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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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化行为

八正当化行为

一、正当防卫——国家保护合法权益的公权力的补充

1、成立条件

1) 防卫:

① 起因条件,要有不法侵害。

②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③ 对象条件,防卫措施只能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

2) 正当:

① 主观条件,主观目的要具有正当性。

② 限度条件,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不能超过这个限度。

2、起因条件:不法侵害

1) 客观性——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想象的。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但自以为有,是假想防卫,结合具体个案,看是否应当预见,应当的,是过失犯罪;不应当的,是意外事件。

2) 不法侵害的起因,既可以是违法侵害,也可以是犯罪侵害,只要是一个不法的侵害,并且事实上存在,就足矣。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1) 起点:已经开始。一般以实行为标准。如,甲为炸死乙制作炸药,是预备阶段,但未实行,不能正当防卫。甲瞄准乙,子弹已经上膛,准备扣动扳机,不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构成要件中法律规定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杀人,而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个行为应当产生死亡结果。只是瞄准,永远不扣动扳机,不会剥夺他人生命,瞄准不是一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是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创造条件,只是

一个预备行为。但如果等到实行再防卫,就晚了。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是以实行为标准,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实行(没有实行就没进入实行阶段),但如果不防卫,合法权益遭受的危险迫在眉睫,故可以防卫。

2) 预先安装防卫设施,如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且其正在实行不法侵害的,是正当防卫;如伤到其他人,是防卫不适时。

3) 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四种情况

① 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② 不法侵害虽然没有既遂,还在实行过程中,但不法侵害人已经被防卫人制止,丧失了进一步侵害的能力。

③ 虽然不法侵害人没有丧失侵害能力,但其自行中止了不法侵害。

④ 正当防卫的价值在于要让不法侵害得到制止,不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虽然造成了,但是如果当时防卫可以挽回损失的话,也可以防卫。因此,要具备造成的损失可以当场挽回的条件。财物的损失可以当场挽回,人身损害则不可以。

4) 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防卫是防卫不适时,前者是事先防卫,后者是事后防卫,看构成何罪就定何罪,何罪都不构成的,无罪。

4、对象条件:防卫措施只能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

1) 要作用于不法侵害者本人,一般是人身,也可以是其财物。如,甲唆使狗咬乙,如果是甲所有的狗,则狗是甲实施人身不法侵害的工具,乙打死狗的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甲本人,是正当防卫。如果狗不是甲的,而是丙寄养在甲处的,乙打死狗是损害无辜第三者,是避险的性质,再看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如果是野狗,属于国家财产,也是无辜第三者,也是避险,看是否符合紧急避险。

2) 在共同犯罪中,针对实行犯以外的其他共犯,如教唆犯,也可以采取防卫行为。但自以为是共犯,实际上不是的,是假想防卫,看是否应当预见,应当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的,是意外事件。

5、主观条件: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

1) 防卫挑拨——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防卫,但事实上是行为人挑拨、挑衅他人主动来加害自己,然后以防卫为名,行预谋的加害之实,不是正当防卫,主管不具有正当性,是故意犯罪,构成何罪按何罪论处。

2) 斗殴——双方都只有加害的意图,而没有防卫的意图。故在斗殴中任何一方都没有防卫权。如果一方停止斗殴,向对方讲和,另一方趁机继续侵害的,由于一方已经取消了加害意图,因此有防卫权,可以防卫。

3) 偶然防卫——行为人在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作用,因此客观上有起因条件,有对象条件,有时间条件,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正当目的。如,甲闯入乙家,看见乙男与丙女抱在一起,开枪打死乙,事实上,乙正欲强奸丙。乙对丙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甲的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乙,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乙对丙的不法侵害、保护丙的合法权益的效果,但甲主观上无此目的,是偶然防卫,甲仍然是故意杀人罪,因为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没有防卫的意图。

6、限度条件——三种理论

1) 基本相适应说——防卫行为要跟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不法侵害如果得逞所造成的结果相适应,如果不相适应,是过当。——太窄

2) 必要说——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也就是能制服住不法侵害行为,用何种方式、手段,都是正当的。——太宽

3) 折中说——以必要说为基础,即首先要让防卫能产生防卫的作用,以能制服不法侵害为基准。其次,在能够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证防卫作用的基础之上,要给防卫人以限制,即以基本相适应说为限制,不能远远超过。如,在轻伤害中,可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有轻伤害、重伤害、死亡等,都是必要的,但要有限度,则只剩下轻伤害和种伤害。《刑法》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7、防卫过当

1) 防卫——主观上动机是为了防卫

2) 过当——客观上表现为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3) 客观方面——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4) 主观方面——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因为防卫过当是建立在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上的,行为人不是追求过当的结果,而是追求防卫的效果。可以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5) 是否过当要整体评价,不可能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或故意犯罪。认定是防卫过当,则整个都是防卫过当,前面不可能有过正当防卫。

6)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

1) 要有危险,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是假想避险,应当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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