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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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沪税地〔1989〕124号1989.11.23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的通知沪税地〔1989〕121号1989.11.283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18号1991.11.25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1993.6.26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1993.12.29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94号1994.5.13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1994.6.248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8号1994.7.49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沪税外〔1994〕84号1994.8.1310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政二〔1995〕17号1995.3.2711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45号1995.7.2812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8号1995.9.181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国税流〔1995〕64号1995.11.31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76号1995.11.29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6〕65号1996.8.1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80号1996.10.101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98号1996.12.2518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1997〕64号1997.9.1819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63号1997.12.220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80号1998.1.52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19号1998.3.922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56号1998.6.823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60号1998.9.92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98号1998.11.625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49号1999.5.102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7号1999.9.1627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38号1999.9.232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0〕3号2000.1.10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80号2000.10.313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207号2000.12.263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35号2001.5.93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19号2001.6.143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11号2001.7.203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612号2001.12.123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596号2001.12.213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2〕8号2002.4.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沪国税流37问题的批复〔2002〕68号2002.7.163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2〕139号2002.10.183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19号2003.10.304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52号2004.1.541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沪地税稽〔2004〕2号2004.6.164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85号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 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 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各砖瓦粘土企业:为了加强本市采矿企业开采粘土资源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取土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最大限度地减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维护良好的粘土资源开采管理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甲方(粘土资源提供方):乙方(粘土资源利用方):采矿许可证编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粘土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就开发利用粘土资源,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镇村组的地块长米、宽米、高米,累计立方米的粘土资源(附图),提供乙方开采取土,用于制作砖瓦。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划定的面积、深度(地面标高不得低于米)的要求,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开采上述地块的粘土资源:并于年月日完成该地块的土地平整还耕工作。

三、乙方在开采上述地块粘土资源中,必须提留表层熟土米,土地平整还耕时还覆于被开采地块的表层,还耕工作必须做到地面基本平整。

四、协议一经签定,由甲方负责向粘土资源所在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经核准后于十日内,由乙方向甲方预缴土地平整还耕保证金每亩500元。

五、乙方在粘土资源开采和土地平整还耕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要求验收通知后,应于15日内召集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和粘土资源所在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即退还土地平整还耕保证金;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抵扣乙方部分或全部土地平整还耕保证金。

六、相关费用的付款方式、期限或其他:七、本协议自粘土资源所在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备案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沪国税流〔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1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沪规土资矿规〔2015〕30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矿规〔2015〕307号各地质勘查单位、矿泉水企业、储量评审机构:《上海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管理,规范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储量认定、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遵守本规定。

矿泉水资源勘查和储量认定第三条本市矿泉水资源探矿权出让,应通过招标、拍买、挂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矿泉水资源探矿权的竞得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并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勘查登记。

第五条申请勘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勘查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已有地下水井的,应包括凿井可行性论证报告、成井报告书;(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本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探矿权成交的确认文件;(七)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登记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6〕6号1996.2.14第十二条中“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税率为5%”、第十一、十三、十四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市政府决定对粘土㊁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现制定实施规定如下:一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二㊁本市对粘土㊁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粘土适用税率为3元/立方米;开采矿泉水生产桶装或瓶装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7元/吨;开采矿泉水生产啤酒的,适用税率为4元/吨.三㊁本市粘土㊁矿泉水资源税收入,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四㊁本市粘土㊁矿泉水资源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五㊁市财政㊁税务㊁规划国土资源㊁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推进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㊁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六㊁本实施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7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2016年7月29日)沪府发 2016 55号各区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战略举措,是解决经济发展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的必然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上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㊁经济转型升级,打好改革攻坚战,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本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㊁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㊁四中㊁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㊁协调㊁绿色㊁开放㊁共享的发展理念,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扩大开放,勇于创新,紧紧围绕提升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上海自贸试验区 )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科创中心 )的国家战略实施,坚定不移㊁有力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要素优化配置和自由流动,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着力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和生态环境需要,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二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重要平台,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建立健全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㊁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规范,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好改革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一)深化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创新.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外商投资服务和监管体系,营造透明㊁规范㊁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积极争取扩大服务业开放,推动金融㊁教育㊁文化㊁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将利用外资与转方式㊁调结构相结合,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㊁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健全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支持政策,加快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㊁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二)深化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进一步创新贸易监管制度,不断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拓展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功能,扩大进出口申报㊁运输工具申报㊁支付结算㊁企业资质㊁贸易许可等业务覆盖范围,提高企业申报效率.扩大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和各类新兴业态的发展需求,逐步增加试点类型.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口岸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㊁监管互认㊁执法互助,扩大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集成效应.深化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打造一批强辐射㊁高能级的市场和平台.(三)加快形成国际产能合作新机制.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把产品输出㊁产业输出与资本输出相结合,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优化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探索建立上海国际产能合作服务平台,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全面参与国家 一带一路 战略,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工程总承包,推动产品㊁装备㊁技术㊁标准和服务 走出去 .优化投资贸易促进支持服务体系,为各类企业 走出去 提供高效专业服务.三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实施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着力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不断破解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制度瓶颈,推动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加快建设科创中心.(四)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㊁技术产权交易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协同的制度,确立企业㊁高校㊁科研机构在技术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下放科技成果管理㊁使用和处置权,突破对外投资㊁成果定价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瓶颈.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机制.培育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平台,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推进知识产权 三合一 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制度.(五)实施激发市场创新动力的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尊重知识㊁尊重创新㊁让创新主体获益的创新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创新业绩考核㊁长期激励和职务晋升制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完善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和股权激励制度.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加强和改进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国有创投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推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六)健全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投入制度.强化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投入动力的制度.健全创新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发挥金融财税政策对科技创新投入的放大作用.推动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创新的支持,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探索实施债券和股权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模式.加快发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科技创新板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挂牌.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统筹联动机制,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七)完善积极灵活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加大松绑放权力度,建立健全集聚人才㊁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为各类人才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完善海内外人才引进制度,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㊁出入境等便利服务试点.完善户籍和居住证积分制度,突出人才业绩㊁实际贡献㊁薪酬水平等市场评价标准,加大对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倾斜力度.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科研人才在科研院校与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改革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四㊁多措并举降成本,着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主动适应上海经济转型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切实加强统筹,抓住关键,通过落实结构性减税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㊁调整优化社保费率㊁降低能源资源成本等举措,分类分步精准施策,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八)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 营改增 ,减少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㊁物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实施非资源类和非补偿类收费项目取消㊁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进一步缩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优化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和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九)调整优化社保费率.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调整优化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结构,降低费率水平,适时调整缴费基数.着眼长远发展,探索建立社保基金可持续发展机制.(十)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有序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促进资源高效配置㊁合理利用.稳妥推进电力㊁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实施煤电价格㊁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规制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调查,逐步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五㊁加快政府管理制度创新,着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破除制约生产要素自由流动㊁优化配置的制度性瓶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力推进 简政放权㊁放管结合㊁优化服务 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十一)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关联审批事项实行全链条联动改革.全面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使各类社会资本可以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深化 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通过取消审批㊁审批改备案㊁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分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证的透明度㊁便利化和可预期性,切实解决企业办证难问题.(十二)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企业投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积极推进民间投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 P 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改善间接融资结构,拓展保险㊁社保基金等机构资金的投资渠道.推进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决策和审批行为.(十三)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㊁部门监管协同㊁诚信自律结合㊁行业社会共治㊁风险预警及时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㊁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推广 双告知 双随机 抽查制度,建立跨部门㊁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逐步建立全覆盖㊁分领域㊁强协同㊁高效率的行业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十四)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快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推动网上政务大厅与各类实体政务大厅有效联动㊁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一体化.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㊁标准化㊁规范化.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有序开放,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深化无纸化及移动办公应用,推动电子证照㊁电子印章㊁电子档案以及对外审批㊁服务与监管等方面的无纸化应用,拓展移动互联技术在行政办公㊁执法监管㊁公共服务的应用范围.六㊁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着力扩大有效供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新的有效供给引领消费结构升级,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大力培育 四新经济 ,鼓励企业创建和提升自主品牌,不断提高品牌质量㊁产品附加值和生产效率.(十五)培育服务业优质供给.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完善服务业发展制度环境,加快发展高品质的金融㊁信息㊁专业服务㊁文化㊁环保㊁健康㊁教育培训和养老等服务业,着力形成新的消费供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文体旅等有机融合,提升文化创意㊁体育健身㊁旅游休闲㊁时尚等产业竞争力.鼓励康复医疗㊁远程医疗㊁医疗旅游等新型业态发展.构建多层次㊁多元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发展互联网教育.加快发展老年护理㊁家庭服务等产业.实施 互联网+ 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分享经济,推进平台经济㊁移动互联网㊁大数据㊁云计算㊁物联网等新兴经济加速发展.(十六)扩大制造业高端供给.积极落实 中国制造2025 战略,推进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新型制造模式,加快向高端制造㊁智能制造迈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突破一批国家亟须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㊁生物㊁高端装备等产业.实施精品创造计划,推进以增品种㊁提品质㊁创品牌为核心的 三品 战略,支持细分市场领导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发展.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强化核心基础零部件㊁先进基础工艺㊁关键基础材料㊁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军地相互支持的重点项目,增强先进技术㊁产业产品的竞争力.(十七)改造提升传统优势制造业.实施 +互联网 行动,推动设施装备智能化改造,加快生产方式向数字化㊁网络化㊁智能化㊁柔性化转变.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提速计划,以设备更新换代㊁质量品牌提升㊁智能制造应用㊁绿色升级改造和服务型制造为重点,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㊁新设备㊁新工艺㊁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加快向价值链高端转型.推动汽车产业向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升级,船舶产业向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升级,钢铁㊁石化产业向新材料领域延伸产业链.(十八)大力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调整淘汰计划,统筹产业结构调整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㊁污染源防治㊁人口规模控制等因素,加快调整淘汰高耗能㊁高污染㊁高危险㊁低效益的企业㊁产品和工艺.研究梳理环保㊁能耗㊁质量㊁安全㊁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㊁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形成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合力.对限制类㊁淘汰类装置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㊁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推进实施差别化的能源价格和排污收费,促进落后产能的调整淘汰.(十九)加快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重点在调结构㊁提品质㊁促融合㊁降成本和补短板上下功夫,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㊁生产体系㊁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力.以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 宜粮则粮,宜经则经 ,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结构.大力培育以家庭农场㊁农村合作社㊁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化的多功能都市农业.(二十)提升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减量化指标挂钩机制,推进规划集中建设区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实行建设用地规模㊁开发强度双控机制,促进土地混合和空间复合利用,加强土地利用全要素㊁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推进城市有机更新,通过统筹规划㊁优化城市设计㊁创新土地利用机制等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水平.七㊁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重点,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以深化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深入推进国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各类企业不断提高产品㊁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二十一)推动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推进国资与产业联动调整,以资本为纽带推动企业纵向整合与横向联动,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加快落实 创新发展一批㊁重组整合一批㊁清理退出一批 清单,推动国有企业新增投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㊁先进制造业㊁现代服务业㊁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等领域集聚.以发展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㊁经营机制市场化.优化完善国资流动平台运营机制,加快股权运作,做好增量,盘活存量,实现资源㊁资产㊁资本㊁资金的良性循环.(二十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支持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考核㊁激励和评价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创新能力.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选择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和市场化选聘管理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差异化的薪酬分配办法.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㊁市场化选聘经营者㊁职业经理人㊁员工持股等改革试点,健全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的积极性㊁主动性和创造性.(二十三)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坚持权利平等㊁机会平等㊁规则平等,进一步废除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八㊁推进金融开放创新,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积极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加快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㊁人民币跨境使用㊁金融服务业开放,拓展跨境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二十四)深化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健全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以人民币跨境使用㊁投融资汇兑便利㊁利率市场化㊁外汇管理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创新框架体系.加快人民币产品市场建设,扩大跨境人民币融资渠道和规模,拓宽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促进人民币资金跨境双向流动.积极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贸易投资活动.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拓宽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市场的渠道,提升上海金融市场资产定价能力.(二十五)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适应构建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推动金融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积极争取新设以服务科技创新为主的民营银行,探索设立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专业证券类机构,研究开发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发起设立重点产业并购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功能.鼓励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大力发展绿色信贷㊁绿色债券㊁绿色产业基金㊁碳排放权交易等绿色金融.(二十六)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㊁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统计㊁监测体系.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惩戒力度.研究探索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新机制,加强跨部门㊁跨行业㊁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预警㊁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㊁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九㊁聚焦城乡发展一体化,着力补齐薄弱环节短板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是现阶段本市面临的最大短板.要全面落实 三倾斜一深化 ,优化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不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推动实现高水平的城乡发展一体化.(二十七)强化以水㊁大气为重点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推动城镇集中建设区和郊区集中生产点全面实现截污纳管,郊区集中居住点实现污水全收集㊁全处理,郊区分散居住点和生产点实施归并拔点,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加快燃煤电力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深化机动车船㊁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扬尘等污染控制.聚焦违法用地㊁违法建筑㊁违法经营㊁违法排污㊁违法居住等 五违 问题,滚动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基层治理㊁网格化管理等体制机制作用.(二十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实施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构建一网多模式的轨道交通体系.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扩能增效,提高既有线网运输能力.推进轨道交通网络和公交线网融合衔接,动态优化调整公交线路网络和站点布局.优化完善骨干路网结构和功能,继续完善高速公路网和国省干线公路网,提高公路网络连通度.加强区区对接道路建设,打通 断头路 ,提升路网整体通行效率和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交专用道.完善慢行交通设施,扩大和优化慢行交通空间.完善农村公路网,改善郊区居民出行条件.完善道路建设㊁运行和养护体制机制,提升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二十九)支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深化农村改革,逐步建立归属清晰㊁权责明确㊁保护严格㊁流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沪国税流[2009]47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沪国税流(98)144号、沪国税流(98)174号、沪国税流(99)82号、沪国税流(2000)208号、沪税流(2001)36号、沪税流(2001)310号、沪国税流(2002)112号、沪国税流(2002)113号文相应废止,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略)。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正文:----------------------------------------------------------------------------------------------------------------------------------------------------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加强粘土资源税征收简报

加强粘土资源税征收简报

加强粘土资源税征收简报一、资源税的纳税环节1.资源税由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2.采矿、生产增值税产品销售资源税在生产、开采销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在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与增值税相同,资源税推行一次课征制度,在生产、采矿销售(包含出口)或经营性环节交纳过资源税,以后确权的各环节均不再重复征税资源税。

3.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自用(1)纳税人采矿或者生产增值税产品,自用作已连续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传唤时不交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在洗选煤销售时,应当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改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传唤采用时不交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经营性时交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改采原矿或者自改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交纳资源税,在传唤采用时不交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精矿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改采原矿轻易加工为非增值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纳税人以自改采原矿成套(加工)后的精矿已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应当在原矿或者精矿传唤环节排序交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由于资源税推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将单独核算的自制已税原矿销售,或者将自制已税原矿传唤加工精矿产品,不须要排序交纳资源税。

纳税人同时以自改采ISEE原煤和自制已税原煤加工洗脸郝文杰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全部视作以自改采ISEE 原煤加工的洗脸郝文杰征收。

二、资源税的税率形式1.资源税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目前,对粘土、砂石仍推行从量计征,对未列出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推行从价计征居多、从量计征辅以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计征方式;其他增值税产品推行从价计征。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27
【实施日期】201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号)规定,现就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为粘土、矿泉水的销售量。

纳税人以粘土、矿泉水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行为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粘土的销售量是指纳税人开采粘土的实际销售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其核算
方法为:
以纳税人销售凭证记载数量或核算自用记载凭证的数量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3日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精神,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市政府决定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现制定实施规定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市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粘土适用税率为3元/立方米;开采矿泉水生产桶装或瓶装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7元/吨;开采矿泉水生产啤酒的,适用税率为4元/吨。

三、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收入,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四、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五、市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推进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本实施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税地[1989]3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税地[1989]3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税地[1989]38号1989年5月20日)现对征收土地使用税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沿江、河、湖、海的企业,延伸在水面上建造的码头、房屋等建筑物部分,可不作为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事业单位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过街楼房或建筑物(即房屋或建筑物在公共道路的上空)可不作为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在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房和园地上加层扩建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并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其土地使用税仍由拥有土地使用税的房管部门缴纳。

五、在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例上海展览馆内的友谊酒家),凡土地使用权属关系没有划分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土地使用权属关系已划分的,属于企事业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

六、公园、名胜古迹、文化官、俱乐部、少年宫等免税单位的对外营业场所,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这些对外营业场所在公安、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可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故一般不予减免税。

但有些区擅自决定对校办工厂、教育部门举办的第三产业等免征土地使用税,也有些区借故土地管理部门已征收公地租金而不征土地使用税,造成区与区之间在执行税收政策上的矛盾。

请有关区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严肃税收法纪予以纠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接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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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标 签】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2008﹞53号
【发文日期】2008-09-24
【实施时间】2008-09-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松江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认定资格的请示》(沪地税松
税〔2008〕5号)收悉。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8.11
•【字号】沪国税流[1995]50号
•【施行日期】1995.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50号)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九月份内安排一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受托加工单位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接受的应征消费税产品的受托加工业务有无以各种理由漏扣或少扣消费税。

对漏扣或少扣的税款一经查实,要及时补征入库。

各单位在十月十日之前,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处理意见,建议及税款查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一处。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1995)122号文(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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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
【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矿泉水,粘土,纳税申报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6-07-27
【实施时间】2016-07-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上海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
规定,现就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发〔2016〕54号)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为粘土、矿泉水的销售量。

纳税人以粘土、矿泉水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行为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粘土的销售量是指纳税人开采粘土的实际销售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其核算方法为:
以纳税人销售凭证记载数量或核算自用记载凭证的数量为依据,或采用行业通用的换算方式,以产成品的销售量来换算粘土的自用数量。

三、矿泉水的销售量是指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的实际销售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其核算方法为:
以纳税人按规定安装的矿泉水计量仪器的当期实际读数或销售凭证记载的数量为依据。

四、粘土、矿泉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粘土的应纳税额=开采粘土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矿泉水的应纳税额=开采矿泉水的销售量(或成品矿泉水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五、资源税在粘土、矿泉水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纳税人开采矿泉水连续生产矿泉水的,在自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成品矿泉水销售或自用时应缴纳资源税。

六、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用粘土、矿泉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七、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如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八、资源税纳税申报可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九、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按规定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报表。

纳税人开采、销售粘土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开采矿泉水连续生产矿泉水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十、本市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十一、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其实施细则
及,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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