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
20年刑法基础第四章
雅群法硕授课⽼老老师:张群忠时间:2019年年1⽉月22⽇日雅群法硕刑法基础第四章第⼀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述第⼆二节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目录1正当化事由概述1.正当化事由概述正当化事由定义:正当化事由是指⾏行行为⼈人的⾏行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事由只有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刑法理理论中还存在以下情况1依照法律律的⾏行行为例例15:警察依据《刑事诉讼法》逮捕了了犯罪嫌疑⼈人⼄乙。
甲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2执⾏行行命令的⾏行行为例例16:警察甲根据上级的命令击毙即将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嫌疑⼈人⼄乙。
甲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正当化事由概述3正当业务的⾏行行为例例17:医⽣生甲为了了挽救病⼈人⼄乙的⽣生命,为其进⾏行行了了截肢⼿手术。
甲不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4经权利利⼈人承诺的⾏行行为例例18:20岁的⼥女女孩⼄乙去⻅见⽹网友甲,⾃自愿和甲发⽣生性关系。
甲不不构成强奸罪。
5⾃自救⾏行行为例例19:甲在街上⻅见到10天前诈骗⾃自⼰己5万元的⼄乙,即强⾏行行拦住⼄乙,并和朋友将⼄乙关在⾃自已的店⾥里里,然后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来处理理。
甲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雅群法硕提示:正当防卫也是⾃自救⾏行行为,它和⾃自救⾏行行为的区别是它是在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行时,为了了制⽌止不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救⾏行行为是在不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后,为了了恢复权益⽽而实施的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了使公共利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利免受正在进⾏行行的不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采取的合理理的防卫⾏行行为。
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不法侵害的⾏行行为(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意外事件)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行的不不法侵害(事前防卫;事后防卫)A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不法侵害⾏行行为开始,但在不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紧迫,明显,待其着⼿手实施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可以适当提前。
法硕非法学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防卫过当
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危机人身的暴力犯 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的算正当防卫
概念
在利益发生危险时采取的牺牲小利益维护大利益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主观条件 有危险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 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不得已情况实施 损害的是侵害人以外第三者的利益 小于 职务有要求的不行,比如警察消防员 比如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袭击,饥饿,生理疾患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成立条件
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侵害人被制服,自 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等
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互殴,防卫挑拨偶然防 卫不算 对象条件:针对的是加害人,比如甲打你,你打甲儿子来 威胁甲的防卫不算 限度条件:大于等于小于
正当防卫
概念:太过 成立条件:符合上边4 个 定罪 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过失犯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 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重伤以上后果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没有危害性,因而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概念
分类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 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
超法律的正当化事由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只针对人的行为,动物不算,人驱使动物算 假象侵犯,定过失或意外 开始的时间:开始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比如入室抢 劫,入室的时候就可以防卫了
紧急避险
成立要件
限制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例外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4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4(总分6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甲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抢夺罪D. 过失致人死亡罪2. 甲制服不法侵害人后,为泄愤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故意犯罪D. 自救行为3. 下列关于紧急避险说法错误的是( )A. 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B. 紧急避险是每个公民的权利C. 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D. 紧急避险在合法权益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4.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
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
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
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B. 构成故意伤害罪C.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D. 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5.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的是( )A. 基本犯B. 未遂犯C. 结果加重犯D. 预备犯6. 甲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邻居乙(乙造成轻微伤),于是说:“不好意思,认错人了。
”并赔偿乙100元钱,让乙赶快离开,自己继续等待下一行人。
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 抢劫罪(既遂)B. 抢劫罪(中止)C. 故意伤害罪(既遂)D. 抢劫罪(预备)7. 甲开枪杀害其妻子,开了两枪后,看到妻子痛苦万分,又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生还,但造成终身残疾。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正当行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正当行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7. 填空题8.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
A.不法侵害已经开始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不法侵害尚未结束D.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施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D,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和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施。
因为不加仔细甄别,它们二者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容易混淆。
知识模块:正当行为2.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
A.不法侵害行为B.已经着手的不法侵害行为C.第三者D.不法侵害者本人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正当行为3.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不符合时间条件要求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事前防卫B.事后防卫C.防卫不适时D.防卫过当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正当行为4.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可以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B,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可以与应当如不加仔细甄别,有时容易混淆。
知识模块:正当行为5.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是()。
A.为了保护合法利益B.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C.防卫行为没有造成损害D.有不法侵害行为人存在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正当行为6.某甲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误将前来制止不法侵害的公安人员当成犯罪分子的同伙加以伤害。
甲的行为属于()。
A.假想防卫B.防卫挑拨C.防卫不适时D.防卫过当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正当行为7.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A.可以大于B.不能明显小于C.可以等于D.必须小于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正当行为8.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之一是()。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论
刑法中正当化⾏为初论刑法中正當化⾏为,⼀直都是⼀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如“⼀张普罗透斯似的⾯孔,变幻⽆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貌。
”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
所以,⾯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今还未形成统⼀的刑法概念——“正当化⾏为”,⾸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这⽆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为的刑事⽴法,推动正当化⾏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为的理论界定 ⼀般认为,⼤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利多⽤“正当化原因”⼀词;俄罗斯以“排除⾏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
⽽“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
我国⼤陆对于正当化⾏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为、犯罪构成的⾮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先⾄少必须要研究⼤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概念对⽐。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
它将⼀个整体的⾏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要件。
⽽我国⼤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为主体(只含“⾃然⼈与法⼈”及“特定⾝份”之内容,⽆责任能⼒评价) ⾏为客体(结果犯/⾏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为(核⼼.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为时间、地点、实施⽅法或⼿段) ⾏为状况(⾏为时的特别情状) ⾏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为主体特定⾝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份 ⾏为客体——犯罪对象 ⾏为、⾏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内进⾏考察)——排除犯罪性⾏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内,但在对⾏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程度上的差别。
刑法总论第九章 正当化行为-精选文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正当化行为
正当化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化行为
第一节 正当化行为概述
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正当化行为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三、正当化行为的类型
正当化事由
正 当 业 务 行 为 被推 害定 人的 承承 诺诺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1.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 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 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2.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 对过失行为 5. 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 6. 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 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 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 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 亡罪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一)定义 (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意图条件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人;意图:防卫
起因条件
一般 正当 防卫 无过 当 防卫
防卫限度
一般的不法侵害,包括除严重 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外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制止 的其他可防卫犯罪、可防卫的 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 一般违法行为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害人伤亡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四章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该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
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
甲的行为成立()。
[2017年真题]A.事前防卫B.假想防卫C.正当防卫D.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要求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ACD三项,男子与女子是夫妻关系,男子正在阻止女子回娘家,不是不法侵害;而事前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都要求不法侵害真实存在。
B项,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
本题中,男子没有不法侵害女子,但是甲误认为男子欲行不轨,所以对男子采取“防卫”行为,用砖头将男子打伤,甲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2.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
甲的行为属于()。
[2016年真题]A.事先防卫B.正当防卫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甲在自家设立防盗装置后,遇到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的不法侵害,该装置对张某的不法侵害发挥了制止的作用,造成张某轻伤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
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
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
乙的行为属于()[2011年真题]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硕刑法】正当化事由整理
【法硕刑法】正当化事由整理●正当化事由概述●正当化事由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种类●理论上的正当化是事由(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承诺的范围●要求被害人对承诺的反映有处分权限,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对国家反应、社会反应与他人反应的承诺无效。
●财产、自由、名誉可以无限度承诺。
●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重伤及死亡不能承诺。
●通过合法途径捐献人体器官一般会出现重伤结果,但这种承诺有效。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故精神病人、幼儿的承诺无效。
●未满14周岁的人无权承诺性权利。
即使征得不满14周岁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
●未满18周岁的人无权处分身体器官。
即使征得不满18周岁的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之后,●承诺的意思●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或者玩笑作出的承诺均无效。
●如果仅是动机错误,承诺有效,行为人无罪;●如果受骗作出承诺,承诺无效,行为人有罪。
●承诺的时间●事后承诺无效●以最新承诺为准。
●自救行为●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貌似犯罪,本身无罪)●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青海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现实性●不法性(正对不正)●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侵害性●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如果不法侵害上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紧迫状态时,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属于事前防卫。
司考刑法讲义:其他正当化事由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法律|教育希望通过整理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讲义的⽅式,能够帮助⼴⼤考⽣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讲义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其他正当化事由 1、依法执⾏命令的⾏为 如根据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的⾏为(尽管该嫌疑⼈可能是上级的蓄意陷害);法警将死刑犯执⾏死刑的⾏为等等。
但是,依法被执⾏的“命令”应符合通常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并不明显违背法律。
2、正当业务的⾏为 基于从事合法的职务、业务等活动实施的⾏为。
例如:对病⼈实施必要的截肢等治疗⼿术⾏为;体育⽐赛中导致对⽅受伤但并未恶意犯规的等。
3、经权利⼈的⾏为 根据权利⼈的请求、许可实施的侵害权利的⾏为免责。
但应具备如下条件:⼀是权利⼈有权处分该权利;⼆是权利⼈有完全的责任能⼒;三是权利⼈处分权利出于真实意愿⽽⾮强迫、欺诈等情况;四是经所实施的⾏为本⾝不违背法律规定;五是所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所的范围。
4、⾃救⾏为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来不及得到国家公权⼒救济⽽依靠⾃⼰的⼒量及时恢复权益的⾏为。
如被害⼈发现⾃⼰被偷盗的珍贵⽂物,以适当⽅式保持占有的⾏为。
5、⾃损⾏为 ⾃损⾏为不得侵害他⼈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
【相关例题】 下列关于有关排除犯罪性的事由,说法正确的是:() A 聋哑⼈甲在狩猎时,误将前⽅弯腰采药者丙当作野兽正在瞄准即将射击;与甲⼀同狩猎、处在甲⾝后较远的⼄发现了聋哑⼈的⾏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丙的⽣命。
⼄的⾏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属于正当防卫。
B 因甲举报⼄丙的抢劫⾏为,⼄丙被定罪处罚。
⼄丙出狱后对甲怀恨在⼼,扬⾔报复。
⼀⽇甲在⼤街上偶遇⼄丙等⼈,⽴即遭其⽆端殴打,并被⼄⽤刮⼑刺中胳膊。
甲急忙夺路跑⾛,眼看追不上甲时,⼄突然⾼呼:“抓⼩偷!”。
路⼈丁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
甲⼀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丁某,得以脱⾝。
甲的⾏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C 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这种犯罪⼀旦着⼿实⾏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总论九章 正当化行为
1.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 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 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2.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 对过失行为 5. 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 6. 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 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 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 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 亡罪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3. 不符合时间条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 (1)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 进行“防卫”的,分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 (2)性质: A 故意犯罪: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束 B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时间 C 意外事件:客观情况使防卫人不可能预见
4. 案例:董玉环打死其子案
三、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
(一)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非阻却一切违法性(拐卖儿童罪),只阻却以违 反被害者意志为前提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 承诺的构成条件: (1)承诺者对承诺事项具有处分权限 (2)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3)真实意思表示 (4)现实的承诺 (5)行为实施前承诺 (6)不得超越承诺范围 2. 基于错误的承诺 (1)因承诺动机错误的承诺,有效 (2)因受骗而对承诺起关键作用的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二)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按常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 后当然会承诺,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 参照答案: ❖ (4) 保安员旳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负刑事
责任;
❖ 问题:下列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负刑 事责任?
❖ (5) 某甲在回家途中被一持刀男子乙拦住,乙要 甲交出所带钱物,甲不从。于是乙持刀向甲冲过 来,甲奋起对抗,扭打中甲抢过刀向乙刺了一刀, 乙被刺后伤重不治。
在渔船存在翻沉旳危险情况下,王甲持砍刀砍钢 缆绳未果,又登上该航标船将钢缆绳解开后驾船驶 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旳航标船顺江漂流至下游 两公里旳锦滩回水沱。17时许,重庆航道局木洞航 标站接到群众报案后,巡查到漂流旳航标船,并于 当日18时许将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 币1555.50元。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王甲抓 获归案。
❖避险认识:正当权利正在发生危险 ❖避险意图:保护正当权利免受危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对象条件
❖ 避险行为损害旳是危险起源之外旳别人或 者财产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不得已
❖采用避险行为是保护某种正当权益免受 危险旳唯一选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程度条件
❖不能超出必要程度造成不应有旳损害: 即损害旳利益应该不大于保护旳利益
❖二、正当防卫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旳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采用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旳措施,阻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程 度造成重大损害旳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起因条件
❖ 必须有实际旳不法侵害存在 ❖ 不法侵害旳范围? ❖ 是否涉及一般违法行为? ❖ 假想防卫及其处断原则 ❖ 假想防卫旳种类:无侵害、无不法侵害、对象错误
法律硕士大纲及刑法新增知识点(第46章)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 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的区别。
二、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概念;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 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 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法律硕士大纲及刑法新增知识点(第 46 章)
为方便考生复习,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 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复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Hale Waihona Puke 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特殊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章 正当化行为
•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条件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主观条件
否则为 假想防卫 防卫不适时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等
处理 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具体处理 具体的故意 犯罪处理
说明
有现实的不法 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保护合法权益
对象条件
假想防卫、 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
• (一)概念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 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避险意图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合法权益 发生了现实危险 。
•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 自然的力量 • 动物的侵袭 • 人的危害行为 • 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 防卫不适时: • 1)事先防卫 • 2)事后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 害人本人
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 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 。
• 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能否 进行正当防卫?
•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 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 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 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 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 来处理。
• 甲在公共汔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 车门处离去。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 随即追上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 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摇 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 亡。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 某甲与某乙有隙,甲伺机报复,一天晚上 甲怀揣一把匕首来到乙路过处,将乙拦住, 不让通过。甲还恶语相加,对乙肆意侮辱。 乙愤怒之极,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向甲头 部砸去。甲边躲边说:“这次是你先动手 的!”然后掏出匕首向乙刺去,刺中乙腿部, 致乙轻伤。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六章 正当化行为
第六章正当化的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行为在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实质上确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特征:㈠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㈡主观上:目的正当三、正当化行为的种类㈠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㈡刑法未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1、依照法令的行为2、执行命令的行为3、正当的业务行为4、自救行为5、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20条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㈠起因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1、何谓不法侵害?①理论界的几种观点②通说: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侵害行为。
暴力性的、积极进攻性的、破坏性较大的侵害行为。
2、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能实施正当防卫?不包括:(1)轻微违法行为(2)非暴力的不法行为(3)不作为(4)合法行为A、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命令的行为。
B、扭送、追捕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在逃犯人的行为C、正当防卫行为D、紧急避险行为3、与“不法侵害”有关的几个问题(1)对动物的侵袭A 反击来自野生动物的自发性攻击而致使动物死伤的,除非该动物系国家法律明文保护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性质外,一般不作法律上的定性。
B 反击来自与不法侵害人的驱使而致使动物于死伤的:(A)如果动物系不法侵害人所有,则反击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B)如果动物系第三人合法所有,则反击行为以紧急避险论(2)对精神病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A 如果知道,不宜直接反击,可以紧急避险,迫不得已可以选择正当防卫B 如果不知道,可以直接防卫㈡时机条件:必须对实际存在的、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1、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不法侵害,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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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八正当化行为一、正当防卫——国家保护合法权益的公权力的补充1、成立条件1) 防卫:① 起因条件,要有不法侵害。
②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③ 对象条件,防卫措施只能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
2) 正当:① 主观条件,主观目的要具有正当性。
② 限度条件,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不能超过这个限度。
2、起因条件:不法侵害1) 客观性——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想象的。
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但自以为有,是假想防卫,结合具体个案,看是否应当预见,应当的,是过失犯罪;不应当的,是意外事件。
2) 不法侵害的起因,既可以是违法侵害,也可以是犯罪侵害,只要是一个不法的侵害,并且事实上存在,就足矣。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 起点:已经开始。
一般以实行为标准。
如,甲为炸死乙制作炸药,是预备阶段,但未实行,不能正当防卫。
甲瞄准乙,子弹已经上膛,准备扣动扳机,不是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构成要件中法律规定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杀人,而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个行为应当产生死亡结果。
只是瞄准,永远不扣动扳机,不会剥夺他人生命,瞄准不是一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创造条件,只是一个预备行为。
但如果等到实行再防卫,就晚了。
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是以实行为标准,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实行(没有实行就没进入实行阶段),但如果不防卫,合法权益遭受的危险迫在眉睫,故可以防卫。
2) 预先安装防卫设施,如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且其正在实行不法侵害的,是正当防卫;如伤到其他人,是防卫不适时。
3) 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四种情况① 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② 不法侵害虽然没有既遂,还在实行过程中,但不法侵害人已经被防卫人制止,丧失了进一步侵害的能力。
③ 虽然不法侵害人没有丧失侵害能力,但其自行中止了不法侵害。
④ 正当防卫的价值在于要让不法侵害得到制止,不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虽然造成了,但是如果当时防卫可以挽回损失的话,也可以防卫。
因此,要具备造成的损失可以当场挽回的条件。
财物的损失可以当场挽回,人身损害则不可以。
4) 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防卫是防卫不适时,前者是事先防卫,后者是事后防卫,看构成何罪就定何罪,何罪都不构成的,无罪。
4、对象条件:防卫措施只能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1) 要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一般是人身,也可以是其财物。
如,甲唆使狗咬乙,如果是甲所有的狗,则狗是甲实施人身不法侵害的工具,乙打死狗的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甲本人,是正当防卫。
如果狗不是甲的,而是丙寄养在甲处的,乙打死狗是损害无辜第三者,是避险的性质,再看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紧急避险。
如果是野狗,属于国家财产,也是无辜第三者,也是避险,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
2) 在共同犯罪中,针对实行犯以外的其他共犯,如教唆犯,也可以采取防卫行为。
但自以为是共犯,实际上不是的,是假想防卫,看是否应当预见,应当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的,是意外事件。
5、主观条件: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1) 防卫挑拨——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防卫,但事实上是行为人挑拨、挑衅他人主动来加害自己,然后以防卫为名,行预谋的加害之实,不是正当防卫,主管不具有正当性,是故意犯罪,构成何罪按何罪论处。
2) 斗殴——双方都只有加害的意图,而没有防卫的意图。
故在斗殴中任何一方都没有防卫权。
如果一方停止斗殴,向对方讲和,另一方趁机继续侵害的,由于一方已经取消了加害意图,因此有防卫权,可以防卫。
3) 偶然防卫——行为人在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作用,因此客观上有起因条件,有对象条件,有时间条件,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正当目的。
如,甲闯入乙家,看见乙男与丙女抱在一起,开枪打死乙,事实上,乙正欲强奸丙。
乙对丙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甲的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乙,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乙对丙的不法侵害、保护丙的合法权益的效果,但甲主观上无此目的,是偶然防卫,甲仍然是故意杀人罪,因为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没有防卫的意图。
6、限度条件——三种理论1) 基本相适应说——防卫行为要跟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不法侵害如果得逞所造成的结果相适应,如果不相适应,是过当。
——太窄2) 必要说——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也就是能制服住不法侵害行为,用何种方式、手段,都是正当的。
——太宽3) 折中说——以必要说为基础,即首先要让防卫能产生防卫的作用,以能制服不法侵害为基准。
其次,在能够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证防卫作用的基础之上,要给防卫人以限制,即以基本相适应说为限制,不能远远超过。
如,在轻伤害中,可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有轻伤害、重伤害、死亡等,都是必要的,但要有限度,则只剩下轻伤害和种伤害。
《刑法》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7、防卫过当1) 防卫——主观上动机是为了防卫2) 过当——客观上表现为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3) 客观方面——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4) 主观方面——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因为防卫过当是建立在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上的,行为人不是追求过当的结果,而是追求防卫的效果。
可以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5) 是否过当要整体评价,不可能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或故意犯罪。
认定是防卫过当,则整个都是防卫过当,前面不可能有过正当防卫。
6)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1、起因条件1) 要有危险,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是假想避险,应当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2) 精神病人的加害不是不法侵害,而是危险原因的一种。
精神病人持刀砍人,打伤精神病人,并未过限,因为要保护的是生命权,损害的是健康权,要保护的法益大于所侵害的法益,是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标准和正当防卫一样。
危险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的避险都是避险不适时,前者是事先避险,后者是事后避险。
构成何罪按何罪论处,不构成任何罪的,看是否违反治安处罚法,如果也不违反则是民事侵权。
3、对象条件——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与防卫的区别)。
危险的来源有四种:人的不法侵害、动物袭击、人的生理病理原因作用下的行为、自然力。
只有危险来自人的不法侵害时,才会针对无辜的第三者。
其他情况下,没有第三者。
人的生理病理原因作用下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
在后三种情况下,只有本人的哈法权益和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没有第三人。
4、限制条件——由对象是无辜者所决定,避险必须是不得以而为之,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危险,既保全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则不能采取损害无辜者合法权益的避险,可以逃跑、隐藏等。
但是在正当防卫中,既可以逃跑、隐藏,也可以采取防卫措施,来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法侵害实施现场,针对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1) 第三人是共犯,行为人对此明知的,是防卫。
2) 第三人不是共犯,但行为人误认为其是共犯,是假想防卫。
3) 行为人明知第三人不是共犯,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损害第三人,说明有避险意图,是避险行为。
4) 行为人明知第三人不是共犯,也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是为了报复泄愤,是故意支配之下的不法侵害行为,构成何罪按何罪论处,不构成任何罪的,按治安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
5、主观条件——要有避险意图,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危险的损害。
避险挑拨、偶然避险,和防卫的标准一样。
6、限度条件——避险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害。
2) 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
3) 如果损害了大于或等于要保护利益的利益,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1、联系:1) 起因都要有危险。
(防卫要有人的不法侵害,也是一种危险)2) 防卫和避险都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只有在公力来不及救济时,才允许私力救济。
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公力都来不及救济。
3) 行为目的相同,二者都在于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加害对方。
4) 行为结果相同,二者都造成了损害结果,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损害,避险造成无辜者损害。
2、区别:1) 危险的来源不同——防卫的起因危险只能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避险的起因危险来源有四种:人的不法侵害、动物袭击、人的生理病理原因作用下的行为、自然力。
2) 对象不同——防卫只能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避险作用于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3) 限制条件不同——避险必须是不得以而为之,防卫不用。
4) 限度条件不同——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小于、等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而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
5) 主体条件不同——防卫的主体没有限制,但不是任何人都有避险权,如警察面对违法行为时也有防卫权,但没有避险权。
3、安乐死、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法律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1) 是否构成犯罪:只要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以犯罪论处,缺少一个要件都不构成。
如果四大要件都具备,就是犯罪。
2) 这些行为之所以单列出来,不是因为是犯罪,而是因为长的很像犯罪,很容易当成是犯罪。
这些行为在客观方面完全具备某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如都是在砍一个人,可能是杀人、伤害、防卫。
不是犯罪是因为主观方面没有罪过,如安乐死,同样是病人痛不欲生,真诚地请医生结束其生命,如果医生是出于解除患者痛苦的目的为其实施安乐死,不是犯罪。
而如果医生是出于杀害患者的目的为其实施安乐死,与偶然防卫意思相近,是在客观上达到了患者安乐死的效果,但主观上是故意杀人,按故意杀人罪。
3) 安乐死:是身体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不是精神,且身患绝症,要由医生来实施。
尊严死是消极地去除维持生命的装置,不予救助。
狭义的安乐死是指积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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