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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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
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计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
期问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
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
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
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
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退役不褪色退伍不退志江西省金宝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总投资6000万元,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分为创业培训区、初创孵化区、小创扶持区,并配有会议室、培训室、共享直播间、创业书屋等免费公共空间。

基地着力为退役军人打造创业就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创业申请、注册代办、法律护航、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系列服务,并积极协助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基地实行场地、设备、水电、空调、物业、宽带网络等全免费的扶持政策。

通过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化服务,帮助广大退役军人实现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自主就业创业!1就业优惠政策1.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2.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6.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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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一字﹝2001﹞12号
【发文日期】2001-03-13
【实施时间】2001-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月20日国税发[2001]11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3月13日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对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管理问题比照区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
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一字[2000]072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3月13日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1、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入伍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转业士官按入伍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家补助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3、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4、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户籍手续。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原地无直系亲属的,经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跨省和跨市、州落户的,由省安置工作机构办理;跨县落户的,由市、州安置工作机构办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课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课件
●留存备查资料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 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第 一 节/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1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基本 内容
财税〔2019〕21号: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文件附
件)。
第一节/
04 其他军人相关税收优惠
18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留存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为: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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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及优惠内容

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开店有何优惠政策?省民政厅: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3年内免交5类行政事业性费用。

同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作者:日期:10-01-09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

具体手续如下: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

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

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

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2002年8月10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土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土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同一县或同一区域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土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土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一)安置保障金来源:1.各级财政拨款;2.依照有关规定向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用途:1.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2.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工作业务开支。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安置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一)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二)安置工作机构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安置工作机构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填发《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回入伍地办理落户手续。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临州府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临州府发〔2009〕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甘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改革安置办法,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政策,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一)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时间从2009年起,对新入伍的城镇士兵退役或转业后,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政策。

(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范围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范围是指,符合在我州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转业士官。

(三)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办理程序城镇退役士兵向州、县(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夏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并签订《临夏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州、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同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每人补助2万元;服役满一期、二期的城镇转业士官,每人补助3万元。

(五)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资金来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所需经费,由州、县(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列支。

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补助经费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县(市)财政列支,其中退役士兵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州直单位工作的,安置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标 签】城镇退役士兵,营改增,税收优惠【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石河子税务局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日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2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包括:(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二)城镇复员士官;(三)转业士官;(四)政策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扶持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具体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指导和介绍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自谋职业,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提高就业技能,指导、介绍就业。

第五条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与重点安置相结合制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并对重点对象实行安置就业。

第六条下列城镇退役士兵为重点安置对象:(一)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三)转业士官。

上述重点安置对象,在考虑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也可实行重点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

一次性经济补助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有关单位发给经济补助金,市财政负责50%补助金,其余50%由各镇(区)、入伍前所在单位负责。

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的士官和义务兵的自谋职业工作。

第三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金。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金从下列渠道筹集:(一)中、省下拨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配套资金。

(三)有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安置金。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

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21
•【字号】周政办〔2015〕99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周政办〔2015〕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周发〔2011〕11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标准是服现役满2年补助36000元,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4800元。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文件精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
1.5-
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当地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20%增发”。

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政策要求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市统计局核算,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39463元。

为维护退
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为服现役满2年补助6万元,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补助7892元。

此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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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支持,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由退役士兵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核报,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置窗口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对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年审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市场管理费。

5.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九)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的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二)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以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
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十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银发〔2003〕179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户籍
(十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年03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03月1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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