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可编辑Word版)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最新可编辑Word版)一、总体检疫计划(一)适用范围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四)入场(厂、点)监督查验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结果处理(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五)检疫申报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六)宰前检查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结果处理(1)合格的,准予屠宰。
(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国家对畜禽产品实施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
生猪屠宰检疫的目的是通过对生猪进行检疫、监管和检测,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疾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一)入场检疫1. 生猪进入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入场检疫。
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和异常情况。
还需检查生猪的检疫证明、运输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对于没有明显异常的生猪,入场检疫可以通过。
对于有异常情况的生猪,需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并酌情处理,不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隔离或者退回。
(二)屠宰前准备1. 入场检疫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屠宰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定点屠宰场的登记、称重、储存、分类等工作。
2. 需要对屠宰场的环境和设施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三)屠宰检疫1. 屠宰前,对生猪再次进行检疫。
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细致的观察,检查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子、口腔、耳朵、乳房、生殖器等部位,以及内部器官和腔体。
(四)宰前检验1. 屠宰前,需要对屠宰生猪进行宰前检验。
检验员对生猪的皮肤、肉色、肌肉质地、肿瘤、脓肿、肿胀、水肿、出血、异色、肠道杂物等进行检查。
(五)屠宰处理1. 进行屠宰处理。
屠宰刀具需要进行消毒并定时更换,避免屠宰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的可能。
2. 需要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处理,包括清洗、消毒、包装等工序,确保屠宰后的猪肉卫生安全。
(一)检查生猪的外观和行为状态1. 注意观察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异常情况。
(二)检查生猪的身体状况2. 对生猪的内部器官和腔体进行检查。
(三)检验生猪的肉品质和卫生状况(四)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猪,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及体表检查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7.2.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7.3.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7.3.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7.4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7.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6结果处理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检疫申报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5.4结果处理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5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6.同步检疫6.1屠体检查6.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6.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6.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6.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6.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6.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6.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6.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6.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4结果处理6.4.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6.4.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6.4.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检疫记录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7.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7.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牛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7.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羊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4.2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4.3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况进行急宰.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1头蹄部检查7.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7.2.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7.2.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淋巴结检查淤血、出血、坏死灶等.淤血、出血、坏死灶等.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结果处理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粤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2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进场的生猪进行检疫和监督,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以
下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1. 准备工作:
- 检疫人员需佩戴好检疫用品,如手套、口罩等。
- 检疫人员应检查自身是否有任何传染病或感染病的症状。
- 准备好检疫记录表、标签等必要的工具。
2. 进场检查:
- 检疫人员到达屠宰场后,首先对进场的生猪进行检查。
- 检查生猪的外观,包括毛色、体型和行动是否正常。
- 注意观察生猪是否有任何异常现象,如呼吸困难、腹泻等。
- 检查生猪的耳标是否齐全,并与记录表上的信息核对。
3. 检疫处理:
- 对于外观正常、无异常现象的生猪,可以继续进行屠宰处理。
- 对于有异常现象的生猪,如呼吸困难、腹泻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通知兽医进行
进一步检查。
- 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的生猪,如猪瘟、口蹄疫等,应立即进行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置。
4. 屠宰过程监督:
- 检疫人员对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监督屠宰场是否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设备、消毒设备等。
- 检查屠宰工具是否清洁卫生,并定期更换、消毒。
- 监督屠宰过程中是否有任何违规行为,如交叉污染、混淆屠宰等。
5. 检疫记录:
- 检疫人员需记录每一头生猪的信息,包括耳标号、屠宰日期等。
- 将正常的生猪标上合格标签,并进行编号。
- 对于异常的生猪,应在记录表上注明,并详细描述异常症状。
- 检疫人员需定期整理和归档检疫记录,以备查证。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结果处理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合格的,准予屠宰。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与检疫要点探究
兽医论坛|组稿\Email:nmgxmy2008@■生猪屠宰检疫流程与检疫要点探究雷志鹏(清远市清城区动物卫生防疫中心,广东清远511500)摘要:非洲猪瘟发生以来,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再次被列入生猪疫情防控的重点。
为此,我国农业农村部2019年印发了新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以下统称新规程)。
新规程的发布完善了生猪检疫制度,重新规范了生猪屠宰的检疫流程及检疫重[内容%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流程;检查中图分类号:S851.43文献标识码:B文章顺序编号:1005-5959(2020)08-051-011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新《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中规定,生猪检疫的主要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病和旋毛虫病等。
检验流程参考如下:1.1入场检查生猪进入屠宰场前,首先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询问生猪的产地及*场检查,检查猪的体、、神状态、呼吸状态和排泄等,对检查合的猪《检疫合证明》,对检查合的猪定相关*对检查合的猪相关定,定检疫,检疫*检查合进入屠宰场宰*1.2待宰检查检疫《生猪产地检验》生猪宰检查,主要查验宰猪疫病及性病的*蹄疫、猪瘟、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病和炭疽等疫病状的猪,疫的相关*猪毒、猪肺疫、猪!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血杆菌病和猪副伤寒等病状的猪*检查的猪详细的检,*对检验合的患病猪6h屠宰。
对的宰猪屠宰入场屠宰叫1.3待宰复检宰前2h,场检疫猪进检,宰猪宰证,好屠宰的检疫,与准宰证一起存档保*2生猪屠宰检疫要点2.1体表、蹄部和头部检查体表皮肤检疫*检查是否注射针孔、肿胀和化脓等问题,检查体毛是否干净,检查蹄部是否水泡和溃疡等问题,检查头部颌下淋巴结和咬肌是否变色及病变*最检疫部位统一编号*2.2胴体检查胴体一般检疫*主要检疫淋巴部位是否:淋巴结,括腹股沟浅淋巴、颈深淋巴、颈浅被侧淋巴和U淋巴等*此,检疫腰肌和肾脏部位是否水肿和颜色等病变*2.3内脏检查心脏、肝脏、肺部、肠、胃、脾、膀胱和生殖器等脏器进实验室检疫*查验脏器的颜色、弹性、形状及小等,检疫是否病变*通过切开脏器检查剖面是否存寄生虫、水肿、溃疡、血及坏死等症状*3检疫结果的科学处理结合生猪体表、头部、蹄部、胴体及脏检疫的综合结果,分析屠宰的生猪是否病。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生猪在屠宰前进行的检查和检疫工作。
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疫病传播。
本文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和要点。
一、检疫流程1. 接收生猪: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必须先进行接收检查。
接收检查的目的是确认生猪是否具备屠宰条件,是否存在明显的疾病症状。
2. 检疫检查:在接收合格后,生猪需要进行检疫检查。
检疫人员会对生猪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检查,包括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观察,以及对皮肤、粪便、呕吐物等进行检查。
还会对特定疾病进行检测,如猪瘟热、猪蓝耳病等。
如果发现疫病或可疑病例,将暂停该批生猪的屠宰。
3. 屠宰:通过检疫检查合格的生猪将进行屠宰。
屠宰过程中,屠宰场需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操作,保证生猪肉制品的卫生安全。
4. 审查和验收:屠宰完成后,对屠宰车间、设备和卫生条件进行审查和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的生猪肉制品才能出售和流通。
5. 封存管制:封存检疫合格的生猪肉制品,将其进行标识并进行管制,确保只有经过检疫合格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
二、检疫要点1. 疫情查明:疫情查明是保证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在接收生猪的时候,必须查明生猪的来源,确保生猪未受到疫病的感染。
2. 体检观察:在检疫检查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体检观察,包括对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方面进行观察。
如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处理。
3. 环境卫生:屠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屠宰车间、设备和周围环境。
屠宰场应该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疫病传播。
4. 实验室检测:对特定疫病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生猪不患有疫病。
特定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应有专门的实验室进行,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结: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生猪进行检查和检疫,可以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们的健康。
检疫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检疫流程进行操作,并注意疫情查明、体检观察、环境卫生、实验室检测和封存管制等要点,以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穗府[1989]12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12.30【实施日期】1989.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已按1997年公布市地方性法规执行)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穗府(1989)12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防疫和肉品卫生管理,提高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州地区经营猪、牛、羊、狗屠宰(以下称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及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凡需屠宰的牲畜,必须到屠宰厂(场)屠宰,并应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禁止私宰牲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四条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处,是本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的管理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兽医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检验管理工作。
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芳村区、海珠区(以下简称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牲畜屠宰管理机构,负责该地区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牲畜屠宰管理处的职责范围:(一)调查研究本市牲畜屠宰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草拟屠宰管理的有关规章;(二)检查监督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牲畜屠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处理有关牲畜屠宰行政纠纷的复议工作;(三)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平衡;(四)审核全市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区、县牲畜屠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一)规划、审核本地区牲畜屠宰厂(场)的设置;(二)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屠宰厂(场)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牲畜屠宰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三)整顿和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牲畜屠宰厂(场);(四)协助执法单位处理有关违法行为;(五)奖励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针对屠宰场内活体猪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下面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1.进场检查:疫区内的猪只在运输到屠宰场之前,需要进行进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疫区内是否有疫情报告、病死猪处理制度是否完善、车辆、人员是否做好防护等。
2.入场检查:进场检查合格的猪只需要再进行一次入场检查,主要检查项包括体温、健康状况、耳号是否与证件一致等。
3.隔离观察:猪只入场后,需要在隔离区进行观察,观察期间对猪只进行健康状况监测、体温测量等。
4.屠宰前检查:进入屠宰环节之前,对隔离观察期内猪只进行最后一次检查,主要包括体温、体质、身体是否有异常等。
5.屠宰:通过前面几个环节的检查合格后,可以进行屠宰,屠宰过程中需要注意卫生条件、环境温度、屠宰工具的清洁度等。
6.检疫取样:在屠宰过程中,需要对猪只进行检疫取样,取样部位包括腹腔淋巴结、肾上腺、肝脏等。
取样之后,需要送往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7.屠宰检查:屠宰结束后,需要进行屠宰检查,主要检查项包括猪肉细菌总数、沙门氏菌、副溶血性链球菌等。
8.合格证明:经过检疫检查合格的猪只,可以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作为放行和销售的依据。
1.健康检查:对猪只进行健康状况的检查,包括体温、活动度、呼吸是否正常、毛色是否鲜亮等。
2.疫情检查:进场前、入场时、屠宰前等环节,需要对猪只来自疫区,或疫区内是否有疫情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
3.耳号核对:入场时、屠宰前对耳号与证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对,防止猪只流向混杂。
5.屠宰环境卫生:屠宰场内需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保持通风、干净,清洁宰杀设备等。
6.检疫取样规范:取样时需要选择合适的部位,保持取样器具的清洁,避免交叉感染。
7.检疫报告及记录:对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检疫样品编号、检测结果、合格数量等。
8.对不合格猪只的处理:对于检测不合格的猪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其投放市场。
生猪屠宰检疫(验)程序
准宰:经检疫合格发放 《准宰证》并进入待宰 圈,驻场人员每2小时进 行巡圈检查。
缓宰:怀疑规程规定以 外疫病的,隔离观察并 确认确无异常的准予屠 宰。
做好登记录入
个体检疫 (由协检员实施)
回收免疫标识
视检 放血程度、皮肤、肌肉、 脂肪、胸腹膜、骨、关 节、头蹄、内脏各组织 器官色泽、形状、大小、 组织状况是否正常、有 无水泡、化脓、溃疡等
生猪屠宰检疫(验)程序
动物免疫标识 场方协检员向畜(货)主索取核对动物种类数 入场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向驻场官方 兽医报告,由驻场官 方兽医按相关规定处 理
不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或瘦肉精检测报告
群体健康检查
做好检疫相 关资料的登 记录入
合格的准予入场,并 出具入场证
个体检疫 (由协检员实施)
内脏 依次对心、肝、脾、肺、 肾、胃、肠、膀胱等逐 一检疫检验,查验各器 官色泽、状态、大小、 弹性、软硬度、气味等 有无病变,剔除病变组 织。
化验 发现疑似炭疽等恶 性传染病时,应将 病变部分密封,送 到指定化验室进行 化验,按检验结果 处理。
宰后检疫检验结果处理 由肉品品质检疫员做出决定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胴体加 盖检疫、检验合格印讫,出 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 品质检疫合格证
嗅检 嗅胴体、内脏、头、蹄 气味是否异常,如尿味 (尿毒症)、大蒜味 (黄酮血症)、农药药 物中毒等异常气味
触检 用手或器械触压各组织 器官,感觉其弹性、软 硬度等状况。
剖 检
头部 剖检颌下淋巴结,检炭 疽等传染病;剖检咬肌 检囊尾蚴;摘除甲状腺。
胴体 剖检腰、咬、膈肌,必 要时检股内侧肌、肩胛 外侧肌,背最长肌检囊 尾蚴;剖检腹股沟浅淋 巴结、颈深淋巴结,检 传染病;剪取膈肌压片 镜检旋毛虫,驻肉孢子 虫;摘除肾上腺、病变 淋巴结。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猪肉已经成为了人们餐桌上的重要食品之一。
而猪肉的质量安全也是消费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屠宰后的猪肉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屠宰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一、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1. 送检程序生猪到达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送检程序。
送检程序是指生猪运抵屠宰场后,由生猪交易的双方卖方与买方将生猪无害性证明以及相关检验或检测数据报送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
2. 检验程序送检程序合格后,接下来就是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是指在屠宰前对生猪进行各项检验,确保生猪的安全卫生,化验检测项目有: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疫霉病等。
对生猪进行检验,检验员会进行外观检查、体温测定、血液检测、组织检疫等相关项目的检测。
3. 屠宰程序经过检验合格后,生猪进入屠宰程序。
屠宰程序中,需要对生猪进行宰前净化、麻醉、杀伤等过程。
确保生猪在屠宰过程中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且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4. 检测程序屠宰之后,还需要进行检测程序。
检测程序主要是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各项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肉质检测、菌落总数检测、病原菌检测等。
确保屠宰后的猪肉符合卫生标准,可以放心食用。
5. 包装程序检测合格后,猪肉会进行包装程序。
包装程序是指将经过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分割、真空包装等程序,以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以上就是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十分重要,可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1. 生猪检验标准生猪检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不同地区可能有相应的生猪检验标准,但基本的要求大同小异,主要是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确保不患有传染病。
2. 屠宰环节要求屠宰环节要求屠宰刀具要保持锋利,确保杀伤效果,减少猪肉受到伤害。
同时在屠宰过程要注意卫生,保持操作场所清洁。
另外需要对屠宰场的卫生条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达到卫生标准。
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2 职责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3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畜:为进厂后的活猪;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 封销疫区的;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 染疫、有害的;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检疫范围:进厂活猪;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6 检疫检验方法验收检验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待宰检验: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7 急宰猪处理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8记录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查圈记录准卸证准宰证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2 职责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3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畜禽,应进行急宰;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做无害化处理;4 品质检验:急宰猪处理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5 宰后检验及处理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头部检验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5.1.2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体表检验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5.2.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如有发现应及时局部修割; 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内脏检验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5.3.3心、肝、肺检验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5.3.3.1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5.3.3.2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5.3.3.3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胴体初检: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5.5.2检查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纵剖检查;注意有无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以及肿瘤等;5.5.3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异常渗出液、肿瘤病变;切开深腰肌二至三刀检查囊尾蚴;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做出综合判定;检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验做出处理;复验胴体劈半后,复检人员结合胴体初检结果进行全面复查;检查片猪肉的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净,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仔细检查膈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性损害;检查有无肾上腺、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漏摘;6品质标准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检查片猪肉内外伤、骨折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净,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和淤血,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必须摘除肾上腺、甲状腺及病变淋巴结;7 处理方式经过全面复检,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观性状符合GB 鲜、冻片猪肉中的要求,盖上本厂的检验合格印章;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及病害肉,按照GB/T 17996中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按照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8 记录:宰后检验原始记录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三、猪分割肉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猪分割肉过程检验过程的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鲜、冻猪肉、猪副产品的检验、处理操作要求;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为本标准的条文;GB 鲜、冻片猪肉GB 分割鲜、冻猪瘦肉GB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3 分割肉的部位定义片猪肉将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鲜片猪肉宰后的片猪肉,经过凉肉,但不经过冷却工艺过程的猪肉;冷却片猪肉片猪肉经过冷却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猪肉;冷冻片猪肉片猪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的猪肉;猪平头从齐耳根进刀,直线划至下颌骨,将颈肉在离下巴痣6cm—7cm处割开,不露脑顶骨的猪头;猪瘦肉每片猪肉按不同部位分割成四块,去皮、去骨、去皮下脂肪的肌肉;颈背肌肉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部位的肌肉简称Ⅰ号肉;前腿肌肉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的肌肉简称Ⅱ号肉;大排肌肉在脊椎骨下约4cm—6cm肋骨处平行斩下的脊背部位肌肉简称Ⅲ号肉;后腿肌肉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允许带腰椎一节半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简称Ⅳ号肉;4 检验方法应按照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所规定的标准检验;感官检查目测、手触、嗅觉,色泽、组织状态、气味肉汤试验;5 检验要求每日检验程序按原料肉预冷、急冻产品出库;新原料肉分割、剔皮、包装进行检验;原料5.1.1来源于本厂屠宰的生猪鲜、冻片猪肉,应符合的要求;加工5.2.1 分割方法分割肉加工有两种剔骨工艺,即冷分割和热分割;5.2.1.1冷分割冷加工为分割猪瘦肉,冷却终温应在24小时之内达到,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7℃,进行分割剔骨;5.2.1.2热分割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采用热分割工艺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入冷却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5.2.2 分割肉的质量标准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5.2.3 分割产品的急冻标准分割后的猪肉及其产品,要及时送急冻间,急冻;急冻合格的冻猪肉,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分割猪鲜、冻产品品名:颈背肌肉简称Ⅰ号肉、梅肉、、前腿肌肉简称Ⅱ号肉、前腿猪精肉、、大排肌肉简称Ⅲ号肉、外脊肉、后腿肌肉简称Ⅳ号肉、后腿猪精肉、里脊肉、五花肉、培根肉、肥膘肉、碎精肉、碎膘肉、净猪皮、板油、前肘、后肘、肋排、小排、颈骨、脊骨、尾骨、杂骨、后棒骨、月亮骨、三叉骨、腰子、脊皮、碎皮、前棒骨、肘花肉、碎油、脖头肉、脊膘;感官检验要求色泽:目测,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组织状态:手触、目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煮沸后肉汤:按GB/—1996中条的规定检验;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气味嗅觉:具有猪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温度测定5.5.1 仪器温度计:使用±50℃非汞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5.5.2 测定方法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在产品中部钻至深层中心4cm —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肌肉孔中,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6 检验规则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急冻情况检验数量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随机抽查一箱检验,温度合格后、此批产品方可出急冻库;温度在-10℃以上,视此批为不合格;温度在-10℃至-15℃之间,另抽查二箱,二箱的温度符合标准要求,此批为合格产品,如其中有一箱产品温度不符合要求,视此批产品为不合格;6.2.3 成品检验检查产品的合格证、标签、净含量与箱外两侧标明的产品名称、净含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应同箱内产品相符合;6.2.4 合格产品填写检验结果通知单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交急冻库保管员一份,随此批产品转交冷藏库保管员保存;产品入冷藏库储藏;7 记录: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品通知单。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2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
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屠宰场的生猪进行检疫,以确保食品安全和疾病防控。
下面将介绍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1. 登记检疫:生猪进入屠宰场时,需要进行登记检疫。
登记检疫包括查验动物健康证明、识别标志、耳标、品种、数量等信息,以及进行身体外观的检查。
2. 隔离检疫:在登记检疫后,生猪需要进行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是为了排除传染性疾病,尤其是猪瘟等重大疫病。
隔离检疫时间一般为14天,期间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温监测和身体状况观察。
3. 检疫审批:隔离检疫合格后,生猪可以进行屠宰。
在屠宰前,需要进行检疫审批,包括查验隔离检疫记录、疫病防控措施、生猪运输记录等,确保生猪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4. 屠宰过程监控:屠宰过程需要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监控视频需要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5. 检疫查验:屠宰后,需要对生猪进行检疫查验。
检疫查验包括对内脏器官、淋巴结等进行观察,排除疾病。
还需要对肉品进行抽检,检测是否有病原体、残留药物等。
6. 核查合格:经过检疫查验,如果生猪和肉品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则核查合格,可以投入市场销售。
1. 健康证明:生猪进入屠宰场时,需要呈交动物健康证明,证明生猪有无传染性疾病,如猪瘟、猪流感等。
2. 隔离检疫:对进场的生猪进行隔离检疫,一方面确保生猪没有传染病,另一方面防止已感染病原体的生猪传播给其他生猪。
3. 消毒杀菌:屠宰场要定期对车辆、设备、场地等进行消毒杀菌,以预防病原体传播。
消毒杀菌要选择有效的消毒剂,并按照规定的浓度和时间进行操作。
4. 屠宰卫生控制:屠宰场需要建立完善的卫生控制措施,包括对生猪在屠宰前进行脱毛、清洗、消毒等处理,对屠宰场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5. 检疫记载:对登记检疫、隔离检疫等环节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生猪的来源、检疫员的姓名、检疫时间、体温记录等,以备查验。
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屠宰场生猪和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的检疫流程和检疫要点,可以有效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障食品安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猪屠宰检疫规程。
一、关于猪屠宰检疫的基本原则。
(一)猪屠宰检疫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合理治理”的原则。
(二)猪屠宰检疫要坚持以科学方法、有力措施确保猪屠宰检疫工作
质量。
二、猪屠宰检疫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入场检查”和“定点检疫”制度,将猪屠宰过程严格检疫。
(二)就防止猪疾病传播,采取防疫措施,包括限制病猪入场、加强
分屠检疫,以及禁止染病猪进行屠宰。
(三)猪屠宰加工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及适应行业特点,按照严
格管理制度来组织工作。
(四)建立“管理资质证书制度”,对检疫机构、负责人员实行资格
审核,以确保检疫质量。
三、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细则。
(一)实行严格检疫登记制度,记录检疫对象的来源、报检时间及准
入情况。
(二)检疫工作的设备和药品要求严格,加强现场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三)加强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屠宰检疫工作更好地落实到位。
(五)建立检疫记录,及时反馈检疫信息,严格监控检疫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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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一、宰前检疫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
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A 封销疫区的;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D 染疫、有害的;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
(并出具急宰证明)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6 检疫检验方法6.1验收检验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
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别。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的送急宰间处理。
6.2待宰检验: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宰前12-24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
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
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
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 急宰猪处理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8记录8.1《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8.5《查圈记录》8.6《准卸证》8.7《准宰证》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
2 职责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
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
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
3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
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畜禽,应进行急宰。
3.3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
3.4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3.5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做无害化处理。
4 品质检验:4.1急宰猪处理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5 宰后检验及处理必须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初检、复验与盖章。
5.1头部检验5.1.1在同步检验线后进行,首先观察头颈部有无肿胀,然后切开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有无肿大、出血、化脓或其他异变,周围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淤血。
切开两侧外咬肌,观察有无囊尾蚴。
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应予以修割。
5.1.2当发现颌下淋巴结肿大、出血,周围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浸润时,应及时停止屠宰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并报有关领导。
5.2体表检验5.2.1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如有发现应及时局部修割。
5.2.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损,修割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存毛、小皮,冲洗是否干净。
5.3内脏检验在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检查肠系膜淋巴结、脾脏以及心肝肺。
发现肿瘤等重要病变时,将对应的胴体推入病肉轨道,由复检人员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及处理。
5.3.1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的检验在挑胸剖腹后,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无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
对肿大、出血的淋巴结要切开检查,当发现可疑病变时做出标记并连同心肝肺一起推入病肉轨道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胃肠在清理内容物后也要对粘膜面检查、处理。
5.3.2剖腹后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异常,当发现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官中有肿瘤时,应与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
5.3.3心、肝、肺检验屠体剖腹后在同步检验轨道上进行。
首先对摘出的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现传染病病变时,将该胴体做出标记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进行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5.3.3.1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无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
注意有无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性病变等。
5.3.3.2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
注意有无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白癍和肿瘤等。
5.3.3.3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诊,发现硬变部分要切开检查,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化脓等变化。
注意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性病变和肿瘤等。
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
5.4寄生虫、住肉孢子虫检验5.4.1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胴体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发现疑似寄生虫的在肉样上剪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应根据号码查对胴体、头部及内脏。
5.4.2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
5.4.3住肉孢子虫:在检验旋毛虫的同时检验住肉孢子虫。
5.5胴体初检:5.5.1观察体表和四肢有无异常,随即切开股部内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
切检两侧浅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变化,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织炎等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