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议庭制度改革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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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11-09•引言•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合议庭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合议庭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完善。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合议庭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建议,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合议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庭审判,后来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合议庭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合议庭的组成、审判程序、裁判依据等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法定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03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则0201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通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审判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合议庭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可以减少裁判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合议庭作为集体审判组织,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认可。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官独立性受限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如行政干预、舆论压力等,这使得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不公风险由于合议庭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全体成 员。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 引言2. 当前存在的问题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人员组成不合理:合议庭成员的选任和组成方式不够科学,缺乏多元化和专业性。

工作流程不规范:合议庭内部的工作流程不够规范、透明,导致决策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决策方式单一:合议庭的决策方式主要依赖多数原则,缺乏更多元、更灵活的决策方式。

3. 改革与完善的方向为了改进合议庭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3.1 人员组成的改革提出明确的任职标准:明确合议庭成员的任职标准,包括专业背景、经验等,并建立科学、透明的选任程序。

引入专家评审制度:在合议庭成员的选任过程中,引入专家组进行评审,确保合议庭成员的素质和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

多元化人员组成:合议庭成员的选任应充分考虑多元化的因素,如性别、民族等,以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多样性。

3.2 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建立合议庭工作手册:制定合议庭工作手册,明确合议庭内部的工作程序、规则和职责,使工作流程更加规范、透明。

强化记录和公开制度:对合议庭的审理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加强审判信息的公开,提高合议庭决策的公开度和可追溯性。

3.3 决策方式的多样性引入少数意见保护机制:在合议庭决策中,引入少数意见保护机制,确保多元的声音被听到和纳入决策过程。

探索先行决策和少人多次决策方式:对于一些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尝试先行决策和少人多次决策的方式,以提高决策质量和公正性。

4. 结论通过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其公正性、高效性和专业性。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权力和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如此,合议庭制度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正义服务。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戴俊勇)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戴俊勇)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戴俊勇上传时间:2005-9-6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拟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对策,旨在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

一、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

主要表现为:①、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②、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

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③、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

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已方倾斜。

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④、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

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院长和庭长由于与社会接触过从甚密,社会关系较多,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当干预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也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

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法院 审判 刑事 案件 的 的法庭 组 织形 式有 独任 庭和 合议 庭 。
《 辞海 》 对 合议 的解 释是 : 合, 协商 、 共同; 议, 商量、 讨论 ; 合议 , 指 案件 的程序 和过程 不 具有最 低 限度 的公正性 。 换 言之 , 审判 委员 多人共 同 商量讨 论 。“ 多 人共 同商量 讨论 ” 是 与一 人独 自决断完 会制度 是通过 剥夺原告 、 被 告等当事者 的基本 权利—— 获得 公正
有 相 同的权利 和义 务, 但在 实际 中 由于陪 审人 员法律 素养及 制度 也 给合 议庭 公正审 判增 添 了不利 的因 素。
为了防止不当的罢免降职和转任而给的法律保二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障目的在于使法官这一特殊性质的职务不致因个人的考虑而被法院内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般都会确定案件承办人以此左右使这一职务能以一种非人格的严格方式来行使为法官的高办案的效率
f j I } I j . { I 缸金
2 0 1 4・1 ( 中) ◆ 法 制 园地
案 件 的审判过 程包 括 审理和 判 决两步 骤 。审判 不分离 是法
判组 织运 行 中 出现 的司法 擅 断的 弊端 。实行 合议 制度 是各 法 治 治文 明 的重要标 志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中 , 审判委 员会 的存在 是导 国家 司法 文 明的 体现之 一 。 但是 , 由于 我 国法治 建设 的特 殊背 景 致我 国 审判分 离的根 源 。 审判 委员会 这一 制度 , 存在 组成人 员行
数人 的意 见 作为 合议庭 的 决定 , 也 允许少 数人 保 留意见 , 并在 合 作 裁判, 违 背法 理 。
议庭 评审 笔录 上记 载 。 然而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中 。 该制度 本 身存 在

试论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民事合议制现状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合议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变化,这一制度已经形成了“形合实独”的问题。

文章分析了我国合议制弊端、产生原因,由此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和方案,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案件程序分流制来充分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论文关键词]合议制度形合实独合议庭承办人一、合议制在我国运行的现状(一)立法与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1.适用范围的泛化在我国,许多案件都是开庭审理,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方式。

但这种做法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般合议庭作出的判决是由整个整体来承担风险的,所以与独任制相比每个合议庭成员最后所要承担责任将会变的相对较小,这种局面的出现导致了“人人负责”到“人人无责”的转变与内部责任感降低。

但这些问题在独任制中一般不会出现的。

同时将普通程序与独任制一刀切、截然分开,又将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单对接的立法取向与制度设置表明我们在理解上也走入了误区。

2.立法规定的空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在我们的心目中所普遍认可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有独立审判权,但合议庭与法官是没有独立审判权的。

在这种观念下,合议庭的职权被弱化,代之以简单的行政管理,合议庭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后者并不属于合议庭,裁判权存在于逐级审批制度之中,为少数的一审或其上级法院的领导所有,不但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还产生了下文所要论述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合议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问题。

3.陪审员制度无刚性规定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特色,它基于国情也借鉴了西方经验,本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正是因无法律的刚性规定。

作为一个一审程序中适用合议制可以进行选择的部分,这个选择权立法最终留给了具体审判的基层法院。

而在这种立法表述下,我们完全可以在中国的国情与思维下想象,每天忙不过来的民庭法官们完全以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适用这一制度。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contents •引言•合议庭制度的法理基础•我国合议庭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对策建议•结论目录01引言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司法改革对合议庭制度的新要求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性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和方法已有研究成果和不足之处研究思路和方法梳理研究框架和重点难点02合议庭制度的法理基础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智慧和经验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具有以下特征法定性:合议庭组成、审判程序等具有法律规定,不可随意更改。

集体性:合议庭以集体名义行使审判权,裁判结果由全体成员共同负责。

平等性:合议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和裁判。

独立性: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干扰。

合议庭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合议庭制度的法律地位01合议庭制度是现代法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

02合议庭制度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其中合议制是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

03在国际上,许多国家也建立了类似的合议制度,如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美国的联邦法院陪审团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合议庭制度的法律地位。

合议庭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审判监督: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可以强化审判监督机制,提高审判质量。

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案件,可以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审判效率。

扩大司法民主:合议庭制度让更多的人参与案件审理和裁判,可以扩大司法民主的范围,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司法公正: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和裁判,可以避免审判权的过度集中,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03我国合议庭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合议庭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论文

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论文

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论文关于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论文内容提要:“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但是,由于我国合议庭运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影响到公正与效率的更好实现。

为进一步实现法院工作主题,需要对我国现行合议制度本身及其运作、人事管理方面等到方面进行改革,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以求更好的实现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司法公正合议庭思考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其产生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自古以来,不少有识之士对于处理案件,都提出了防止独断,公正处理的一些意见和好的做法。

比如我国古代的“三司会审”、近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都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公正的决断案件。

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组织的出现,也正是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可以说,公正是合议庭不变的灵魂。

但是,如何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公正地处理案件,一直是理论界、探讨关心的问题,实务界也在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合议制度。

通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想谈一下自己的一点个人体会和意见,以供大家探讨:一、我国现行合议制度存在的弊端(一)制度方面的不足首先,合议庭判案权得到很大的限制。

合议庭作为案件的审判组织,亲临了案件的全部审理经过,对案件的判决最有发言权,合议庭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案件的全部权利和责任,也正是通常所说的谁审案、谁判案。

但是现行的很多制度都是请示汇报制度,真正的判决权不在合议庭,而在于院长、副院长和庭长,使合议庭失去决断案件的权利。

其次,审判委员会的启动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启动只能由院长启动,合议庭的审判长无启动审判委员会的权利。

这样的启动程序只能是该讨论的没有讨论,不该讨论的却摆上了审判委员会的桌面上,不能提高合议庭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再次,现在推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到底选任的审判长是何种身份,是否每个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要有选任的审判长参加,还是与其他的依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的人具有同样的个案随机性。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

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论司法权运行改革下的合议庭负责制的构建—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的制度构建摘要:在当今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对合议制进行改革是必然的趋势。

合议制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合议制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需要探索解决合议制问题的路径,保证合议制功能的发挥,实现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合议制、弊端、成因、负责制构建合议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认知及判断的一般要求,亦有利于避免审判组织运行中出现的人为武断和智虑上的缺失[1]。

但受到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合议制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8-2018)》将“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以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

理清合议庭负责制的优势,找寻当下合议庭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弊端,进一步探究合议庭负责制构建的现实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合议庭制的实践弊端如前所述,合议制度设计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然而,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运行机制所暴露出来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

以承办人为中心的合议庭运行安排,且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导致合议制度的瘤疾一个人责任感降低得以充分发挥,且阻碍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参与热情;合议庭成员事实上不平等一包括信息掌握和成员地位,难以确保合议制度的有效运作合议庭由发扬集体智慧演变为共同规避职业风险,审判者弃权;由于庭长、院长对合议庭存在广泛的干预,合议制度的实际运行背离独立审判原则。

(一)合议滞于表面合议庭作为我国常态的审判组织形式,理论上要求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必须自始至终地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或更换,在审理案件时如实地、充分地陈述对案件的裁判意见,通过多种意见的互相碰撞、互相吸收,实现集思广益、抑制司法偏见等目标。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合议庭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合议庭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批 讨 论 的 办法 来 决 定 , 较 少考 虑 增 加 合 议 庭 人 数 的 方 法 , 而 成 为 而 从
审 与 判 分 离 、 议庭 意 见动 辄 被 改 变 的一 大 原 因 。 合 ( ) 议 庭 的 审前 和 庭 审活 动 二 合
对 审 委 会 的决 定 , 议 庭 必 须 执 行 。 合 ( ) 议 庭 纵 向 运 作机 制 方 面 的 改革 二 合
( ) 议 庭 的 评议 三 合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长 、 长 对 合 议庭 审 判 工 作 的组 织 、 导 和 协 调 院 庭 指 的职 责 往 往 被 异 化 为 对 案 件 的 把 关权 和 对 裁 判 文 书 的 签 发 权 。 此 , 因 应 当正 确 定位 院庭 长 的职 责 , 步 取 消 他 们 审批 案 件 的 权 力 。 院 长 、 逐 庭 长 与合 议 庭 是 一 种 行 政 领 导 关 系 , 要 负责 日常 的 管 理 、 合 议庭 主 对 形成 的组 织 、 合 议 庭 在 遇 到 各 种 问题 时 的协 调 等 工 作 。 对 2 理 顺 合 议 庭 与 审 判 委 员 会 的 关 系 . 审判 委 员 会 的任 务 是 总 结 审判 经验 , 讨论 重 大 的或 疑难 的案 件 和 其他 有 关 审判 工作 的 问题 。对 于 审 判委 员会 的存 废 一 直 存 在 着 比较 大 的争 议 , 是 至少 在 目前情 况 下 , 但 审判 委 员 会 还是 应 当 保 留 , 过 应 不
1理 顺 合 议 庭 与 院 长 、 长 之 问 的关 系 . 庭
当 合 议 庭 的 组 成人 员 确 定 以后 , 般 来 说 , 议庭 的具 体 承 办人 一 合 也 会 同时 确 定 , 以 合 议庭 的 名义 开 始 一 系 列 的 独 任 活 动 。 议庭 成 并 合 员 庭 审 时不 专 心 , 是在 形式 上符合 “ 议 ” 在进 入 到 调 查 、 论等 实 只 合 , 辩 质 性 的阶 段 就 会 以各 种 借 口离 开 法庭 , 底 的变 成 了独 任 审 判 。 彻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拟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对策,旨在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

一、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

主要表现为:①、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②、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

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③、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

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已方倾斜。

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④、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

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院长和庭长由于与社会接触过从甚密,社会关系较多,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当干预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也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

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

合议庭法官也往往经受不住同事的诱惑,念及人情、顾及面子,因而放弃原则裁判不公。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审判制度的异同
两者在审判理念、诉讼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域外审判制度的启示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增强判决的可接受 性,但陪审团制度容易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法官审判制度
法官审判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需要保障法官的中立性 和独立性。
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的对抗性,大陆法系诉讼模式注 重法官的职权性。
审判方式改革可以加强司法公开、司法监督和当事人参与,有利于促
进司法公正和廉洁。
审判方式改革的紧迫性
形势变化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案件数量和类型日益增多,复杂度 不断提高,需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制度完善的需要
审判方式改革是合议庭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行 审判方式改革以推动合议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举证制度和证据规 则概述
举证制度和证据规则是诉讼活动 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当事人证 明自己主张、反驳对方主张的有 效手段,也是法官认定事实和作 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完善举证制度和证 据规则的措施
• 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明确举 证期限,鼓励当事人在期限 内积极举证,同时规定逾期 举证的后果和责任。
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
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对合议庭制度和审 判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3
域外司法改革的启示
域外司法改革的经验对于我国合议庭制度和审 判方式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研究现状
相关学术论文
01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合议庭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深入探
讨,并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
司法解释与法规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 式改革

浅谈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措施作者:吕沛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2期摘要:合议庭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法院审判案件的公正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合议庭制度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议庭制度;问题;完善措施合议庭是我国法律部门为了防止在审案过程中个人专断情况的出现,而建立的一种人民法院中最重要的庭审组织形式。

合议庭有利于发挥出团队的力量实现审批资源的最优配置,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形式也要求合议庭制度也不断进行改革,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本文主要针对合议庭的改革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了阐述。

一、我国合议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制造划分规则目前我国的合议庭制度分工并不是非常详细,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不够密切。

如我国法律对于合议庭审判者、陪审员等成员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就造成了承办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大包大揽,其他成员只是走走过场,并没有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缺乏案件审理参与规则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审批过程中参与者应遵循的规则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审批过程中部分参与者过于随意。

由于对参与者的责任分工不清,造成参与者消极应付。

另外由于我国“案件承办法官制度”要求每一个法官专门负责一个案件,这就使得合议庭内不是主要负责人就对该案件投入精力不够,这样也会影响其他参与者积极性。

(三)缺乏合议庭评议规则我国相关法律在合议庭的整个审批过程中的确信程度没有能够加以明确的规定,比如评议过程中相关合议庭成员对于证据的认证、案件的审批意见以及确信程度等方面。

因此在审案过程中,只按照承办法官的意见进行,其他成员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所以这种情况下,合议庭的作用只流于形式。

这样的制度为某一个人利用法律为自己推卸责任,利用集体的决策形式为自己谋取不当的利益铺设了道路。

二、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适用规则的有效途径针对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合议庭制度,确保合议庭各个成员公平、独立的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人 的经历 、 社会环境 乃至潜在意识 、 感 、 预 直觉等 决定 了其 在 判决 中的倾 向性 , 这些 因素都 难 以归入 “ 而 理性 思维 ” 的范
畴 。美 国大 法 官 霍 姆斯 以实 用 主义 为 指 导 , 出 了法 律 的不 指
确定性 , 他强 调 “ 律 的生命 始 终 在 于经 验 而从 来不 是 逻 法
[ 关键 词 ]合议庭功能 现状 改革与建议 [ 图分类号 ]D 2. 文献标 识码 ]A[ 中 962[ 文章编 号 ]62 37 (0 10 — 00 0 17 — 432 l)2 02 — 4
合议庭是人 民法院 内部法定的 审理 各类案件 的组织形
式 。 长期 以来 , 多 高 、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法 许 中

保障人 民法院各项 审判 工作 的顺利进行具 有重要意义 , 本文 从合议庭的功能分 析人手 , 对我国合 议庭制度存在 的问题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自己 的 建议 。

法律条款都存在不 同的 , 甚至截然相反 的理解 。凯 尔瑞 斯
认为 “ 先例 原 则 在 具 体 案 件 中既 没 有 导 向 作 用 , 法 判 决 最 司 终 仍 然 是 基 于 法 官 的 价 值取 向 而作 出 的 判 断 , 这 种 判 断 因 而 法 官不 同而 不 同 , 律 不 过 是 另 一 种 形 式 的政 治 ” 法 。… 美 国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在 分 析 个 人 特 质对 判 决 的 影 响 后 , 至 认 为个 甚
法 官 是 经 过 严 格 程 序遴 选 出来 的社 会 精 英 , 般 均具 有 一 精 深 的专 业 技 能 , 博 的学 识 , 烈 的社 会 正 义 感 和 良好 的 渊 强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

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

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

i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浅议合议庭改革

浅议合议庭改革

浅议合议庭改革
何军兵
【期刊名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8)001
【摘要】我国合议制流于形式的现状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将法官分层为审判法官和助理法官,将案件分流成简易案件、普通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三类,由审判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普通案件,由审判长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助理法官审理简易案件,废除案件审批制度,是强化合议庭职权、提高法官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有效措施.
【总页数】5页(P112-116)
【作者】何军兵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浅议合议庭改革--从法官职业化谈起 [J], 谢丽苹;何军兵
2.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J], 柳建安;赵峰
3.论三种合议庭制度及其对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启示 [J], 赵峰
4.浅议当前合议庭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J], 张丽霞
5.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刑事合议庭办案机制研究 [J], 方臻;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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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运行模式及存在问题

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运行模式及存在问题

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运行模式及存在问题汤阴县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落实司法改革有关事项,汤阴县法院积极推行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主审法官的业务骨干作用,明晰并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取得一定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改进。

一、新型合议庭运行模式1、运行原则:放权与监督并重,加强和突出主审法官审判职权,明确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办案责任,厘清院长、庭长的审判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管理有序、监督有据的良性机制。

职权与责任统一,明晰审判责任,建立以主审法官为主导,合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团队,切实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责任不明”等问题。

质量与效率兼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案件质量标准为导向、以审判质效提升为核心、以错案责任追究为保障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

员额与分类管理,科学界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逐步实现法官员额制度,促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主要内容:新型合议庭制度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审监案件。

新型合议庭制度在我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及四个人民法庭推行。

根据各审判业务庭自身情况设置审判团队,使所有审判人员编入新型合议庭。

每个审判团队(新型合议庭)由1名庭长(或副庭长)为主审法官,配备1-2名副庭长为副主审法官,或1-2名法官为合议法官,1-2名干警为审判辅助人员。

新型合议庭强调主审法官、副主审审法官带头办案,保证案件审判质效;突出精英法官办案,选任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增强团队分工协作意识,以审判团队为考核单元进行考评;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担任主审法官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对我国合议庭评议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合议庭评议改革的思考

Ponder on Deliberation Reform of Collegiate Bench
in China
作者: 魏玉彬[1] 黎民诚[2]
作者机构: [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2]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南宁
530012
出版物刊名: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8-19页
主题词: 合议庭 评议 原则 改革
摘要:合议庭评议阶段是指从裁判者退庭评议到宣判期间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的阶段。

舍议庭的评议是审判运行机制中最核心部分,其合理运作将直接决定着审判制度功能的发挥。

该文首先论述合议庭评议的涵义和特征;其次结合舍议庭评议原则论述我国在现阶段的发
展现状;最后提出立法建议,并指出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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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议庭制度改革策略研究一、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地方探索模式的比较我国法院合议庭改革模式称谓虽然不同,但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改革模式有三种:审判长负责制模式、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综合性改革模式。

(一)审判长负责制模式该模式以深圳福田人民法院、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深圳福田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佛山中院于2012年底开始推行)。

另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411”模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等也在积极探索,致力于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问题。

主要特点:一是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

除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院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外,一律由审判长签发。

二是权责向审判长集中。

赋予审判长案件分配权、人员调度管理权、业务监督权等多方面的职权。

审判长的责任也相应增加,需对所在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

三是虚化传统的业务庭功能。

保留庭长、副庭长职位,但取消庭长、副庭长管理层级,审判长直接对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负责。

四是部分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

如除民事审判团队、商事审判团队外,设立速裁快审团队、劳动争议审判团队、房地产审判团队。

在各地探索中,还有一种“主审法官负责制”模式。

所谓“主审法官负责制”,就是将审判权集中赋予精英型法官,同时每一位主审法官对承办案件的质率负全责。

这种模式以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也在实行。

该模式虽然称谓与审判长负责制有别,但本质一样,都是组成审判团队,在团队首领主导下协同办案。

(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该模式以深圳盐田人民法院为代表,核心是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

主要特点: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

如盐田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审判工作量、法院现有编制等确定法官55名,占全部人员的36%,非特殊情况不再增加。

二是人员分类管理。

盐田人民法院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法官晋升走法官等级序列、司法行政人员走行政职级序列,司法警察走警察序列。

三是实行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对接。

将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相对应,确定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

如三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四级高级法官对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一级法院对应副调研员,并规定了法官晋升条件和程序。

四是法官待遇大幅提升。

按照盐田区人民法院改革设计,改革后处级职级的干警占全院干警比例将由12.8%上升到36%,退休时全部能晋升正处。

在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盐田法院设臵15个专业合议庭,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这一模式的探索还有山东法院合议庭法官随机分案制度和深圳罗湖区法院“3122”合议庭改革制度。

(三)综合性改革模式该模式以珠海横琴新区法院为代表,其他法院没有实行。

横琴法院是2013年12月份新成立的法院,其一改传统法院的设臵方式,确立了行政管理机构简化、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等全新架构。

一是管理机构简化。

不设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不设立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部门设臵从传统的10多个常设部门减少为“三办一局一队”,即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三个办公室,一个执行局,一个法警队。

传统的庭长审判管理职责主要由法官会议及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主要由院长、人事监察办公室及司法政务办公室履行。

二是实施法官员额制。

三是人员分类管理。

法官致力于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则承担事务性工作。

其他人员则按照工作性质分属司法行政人员、法警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四)三种改革模式的比较三种模式最终目的都是要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优化审判资源配臵,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权责利统一。

但实现途径各异,利弊也各有不同。

审判长负责制模式是温和式改革,采取的是把裁判文书签发权集中由审判长行使方式,虚化庭长职能,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其优点是不打破现有庭室架构,依靠法院自身推动就能完成,改革阻力较小。

缺点是审判长负责制下,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责任也主要由审判长承担,审判长实际成为了合议庭的领导,仍然无法摆脱行政化的阴影。

同时,院庭长职责虚化,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资源闲臵。

人员分类管理模式是激进式改革。

它的总体思路是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其优点是提高了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推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缺点是由于涉及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对接、职级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等重大问题,需要最高院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单靠一家法院难以推动,改革阻力相对较大。

综合性改革模式是颠覆式(或彻底式)改革,完全打破了传统的法院设臵模式。

其优点是减少了审批环节,压缩了运行链条,可以有效去除审判行政化,最符合目前最高院的司法机制改革思路,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肯定与认可。

缺点是牵涉面大,当前诸多利益关系难以处理,只适合新成立的法院,目前借鉴难度较大。

而且,由于横琴法院刚刚成立,该模式还没有经实践检验,效果如何尚不明确。

二、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策略建议(一)改革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严格依法改革,合议庭改革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推进,确保改革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

不能为求创新,突破现行宪法、法律规定。

其次要遵循司法规律,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导向,紧密结合审判工作本质特点,确保改革始终符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律,如独立审判、直接言词审理等。

再次要循序渐进推进,要坚持从现实国情和市情出发,结合法院具体办案数量、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理性设计改革路径,坚持从审判组织改革入手,根据实践发展逐步深化改革内容,分步骤、有节奏地推向全面改革,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1.改革合议庭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思路,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实行一个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庭,“还权于合议庭”,减少庭长管理层级,审判长直接对主管院领导负责,建立扁平化管理新格局。

这种模式有利于消除审判的行政化倾向,但改革幅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引起的震荡和冲击较强。

明确庭长进入合议庭作为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再行使对其他合议庭案件的审批权,但对于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没有明确规定。

这种管理模式类似于扁平化管理模式,同时也具备扁平化模式固有的难点和弊端,为稳妥起见,可暂不取消庭室架构,而是采取对审判庭内合议庭进行改造的方式推进合议庭改革。

(1)组建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

按照最高院改革精神和方案,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应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其目的是让院庭长把主要精力放在最能展现其司法能力的案件审判上,保证本合议庭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能达到甚至超过他作为“管理者”所审核的案件的水平。

院长庭长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配备助手、简化程序、集中办理等方式予以合并、精简。

这种做法符合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判。

但考虑到长期以来的官本位观念影响,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设计照单全收,建议第一步先将副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组建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组成模式为1名审判长+2名法官+至少1名法官助理+至少1名书记员。

辅助人员的数量根据合议庭工作量具体确定。

合议庭较多,副庭长较少的审判庭,可以推选资深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

庭长可以采取自愿原则,鼓励其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

院领导班子成员暂不编入合议庭。

(2)建立共同参与机制。

“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是“承办人”独任审理,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庭前准备活动的安排,证据调查和案件最初处理意见的提出,基本上由该承办法官独自完成。

”要解决合议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问题,就要建立共同参与机制,让合议庭成员真正共同审理案件、共同承担责任。

一是建立共同阅卷制度。

合议庭全体成员分别审阅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充分掌握决策信息。

二是建立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制度。

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后,要共同拟定庭审提纲。

三是完善共同参与庭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虽平等参与案件审理,但从担负的庭审工作任务来看,审判长应为主要角色,主审法官应为重要角色,合议第三人应为查缺补漏的校正角色。

四是完善共同合议制度。

为解决“合而不议”问题,合议庭成员不能仅发表结论性意见,要展示心证过程,充分陈述理由。

实行分段、按序评议规则,对评议过程作出阶段性划分,明确各阶段评议内容。

五是实行裁判文书共同签署制度。

改变以往仅由审判长签批的方式,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

对文书内容持不同意见的,可以签署不同意。

共同签署后,同意意见占多数的,直接印发。

不同意见占多数的,重新组织合议或提交审判长联席会、审委会研究。

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3)成立委员合议庭。

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委员合议庭审理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的,是实现审委会活动由会议制转向审理制的有益尝试。

课题组建议,委员合议庭不采取固定方式,可以由3-7名委员临时组成,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

为避免委员合议庭流于形式,可规定审委会委员每年审理案件的数量。

(4)合理划分合议庭各成员职责。

审判长职责: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分配、调配合议庭内部案件,安排合议庭内部人员分工,调度管理审判团队人员,主持庭审活动和案件评议,签发除法律规定应由院长签发以外的裁判文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提请副院长、庭长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负责业务监督(具体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六条要求)。

对团队所办案件负第一责任。

承办法官职责:完成庭前准备及庭后相关工作,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制作裁判文书,应当事人要求进行判后答疑等(具体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第三条要求)。

对所承办案件负直接责任。

合议庭其他法官职责:配合审判长及承办法官完成庭审,对参与审理的案件进行合议、会签裁判文书,对案件负重要责任。

法官助理、书记员(含速录员)职责:主持调解,起草裁判文书,协助送达和诉讼保全,完成案件记录,校对裁判文书,装订卷宗、归档,裁判文书上网,将相关材料及时录入流程管理系统等。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具体分工由审判长确定。

(5)严格合议庭及其成员办案责任。

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民法上的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不利的后果”。

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有权必有责,在赋予合议庭及其成员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其办案责任,并抓好监督落实。

要切实利用好纪检组监察处这一法院内部诊所的作用,及时治病救人,避免小错酿大错,大错酿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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