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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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清府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清远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实施细则》和《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整治北江(市区河段)游船,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游船管理各项工作,坚决防治水污染,持久改善水体水质状况,为市区人民创建一个洁净优美的城乡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清理、报废北江(市区河段)现存的“49年船舶”,同时对仍在有效营运期的现有游船进行升级改造或淘汰。

通过2年时间,力争北江(市区河段)范围内的所有游船达到清远市北江游船的环保标准,彻底解决北江(市区河段)游船污染问题,持久保护北江水资源。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1.对清远市北江流域(市区河段)的游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现有游船的数量、型号、载客量、权属人姓名、有效期日期以及餐饮、垃圾排放等详细情况,并建立台帐。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清府办〔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清府办〔2016〕2号)、《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财行〔2015〕14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清财行〔201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是指申请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新增(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以下同)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申请单位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需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16号
附件:粤安监〔2015〕10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结束——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5〕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尾矿库注销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安监〔201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7.21
施行日期
2015.07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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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清府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范工程概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从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征地拆迁费及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但这部分费用要在项目概算中单列)。

第二章依据与内容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四)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采集的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五)概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清府〔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决策事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政府工作报告;(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五)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八)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清府办[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办〔2007〕29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清远海事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清远市客渡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本市客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水域内客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1)特大事故或险情(Ⅰ级),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事故或险情(Ⅱ级):包括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事故或险情(Ⅲ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一般事故或险情(Ⅳ级):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清府办函〔2022〕145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2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6〕193号)和《清远市水利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水法〔2020〕2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坚持节水优先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大力推动节水制度、政策、技术、机制创新,加快推进用水方式向节约集约转变,提高全市用水效率,为实现美丽清远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管控原则1.严守水资源总量控制红线。

到2025年全市取水总量控制在19.27亿立方米以内。

全市统筹0.4亿立方米水量,保障重大产业需水,各县(市、区)分配取水量18.87亿立方米。

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7亿立方米以内。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清府办〔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4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第四章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第五章城市桥梁档案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清远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

第三条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护和管理并重”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城市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县(市、区)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桥梁的管理养护工作,以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营。

收费城市桥梁、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由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非公益性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经费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清府办函[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清远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组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为贯彻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落实《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进政府实体性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强化国有企业在城市建设中的投融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国内有关地区的实践经验,现组建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组建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公司的指导思想是“整合优势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增强投融资能力、保障城建资金、促进城市发展”。

以城市经营的理念,整合优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提高投融资能力;积极创新金融合作模式,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为加快我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公司定位在政府授权的基础上,公司通过整合城市资源要素,增强融资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打造统一、高效的城市开发建设主体,建设成为政府实体性投融资平台。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清府〔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七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连江航运枢纽闸坝安全隐患治理工程专题会

清远市连江航运枢纽闸坝安全隐患治理工程专题会

清远市连江航运枢纽闸坝安全隐患治理工程专题会专题会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清远水利枢纽管理,保障水利枢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枢纽的航运、改善水环境、发电、调节、供水、水资源调配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清远水利枢纽的行政主管部门,清远市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处是清远水利枢纽主体工程的运行监督管理单位和附属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枢纽管理单位),清远粤华电力有限公司是清远水利枢纽主体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枢纽运营单位)。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清远水利枢纽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清远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利枢纽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及附属工程管理范围:(一)水利枢纽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发电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一线船闸、连接坝段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进场道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二)泄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闸室、下游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各500米范围的水域。

(三)水利枢纽库区及附属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清远水利枢纽大燕河水闸、库区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第四条清远水利枢纽的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一)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堤防、发电厂房、一线船闸、大燕河水闸等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二)库区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坝址上游河道的堤防工程和水域。

第五条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清远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枢纽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在特许经营期内由枢纽运营单位使用和管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清府办函〔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20年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6-2020年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日2016-2020年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幸福清远和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的总体目标,将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当作引导和推动清远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的优化的战略举措。

围绕政策制定、制度落实、考核监督、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落实管理责任制,着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人水和谐。

既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又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尊重水资源承载能力。

二是坚持民生优先。

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的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

优先满足城乡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农业、生态以及其他部门用水,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资源协调利用。

四是坚持区域一体化。

强调水资源区域一体化管理,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供水、管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
游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13
•【字号】清府办函[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
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4〕8号)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规范游船经营秩序,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何国森副市长
副主任:汪耿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闻市旅游局局长
成员:罗婉玲清城区政府副区长
何燮明清新区政府副区长
傅立全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祝万和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进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建标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尹冬清市水务局支队长
蔡发明市国资委副主任
林小敏市物价局副局长
朱孟平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何志方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先辉市城管局副局长
杨兆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陈平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友湖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导清远海事局副局长
万月华北江航道局总工程师
清远市北江(市区河段)游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由林闻、何志方同志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办公电话:3363238。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清府办[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6日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和《2014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工作目标通过清理整治水环境安全隐患,打击各种水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用三年时间,确保一年起步整治、二年初见成效、三年达到或保证北江干流清远段及主要支流连江、滃江、滨江、潖江、笔架河的水质保持Ⅲ类水以上,大燕河清城区段水质保持Ⅳ类水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1.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2.整治禽畜养殖、网箱养鱼等农业面污染源问题。

3.整治北江旅游船污染问题。

4.整治企业以及园区、开发区工业直排、偷排现象。

5.整治流域内矿山开发秩序,查处乱挖乱采乱排行为。

(三)整治范围清远市辖北江河流域(包括干流及连江、滃江、潖江、滨江、大燕河等主要支流)以及主要河涌、湖库等。

(四)时间安排2014年制定方案、摸查、整治。

2015-2016年整治、巩固、提升。

(五)责任单位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物价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代建局,清远海事局、北江航道局、清远供电局、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清府办[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3日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自然或历史形成的用于排水排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物价、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2010]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2010]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20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条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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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3]97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9
【实施日期】2013.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3〕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9日
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清远水利枢纽船闸船舶过闸的通航秩序,保障过往船舶、排筏和设施的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清远水利枢纽船闸管理范围:自船闸上游引航道出入口(隔流墙前沿)起,至下游引航道出入口(隔流堤末端)止,包括上、下游引航道和闸室部分。

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为特别管理水域。

船闸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特别管理水域内的设备、设施的完整与良好。

第三条【航标管理】船闸管理范围内的通航水域船闸专用航道标志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按航标管理机构的许可进行设置与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

发现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船闸管理部门。

船闸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航道、海事等部门抄报,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维护。

第四条【船舶过闸条件】凡在特别管理水域内行驶、停泊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遵守国家、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必须具备适航的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3.配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4.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船闸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任何船舶、排筏不得在拦河坝工程区及上、下游政府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程管理范围报政府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五条【船闸保护】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助航、导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六条【停航条件】在特别管理水域内进行疏浚作业,以及船闸大、中修时由清远水利枢纽提出停航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北江航道局和清远海事局发布停航通告;遇下列情况之一,清远水利枢纽应停止开放船闸,并及时报告船闸主管部门:(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停航时;
(二)当枢纽坝址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珠基高程,坝前:12.19m,坝后
12.05m)时;
(三)当枢纽坝址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珠基高程,坝前:7.17m,坝后
0.70m)时;
(四)枢纽当地发生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五)枢纽当地发生特大暴雨时;
(六)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时;
(七)当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时;
(八)发生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

第七条【对过闸船舶的规定】过闸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引航道内禁止试航试车、编解船队、排筏。

禁止在闸内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

不准齐头并进或追抢进、出闸室,禁止撒网捕鱼和游泳。

(二)禁止丢弃物品和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排放油污及其他有害物质。

(三)禁止一切船舶、条筏堵塞主航道。

第八条【事故处理】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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