 工 作人 员 或者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近 亲属 , 二是 其 他 与 国家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
达 到 足 以影 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程 度 的 人 员 。 “ 关
行 刑法 确定 罪名 的补充 规定 ( 》 四)将该 罪 罪名 确定 为 “ 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 。为正确理 解和适用 这一刑法 新增 的犯 罪, 我们对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 的一些 问题进行 研析 。
孙子女、 外孙 子 女 以及 同父 异母 或 者 同母 异父 的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胞 兄 弟姐 妹 等 亲 属 养 继 排 除 出近 亲属 之 列 , 仅 与 我 国 民事 、 政方 面 的法 律 不 行
本 罪 的 客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特定 人 员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中规 定 的近 亲 属 包 括配 偶 、 母 、 女 、 父 子 兄弟 姐 妹 、 父 祖 母、 外祖 父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孙 外 最 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额 较大 或者有 其 他较 严重 情节 的行 为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或 影 响 力交 易犯 罪 ,即对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利用 国 家工 作人 员 的职 者其 近亲属 以及 其他 与其关 系密 切 的人 , 利用 该离职 的 国家工 作 权、 地位或者其他影响,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 收取 人 员原职权 或者 地位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实施上 述行 为 的, 按照利用 或 者索 取财 物 , 为他 人 谋取 不正 当利 益 的行 为 。作 为 缔约 国, 我 影 响力受 贿罪 的 规定 定罪 处 罚 。这 一新增 罪 名为 我 国反腐 倡廉 国有义 务将 公约 内容 转化 为 国 内立法 。利 用 影 响力受 贿罪 的犯
的行 政环 境 。
社会经 济活动 的变 化带 来的 是现 实生活 中受贿 犯罪 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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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 () 0 年 月 上 1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的 : 适 用问 题 探析 去律
龙 渊
摘 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 对于进一步严 密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 网, 科学打击受贿犯罪行为, 加 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 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成立的理论基础, 并 结合 司法 实践 , 该罪 的 四方 面构 成要 件 角度 出发 , 体分 析研 究适 用 中可 能存在 的 问题 , 出切 实可行 的 建议 , 从 具 提 以期对 利
( ) 罪客体 方 面的 实践把 握 一 犯
府必 须要对 人民群 众 的期望 和要求 做 出相应 的回应 , 严惩各 种职
在利用 影 响力受贿 罪 中, 犯罪行 为 人是利 用 国家工作 人员 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构成进行 了分析 ,与受贿罪、斡 旋受贿 罪进行 了一定的 区分。对于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现行 立法 尚存在不足 ,需进行立法上的
【 关键词 】 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要件 ;区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概 述
并且 希望请托 人能够给付财物或 自己会 主动向请 托人索贿。
( 四 )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的 “ 影 响力” ,应 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 ,是基 于行 为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的 亲缘关系 、情感关 系 、利益关 系等而衍生的与他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 ( 1 )是行为人利用 了其 对 国家工作人 员的 “ 影 响力” ,行为人直 接对 国家工作人 员
称 的斡旋受贿罪 ,即 《 刑法 》第 3 8 8 条之规定 :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 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以受贿罪论处 。该 罪同利用影 响 力受贿罪的 区别主要有三点 : 第一 ,犯 罪主体不 同。斡旋受 贿罪是身份 犯 ,其犯罪 主体 是 国家工作人 员 ; 而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 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第 二 ,利用的条件不 同。斡旋受贿 罪 的主体必须是利用其本人 职权 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 为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 益 ,其 利用 的条件是基 于其 职权 或者地位对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形成 的政治 或经济上 的制 约条件 ; 而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 利 用 其与 国家 工作人员有 近亲属或 者其他 密切关 系这一条件 ,

2010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精)

2010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精)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可以构成受贿类犯罪「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七」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情人参与作案的现象十分普遍。

另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修订前的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领导干部“身边人”可独立作为犯罪的主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当然也要注意,在这个新增加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

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适用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适用论

分析探讨。
是德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递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在 刑 法 中 的 确 立
根 据 《 法 修 正 案 ( ) 第 十 三 条 的 刑 七 》
进式 犯 罪 论 体 系 , 即构 成 要 件 该 当 性 、 法 违
性、 有责性的体 系; 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
所 说 明。
第七次会议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修 正 案 ( ),其 中规 定 了 对 利 用 影 响力 七 》 受贿 罪 的认 定 及 处 罚 。 这 一 规 定 为 贿 赂 型 犯 罪 的科 学 建 构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也 为学
1直接 或间接向公职人 员或者其他任 何人 员许诺给予 、提 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 任何不正 当好处 ,以使 其滥用本人的实际
( ) 内容 , 一点我们将 在下文 中阐 七 》的 这
内容 摘要 : 刑 法修 正案 ( ) 《 七 》第 1 条 3 即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是 《 合 国反 腐 联 败 公 约 》 中 影 响 力 交 易犯 罪 在 我 国 刑 法 中 的 体 现 。 该 罪 在 我 国刑 法 中 的 确 立 有 其 合 理 基 础 , 司 法 实践 中应 把 握 好 该 罪 名 的 构 成 要 件 、 违 法 性 阻却 事
职的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其在职 时形成 的影
关 键词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合 理 性
构 成要 件 的该 当性 变量
响力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自己从 中索取
2 0 年 2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09 月
或者收受财物。对这种情况 ,已经在 《 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依据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依据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依据研究作者:房启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渊源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我国刑法学者赵秉志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

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有义务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因此,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现同时也是在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

从国内的角度看,有些学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源的党的纪律文件,如1990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3条等。

二、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9世纪末,震惊国内外的我国某沿海城市走私案案发,其涉案金额530亿元之巨,案件涉及面之广,是前所未见;犯罪人的‘交友之术’更是令人惊叹!“高息举债”、“红楼淫影”、“高薪招‘亲’”等等挖空心思的手段,远超你我的想象。

“招‘亲’付高薪”。

犯罪人为了全面打开走私渠道,将当地涉及检察监督部门的关键人物的子女亲属全部招进公司,予以极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这些关键部门关键人物的子女亲属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因为无法可依,他们却未受到应得的审判。

而另一影响力较小的案子,由于三百八十八条的修改,得到了适当的审判。

另外近几年这类犯罪频发,从地域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在中国已经十分普遍了;从时间上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现象存在已久,正印证了古话中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从涉案官员的级别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是压在国家的稳定的一座‘大山’,并对社会风气有极其恶劣的影响;从正义价值上看,三百八十八条的及时修改体现了我国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和维护。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较为详实,本文不再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个问题需明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个问题需明确

3 .非 国家 工 作 人员 可 以由

型 ,利用 影 响力包 括4 种情 形 : 用 国 家 工作 人 员 的 非权 力 性 影 检察机关管辖 。根据我 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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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 用 本 人 的 响 的 受 贿行 为 ,也 可 以 以利 用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
专 从 严 惩 治 严 重 败 坏 党纪 国 法 的 中 ,应 理解 为 “ 他 人 之 权 为 物 的行 为 ,属 于 直 接 利 用 影 响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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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但 在司法 实践中 , 己所用” ,包 括直接利用 、间 力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行 为 人 和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的 条 辖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是 指修 及 其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人 ,利 件 , 利 用 自 身 的 非 权 力 性 影 订 后 刑 法 分 则 第 八 章 规 定 的 贪 用 该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原 职 响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广

人 员 以受 贿 罪 的共 犯 被 追 究 刑 “ 节 ” 同时 规 定 为利 用 影 响 并 处 罚 金 ; ( )受 贿 数 额 在 情 4
事 责 任 ;行 贿 罪 的主 体 是 一 般 力 受 贿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这 是 我 5 0 元 以上 不满 1 00 万元 ,犯 罪 后 主体 等 。
鞠——■■—■■——■■———●■圜—●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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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陈建 安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 察院
福建
安溪
3 00) 5 0 3
中图分类号 : 9 D 来自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0 8 9 5 (0 1o — 0 8 0 1 0 — 2 X 2 1 )8 0 3 — 2
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如一颗毒瘤, 难以根除, 而且 近些年来 贪污贿赂的形式越来越 多 样化 , 越来越隐蔽, 本文将就该罪基本问

检察院 《 罪名补 充规定 ( 》 四) 明确 规定 了本 罪罪名 , 息了本 罪 平 争议 曾有学者认为应该确定 为利用影响力交易罪 。更好 地与 《 公约》 1 第 8条接轨 , 有观 点认 为应确定 为 “ 特定关 系人 受贿 罪”这是参照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的罪名 的结果 . 还有观 点认为应确定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因《 , 修七》 1 第 3条的规制 范 围小 于《 约》 故 其罪名也 不应该完 全照搬 。 以下助 于我 公 , 们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贿赂犯罪中 的定位 : 第一 .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衍生 于受贿罪 。 在我 国的刑事 立 法 中。 受贿罪 的本质属性是 “ 权交易 ” 在普通 的受 贿罪 中 , 钱 , 行为人是以 自己的职务行为换取贿赂 .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 . 从表面看 . 行为人是 以“ 个人影响力 ” 换取贿赂 . 但这种交易是 以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和影 响为 内核 的 . 其本质任然 是“ 钱权 交易” 。另外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 主体上也存在紧密联 系, 者 前 是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亲属及其 关系密切的人 .后者是 国家工 作 受贿人员 , 即前者是后者的“ 身边人” 刑法修正案七》 。《 将利用影 响力受 贿罪置 于《 刑法 》 三百八 十八 规定的斡旋 犯罪之后 , 第 着 也从形式上说明了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衍 生于受贿罪 第二 . 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在刑法罪名 当中有着独立 的位置 。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与普通的受贿罪和斡旋受贿 罪相 比.有着重 大的区别 。和普通贿赂罪相 比 ,1主体不同。普通贿赂罪是“ () 国 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犯罪 主体是 不具备 国家工作 . 人员身份 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 当然也 不排 除具 有 国家 工作人 . 员身份的“ 近亲属 ” 关系密切人” 2客 观行为不同。普通 的 和“ 。() 受贿罪是利用 自己的职权和影 响谋取 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 中行为人 自己并没有职权魁利用 . 必须利用他人 的职权 或影响 。 () 3 复杂 程度不 同。普 通受 贿罪只涉及两方 主体 , 受贿人 和请 托 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常要涉及 三到四方主体 。 即行 为人 、 请 托人 、 实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 、 被利用其职权 和影 响力 的 4 行为要件不 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而 索贿 或受贿的行为 。如今 ,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后者 的客观行为叫为复杂 。() “ 影 响力受贿罪 ” 立了第三道 网. 密了刑事法 网. 新增设 的这 同。普通受贿罪是把 “ 设 严 谋取 利益 ” 作为成立要件 . 利用影响力受贿 刑法条文在法律实务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 罪是把 “ 谋取不正 当利益” 作为成立要件 。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是 首先. 该条文杜绝 了国家工作人员 的亲友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 以“ 他人 的职权 和影 响” 进行斡旋 . 且两者 斡旋手段 所利用 的 内 的职权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 容不同。这些 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贿赂犯 罪的区别决定 了 他们 的犯 罪构成是 不一 样的 .也就决定 了利用影 响力受 贿罪在 托人财物. 不构成任何犯罪的法律漏洞 其次. 该条文 以刑法 明文规定 的方式解决 了离职 国家 工作 人 刑法罪名 当中有着独立的位置 员收受贿赂 的问题, 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原 职权或 者地 位 即离 目前 .我国刑 法的受贿罪名体 系包括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 当利益, 收受或 者索取请 托 罪 、 受贿罪 、 单位受贿罪和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受贿犯罪 时一个 人财物同 样构成犯 罪。再次, 此条文还规定离职 国家工作人员的 规范所有犯罪行为 的集合 .所有 的子罪名构成受贿犯罪罪名 的 近亲属或者 其他关 系密切人, 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 体系 . 利用 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与其他贿赂犯罪具有平等 的地位 . 与其 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国家 工作 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他贿赂犯罪并存 于该罪名体系之 中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本人收受 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 的. 也 笔者认为 .上述对刑法 修正的 内容不仅进一步强调 了斡旋 构成犯罪, 进一步堵塞了法律漏洞 。 受贿应 受刑罚 制裁的立场 . 改变 了原来斡旋受 贿“ 以受贿论 处 ” 二、 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罪名的法律地位 的提法 . 明确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 . 从而将这些行 为从受 贿罪中 利用影响力受贿 ” 这一独立 的罪名 。应 在《 刑法修正案七》 中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 来学者们 的 分离 出来并最终确立 了“ 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 刑法修 正案七 》 十三条规定 的利用影 响力 该看 到 .在刑 法中增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非是 我国首创或独 第 受贿 罪不是一个 独立 的罪名 , 仅是对 《 刑法 》 三百八 十五条规 创 , 一罪名是 由其 他贿赂犯罪 衍生而来 , 且 由《 第 这 并 联合 国反腐 定 的普通受贿 罪和《 刑法》 三百八十八条规 定的斡旋受贿罪 主体 败公 约》和其 他区域性 国际反腐败公 约确立 的一种新型贿赂犯 上 的扩张 和行为 上的补充完善 .另一类 观点认为利用影 响力 罪形式。 受贿 罪是 独立的新的罪名 虽然后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 民 ( 下转第 4 7页 )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辨析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辨析
月 2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81 3
打击 贿赂 犯罪 。
在《 刑法修正案( ) 出台之前 , 七 》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 亲属 或 关 系 密 切 者 收 受 钱 财 , 须 是 国 家 工 作 必
七 次会议 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 ) 第 十 三 条 对 此 刑 七 》
益, 索取请 托人 财 物或 者收 受请 托 人 财 物 , 额较 大 数 或者 有其 他较 重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处 拘役 , 并处 罚 金 ; 额 巨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情 节 的 , 数
处 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 处 罚金 ; 额 特 别 并 数
认 定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若 干 问 题3 ( 西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 广 广西
[ 要 ] 根据 法律 规 定并 结合 相 关刑 法理 论 , 定 利 用影 响 力 受 贿 罪的 客观 构 成 要件 包括 行 为人 必 须 摘 认 利 用其他 国 家工作 人 员的职务 行 为、 请托人 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 为 索取 或 者 收 受数 额 较 大 的财 物 或者 有 其他 较 重 情节 , 主体 包括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 其 与该 国 家工作 人 员 关 系密切 的人 或者 离职 的 国 家工 作人 员。被 利 用 的 国家工作人 员及 国 家工作人 员利 用本 人 的职 权或 者地 位形 成 的便 利 条件 , 通过 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
上 的行 为 , 为请托 人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的均应 以本 罪共 犯论 处 。利 用影 响力 受贿犯 罪的对 向行 为不应 以独 立 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述 现 象 定 罪 的 却 并 不 多 见 这 一 现 象 多 少 和 司 法 人 员 尤 其
是 一 线 反 贪 侦 查 人 员 对 本 罪 构 成 的 把 握 不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1 条 影 响力 看 联 第 8
交 易罪 的 中 国化 二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犯 罪构 成 细 节 辨析 利 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的罪 状 表 述 中 的一 些 关 键 词 需 要 我
在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公 约 第 l 8条 的 规 定 被 称 为 影 响 力 交 易
罪 根 据 条 约 必 须 遵 守 原 则 , 一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 约既 这 公 已 为我 国人 大 批 准 .那 么 我 国刑 法 关 于 受 贿 罪 的规 定 就 需 与 国际 公 约 的 接 轨 因此 . 我们 可 以把 我 国刑 法 利 用影 响力
第 l 2卷 第 l 期
【 学研究 】 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林 竹 静
( 海市 闵行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海 上 2 10 ) 0 8 3
摘 要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和 刑 法 中的 传 统 受贿 犯 罪 在 主体 构 成 、 行 为 方 式 等 方 面 存 在 诸 多差 异 。
3 1日问世 . 0 5年 1 20 2月 1 日正 式 生 效 的 第 一 项 全 球 性 的 4
反 腐 败 法 律 文 件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联 。公 约第 l 8条 规 定 :
各 缔 约 国 均应 当考 虑 采 取必 要 的立 法 和其 他措 施 .将 下 列 故 意 实 施 的行 为规 定 为 犯 罪 :一 )直 接 或 间接 向公 职人 员 (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分析及界限认定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分析及界限认定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分析及界限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加大反腐力度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一个罪名。

该罪名的出台本来就是为弥补原有受贿罪规范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缺点,且实质上也能够达到这一效果,但是任何一个新条文的出现都应与刑法整体,尤其是原有的特别规定相适应。

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通常会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侵犯的法益相似,客观行为方面也有重合,因此两罪易发生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

案情概述任某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的妻子,某日晚上赵某出差未归,一位老者来到赵某家,想谋求赵某释放他因聚众斗殴被抓的儿子。

老者说明来意,并留下现金两万元,请任某转告其丈夫赵某,任某将钱收下,等赵某回来后,将此事告诉了赵某,赵某欣然将钱收下,不久便释放了老者的儿子。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任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定任某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共犯;第二种意见认定任某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评析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中任某行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正确认识受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内容是正确定性任某行为的关键。

意见一: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工作 人员 转达 了请托 事项 , 对 自己索取 或者 收受 请托 人财 物之 事则坚 称 并未 告知 国家工 作人 员 。 而 面对 受贿 犯罪 出现 的这~ 新动 向, 国传 统 的刑 事 立法和 司 法往 往感 到非 常无 奈。 我
由于我 国刑 法 规定 了非常 严格 的共 同犯罪 成立 条 件, 此, 想认 定关 系人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构成 共 因 要 同犯 罪往往 比较 困难 。在共 同受贿 的情 况 下 , 果各 共犯 人 的分 工 不 同, 么就 要求 每个 共 犯人 不仅 要 如 那 明知 自己的行 为 内容, 而且 还要 对其 他 共犯 人 的行为具 有 明知 , 成立 共 同故意 。具体 而 言, 国家工 作 才 在 人 员 与关系 人存 在 明确 分工 的情 况 下 , 国家工 作 人员 负责 为 请托 人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系人 负责 索取 或 关
亲 属 等其 他 关系 密切 的 人( 以下 简 称 关系 人) 纳入 受 贿犯 罪 规 制对 象 的范 围, 有 国 内方 面 的原 因, 有 既 也
国际方面 的原 因 。
( ) 国内看, 关系人 纳入受贿犯罪规 制对象的范围主要是为 了填补我 国传统刑事立法和司 一 从 将
法对 这些 关 系人 无 法规制 的漏洞
方面 的原因阐述 了我 国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 进一步概 括了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 , 在此基础上
指 出 了我 国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存 在 的法 律 缺 陷 ,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 完 善 内容 。
[ 关键 词 】 响力 受 贿罪 影 立法背景 区别界限 缺 陷及 完 善 【 DOI  ̄jdi 036  ̄i n17 — 2 72 1 .1 9 编 ] o 1 . 9 .s . 4 6 8 . 1 . 7 : 9 s 6 0 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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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适用论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该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有其合理基础,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该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合理性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变量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及处罚。

这一规定为贿赂型犯罪的科学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学界展开深入研究提供了契机。

本文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做一分析探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刑法中的确立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学者在论及该条规定时就直接采用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犯罪,而有的学者则运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比较而言,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内容,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中阐述,从本修正案增设的第13条的立法目的来看,我们更倾向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

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合理性在于:(一)影响力交易罪的间接转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中有关影响力交易罪之规定,所谓影响力交易罪,即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

2.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

根据该条的规定,影响力交易罪的“影响力”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基于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公职人员所具有的影响力;二是非公职人员基于血缘、地缘或者感情等因素产生的对公职人员的非权力性影响。

其中,当交易一方是公职人员时,我国刑法中早已被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和行贿罪所涵盖。

而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对公职人员的特殊影响力而受贿的行为,以及为使其他人员滥用其影响力而给予好处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一直是个空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一方面填补了我国立法中的漏洞;另一方面也符合“条约必守”的国际法原则和我国间接转化适用国际条约的惯例。

(二)司法实践漏洞之弥补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现象普遍。

但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

对司法实践中的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受贿问题能够以共犯处理的,司法工作者则以受贿罪处理,而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对公职人员的特殊影响力而受贿的行为,实践中均作为无罪处理(于阳、朱建伟,2008)。

在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情况较为严重。

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对这种情况,已经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受贿罪条款中有所说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犯罪论体系:一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三是前苏联等国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采用以上第三种理论来阐释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这一理论为我国的刑法建构以及犯罪的司法认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对犯罪成立采用了双重评价标准,即犯罪构成标准和犯罪特征标准,两个标准在使用上相互独立,互不辖属,容易带来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混乱。

鉴于此,不少学者主张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来代替我国现行的“四要件体系”。

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认定具体犯罪的第一步就是考察该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当中,对具体罪名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

(一)行为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但是在具体的范围界定上,还有待司法部门进一步予以解释。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都可以做出准确的界定。

至于“近亲属”的范围,有的学者提出,它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黄太云,2009)。

而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刑法的谦抑性,我国刑法中近亲属的范围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舒洪水、贾宇,2009)。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界定近亲属的范围,即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一概念外延的准确把握;二是可防止某些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法律的漏洞。

认定本罪的难点主要在于“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如何确定。

有学者提出,如何确定“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不能从自然意义上理解,而应考察设定该罪的法律特征,即从影响力的能力性、影响性和综合性这三个特征入手来考察(舒洪水、贾宇,2009)。

本文认为,认定“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作为能够施加影响力的主体,其前提是该行为主体实际具有影响力或被认为具有影响力。

实际具有的影响力,一般是指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各种亲密关系做出的判断,而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则是根据已有的事实对该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做出的推定。

(二)行为方式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实施的受贿行为,是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求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是否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行为对象在贿赂型犯罪研究中,关于贿赂的范围问题,也即刑法理论上所讲到的行为对象,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学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只应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贿赂不应只限于财物,还应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物质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贿赂应包括财物和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以及其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不正当好处”代替我国刑法中的“财物”。

而《刑法修正案(七)》仍将行为人收受的利益限定为“财物”,这就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法律规制范围以外。

如何准确的界定财物的内涵和外延,是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共同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这里的“财物”应是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主要包括三类:金钱、物和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变量(一)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某一犯罪存在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常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有接受馈赠和合理报酬。

1.接受馈赠。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接受馈赠在表面上颇为相似,但性质截然不同。

有学者提出正确的认定馈赠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即双方关系,馈赠价值以及馈赠方式(陈兴良,2007)。

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着重从馈赠的特征入手来把握二者的区别:第一,馈赠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第二,馈赠的原因必须是基于社会礼节习俗;第三,馈赠双方应当存在馈赠的感情基础;第四,馈赠价值与当地的消费水平及馈赠双方的财力相符。

2.合法收入。

行为人利用近亲属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或为供职单位谋取利益,从中收受钱物,这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去区别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和受贿所得也是一个难点。

本文认为构成合理报酬应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合理报酬的基础必须是行为人有确实的劳动付出。

第二,行为人的劳动付出必须是以自己的体力、经验、专业技术知识等诚实劳动为基础。

第三,对方主观上许是机遇等价有偿的原则而支付报酬。

第四,行为人为对方提供的劳务不再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明显存在差别,应该说不易混淆。

但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利用其在国家机关工作的近亲属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时,可能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混淆。

本文认为两罪区分的关键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具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意图。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而收受他人财物,实际上它根本没打算,甚至根本不可能为他人谋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构成利用影响力交易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牵涉到对受贿罪共犯问题的准确把握。

本文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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