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5、正当行为1
2、避险时机: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指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的状态 危险已经出现:指危险已经对特定的合法利益形成 了紧迫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排除,
合法利益势必损害。
危险尚未结束:指危险继续威胁着一定的合法利益 或者可能给合法利益造成更大损害 的状态。如果合法利益不再受到现
实威胁或者受到进一步损害,就说
明危险已经结束。
危险的来源不同,发生和结束时间不一样
(1)对于人的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违法
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尚未终止;
(2)对于自然灾害,正在发生危险是指自然灾害已
“不得已”: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
除了以牺牲一种合法利益为代价来保
护另一种合法利益的办法之外,别无
它法 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行为人却不采 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则其行 为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
5、避险限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
(三)正当行为的刑事责任
1、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2、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属防卫过当,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 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1款
引入案例
——“邓玉娇”案
二、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
法律刑法正当行为
三、紧急避险(Act of
Rescue)
1、概念
刑法第21条
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 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 不能同时保全情况下的唯一选择
2、紧急避险的条件 之一
(1)必须有危险的发生 自然灾害 动物侵袭 人的不法侵害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利益之间的比较 案例7
紧急避险的条件 之六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 应有的损害
必要限度的判断:
通过利益之间的比较
权益比较
人身权益一般大于财产权益 生命权高于一切 在财产权益中,应进行价值比
较 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
全时,应依权益的性质而定。
紧急避险的条件之七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 定责任的人
(4)主观条件——保护正当利 益(权利)
防卫认识的内容
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的进行
不法侵害的紧迫
防卫目的的层次
制止不法侵害
维护正当权益
不符合主观条件的行为
防卫挑拨
互相的非法侵害
偶合防卫
案例2
(5)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的判断
思考题
什么是“行凶”?
如何理解“暴力性犯罪”的范围?
如何理解“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 案例6
案例1
陈某携带11000元外出经商,遇见值勤的便衣民警谢 某和阮某。谢、阮见陈行色匆匆,十分可疑,便上 前拦住陈某进行检查,陈不从。在纠缠中,阮表明 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的工作证在陈的眼前晃了一 下,但陈某仍然拒绝检查。谢、阮更觉可疑,强行 将陈拉入一老人家对陈所携带的包和身体进行了检 查。陈在此过程中要求到附近派出所才可以检查。 谢、阮则不予理睬,并强行解开陈的裤带进行检查。 陈则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其携带的11000 元,便乘谢、阮不备,抓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向 谢、阮二人刺去,致谢某重伤。
刑法 正当行为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要有一定的危险发生,而且这种危险是现实
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推测的。危险的来源可 以是多方面的。(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天灾)(2)来自动 物的侵袭(3)来自人为的力量(人祸) (4)来自人的生理(饥、 渴)或疾病的原因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之时实行。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三)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
危险的损害。 (四)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只能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更大
的合法权益。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五)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出于迫不得已,除了损害第三者的
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 法权益。 (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 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 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犯罪阻却事由/排除犯罪的 事由/非犯罪性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 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并不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阻 却构成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第20条)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 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损害行为。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一、概述(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1、法定类型(刑法)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1)正当行为(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5)履行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7)法令行为(8)其他二、正当防卫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2)鼓励公民积极同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3)震慑犯罪分子。
(二)成立条件案例: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刑法学正当行为
3. 防卫不适时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 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
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 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可预防。 (2)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负正常的刑事责任。 现场可追及的盗窃等例外。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 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 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情况,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强度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 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强度。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 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
(6)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等。 四、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 是并列的。
2.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 (1)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有 益于社会的一面。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
3.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间接故 意和过失。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个别情 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事案例分析第四课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五)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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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例: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 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 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 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 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 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 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 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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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例: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于某日下午带 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失足坠 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 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 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 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 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 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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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二)避险起因 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 避险。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 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 为。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 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 等。
第09章 正当行为
案例
某年冬天,一农村妇女回家探亲,途径一偏僻山 区,路遇一歹徒,此歹徒乃一屠夫,身强力壮且 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歹徒欲强奸这个妇女。妇 女假意答应,说要往前走走,找个平坦的地方。 走了不远,有一块较平坦的地,旁边有一粪池, 粪水上结了一层薄冰。两人停下来,妇女先将自 己的外套脱了,然后让歹徒脱衣服。歹徒见这个 妇女自愿配合,于是丧失警惕,将刀搁在一边开 始脱衣。在脱套头毛衣时,这个妇女使劲推了他
(二)正当防卫的性质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 当、合法行为。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 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 过必要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 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 少犯罪行为。 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案例
王某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屋门有声音, 王某去看,发现一人伸手来开门闩。王某用 拳头打了那人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逃跑。 王某追赶未及,未认出是何人。遂回屋带上 一把尖刀,与其妻一道去支书家告状。当其 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己窗前处有两人影, 此二人系来串门。王某未能认出二人,又见 二人朝其走来,以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 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一人的胸部,致其死亡。
案例
王某与李某素有仇怨,一日,李某拦住王某, 百般辱骂,王某挥舞拳头作势欲打李某,李某 逃跑,王某紧追不舍。李某从屠户徐某处抢 得一把杀猪刀,王某不敢再追,李某用言辞激 王某,王某又追。待王某追近时.李某用杀猪 刀捅了王某一刀,导致王某心脏破裂而死。 李某的行为属(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 意杀人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刑法总论第十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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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使之 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法权益的 不可侵犯性。 第二,有利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 防犯罪。 第三,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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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是一种正义的、合法的行为,但它毕竟是一种私 力救济,在客观上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一 定的损害。因此,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 的条件才能成立。
第十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第一节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概述 一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具有社会危害 性,但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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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概念 有以下特征: (一)形式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实质上有益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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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种类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种类较多,有法定的正当行 为,有非法定的正当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为正当行为。但从刑法 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一 些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如依法律、法令而为的行为 ,正当的业务、职务行为,自损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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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20条第 1款规定,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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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目 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的。这种制 度的确立,可以及时有效地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的一切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以制止和 预防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刑法总则第九章正当行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 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共同点: 1、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
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 2、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3、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限度条件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1、不法侵害的含义与范围问题 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2、假想防卫的处理
(三)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着手实施某 种危害行为。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 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有时不法侵害尽管没有“着手”, 但不法侵害的实行已迫在眉睫(不防卫会丧 失时机),合法利益即将受到侵害,也可视 作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所引 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财产权利按价值大小衡量
(六)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避险行 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七)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 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行为 。
2、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过 失、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正当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 关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 1.开始时间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 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
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案例: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08年7月13 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 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 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 属于正当防卫
❖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防卫过当
❖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故意杀人
❖ (02.卷二.单.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 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 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 么性质?( )
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安乐死?) (6)其他正当行为,如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讲义-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履行职务行为(履行法定职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以及法令行为等。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学习重点正当防卫(概念、条件、)防卫过当的责任紧急避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沿革(一)正当防卫的由来正当防卫蜕变于私刑,萌生于复仇,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一切生物都具有食欲、性欲和防卫三大本能。
但是人的防卫不同于动物,即人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的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正当防卫产生过程:氏族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氏族就是为了弥补个体范围不足而产生的。
国家不同于氏族的是建立公共权力,而刑罚权则是这种权力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但是刑罚并没有完全取代复仇,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私人复仇。
使私刑合法化,成为刑罚的补充形式。
但是广泛存在的私刑,势必会消弱国家刑罚权,危害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动乱。
因此,私刑逐渐受到限制。
最终法律只是在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依靠国家的刑罚权保护公民已经来不及的紧急情况下,才允许公民以暴力的手段保护本人的认人身和其他权利。
(二)古代法中的正当防卫1.中国。
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眚灾肆赦”。
到唐代,《唐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的典范,“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清朝遗留下的正当防卫案例,可以考察但是的正当防卫的概念。
如清朝张船山的《拒奸杀人之判》。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中。
2.西方。
真正为现代正当防卫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的是启蒙时代的思想家。
如孟德斯鸠、洛克。
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停止形态
第八章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际上没有法益侵犯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刑法上的正当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自救行为等。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有2 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収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一不法侵害■ ”不法浸吿”的理解:■不法性。
不一定必须是犯罪,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正出防卫。
■侵吿性。
即必须威胁到法益。
■客观真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
如果根木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却臆测其存在,进而实施了所谓的正、“I防卫,理论上把这种情形称之为假想防卫C假想防卫如果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严重伤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屈于总外爭件。
■(二)时间条件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开始.应以不法侵吿人已着于实行不法侵害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吿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不实行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应以不法侵害对法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已经排除作为结束的时间。
应注总. 在财产型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X防卫。
■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有可能构成故盘犯罪、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
(三)对象条件一不法侵害者本人■通常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的人身,但如果不法侵害者将H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利用时,损毁财产可以制||・・不法侵害,则损毁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学课件-正当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5)
·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 实施侵害行为
·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 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 3、防卫不适时 · A、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
段或犯意表示阶பைடு நூலகம் · B、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4种
第二节正当防卫(5)
· ㈤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节紧急避险(2)
·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 ㈠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
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 理状态。 · 1、避险认识 · 2、避险目的 · ㈡避险起因——危险 · 1、自然的力量 · 2、动物的侵袭 · 3、非法侵害行为 ·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 ⑴防卫挑拨 · ⑵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 ⑶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 ㈡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合法行为不能 ·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犯罪和严重违
法 ·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否则假想防
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3)
· ㈢避险时间——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 ㈣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㈤避险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
避免的损害—保护的权益>损害的权益 · ㈥避险限制——只能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能实
施——客观限制条件 · ㈦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正当防卫(4)
· 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 1、原则上,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
刑法—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非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等。
正,指行为的性质;当,则指行为的程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法规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超法规的行为(1)自助行为(2)警察圈套(3)被害人承诺(4)安乐死(5)职务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20条规定)二、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三、正当防卫的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强度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1、不法侵害的概念侵害是指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
不法侵害,则是指对某种权益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或损害。
注意:(1)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故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在内。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
如,甲在商场付完款后,拉着所买的平板电视往外走,保安误以为甲是盗窃者,上前将甲打伤在地。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
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讨论: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行为有严格的区别,职务违法行为都是不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在必要时还应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此,职务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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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犯罪,被这两 人报复砍伤。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这两人仍不罢休,持 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司机拒绝。 当两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 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 但也遭拒绝。眼见两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 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未受伤),抢了 车并骑车逃走,才免遭继续被砍杀的危险。 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防卫意图(意识):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不法 侵害而实施。 1.防卫认识—防卫人明确认识到侵害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挑拨(挑拨防卫)、相 互斗殴、偶然防卫的合法性。
(二)防卫起因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的范围: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 行为。 2.不法侵害的范围—侵害了哪些权利可以防卫 3.不法侵害行为是单方面的 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防卫?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行为
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正与恶”的较量
(三)防卫时间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防卫。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是想象推测的(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有防卫意图;有“防卫”行为;发生了 认识错误。 ■必须是正在实行的--不是尚未到来的、已经过去的 (防卫不适时或不适时防卫——事先、事后防卫)。
案例
李某与曾某为同一饭店员工,因领导对曾某有好感,李某不满, 唆使姜某、张某殴打曾某。某日晚,姜某、张某到曾某的宿舍,将 曾某打得眼睛青肿、鼻子出血,并向曾某要现金,并威胁说明天晚 上来拿钱,至少准备50元,否则还要给颜色看。曾某受到不相识的 人殴打,很气愤,并将一把匕首放在枕头下面。当天晚上,姜某又 纠集徐某、唐某来到曾某住处。姜某进屋后对曾某当胸就是一拳, 曾某也操起棍子反抗。姜某、徐某将曾某按在床上打。曾某高声呼 救,惊动邻里。姜某、徐某、唐某等人急忙逃窜。曾某从枕头下拿 出匕首追赶。追上姜某后,曾某向姜某的右肩部刺一刀,姜某仍逃 跑,被石头绊倒,曾某追上后,又往姜某的胸、腹部刺了几刀,致 姜某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简析: 法院认定李某刺伤何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而刺伤许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判处有期 徒刑2年。
(五)防卫限度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具体确定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具有“质”和“量”的统一性。质是确定必 要限度的原则标准,量是确定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 对必要限度的认定要在坚持原则标准的基础上进行 量的分析和评判。
简析: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受到歹徒侵害而进行反击,却 不是正当防卫,原因在于他的防卫不适时。
(四)防卫对象 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只限于自然人 共同犯罪(侵害)较为特殊
案例
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时许,李某见何某手持 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口调戏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 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殴打,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 在反击中也刺伤何某,后夺路逃跑。何某等四人在后呼 喊追赶。李某在逃跑中,恰逢许某经过。许某见状,以 为李某是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挣脱不开,怕被 何某等人追上,便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经查,许某 被刺成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 问: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简析: 刑法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 行正当防卫。即先有不法侵害,后有防卫行为。而且防 卫对象是特定的。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进 行防卫的,是防卫不适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梁某将阳台通电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对于梁某,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但其防盗的动机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专题三: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主讲人:卢小毛
案例
某甲(男,45周岁)以开机动三轮车带客为主要生 活来源。1997年8月的一日晚9时许,甲载了一外地客人, 当车子开到一僻静处,甲以车子坏了为由,将车子停下, 随即从口袋里拿出尖刀对乘客实施抢劫,乘客感到震惊, 冷静下来后,即进行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某甲打成 重伤,后死亡。1998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问:乘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 例
02年7月1日凌晨,窃贼李某与同伙来到西安市新城 区华清路华清村5号一栋居民楼下图谋行窃。李某踩着 二楼顶部的遮雨篷爬上三楼一住户的阳台,当他的手刚 抓住晾衣铁丝时,突然跌下当场摔死。案发后民警调查 发现,因为该小区多次发生被盗案,为了防贼,该户居 民梁某在阳台上的晾衣铁丝上连接了一根电线拉入房里, 电线另一端装有插头,一到晚上,住户就将插头插上电。 由于阳台是铝合金封闭的,通电后整个阳台就形同电网, 电压为220伏。 问:本案中梁某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