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反洗钱犯罪的立法完善
钱法》 菲律宾颁布 了《 制洗 钱法》 , 控 等。一 系列反 洗钱 法律 、
法规 的出台 , 为国际间共 同协作 打击 洗钱犯 罪提 供 了法律 依
洗钱犯罪在美 国是一个 由来 已久且 引起 了严 重治安 问题 据 。
收稿 日期 :05— 7 3 20 0 —1 作者简 介 : 蔺站辉(95 , , 17 一)男 河南灵 宝人 , 法律硕 士 ,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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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1 2 期 2O 年 2 月 O6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QUT A H R O G O R A FS A G 1 E C E SC l, E J E
V 1 2 No 1 o.2 .
打击犯罪和反腐败的迫切需要, 也是我国例行国际条约义务 了大额金融 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 制度 、 存交 易记 录等 一系 保
的需要 。笔者参 照国内外 有关洗钱 犯罪的法 学著作及 相关论 列法定义务 , 规定银行不 得为 明知是 犯罪 所得 的 当事人 提供 文 , 托刑法学 的基本理论 , 就如何 完善 目前我 国的反洗钱 银 行存 款账 户 , 依 试 不得 以违 反保 密法义 务 为由拒 绝 为有关 犯罪 立法进行粗浅的分析和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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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二、 国的反洗钱立法现状 我
E b. e
我 国 反 洗 钱 犯 罪 的 立 法 完 善
阔 蔺 站 辉
( 中国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 营业管理部 , 山东 济南 202 ) 50 1
摘 要: 作为掩饰 、 隐瞒上游犯 罪的违 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以使其表 面合 法化 的犯 罪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论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洗钱就是指旨在隐匿或掩盖非法收入的来源以使其有合法来源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企图。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日益复杂,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问题。
如何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从完善立法和机构建设两方面对反洗钱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设想和建议,以寻求遏制我国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反思(一)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的不足1.立法缺点我国积极响应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活动,已先后参与制定、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作为国际公约和我国承诺接受的国际规范文件,应当成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重要渊源。
对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反洗钱立法存在以下不足:(1)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洗钱活动清洗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范围宽窄直接影响洗钱犯罪的对象范围。
而我国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局限于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几类犯罪, 但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建议中,明确要求成员对洗钱罪应定义为“涵盖最大范围特指罪行”,即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所有犯罪或者规定为一定量刑起点以上的所有犯罪,并建议各国立法应涵盖20类“指定犯罪”。
[1]这20类犯罪放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确实是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只规定7种,由此看来,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明显过窄,既不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目前,我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已初步制定了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但没有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造成实施的困难。
人民银行反洗钱的1号和2号令只规定了对大额异常资金走向的监测、分析和报告,较为单一地在金融系统结算环节,并未规定洗钱预防措施。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一)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一)内容摘要: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进言要求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大大削弱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洗钱行为一度泛滥。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比较世界各国的立法,认为我国应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一、引言“洗钱”一词是从英文“Moneylaundering”直译过来,通俗的讲就是将赃钱洗干净的行为。
究其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用碱液清洗沾满油污的硬币的典故。
后来,美国芝加哥一个以阿里为头目的犯罪组织,为使其犯罪收益合法化,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对外承揽洗衣业务,并将犯罪所得混入洗衣服务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使犯罪收入变成了合法收入。
此后,人们把这种通过各种手段将犯罪所得的黑色收入合法化的行为称之为洗钱。
1]洗钱的正式定义最早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品公约》上。
该公约规定:“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以,而将该财产转移或转移者”即是洗钱。
很显然,打击洗钱行为之初,界定洗钱行为的范围较窄。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二、国际社会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体例在法学理论上,人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和“前置犯罪”,而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
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在我国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
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纷纷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从数据来看,我国洗钱罪涉案多,但以洗钱罪定罪较少,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洗钱形势不相适应。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可以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洗钱犯罪成罪难点一是立法体系不健全,导致洗钱主体认定难。
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主要针对的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其本身并未对洗钱犯罪做出法律处罚规定,《刑法》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七类犯罪之中,导致其他形式的洗钱犯罪无法以洗钱罪加以追究。
二是反洗钱情报组织独立调查能力不足,导致洗钱犯罪调查取证难。
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由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承担,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欠缺。
三是各部门间的信息有效交流难,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以联合多部门的反洗钱信息联络机构,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难以掌握足够的证明资料。
四是洗钱犯罪国际化倾向加剧,单个国家难以单方面对洗钱犯罪行为实现全面掌控,因此难以洗钱罪成罪。
二、国外在洗钱犯罪定罪方面的典型做法(一)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机制。
美国反洗钱立法相当完善,其构成主要由国家法律、部门法律、监管部门指引三个方面共同构成,2001年之后美国又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确定了美国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对外国犯罪将非法所得转入美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以洗钱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没收非法所得。
英国的反洗钱法包括了三个层次,一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刑法》、《毒品犯罪法》;二是财政部制定的《反洗钱条例》;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准则。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也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澳大利亚联邦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如《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协调法》;第二层立法对具体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如《金融交易报告法》;第三层次是由澳大利亚金融联合会和其他金融组织制定的一些行为规范。
表1:国外反洗钱立法情况统计表(二)完善的反洗洗钱情报组织。
论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 、 、 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 中, 除可以获
得现金 、 收益外 , 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 、 以转移 难 的财产, 诸如股票 、 债券 、 贵重金属 、 名人字画乃至汽车 、 船 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 。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
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 、 业 , 企 只要其 为赃款调往境 外提 供帮助, 即可构成本罪 。
次规定了“ 洗钱罪” 这对于打击洗钱罪和其他与之相关 的 ,
犯罪有着极为重要 的意义 。之后 ,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以及各行政 、 金融机构纷纷针对洗钱罪颁布 了诸多法律法
5 以其他方法掩饰 、 、 隐瞒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
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
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
( ) 一 洗钱 罪的 客体 要 件
本罪侵犯 的客体是 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和司法 机关 的
正常活动。掩饰 、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收益 的性质和 来 源行 为又称洗钱 ,其意是指犯罪分子 为掩 盖其 不法 行 为, 将赃款通过金融 活动将 “ 黑钱变 白”从而 达到 可以公 , 开使用的 目的。
= 、 国洗 钱 罪 立法 之缺 陷分 析 我
( ) 游犯 罪的 范 围仍 较 狭 窄 一 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 、 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 、 走私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 , 了 为
掩饰 、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而实施 了洗钱行 为。 该罪的表现
形式有 以下五种 :
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 、 在我国 , 资金的境 内、 外之间
论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蔓延 , 成为 国际社会 和世界各 国所面临 的一 大公 害 . 国际社
会要求严厉打击洗钱 犯罪 的呼声越来 越高 。面对洗 钱犯罪 日益猖獗的现实 , 国 1 9 我 9 7年刑法规定 了洗钱罪 , 并且 《 刑 法修正 案( )及《 三 》 刑法修 正案 ( )对洗 钱罪进 行 了两次 六 》 修正 .这两次修正 的主要 内容是将洗 钱罪 的上游 犯罪范 围 扩大化 , 根据 现行刑法 的规定 , 钱犯 罪 的上 游犯 罪为 “ 洗 毒 品犯罪 、 社会 性质 的组织犯 罪 、 黑 恐怖 活动犯罪 、 走私犯 罪 、
一
场 中的内幕 交易犯罪 、 组织卖淫犯罪 、 制假犯 罪等 。由于 目
前我 国刑法并 未将这 些犯罪 规定 为洗钱罪 的上游 犯罪 , 虽 然也可 以将这类 行为 以掩饰 、 瞒犯 罪所得 、 隐 犯罪所得 收益
罪 论处 , 但如果 以洗钱罪 论处 , 能符合 行为 的本来 面 目 , 更
乐 实 施 上 游 犯 罪 的 行 为 人 , 其 受 到 更 为 严 厉 的刑 罚 处 罚 , 使
在合理小范 围内加以扩大 。 笔者认 为 ,扩大洗钱 罪的上游犯罪 的范围是十分必要 的 , 是不赞 同前者 的观点 , 但 不能直接将 洗钱罪 的上游犯 罪
规定为 “ 有犯罪 ”这 样 的规 定和 我们 国家现 阶段的 国情 所 . 不相适应 . 表面上似 乎可 以更全 面的打击洗钱犯 罪行为 , 但 是在我 国现 有的司法 资源条件下 ,想要 对针对所有犯 罪的
犯罪 范围的规定相对 于国际公约而 言 , 围较 窄 。《 合 国 范 联
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 公约》将洗钱 罪的上游犯罪 规定为所 有犯 罪的非法收益 , 尤其是有 组织犯罪集 团行为的犯罪 、 妨 害 司法 的犯罪 、腐败 行为 的犯罪 以及受到最高刑 至少 4年 的剥夺 自由或更严 厉 处罚 的犯 罪行 为 。《 联合 国反腐 败公 约》 则规定 了洗 钱罪上游犯 罪的最大范 围与最小范 同: 最大
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一)
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一)【关键字】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方式/犯罪主体/立法完善虽然我国现行《刑法》第191条已经对洗钱罪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洗钱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正,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在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刑事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不足。
据悉目前中国反洗钱法草案已基本成型,将很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说明中国反洗钱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发展、与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迅速接轨的时期。
笔者认为,为适应反洗钱犯罪发展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再作修改和完善已十分必要。
一、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洗钱罪作为一种“下游犯罪”或“派生犯罪”,是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或“原生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
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密不可分,没有上游犯罪就不会有洗钱犯罪存在。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四种: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仅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限定为“毒、私、黑、恐”四种,虽然每一类罪名包括许多具体罪名,但是,从司法实际需要和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发展趋势看,我国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仍过于狭窄,应该进一步扩大,主要理由如下:1.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符合我国打击日益猖獗的相关犯罪的需要。
从我国《刑法》不规定洗钱罪到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毒品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1997年《刑法》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类犯罪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增加恐怖活动犯罪,短短十几年间,我国的洗钱罪上游犯罪呈现出较快的扩容趋势。
这种趋势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大背景相关的,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交往的增多、洗钱行为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中国加入国际公约后所承担的义务的增加等客观因素使然。
论洗钱罪刑事立法完善
论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摘要:本文在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并以贪污贿赂为例,在我国已出台有关刑事立法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对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制,使之更具可操控性,有效的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同时达到有效打击其上游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洗钱刑事立法完善贪污贿赂一、洗钱罪的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二、从贪污贿赂的角度分析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一)部分贪污贿赂洗钱行为未被犯罪化。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洗钱行为包括三大类,一是“转换、转移犯罪所得”;二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三是“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
但我国刑事立法一直未对国际公认的“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这一大类洗钱行为予以规定,大大缩小了打击贪污贿赂洗钱的范围,使得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进行“获取、占有、使用”的洗钱行为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自然不会受到刑罚的处分,不利于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洗钱犯罪的打击。
(二)贪污贿赂犯罪本犯是否构成洗钱罪主体对此问题,理论界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自我洗钱不构成洗钱罪主体。
因为,第一,据刑法规定,协助、提供等行为只能有他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
第二,按照我国刑法吸收犯的相关理论,只追究其贪污贿赂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自我洗钱构成洗钱罪主体。
笔者也支持这一观点,理由是:其一,贪污贿赂犯罪和洗钱犯罪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他们是分别独立的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名,如简单的以吸收犯的理论放弃对贪污贿赂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的刑事追究,不符合平等适用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二,无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或是第三人实施的洗钱行为侵犯的客体并没有不同,两种主体实施的洗钱行为都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他们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是相同的;其三,将实施上游犯罪的主体也视为可以承担洗钱罪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是国际上关于洗钱罪立法的趋势。
浅议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益猖獗 的现 实, 国刑法对洗钱罪进行 了相应的立法规定, 我 并随着社
会 的 发展 ,对 现 行 刑 法 关 于 洗 钱 罪 的 规 定 进 行 了两 次 修 正 。 不 可 否 认 , 国关 于 洗 钱 罪 的刑 事 立 法 正 在 逐 步 完 善 , 现 阶 段 对 于 打击 洗 我 在 钱 犯 罪 活 动 起 到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管 如 此 , 国 有 关 洗 钱 罪 的 刑 事立 尽 我 法 还 存 在 着 很 多 不 足 之 处 , 有 很 多 需 要 完 善 的 地 方 。 文将 对 我 国 还 本
大 至 目前 的七 种 犯 罪 : 品犯 罪 、 社会 性 质 的 组 织犯 罪 、 怖 活动 犯 毒 黑 恐
果 的逻辑的必然延伸。 因此, 对原生罪的本犯在犯罪之后所实施 的处
置 赃 物 的 行 为 , 具 有 独 立 的 否 定 评 价 意 义 , 上 游 犯 罪 之 后 实 施 的 不 在 处 置 赃 物 的 行 为 具 有 阻 却 责任 的 性 质 , 能 独 立成 罪 。 以一 般 认 为 不 所
从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可 以看出, 洗钱罪的主体为实施了 洗钱行为的 自然人和单位, 这一规定显然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主体排
除 在洗 钱 罪 主 体 之 外 。关 于 洗 钱 罪 的犯 罪 主 体 应 否包 括 其 上 游 犯 罪
二十 世 纪八 十 年 代 以来 , 钱 犯 罪 在 全 球 范 围 内开 始 蔓 延 , 为 洗 成 国 际 社会 和 世 界 各 国所 面 临 的一 大 公 害 。 着 洗 钱 犯 罪 的 日益猖 獗 , 随 国 际 社会 要 求严 厉 打 击 洗 钱 犯 罪 的呼 声 越 来 越 高 。 面 对 洗 钱 犯 罪 日
论洗钱犯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
论洗钱犯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摘要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走私、毒品等犯罪的出现也越来越频繁。
从这些犯罪的大量非法所得中,可以发现犯罪分子用洗钱这种方法来隐藏这些非法所得。
洗钱犯罪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也是其他种类的犯罪所需要的关键步骤,是不可或缺的的必要环节。
假如洗钱犯罪被杜绝,犯罪分子将无法享受其非法所得,这样一来犯罪的出现将会大大缩小。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打击洗钱犯罪,并通过立法来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
例如,美国、日本这些国家都在打击洗钱活动方面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的宝贵经验。
中国修订后的刑法也增加了洗钱方面的犯罪,但中国目前关于洗钱犯罪的法律仍然存在缺陷,并有待完善。
关键词:洗钱犯罪认定法律完善1. 洗钱犯罪的概述1.1 洗钱犯罪的概述洗钱是指通过中介机构,使用掩盖或者隐瞒的方法,使犯罪所得收益成为一个合法财产的犯罪的具体形式。
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被分成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清洗犯罪所得,掩盖非法所得的犯罪来源,改变其犯罪性质让它成为合法财产的行为,这是狭义上的洗钱概念;另一种是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即众所周知的“再投资”。
在这方面新刑法是有规定的,这样的犯罪收益应当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等犯罪违法所得的收益,通过洗钱犯罪以掩饰或者隐瞒犯罪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洗钱行为:(1)为洗钱活动提供金融帐户(2)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换财产,以协助非法资金转移(3)协助汇款转化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4)通过国外资金转移。
在此基础上,无论是清洗或投资的洗钱行为,实质上都是通过“再投资”来改变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在刑法中,洗钱罪是这样阐述的,洗钱罪是指知道是与毒品、黑社会组织犯罪所得的、走私违法所得的黑钱,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或者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把黑钱的来源和性质改变成为合法的收入,而应该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
1.2洗钱犯罪的两个阶段洗钱是复杂的,有许多犯罪手段。
洗钱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窝藏 毒品 、毒赃 罪 ,是 指 明知 是毒 品或 毒 品罪 犯 所得 的 财物 ,而为犯罪分 子窝藏 、转 移 、隐 瞒的行 为。窝 藏 、转移 、隐 瞒毒 品、毒赃罪 的犯罪 对象 是 犯罪 所得 的赃物 本 身 ,方式 为 直接 为毒 品或毒品 犯罪所 得 的赃 物 提供 隐藏 处 所或 予 以转 移 。
物 ,即意 味着真正所 有权人追讨 的不 可能性 。设立洗 钱罪 的 初 衷是使犯 罪分子寝食 难安 ,保持其犯 罪所得 及其 收益的永 久 非法性 ,以切断其 再犯 的生命 线 。我认 为除 非受 赠人能证 明其 受赠财物 的合法性 ,否则应 予追 缴。但 由于行 为人并 没 有 掩饰 、隐藏非法所 得来源 的行 为 ,不 宜 以洗钱罪论 处。
2.洗钱罪 与窝藏 、转移 、收购 、销售赃物罪 的界限 洗 钱罪要求 先为人主 观上明知是 毒品犯 罪 、黑社会性 质 的组织 犯罪 、走私犯罪 的违法所得 及其 收益 ,且具有 掩饰 、隐 瞒其性 质和来 源 的 目的。洗钱 罪 的五 种行 为一 般 只有通 过 金融 机构作为 中介才能得 以实现 。窝 赃 、销赃罪 是指 明知 是 犯罪 所得 的赃 物 而予 以窝藏 、转 移 、收购 、代为销 售 的行 为。 其主体 只能 由 自然人 构成 ,其客观方 面表现 为 窝藏 、转移 、收
购和代为销 售犯 罪所 得 的赃 款 、赃物 本 身 ,而且 这几 种行 为 的实现不 一定 需要 任何 单 位和 个人 从 中起 到协 助或促 进 作 用 。其 中,收购销 售 赃物 罪其 行 为 只是一 种空 间上 的 移动 , 并 不具有 清洗 赃钱 ,使 之表 面合 法 化 的作用 。在 主观方 面 。
论我国的反洗钱法立法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的反洗钱法立法若干问题(一)【关键字】反洗钱/立法/问题反洗钱立法可谓最近二十年来国际法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也是由于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促进,反洗钱立法也成为很多国家国内法比较活跃的领域之一。
一般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肇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①在随后的十余年中,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工作进展很快,反洗钱法律体系初现轮廓。
反洗钱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反洗钱立法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随后的反洗钱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一)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专门的反洗钱立法正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
作为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虽然有观点认为该法关于窝赃罪、销赃罪的规定,可以实际适用于部分洗钱犯罪行为,但该规定只是传统赃物罪的规定,制定之时既无洗钱之现实可针对,客观方面表述与洗钱的概念也有相当差距,不应视作洗钱罪相关的规定。
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罪名,这一条涉及三个罪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毒品性质、来源罪。
一般认为,这里的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属于对洗钱罪的规定。
③笔者以为这里的窝藏毒赃罪客观方面三种表现形式中的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也属于洗钱罪的表现形式。
此外,《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以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
兰立宏 : 国反 洗钱 刑 事 立法的 完善 我
《 联合国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扩大 了洗钱罪
的上游 犯罪 的范 围 , 别 是最 高 刑 为 至 少 4年 的剥 分 夺 自由或更 严厉 处 罚 的严 重 犯 罪 、 加 有 组 织犯 罪 参 集 团行 为 的犯 罪 、 败犯 罪和妨 害 司法犯 罪 , 样更 腐 这 有利 于预 防和 打击有 组织 犯罪 、 腐败 犯 罪 、 害 司法 妨 犯罪 和较严 重 的其他 犯罪 。
1 我 国关 于洗 钱 罪定 义 的规定 .
的定义与《 联合 国禁毒公约》 类似 , 区别在于前者明
确使 用 了 “ 钱 ” 洗 一词 , 使 用 了上游 犯 罪 这 一 法律 且 术语 , 而使 洗 钱 罪 成 为 一 种 独 立 的犯 罪 。而 且 , 从
根据我国立 法规定 , 狭义上 的洗钱 罪是指 《 刑
和《 联合犯 罪 、 赂外 国公 职人员 或 者 国际组织 官员 、 响 贿 影 力交 易 、 用职 权 、 滥 私营部 门内 的贿 赂 和侵吞 财产规 定在 上游 犯罪 的范 围 。 另外 , 国外 有 许 多 国家 规定 了在 过 失 的情 况下 可构成 洗 钱罪 , 而且 对 金 融 机 构 及其 工 作 人 员 的洗
益 的来 源 和性 质 。
结案 件 82 17起 , 追究 刑 事 责任 189人 。因 此 , 30
包括 中国在 内的 国际社 会有 必要 加强 对 洗钱 防范 与 打击 策略 的研究 。 二、 中外反 洗钱 刑事 立法 规定 之 比较 ( ) 洗钱 罪定义 方 面 一 在
2 国外 有 关洗 钱 罪定义 的规定 .
我 国反 洗 钱刑 事 立法 的完善
以 国 际 法 和 比 较 法 的 视 角
试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污 。 传 番 于 二 十 世 窒韧 , 国旧 叠山 一 家 饭 店 老 板 名 圣 ・ 据 己 美
弗 朗 西 斯 , 店 里 E 常 漉 通 的 一 些 硬 币牯 满 油 污 、 r防 止 目 t 为 其 弄 脏顾 客 的 白手 套 , 是 便 用 碱 藏 清洗 油 污 的堙 币 , 钱 于 洗
了 一 台投 币 洗 衣 机 开 丁一 个 洗 衣 . 对外 承揽 洗 表 服 务井
收 取 理金 , 天 晚 上 结算 当 天 洗 衣 收^ 时 , 每 他将 犯 罪所 得 赃 鼓 混 人 其 中 向税 务 机 关 申报 纳税 .这样 犯 罪 收 ^ 兢 全 部 成 了 他 的台 法 收 ^ 。 就 是 现 代 意 义 上的 ‘ 钱 词 的来 过 洗 即 把 犯 罪 驻 的赃 莪 黑钱 所 共 有 的非 法 性 这一 污点 浦 洗 掉 之 盎 啦散 是 通 过 正 常 途 径 获 取韵 告 法 的 “ 净 谥 从 使 干 , 而达到达薅法律惩 活的吕的。 洗 钱 行 为被 作 为 一种 犯 罪 . 初 是 由意 太 利 于 1 7 最 8年 9 3另 2 1日法 々 在 刑 法 中增 设 的 6 一2条予 以规 定 的 . 杖 性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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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洗钱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
洗钱犯罪洗钱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洗钱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财富的安全和公平,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来应对洗钱犯罪。
本文将探讨洗钱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并分析其效果与挑战。
一、法律制裁手段1. 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为了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国纷纷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一般包括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定罪和处罚等内容。
例如,许多国家对洗钱罪定罪量刑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罚款、有期徒刑等。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出台了专门处理洗钱犯罪案件的法律程序,以加强调查和起诉的能力。
2. 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洗钱犯罪常涉及国际转移资金,为了追踪犯罪资金流动,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非常重要。
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倡导跨国合作,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另外,建立国际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国际间的情报共享,也是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
3. 银行合规与监管银行作为洗钱犯罪常见的工具之一,其合规与监管是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环节。
各国要求银行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制度,通过了解客户(KYC)、监测可疑交易、做好内部控制等方式,增强银行对洗钱犯罪的防范能力。
此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审计,推动金融业的自律,也是防止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
二、打击手段的效果与挑战1. 效果各国采取的洗钱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些著名的洗钱案件被成功侦破,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洗钱犯罪的蔓延。
国际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流也使得追踪犯罪资金的难度大大降低,有助于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维护全球金融安全。
2. 挑战然而,洗钱犯罪的打击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洗钱手段日益复杂化,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不断变化,使得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不断增加。
其次,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存在犯罪资金流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国际合作的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也制约了洗钱犯罪的打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讲解反洗钱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中国政府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洗钱问题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包括法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反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财产的过程。
洗钱活动不仅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也对社会经济发展构成威胁。
面对国际洗钱犯罪的日益复杂和严重性增加,各国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通过,并于次年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国内立法层面针对洗钱活动的重要举措。
该法的制定旨在防范洗钱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共有六章,包括了48条具体内容。
其中,第一章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主要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真实身份识别,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和制度机制。
第三章规定反洗钱的预防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内部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加强内部监管和审查。
此外,还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第四章则强调了洗钱犯罪的追查和打击。
法律规定了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追查办法,并对不同类型的洗钱犯罪进行了区分和界定。
此外,对于违法行为者,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是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和责任追究方式。
此外,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和配合义务。
最后一章是法律的附则。
这一章对于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做了规定,并对法律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该法的出台为国内金融领域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加强了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该法的实施,中国金融系统对于洗钱风险的防范和监管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
反洗钱法的实施不仅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论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一)
论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一)摘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但是一般原则只限于是上游犯罪的主体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洗钱罪是双重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此外,还主要从客观方面对洗钱罪加以认定,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认定一、洗钱罪的概念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是认定和惩罚洗钱犯罪的前提。
尽管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做了明文规定,但该罪的司法判例极为鲜见。
在众多原因中,对该罪的认定较为模糊是出现司法空白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洗钱罪的主体从事洗钱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除上游犯罪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即未共谋或参与上游犯罪而实施了下游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另一类是上游犯罪主体与下游犯罪主体同一,即既实施上游犯罪又实施下游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
第一类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洗钱罪的主体,自不待言。
但第二类的自然人或单位能否成为洗钱罪主体,则有不同观点。
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
但笔者认为,对于上游犯罪的主体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大的原则是不能作为洗钱罪的主体,因为上游犯罪的主体从事洗钱犯罪获得财产后,自然要将其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这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从本质上讲,这种行为具有阻却责任的性质,是可以包含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中予以一概评价的行为,不具有独立的否定评价意义,不能独立成罪,应当按照吸收犯来处罚。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们是上游犯罪的主体时,就只应以洗钱罪予以处罚。
三、洗钱罪的主观方面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首先,从法理上讲间接故意在意识方面也是“明知”,但本罪除了间接故意,“明知”并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规定中带有“目的”因素,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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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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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洗钱犯罪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
条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12月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其予以修 改、补充,2006年6月29日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其加以完善。 这为我国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随着经济全球 化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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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状况。在这一部分中,从1979年刑法对
洗钱问题的处理到对清洗毒钱行为犯罪化的首次立法反应,再到我国新刑 法f哆订过程中关于“洗钱罪’’的确立与变化,最后到2006年6月29日《刑 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进一步补充,笔者对这几个阶段洗钱罪的
立法状况作了详细论述。
第四部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构想。随着中国加入WT0,在 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刑事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 不足。目前中国的反洗钱法已经出台,这说明中国反洗钱法制建设已经进 入一个高速发展、与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迅速接轨的时期。为适应反洗钱 犯罪的发展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再作修改和完善已十分 必要。这一部分,笔者分别从四个方面作了系统论述。第一方面,上游犯
Abstract
The money—laundering has become
a
global problem.The crime of
money-laundering,which established in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of 1997,has been amended
法律合作也不断的取得突破陛的进展。在这种形势下研究洗钱犯罪,对完
善我国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本论文从刑法角 度对洗钱犯罪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3.6万字。
第—部分引言。这部分首先对洗钱罪进行了简要的概述,从“洗钱”
一词的历史由来入手,比较了世界范围内对洗钱罪的不同定义,分析了洗 钱的复杂过程,揭示了洗钱犯罪的极大社会危害性,从而国际社会形成了 必须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共识。 第二部分:我国洗钱罪的司法认定。笔者首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 围进行了确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洗钱罪是犯罪分子 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陛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构成我 国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只有对上述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的非法来源和I生质进行了掩饰、隐瞒方可。在某种意义上,该“上游犯罪” 决定了洗钱罪的成立与否。因此,笔者对该“七类犯罪”作了廓清。其次, 笔者论述了洗钱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分别从“洗钱罪能否以不作为方式 构成"、“上游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能否构成洗钱罪"两 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方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洗钱罪 必须是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非法来源和I陛质 的行为,并没有特别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应当说,这是作为的表现 形式。刑法并未规定有关人员的特定的检举、报告义务,从理论上讲,行 为人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可以成立不作为 犯罪。但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此类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法 规,洗钱罪就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第二方面,笔者论述了肯定说和否定 说两种观点,并赞同否定说,认为毒品犯罪、黑社会I生质的有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实施者本人的掩饰、隐瞒行为不能构成洗钱罪。再次,笔者对 洗钱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作了论述。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刑法修正案 (三)》及《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I生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 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的,构成洗钱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到,洗钱罪在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以“明知”为条件。笔者从对“明知"内容的 把握和对“明知"程度的判断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在“明知"内容的把握 方面,认为“明知”的内容仅限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 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若行为人只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并 不明知系上述特定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则应构成窝赃、销赃罪, 不构成洗钱罪。而在对“明知’’程度的判断上,则赞成“知道和应当知道 说’’。这种观点认为,所谓“明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他人从事毒品犯罪、 黑社会陛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洗钱。 这里的知道是指确定、明白知道之意。‘‘应当知道’’则指有充足的理由和根 据怀疑是犯罪所得。最后,笔者对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作了认定。分 别阐述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洗钱罪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洗钱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洗钱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以及洗钱罪与 伪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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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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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看,我国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仍过于狭窄,应该进一步扩大,扩大 为‘嘻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陛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 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严重犯罪’’,而严重犯 罪的范围可限定为法定最低刑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的犯罪。这也把我国 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围绕着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和其他严 重犯罪的洗钱活动纳入洗钱罪刑事规制范围。这样的范围既符合国际上多 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也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标准。第二方面,对犯 罪主体的界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应扩大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从世界各国洗 钱罪主体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上看,对上游犯罪主体可成为洗钱罪主体 的问题已经有了共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规定显然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 击,也不利于加强洗钱犯罪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因此,笔者认为,洗钱罪 的主体还有待/6ISv_法上拓展和完善。而犯罪主体完善的最简便的做法就是
s lat
ion about the
a
crime of money—laundering.In this part,the wri ter makes introduction:from how
to
detai led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money-1aundering
in the law of 1979;to the first legiSlation about hold the action of
crime.Thirdly,the wri ter introduces 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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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e the crime of
money-1aundering wi th other related crimes.
The third
part:the current
S
i tuat ion of legi
are on
Dec,9,2001 and
on
June,29,2006.A1l
the
legislation
the effective
journal sustains for the fight agai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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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launder ing.Wi th the global izat ion of the economic,the
在今后刑法修改中将洗钱罪的‘镆供”、协助"等用语取消掉。第三方面,
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利于国际合作,应增加洗钱的行为方式。在洗钱罪的 行为方式上,为更清晰地了解洗钱的特征,更准确地打击洗钱犯罪,建议 借鉴国际及其他多数国家的规定方式,在刑法规定中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作出修改和完善。具体可以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设计为:‘'Tt有下列 洗钱行为之一,处……:(1)转换、转让或者转移该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的;(2)隐瞒、掩饰该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来源、所在地、 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者所有权的;(3)隐瞒、掩饰该违法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的;(4)获取、持有、使用该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第四方面, 对洗钱罪的归类不准确,将洗钱罪调整到“妨害司法罪"中。《公约》中规 定的洗钱方式包括“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获取、持有或使 用"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和“共同或未遂”的洗钱行为,“隐瞒或掩饰”行 为并不必然通过金融途径实施,“获取、持有或使用"行为往往不需通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