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程序参与人司法豁免权探析——由美国ADR实践相关判例展开
从美国的ADR看我国诉讼调解的困境与出路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总第58期)从美国的ADR 看我国诉讼调解的困境与出路贾连杰 陈 攀(河南省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处,河南郑州450003)内容提要 本文从美国的ADR 入手,深入探讨了我国同一民事、经济诉讼结构中调解与判决的内在冲突,并提出了解决我国民事、经济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调解 诉讼调解中图分类号:D 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51(2000)01200882(04)ΞADR (A Iternative D isp u tel R eslu ti on )即替代纠纷程序。
传统上是指在法庭审理之外通过仲裁或调停的形式由第三人参加自主解决纠纷的方法。
近几年来,美国一些法院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实际上已把ADR 纳入诉讼机制即诉讼过程中的ADR (Coun t A nnered ADR )。
其一,附设在美国法院内的仲裁(A rb itrati on )。
该仲裁不以当事人双方的仲裁契约为前提,当事人也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最早采用这种方法的是加利福利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和宾夕法尼亚州东部地区法院。
加州的作法是:一定数额标的的民事案件(即10万美元以下),必须经过附设在法院的仲裁程序即强制仲裁。
仲裁员是从律师和退休法官登记的名册中选出1至3人,仲裁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审理终结后10至14日作出裁决并向法庭报告。
如果当事人在作出裁决后30日内仍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则仲裁无效,若不提出该要求,则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
宾州的作法是:仲裁在法院进行,而且是在法庭上进行仲裁。
与加州法院仲裁最重要的区别是,如果申请开庭审理的当事人没有得到比该仲裁更为有利的判决则要负担对方当事人从申请审理以来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其二,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 edi 2ati on )。
调停是第三者居中说和,使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美国的ADR制度
美国的ADR制度环球Globe文/口陆晶美国的ADR制度在法治国家背景下.警察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进行交涉与妥协的空间?这种交涉与妥协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妥当性?所a驸tiveDi译spu为te"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以下简称ADR.制度)对应于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法(IudicialKesolution),是指"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ADR制度概述当代ADK制度运动起源于美国.迅速在世界各国引起回应.已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根据美国《行政争议解决法》和《协商立法》的有关规定,ADK制度技术包括和解,调解,谈判协商,仲裁以及小型审判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纠纷主体的对话,协商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是ADK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同时是其他ADK制度方式的基础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调停制度等.它的价值体现在:首先.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者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但只是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裁判者;其次.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基础和本质是当事人的协商合意.之后才是由第三者促成合意结果的达成现代调解出于追求效率和推行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考虑.但在调整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调解结果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成立条件:再次,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其效力受法律保护.调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治性处分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可以提起或转入诉讼.但调解中有第三个主持.特别是法官主持.也体现调解人的一定意志仲裁是根据当事人合意(仲裁契约).将基于一定法律体系而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制度.除了传统的商事和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外.现代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多纠纷也委诸于仲裁.体现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较强的自治意识和维护相互长久良好关系的意愿谈判是历史最悠久的解决纠纷手段.无须借助专门机关或第三人.将它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许会带来疑虑但是它的确符合ADK制度的三个性质.在现代解决纠纷过程中作为一种技术频频使用.而且在谈判中同样具有规律,原则和策略.因此,人们也将它作为专门领域来研究谈判是指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和对话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双方效果活动.其目的在于达成解纷或预防纠纷的协议ADR制度程序是对法院裁判程序的替代就其程序的结构运转而言.ADR制44人民公安2007年第16期Globe环球度在形式上可能多种多样.但其程序的共同之处在于"替代性"这一特征.即每一种ADR制度程序都是对法院裁判程序的一种替代首先它具有替代性.即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相对于诉讼这种公力救济的一种私力救济.其运用仍然要以基本的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作为基础它是以司法诉讼为最终保障的.是对司法的纠正和补充其次它具有合意性.即ADR制度的方式更强调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合意.是一种基于伦理对话的调解纠纷机制.不同于诉讼以第三方强制为最终基础合意的内容可以涉及双方当事人感兴趣的任何事务.因此避免了法律严肃和确定不移的规定最后它具有选择性.即ADR制度是出于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而设立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以是出于利益考虑,也可出自情感心理.而并不一定要去触及冷冰冰的诉讼程序.ADR制度的出现.其自由选择处分权利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使人们从中联想到作为现代社会基础的自治. 因而认为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说明和补充ADR制度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ADR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这主要是由于在司法领域中.纠纷当事人具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和处分权. 强调通过合意而解决纠纷.使ADR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支持化解纠纷是ADR制度的基本功能其设立与发展的直接目的即是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和平的语境下对话,交流,达成共识.从而以和解和妥协来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在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衔接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维护社会秩序是ADR制度的终极目的和本质功能秩序是法律所要维护和实现的基本价值.相对于政治,军事等冲突解决方式.法律无疑是和平时期的最佳手段但ADR制度更是一种从人类深层的情感动机,利益考量来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是对现代社会法治秩序的补充现代警务行为与引入ADR制度的可行性ADR制度在美国行政过程中的实践表明.法治主义与ADR制度并不冲突.现代行政过程不仅要求公权力依法行使,而且要考虑行政的复杂性,行政效率,资源的有限性.同时更要关注通过扩大相对人的参与而实现行政的民主化. 淡化行政过程的单向性色彩和强制色彩.鼓励通过协商合意基础上的公共目标的实现美国是公认的实行高度法治的国家.但对于ADR制度与正式法律制度的关系,正如一位学者所描述的那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ADR制度已经成为这个国家争议解决的整体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社会纠纷性质的复杂化,数量的增加,诉讼成本的高昂以及司法过程效率的低下等因素.如果将ADR制度移植到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呢7ADR制度可能平等地适用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吗7相对于公民权利而言.警察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公权力主体——行政机关能否与行政过程中的相对人通过协商合意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行政法治原则是否受到威胁?换言之.在法治国家背景下.警察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进行交涉与妥协的空间?这种交涉与妥协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妥当性?在现代法治社会.ADR制度不是规避正式法律制度的手段.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ADR制度在我国虽然尚未得到立法上的确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事实上的适用.例如在中国.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对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就违法性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问题的交涉和协商.以及在公安机关的居间调解下.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等等.都是对ADR制度的事实上的运用.有学者指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再仅仅是控权和管理的问题.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将是行政法基本的直接的任务."警察权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力运行的作用是使国家意志能够直接,能动地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 利益和负担.从而保证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从权力运行的目的价值来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现代警务行为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与行使表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个事实.那么.与其让公安机关基于单方面的判断和斟酌而行使这种权力.还不如鼓励警民双方在通过协商对话方式获得合意的基础上行使这种权力.因为,后者更有助于自由裁量的理性化,有助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对公安机关而言.建立在通过对话,协商方式而获得的共识基础上的行政决定.是对原则和规则的认同和尊重.也更容易弥补单方面的不足从而获得满意的执行引入ADR制度机制的理念与制度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增强行政的效率和正当性.促进公民的主体意识在这一层面上.ADR制度的制度和它所体现的"合意","自治"等精神,对于增进警察执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促进公安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鼓励一种"通过合意的治理".对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栏目主持:张彬45。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内容摘要]司法ADR是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性质,他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诉讼固有的缺陷,如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等,本文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日本等三国司法ADR某些特点、优越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和法院审判实际,以求借鉴,推进我国非诉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以求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动力支持。
目次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二、美、英、日三国司法ADR特点,三、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架构我国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关键词]司法ADR美国英国日本特点启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近现代法治曾经以司法尽可能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最终的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诉讼的固有弊端是无法回避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迟延共为诉讼固有的弊端和宿疾。
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积压,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
诉讼所面临的困境促使了人们重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寻求,而不再试图以司法尽可能地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司法ADR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它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诉讼审判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其功能不断提出并得到确认。
ADR起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在我国通常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基本类型。
而司法ADR,又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ADR),是指20世纪70年代始,形成于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内附设的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即将ADR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环引入,形成了司法ADR制度。
司法ADR 构成了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美国“ADR”机制
(3)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根据当事人 的合意,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纠纷,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的纠纷解决方法。仲裁是一种传统的、民 间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主要的优点 在于非公开性,并且当事人可以控制整个 仲裁程序,而无须受定型化的法庭规则的 制约。
(4)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
法院附设调解(Court annexed mediation )
指当事人之间运用协商的方式,在中立第三 人(调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 法院附设调解可以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 两种类型,这是它与传统调解方式的一个重要区 别。当然这种“强制性”和“自愿性”仅仅是描 述案件如何进入调解程序,而不是用来描述在调 解程序中所发生的或达成的结果的类型。尽管法 院对于调解过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从本质上 说,法院附设调解仍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 纷的方式。根据1996年联邦司法中心和公共资源 中心对联邦法院的调查,调解是最普遍的法院附 设ADR的形式。
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
争议双方首先各找3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 审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然后做出没有 法律拘束性的案件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程序为 双方提供一个简化审判案件的途径,有利于双方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进行磋商,进一步节省因诉讼 成本。陪审团的裁决虽然是建议性的,但对争议 双方会产生很大影响,能够使当事人进行较好信 息沟通下的和解谈判。
微型审判(Mini-trial)
小型审理虽名为审理,但并不是通常意义的 法庭审理,它实质上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模拟诉讼。 微型审判是以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混合程序。 在微型审判中,通常由一个法官或一个中立 人士主持,一般没有证人,证据规则比较宽松。 当事人要亲自听取各方律师对案件的意见,然后 在中立人士的帮助下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失 败,可以继续审判程序。
美国ADR机制之探究
这种方式是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 区法 疹 孢0 建 的, 为当事 人在诉讼早期阶段提
供有 关案件 的评价以促进和解 的程序 。 由资深律师担任的 中立评价 人的判定没有 拘束 力 , 更 多的具有 指导的色彩 , 实 际上为 当事 人提供 了一次 审理实验 的机会 。 2 、 中立 专家事 实 发现 这是主要 适用于知 识产权 纠纷的一种 非正式程序 , 由法 院选 任一名专 家作 为 中立第 三方进 行事 实调 查 、 收集证 据 , 作 出一份书 面专 家意见 、 报 告或 证明 , 或作 为中立 的专家证人 出庭 作证 。 这 种报告 可以 向当事人提供 一个有 关事 实的 客观 评价 , 有利 于发现 事实 , 分 清是 非 , 促 使当事 人和 解 。 3 、 简易 陪审 团审 判 这L a @J 立于俄亥俄州北部地区法院并在许多州法院采用的程序。 这种程序类 似于正式审判 , 由法官 、 陪审团 、 当事人参加 , 通常在 证据开示后 正式审判程 序开始 前不公开进行。 陪审团的评决意见和法 官的裁量都 没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 简易陪审 团的审判实 际上为 当事人提 供了一次无拘束力 的审判 实验 , 向当事人预测法 院判 决的结 果 如果能够 和解则纠纷得 以解决 , 如果达不成 和解则进入 审判程序 。 ( 四) 企 业 家 中心 型AD R 这 种程序专 门针对企 业之 间的纠纷 , 综合谈判 交涉 、 中立评 价 、 调 解 以及 裁 判等 程序 。 该程 序 由双方选 任 的退休法 官 或资深律 师担 任 中立建议 者 , 以 当事 人为 中心 , 双方 律师 面 向 自己的被代理 人和对 方 的代表 而不 是面 向法官 、 陪审 团、 仲裁员提出证据 , 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分析判断证据和主张, 以便于做出和解 决定 。 由于 突 出当事 人 的地位 , 所 以称 为 “ 企 业 家中心 型 ” AD R。 ( 五) 终局 型 A D R 终局 型AD R的显著 特点是 , 由于 事先有 双方 的约定 , 因而结果 具有法 律上 的强 制力 。 1 、 租 借法 官 在 双方 的合 意下 , 由法 院指 定一名 退休 法官 主持与 正式 审判 程序 相似 的审理 过程 , 当事 人举 证辩论 , 法 官做 出一个 包含 事实 判断与 法律 根 据 的判决 , 该 判决 是终 局性 的 。 2 、 调解 一 仲裁 这种 程序 将调 解 与仲 裁相 结合 , 中立 第三 方既 是调 解人 , 又是 仲裁 人。 一 般先 进行调 解程 序 , 如果达 成和 解 , 则纠纷 得到 解决 ・ 如 果调 解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
浅析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启示摘要:adr制度源于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展开来。
我国自古就存在着非诉讼的文化传统,却是多年来止步不前。
伴随着民事案件的积压和法院压力的增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adr制度成了解决纠纷的迫切要求。
文章将以美国adr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司法的独有特点,细致地阐述adr制度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adr制度美国和解调解仲裁一、adr制度的概述(一)adr制度的概念与分类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
学术界一般将adr划分为和解、调解和仲裁等形态。
①这几种形式各有各的特色:和解属于私力救济,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须以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节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节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而仲裁则较为适合专业性较强、涉及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二)adr制度的起源与发展adr制度起始于美国,具体说来是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争议结局之后,此后又经历了60年代的社区自治性纠纷解决运动、70年代末开始的法院案件管理运动、企业间协作性纠纷解决运动及90年代的评价性adr程序等,美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
与此同时的亚洲,日本在70年代以后,开始尝试对传统调停制度改革并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发挥了诉讼中和解的功能,确立了”和解兼辩论”或”辩论兼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各种行政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应运而生,在解决特殊类型纠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adr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同时具备减少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以及更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等优势,使得此种程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社团、公司和企业寻求解决纠纷的主要程序,也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替代品。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作者:范登峰李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当今社会,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也促进了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构建及有效运行。
而调解作为现代ADR的主要形式,它的广泛应用,尤其是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的成功应用经验,对我国调解制度特别是法院调解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调解;ADR;中立;合意;自愿;保密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引言作为ADR实践乃至概念的发源地,美国的ADR制度经历了从被否定、在法律夹缝中生存,到如今大规模推行的发展过程。
随着实践探索和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入,美国ADR制度也日渐成熟,因而寻求美国ADR制度的借鉴意义对于处在“诉讼爆炸”时代的中国而言,尤为重要。
一、美国的法院附设ADR调解(一)法院附设ADR概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
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对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不同,美国的ADR主要分为两大类:附设在法院的ADR和民间ADR。
1970年代以来,法院附设ADR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 ADR)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关联,一定程序上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但它仍是一种与诉讼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相比,法院附设ADR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它不必然遵从法律规范,而更多的是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地方习惯和行业惯例或其他社会规范;其次,法院附设ADR程序中,法官通常不直接介入双方交涉的过程,而由来自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来促进双方和解;再者,通过法院附设ADR程序获得的调解结果、仲裁裁决只是作为一种评价性判断或参考意见,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论美国环境纠纷ADR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
科 ,法律赋予双方 当事人以 自行调查或从相关专家处寻求专业意见或 进 行相关专业鉴定 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对该 意见或 鉴定进行确认 的 情况下作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证据来使用。
三 、 美 国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及 对 我 国 的借 鉴
目前我 国环境纠纷发生的数量 日趋增 多 ,频 率不断提高 ,如果这 些 环境纠纷不能及时合理解决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弘扬 和和 谐社会 的构建都有巨大的消极影响 ,通过分析总结其他 国家和地 区在 环 境 纠纷解决方面 的经验教训 ,建立健全相 关的环境 纠纷处 理体制机 制 , 可 以成为促进我 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及时解决环境 纠纷的一个有效 途
关 键 词 : 美 国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 ;借 鉴 美 国环 境 纠纷 A D R 机 制 的产 生 与 发展 从1 9 7 0年代开始 ,以解决商事 纠纷 为 目的的 营利性 A D R机构在美 国产生 ,A D R机制的发 展和应用 ,是通 过各 州法 院立法来 推动 的 ,在 1 9 8 0年代 中期 以后各州掀起 AD R立法潮 ,其 中,单 1 9 8 9一年在全美 国 范围 内就超过 1 4 0件法案被提 出 。各州最终 制定 了 3 4个 与 A D R机制有 关法律。 以美国 《 民事司法改革法》 在 1 9 9 0年 的制 定为标志 ,A D R机 制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有机部分 。A D R机 制在实践 中的不断发展又推动 了美 国在 A D R立法方 面的进 程 ,如 1 9 9 6年 制定的 《 行 政争议 解决法 》 和1 9 9 8年通过 的 《 替代性纠纷解决法》 。 美国环境 纠纷 A D R机制 的 建立 、发展 和 完 善 ,同样 离 不 开 发展 A D R运 动的推 动。1 9 9 0年颁行的 《 行政解决纠纷法》,对立法诉讼 、执 行程序等程序中联邦政府 在整个过 程 中对 A D R的式样作 出 了规 范 ,以 达到通过非诉讼方式成为联邦政府快速有效解决环境纠纷 的 目的。针对 A D R制度立法相关程序 ,国会 于 1 9 9 0 年 通过 《 协商制定立 法法》 正式 确定了谈判这一方式的地位。布什政府为了激励在诉讼中积极使用 A D R 制 度 ,发布 了与民事司法改革有关的一系列行政命令 。通过 法律 的颁行 以及行政对法律实施 ,A D R制度不 断得 到发展 和完 善。得 益于政府 和国 会 的大力支持和倡导 ,美 国环保局 ( E P A )最终 将 A D R作 为处理 环境 争议 的一个重要方法。 二 、美 国 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 的主 要 内 容 ( 一 ) 协 商 协商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涉 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他们 以 自所拥有 解 决问题 的手段和方式为基础 ,通过达成 合意来 达到解 决纠纷 的 目的, 从 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平等条件下的交易活动。协商的有点在 于环境纠 纷 的双方 当事人 可以直接参 与协商 的整个 过程 ,简易 便行 、 目 标 明确 , 不 需要第 三方介入调停 、斡旋 、仲裁或裁判。但由于协商 的并不 具备法 律 上的强制效力 ,欠缺相应的确定性 ,只能用于如生活环境 纠纷 等一些 小 型的环境 纠纷 。美国在 1 9 9 0 年 《 协商 制定立 法法》 中正式承认 了谈 判 在立法 程序中的地位。 ( 二) 民间调 解 1 9 6 0 年代 ,在联邦政府 的资金支持下 ,“ 近 邻司法 中心 ”在 全国范 围内得以建立 ,通过调解人的居中主持 ,纠纷双方可以选择 自己方便 的 时间 ,在非正式的场合 进行沟通。例如双方在上午发生纠纷 ,社 区成员 在 中午就可能出面进行调处 ,从而迅速化解纠纷。同时得益 于这 种较为 温 和的纠纷解决 方式 ,往往能够在同时保障纠纷的解决和邻里关 系的和 谐。 针对 工业公 害纠纷 ,最常见的是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共识 的民间调解 方式 ,即为纠纷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对话 提供便利 ,对双方 的情势 进行分 析 或是创 造沟通环境 ,明辨优势劣势 ,通过协商让步使彼此 满意 ,并且 自愿 接受纠纷解 决方案。不过 ,由于民间调解有其局限性针 ,通 常情况 下 ,当双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激 烈 的利益 冲 突时 ,民间调解 便束 手 无策
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ADR)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纠纷; 解决机制;D ; A R替代; 附设 中图分类号:l31 F2. 文献标识码: 6 A 文章编号:N3 1 7 ( 0)一 l一 2 C4—o / 2 rl 2l 0 2 F 07 作 者: 江西省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 江西,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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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模式一方面难以满足当事人程序选择追求多样化的需求。
另 一方面 有效化 难以 解法院日 益增多的积案, 因此在我国 建立 司法 A R制度, D 构筑我国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
要。
二、 美国 A R机 制 的新发 展及现状 D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融合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
概 述
纠纷解决替代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普遍采用的 英文缩写是 A R起源于美国, D) 是对诉讼之外的一系列纠纷解 决程 统称, 要包 序的 主 括协商、 解和仲 调 裁三种基 本类型。 现如 今 各国 世界 都不同 程度的面临 着诉讼数量激增、 讼费用高居 诉 不下、 诉讼程序一再迟延的困境,D A R的产生对缓解这种紧张 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目 在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 前, 纠纷解决模式, 在我国,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法律至上” “ 的观念深入人心, 以前冷冷清清的人民法院, 如今是门庭若市。 人 诉讼视为最为 们将 权威、 公正的纠纷 解决方式, 遇事便对簿
ne A R, e d D )由此司 D 作为 x 法A R 替代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内部建立, 并在消除诉讼迟延, 提高诉讼效率, 降低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 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而此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对于我 国 在诉讼外纠纷的解决又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本文重在浅 析美国的AR机制的新发展, D 并以此提出对我国可以借鉴几个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处理纷争,权衡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第二大主流方式。
美国纠纷调解系统十分庞杂,实践范围非常广,但事实上,因为没有强制培训要求,整个调解领域又基本处于无师自通和自我约束的情况。
本文将简要美国ADR历史以帮助我们更好了解该制度。
一、摇篮中的ADR制度美国现代的ADR发端于二十世纪初的工人运动。
工会的合法性得以承认,和平协商成为劳资双方消除分歧的主要途径。
美国联邦政府于1947年成立了联邦调解与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输送工人调解员,帮助劳资双方解决纠纷。
这些调解员就是现代美国调解制度基本元素的前身。
1926年美国仲裁委员会诞生,并被作为法院诉讼的替代品而推广,是美国《联邦仲裁法》(《美国法典》第9编1-16条)的产物。
直到现代ADR产生,仲裁一直是司法程序之外唯一的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蹒跚中的ADR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充满动荡,以社区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崭露头角。
人们普遍对法院、律师及程式化的诉讼程序唯恐避之不及,纷纷投身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立。
许多试点项目由类似惩教署司法研究中心“CCJ”【矫正司法中心(Center for Correctional Justice)】的机构进行策划和实施。
这些项目的成功,不仅平息了监狱内部的暴动,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它们证明了调解作为一种非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实施协助委员会为这些调解项目提供资金。
早期的一些关于创建私人调解服务的尝试促生了纠纷解决行业协会。
1972年,这一新生事物相当引人瞩目。
没有任何政府行政条文或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个行业,可以说,这是一个自创的组织和专业,自我教育、自我设定道德标准是它的特点。
直至今日,该行业内部职业道德规范仍旧控制着整个调解领域。
1976年罗科斯庞德会议期间,哈佛大学法学院桑德教授递交了一份题为:“庞德会议——未来司法之展望”的简短学术报告。
[法律资料]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
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随着诉讼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
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并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避免法院变成“纠纷集散中心”,成为当前一个时期我们法院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而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司法ADR技术已经相对成熟(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按照其实质含义可以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们构建大调解机制的今天,学习并借鉴他国司法ADR先进理念及运作手段显得十分必要,正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ADR起源于美国,高额的诉讼费以及冗长繁琐的诉讼程序迫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机制,诉讼外调解制度因此孕育而生。
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在美国得到了大范围推广。
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案》,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制度的应用。
司法ADR种类繁多,但主要方式是调解,因此本文将以调解为主要视角,分析各国司法ADR制度设计的特点。
各国各地区的司法ADR规定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解决纠纷方面起到对诉讼审判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的共同作用。
笔者以ADR制度较为成熟的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例,总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通过立法和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将调解规范化、制度化。
各国法院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在制度设计上都不遗余力。
美国司法ADR种类丰富,日本的ADR立法完善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美国法院附设司法ADR将调解与审判严格分离,调解只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并且交由非营利性调解协会来进行。
调解的程序规则由法院制定,但是主审法官不参与调解,避免对双方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这样的制度设计保证了调解的公平与公正。
而日本系统地将调解纳入司法制度,将调解分为《家事审判法》中的家事调解和《民事调解法》中规定的民事调解。
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的比较研究
2009年第1期(总第180期) 学 习 与 探 索Study&Exp l orati on No.1,2009 Serial.No.180・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的比较研究陈 斌(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01)摘 要: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在解决当事人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
完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比较和借鉴美国的ADR制度。
在全面分析和比较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ADR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ADR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在法院调解中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调解向当事人主义调解的转变,并进一步做好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工作。
关键词: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美国ADR制度;调审分离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9)01-0115-04 法院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被外国誉为“东方经验”。
在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中,人们对各种不同的诉讼价值目标进行权衡,法院的调解功能曾在特定时期被削弱或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轨迹。
在兼顾司法改革需求与中国现实需要之间,法院调解制度虽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但生命力依然旺盛。
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它应该承载更多判决所无法替代的历史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非常重要,尤其是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制度(A lter2 natine D is putes Res oluti on,简称ADR),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和解读中国现阶段的法院调解制度,以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一、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调解经历了“调解为主”、“偏重调解”、“调解与判决并重”,以及“缩减调解”、“加强调解”这样几个阶段。
ADR视野下私人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以美国JAMS公司为例
On The Procedure & Validity Of Private Mediation
Under View Of ADR
作者: 李政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5-17页
主题词: 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制度 私人调解
摘要:美国调解制度兴起、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以及其被广泛运用到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和领域的程度令人称叹。
无论庭内的案件管理程序,还是庭外的私人调解机构,都充分展现出了美国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强大作用。
对美国最大的私人调解公司——JAMs公司的性质及其调解方式、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的考察和分析,可以使我们获得对中国民间调解制度如何发展的某种启发,比如建立退休法官调解制度;发展民间调解,建立私人调解制度;赋予民间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协议的实施等。
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介评
作者: 郭玉军;甘勇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27-135页
主题词: 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仲裁;调解;美国
摘要: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译名,也有人译作“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它是目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非常盛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实际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组程序群。
由于各种ADR程序具有灵活、快捷、费用低廉等特点,所以颇受争议当事人青睐。
但在我国,除传统的调解与仲裁外,其他ADR形式却鲜为人们熟悉和运用。
本文从ADR制度相当发达的美国入手,对ADR的兴起、发展、特点以及实践中ADR的运用等问题作了介绍和探讨,并就如何在我国推动ADR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美国ADR程序对我国的启示——兼对我国ADR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作者: 刘勇华
作者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版物刊名: 西部法学评论
页码: 26-30页
主题词: ADR 调解 仲裁
摘要: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通常译为"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组程序群.本文介绍了美国几种对我国颇有参考价值的ADR程序,并重新审视我国目前的解纷机制,认为将大量的纠纷导入ADR程序应当是解决我国目前法院大量积案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完善和发展我国ADR程序已势在必行.。
5第五讲 ADR制度(含人民调解制度)
当诉讼总量的增长被作为法治建设的 一项重要指标昭示于社会的时候,人们兴 奋地看到了这一现象所显示的民众“法律 意识提高”的表象;然而,我们却往往忽 视了其背后潜在的“危机”(注)
*诉讼的局限性
诉讼量的激增和积案问题 诉讼费用的昂贵 诉讼的迟延 解决新型诉讼的局限性 程序的复杂性 判决不符合情理 法院难以审理“多极”或复杂的纠纷 诉讼公开性存在弊端
《ADR法》(Alternative Dispute Act of 1998)对ADR下的定义: ADR包括任何审判法官的判决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 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 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 )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 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 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 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 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人民调解员培训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 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 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节 人民调解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 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 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 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 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 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 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 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 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 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ADR面临的问题
ADR面临的问题尽管ADR的运用已经成为美国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内势不可挡的潮流,对于分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减轻不断增长的案件对诉讼机制的压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在世界许多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它在发展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并始终贯穿在ADR的理论和实践之中。
1.过分发展或强调司法ADR的结果可能会对国家的司法权造成一定的侵蚀,并导致社会忽视审判的功能。
法官和司法管理人员可能利用ADR成为减轻案件负担的工具,这种状况可能会对ADR应当促进的公正和其它价值产生威胁。
还有一种危险在于一些法官和管理人员可能会试图利用ADR程序作为处理那些他们认为不受欢迎、不重要、让人头痛或特别困难的案件的“基地”。
2.ADR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并出现“廉价正义”(Cheap Justice)的问题,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
非法律化可能导致法律的规避以及因其缺少程序保障可能导致以强凌弱或不公平的谈判。
如何正确处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与提倡ADR的关系,特别是社会和法院能否通过限制“滥诉”促进当事人对非诉讼方式的利用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3.出现“效益困境”。
出于消除当事人使用ADR的顾虑和ADR呈现出的非约束性及“不损害未来的法律地位”理念等原因的考量,很多国家对于ADR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
由于不能对当事人产生足够强的拘束力,一旦当事人对正在进行的ADR程序不予配合或对已经达成的协议不予承认或拒绝履行,那么所有之前付出的时间和成本等都没有了意义,纠纷的最终勰决也就不得不再次依赖于诉讼。
这样,不但ADR的效益诉求没有发挥作用,还反而造成了双重成本的浪费。
我国应如何借鉴ADR完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亦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或制度的总称, 英文简称(Alternative of Dispute Resolution,即ADR),它是一种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正式对抗性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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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P es r . o e s i案 引发 的 A 司 法 豁 免 rie . R s n weg V DR
权 之 争 美 国 宾 夕 法 尼 亚 州 上 诉 法 院 受 理 的 Pesr.oe s eg riev snw i R
程序 中缺乏 与律 师 陈述 相 适应 的司法 特 权 。在 劳动 法 领 域 ,诸 如性骚扰 、不正 当的解 雇和歧 视等案件存 在着很 高 的起诉率 ,这体 现了上述 问题 的重要性 。在Pesr 中 , ri 案 e 法庭认 为在律师协 会酬金争议 仲裁程 序 中律 师所作 的陈述 不享有司法特权 ,因此 ,可以对 律师提出诽谤 的控 告。 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 : SalyPesr tne ri 是一名律 师 ,受 e 雇于 同是 律师的R c oV oa oc il,在宾夕法 尼亚州代 表V oa il处
律 师 自治 组 织 。将 司 法 豁 免 权 扩 大 到 非 司法 性 的 民 间 仲 裁 _ 程 序 中的证人实 际上是侵夺 了立法机 关 的职 权 ,正式 司法 _ 程 序 中对 于 事 实 真 相 本 质 的 捍 卫 在 非 司 法 性 的AD R中 并 不
Pesr ri 的服务存在诸 如 向V oa e il索要 的服务费 和支出费用 过 高 ,工作效率低下 ,未能适 当地 详细记录时间等问题。 起诉书 中关 于报酬争 议主张 的部分构成 了对Pesr ri  ̄ e 谤指控 的基础 ,它 指 ,根据 Pesr rie的行 为 以及Vi a o 和其 l 他律 师的应对方式 、多余 的对抗和不 理智行 为 、在琐碎 无 关事务上 浪费时间 和精 力等方面 ,可以认为SalyPesr tne rie
一
案 凸显 了 A R的 缺 陷 。此 案 的 焦 点 集 中 在 非 司 法 性 A D DR
近来 美 国最 高法院在B i o L Hu 一案 中继续 承认 r c eV.a e s 和详述 了 司法特权 背后对 于公共政 策的关 注。尽管有 证人 宣誓 的约 束 ,仍然 可 以有 多种方式 做 陈述 或发表 意见 。 这些替代 性方式在 详细度 、侧重点 和确定性 上各不相 同 。 证 人如果 获悉 日后 自己必 须为提供 的证词 引起的控告 辩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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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A R的参 与者带来极 为不利 的法律后果 。 D
一
控 ,那 么法官 的独 立性必将 受到影 响 。法律 进而也将 司法 特权扩大 到当事人 以使其 自由地走进 法庭 ,扩大到证 人 以
怀 特 法 官 在 I lrV. a hma 一 案 中 也 持 了 相 同 观 mbe P c t n
以及V oa il的报酬 给付 ,因此律 师和委托人发 生 了争议 。随
后 v oa 雇 了 Pesr il解 rie,报 酬 争 议 也 随 着 产 生 ,并 提 交 到 了
点。他 说 ,公诉人 的绝对豁 免权是 基于维护 司法程序 的政
理 一 起 联 邦 犯 罪 案 件 。 由 于律 师 Pesr 时 代 理 Vi a 人 rie同 o本 l
并可能给 付损害 赔偿金 ,那么他可 能倾 向于支持潜在 的原
告方而 隐瞒证词 ,并加大证 词 的不 确定性 ,这样就导 致事
实 发 现 者 无 法 公 正 、客 观 、正 确 地 发 现 证 据 。
司法特权 。上诉后 ,宾夕法尼 亚州上诉 法院推 翻了这一判
决 。 上 诉 法 院 认 为 律 师 协 会 费 用 争 议 委 员 会 是 一 个 以解 决
样 提 交 至 律 师 协 会 费 用 争 议 处 理 委 员 会 。这 份起 诉 书 声 称
括律师 和法官 。美 国州法 院和联邦 法院 的判 例一致支 持在 法定司法程序中做出的陈述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 在 Pesr rie案中 ,法庭 拒绝将 司法特权扩 大到律 师 ,因 为被指控 的律师代 理期 间做 出 的诽谤 陈述 面对的既非 法官 也不是 由法院任命 的官员 ,而是 以费用争议 调解为 目的的
策 考 量 基 础 上 的 ,而 且 同样 扩 大 到 其 他 的诉 讼 参 与 人 ,包
当地 的律 师协会 费用争议 委员会 ,委托人对 此极其不满 并 聘请 了另一位 律师R snw i代理 处理有关 报酬 争议 的事 o e s eg 务 。R snw i准备 了一份 由委托 人证实 的起诉 书 ,并 同 oe s eg
精 神 或 情 绪 受 到 了 损 害 ,正 是 因 为 他 这 种 行 为错 乱 的表 现
存 在 ,也 就是说在 A R 序 ,并不要 求参与 人必须讲 出事 D 程 实真相 。正式 司法 程序所具 有的一些 特征在 民间仲裁 程序 中并不 存在 , 主要 表 现在 以下5 方 面 : ( )司法程 序 . 个 一 具 有公开性 。审判 必须 向媒 体和公众 公开 ,法庭记 录也要 保 证媒体 和公众可 获取到 。A R 序是不公 开的 ,而且 缺 D 程
乏 司 法 程 序 所 具 有 的 正 式 性 和 规 则 性 。 ( )法 官 和 陪 审 二
才使得有 必要解 除其对该 案的代理 权 。而且Pesr ri 拒绝 与 e 委托人V oa il交谈 ,在 众多场合下 与涉及此案 的其他律师 污
言秽语。
随后 ,P esr R sn w i提起 了诽谤 诉讼 ,指控 上 rie对 oe s eg 述言论完 全是捏造 和诽谤 。法庭基 本支持 了对P esr ri 的异 e 议 ,驳 回了原告 的起诉 。法庭 认定律 师的陈述享 有绝对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