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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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

;民营化背景下,政府对公用事业行业的管制手段和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公用事业管制的价值内核是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公用事业管制的行政行为方式主要是行政特许。

; 当前,各国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普遍采取了民营化的改革措施。民营化倡导私人部门替代公共部门承担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功能,借以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和质量。

; 基于公益保障的理念基准,行政许可的制度塑造应该从保护计划经济下的垄断行业利益转变为民营化背景下的公益保障价值基准。同时,为了使公用企业有效承担起公益保障的责任,应该将公用企业纳入到行政主体范畴中来,使其承担相应的公法义务,避免政府通过民营化方式规避其传统的公法义务。

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都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能否为社会公众提供适合其需要的多样化的福利需要,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也是衡量现代国家是否属于民主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准。正如英国著名学者诺曼·巴里所言:“当代思想中一个最具决定性的元素是将福利思想转化成福利国家。……除了那些更抽象的政治哲学之外,福利不可避免的与当代福利国家的政策和制度联系在一起。……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已经说明,存在各种各样的福利来源,只是在20世纪中叶,它才成为某种知识共识的一部分,这种共识认为政治当局应该对福利的供给负主要责任。”[1](P2)然而,伴随着现代社会福利需要的范围和数量大幅度的扩展和增加,各国在政府财政支出

等方面的负担日益沉重,同时,由政府控制的公用事业行业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质量差等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制约人民福利水平进一步提升的瓶颈。在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大潮的影响下,现今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纳了公用事业民营化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目前,包括发达工业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在内的八十多个国家先后推行民营化政策,行业涉及电信、电力、石油、机场、铁路、港口等行业[2](P26),民营化制度在世界各国正进行的如火如荼。在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制度已经得到了确立,各地的实践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有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决定》同时规定,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管制。为了贯彻党中央的上述政治决策,国务院在其《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要“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适时出台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抓紧研究提出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理顺区域电网资产关系,建设区域电力市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党和政府的上述决

策意见为公用事业民营化制度在我国顺利勃发提供了政策上的强有力支持,目前,我国各地的民营化改革呈现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① 本文即是着眼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在我国方兴未艾的现实情况,从如何努力构建政府对于公用事业行业的管制制度框架入手,探讨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背后的公益保障机理,为民营化改革在我国的顺利展开提供些许理论上的支持。

一、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革新

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是以各国政府积极探寻“政府松绑,民间接手”的公共行政改革为背景的。这场公共行政改革的主题是“体现政府功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3],在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要求“更多的依靠私人组织,更少的依靠政府来满足社会的需要”。[4] 一般认为,这场世界范围内的民营化改革肇始于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基于新自由主义的理念而推行的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5](P75)英国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方面扮演了领跑者的角色。

美国的民营化改革源于其国内强大的财政压力以及国内民众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的普遍不满。为了改善上述情况,美国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输出方面采取了市场化取向改革措施,即在政府公共服务输出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功能输出的能力。美国政府公共服务输出的市场化取向是美国各级政府在财政压力下自发选择演进的结果,是在联邦和州宪法以及成文法的总体框架下,各级政府实

体以及各个政府部门,分别在不同的政策领域自发创新汇聚的结果。美国学术界对政府公共服务输出的市场化取向有许多提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如,E·S·萨瓦斯将其称为“民营化”(privatization),雷内称为“使国家中空化”(hollowing State),另外还有许多学者使用“合同出租”(contracting-out)等术语。在联邦政府层次,美国里根和布什政府一直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据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统计,1992年美国政府花费2100亿美元购买承包商按照合同生产的各种公共服务,占美国联邦开支的1/6.在美国州和地方层次,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范围比联邦政府要大得多,如医院、污水处理、监狱管理、交通设施等无所不包。据E·S·萨瓦斯1987年的研究表明,美国城市政府把102种不同的公共服务承包给私营部门和非营利部门去经营。作为现代经济管制发源地,美国同样非常重视对于公用事业的行政管制。美国行政管制的发展史与美国行政法的进化演变史可以说是同步进行的。行政管制要受制于行政法的调整。在美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管制机构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特别规定了管制机构的决策程序以及管制行为必须接受独立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可行性。同时,行政法规定了不同的管制领域必须遵守的共同的原则和程序。在美国,传统上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确保法律规则的实现,同时通过正当、中立的行政程序,以及通过在立法机构的成文法授权范围内活动,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6](P1667)传统上,美国行政法的作用是消极的:即防止不法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权对公民造成伤害。近十年来,美国的行政法已经承担了新的积极任务。通过新的行政程序要求和司法审查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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