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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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佳政办规〔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佳政办规〔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7月27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佳木斯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当年佳木斯市本级城乡居民患病后,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补偿后超出家庭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同时资助市政府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失独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各县(市)根据地方医疗救助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因病致贫救助基金。

第三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章基金筹集管理第四条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本级开展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因病致贫医疗救助资金;(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三)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四)按规定可用于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七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佳政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业经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7日佳木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2〕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照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方式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经办机构分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一体的要求推进。

第三条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缴费比例、住院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政策。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切实履行扩面征缴职能,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各县(市)人社部门要同审计、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未经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出台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佳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统一部署,妥善解决因副食品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对社会低收入群体进行一次性生活救助,以确保其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节日,特制订本方案。

二、救助原则(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城乡低保户,城乡因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贫困家庭。

1、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已申报低保,收入超出低保线家庭、夫妻双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灵活务工人员(重点是家里有病人、高龄老人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受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农村低收入家庭包括:已申报低保、收入超出低保线家庭,受重灾户,救济对象,五保户(分散供养户)。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城市低保户1月份每人补助29元,2月份市本级低保户每户补助200元(含每人补助29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每人一次性补助40元。

3、农村低保户一次性每人补贴40元。

4、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每人一次性补助40元。

三、资金来源发放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各县(市)由当地政府安排解决,市本级各城区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开展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佳木斯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佳政发[2012]15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0【实施日期】2012.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佳木斯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佳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佳木斯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佳木斯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0日佳木斯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妇女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佳木斯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10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不断落实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大对妇女事业的经费投入,破解实施规划的难点问题,有效促进了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平等享有经济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人均受教育年限稳步提升,男女受教育差距逐步缩小;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力度持续加大,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不断增强,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十年规划确定的妇女发展目标基本实现。

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两性发展不平衡矛盾仍然突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的平等权利还未得到完全实现。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推动妇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佳木斯市家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佳木斯市家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佳木斯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9]4号【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7【实施日期】2009.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佳木斯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佳木斯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七日佳木斯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7号)要求,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操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管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坚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

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

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

【民政办法】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引言为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哈尔滨市民政部门制定了《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惠民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一、总则1. 为了便于管理和规范认定工作,哈尔滨市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分为初次认定和定期复核两种情形进行。

2. 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一定收入标准以及其他特定条件的家庭户口单位。

二、初次认定1. 低收入家庭初次认定由居住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2. 低收入家庭初次认定的条件包括:- 家庭的经济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成员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就业机会有限;- 家庭所拥有的财产和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3. 初次认定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居民联系明;-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房产证明;- 车辆登记证明等。

4. 民政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具初次认定结果通知书。

三、定期复核1.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具有时效性,需要定期复核。

定期复核周期为两年。

2. 定期复核的主体责任由低收入家庭本人承担,同时也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3. 定期复核时,低收入家庭需要更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收入证明;- 财产和资产证明;- 家庭成员变动证明等。

4. 民政部门将根据低收入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和认定,如发现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将及时取销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四、管理和保障1. 哈尔滨市将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认定数据的集中管理、共享和动态管理。

2. 民政部门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服务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政策宣传,让低收入家庭充分了解和享受相关惠民政策。

3. 对于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进行申诉,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并及时处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佳政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五日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6〕22号文件要求,今年下半年全省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差额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采取政府保障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物质帮助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在2006年年底前将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步骤全市农村低保工作共分4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全面建制准备阶段(4月24日至5月10日)。

主要任务是:1、制定工作方案。

2、市、县(市)区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4、起草相关文件,制定有关政策。

(二)第二阶段:调查测算阶段(5月11日至6月25日)。

主要任务是:1、下发调查测算通知。

2、组织业务培训。

市低保局召开城区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对各区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区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对各县(市)区下发《佳木斯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查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低保测算提出具体要求。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佳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日佳木斯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健全我市民间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组织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探索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动作的工作机制,着眼于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民间组织评估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评估制度,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市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此次评估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具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分级管理。

按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是分类评定。

根据民间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

三是坚持客观公正。

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和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

四是坚持循序渐进。

紧密结合民间组织发展现状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努力实现“以评估促发展、以评估促规范、以评估促建设、以评估促成效”,积极推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为做好此次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成立市民间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孙伟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苏咏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井元杰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科协、文联、社科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佳政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佳政发〔200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六日佳木斯市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

为加快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实现富民兴佳新跨越”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和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救助和引导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自强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城乡社会救助功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灾、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职责明确,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保障规范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5〕1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5〕1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佳木斯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令2004年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200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会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信访、公安、财政、人社、司法、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工会、工商、卫生计生、法院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能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案件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应急联动等工作。

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领导任负责人,人社、信访部门领导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佳政办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2日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二)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

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委牵头负责)(三)落实国家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

抓好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市农委、质监局、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牵头负责)(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市财政局网站常态化公示,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市、县两级政府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及时动态调整收费清单项目。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佳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佳政发〔200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佳木斯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五)公平、公开、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六)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佳政发[2010]12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佳政发[2010]12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佳政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六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各项决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受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成人员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委、办)局长(主任)。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黑龙江省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

黑龙江省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

⿊龙江省低收⼊家庭如何认定
我国低收⼊家庭还不少,如果家庭情况⽐较困难,并且收⼊低于低收⼊家庭的⽔平就可以申请低收⼊家庭认定,那么在⿊龙江低收⼊家庭是怎样进⾏认定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龙江省低收⼊家庭如何认定
看是否满⾜条件,如果满⾜条件的话,就准备相关的材料提交上去进⾏申请,在经过审核之后满⾜条件即可作出认定。

(⼀)持有当地常住户⼝;
(⼆)可参考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低收⼊家庭
低收⼊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收⼊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府规定的低收⼊标准的居民家庭。

例如,上海地区主要以家庭成员总收⼊达不到上海地区政府所规定标准的叫低收⼊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继养关系并共同⽣活的⼈员。

居民须有当地正式户⼝。

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家庭,不再重复进⾏家庭收⼊核定。

民政部表⽰,⽬前低收⼊家庭的认定,主要是作为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两限房等保障的依据,以后将有望扩⼤到社会救助等其他保障领域。

低收⼊家庭的出现与存在并不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够⾼,⽽是⾼收⼊的⼯作或条件与那些家庭存在相当的距离。

如果我国实⾏⾼低经济家庭互助政策,我国会很快减少低收⼊家庭的数量,从⽽减少国家与社会的包袱。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想要对低收⼊家庭进⾏认定的话是需要满⾜⼀些条件的,然后交纳相关的材料提出申请,进⾏审核之后才能够作出认定,也有可能会不满⾜条件,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发〔2015〕6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发〔2015〕6号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9日佳木斯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市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保障、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社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代困难群众提交救助申请、协同入户核查、参与民主评议和公示,以及主动发现上报群众急难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颁行荆楚网消息(通讯员韩华平)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经湖北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核算比照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执行。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每年4月、10月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

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三)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佳政发〔2011〕2号-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发〔2011〕2号-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物价监督、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交通运输、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市、县(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佳政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日佳木斯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发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政府在《佳木斯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佳政发〔2008〕8号)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全市上下应全力推进,如期落实。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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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
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
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物价监督、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交通运输、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市、县(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各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统一制定。

当前,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导标准,可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掌握。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出售财物收入、其他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十条低收入家庭收入计算办法。

申请人家庭月总收入,按照申请前6个月家庭成员总收入的平均值确定;对按年计算收入的申请人家庭,按年平均值确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二)拥有非低收入家庭生活需要的汽车、钢琴、空调、液晶电视(40英寸以上)等;(三)子女
择校就学、择园入托的;(四)两年内新购商品房或新装修住房的;(五)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六)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七)租房户房屋租金在400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

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经初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上级政府民政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监察部门和法制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复审。

复审应当举行规范严格的复审听证会,邀请有关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单位代表,有关出据当事人家庭收入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听证会应向社会公
开,并有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复审合格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

复审不合格的,退回报送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有关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市、县(市)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法制机构应当专设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
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民政低收入认定细则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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