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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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题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题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00分)1、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C)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2、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机构未妥善处理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及时向(D)报告。

A、董事会B、司法机关C、所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D、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3、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且每年的培训不少于(B)。

A、20学时B、15学时C、10学时D、5学时向中国证券业协)C(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从业人员应通过、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会申请执业注册。

A、证券交易所B、中国证监会C、所在机构D、地方证监局5、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ABCD)交易记录。

-----------多选A、隐匿B、伪造C、篡改D、毁损6、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向客户作出(AC)的承诺。

――――多选A、投资不受损失B、诚实守信C、保证最低收益D、勤勉尽责7、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BCD)。

-----------多选A、向客户介绍和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B、向客户推荐自营部门买入的证券C、诱导客户买卖自营部门买卖的证券、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D.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所称的“管理人员”包括(ABCD)。

――――多选A、机构部门负责人B、分支机构负责人C、机构法定代表人D、机构高级管理人员9、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对(ABCD)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题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试题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00分)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在人员配备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优秀人才大量配置于那些对基金公司业务或收入贡献大的基金。

(B)A、正确B、错误2、证券业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将其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A)A、正确B、错误3、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A)A、正确B、错误、4、中国证券业协会可独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无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B)A、正确B、错误5、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A)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C)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2、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机构未妥善处理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及时向(D)报告。

A、董事会B、司法机关C、所在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D、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3、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则的规定,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应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且每年的培训不少于(B)。

A、20学时B、15学时C、10学时D、5学时4、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从业人员应通过(C)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A、证券交易所B、中国证监会C、所在机构D、地方证监局5、、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A)。

c13008《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解读100分

c13008《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解读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如证券评级机构从同一发行人、发起人、客户或订户处获得超过该会计年度()以上收入的,应予以披露。

A. 10%B. 3%C. 5%D. 7%2.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万元的情况下,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评级过程。

A. 10B. 50C. 80D. 303.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信用等级确定后,证券评级机构应及时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受评级机构或受评证券发行人;如果受评级机构或受评证券发行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在()个工作日内向评级机构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

A. 5B. 3C. 7D. 10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评级机构可终止评级的情形有()。

A. 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B. 因受评级机构被收购兼并、重组或受评级证券被转股、回购等,导致评级对象不再存续的C. 委托人不按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的D. 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5.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由评级委员会召开信用等级评审会议决定。

A. 维持B. 失效C. 调整D. 确定三、判断题6.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若结构性产品等新产品过于复杂且缺乏必要数据,并预计会对评级的可信性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评级机构不应予以评级。

()正确错误7.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承揽评级项目过程中,不得恶意诋毁、贬损同行,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正确错误8.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是国内首部由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单位组织起草并对外发布实施的自律规范。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加强 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 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第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 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 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 信息。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
第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珍惜职业称号和职业声誉,以真实姓名执业。
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经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 2
执业。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 的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 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 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 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 。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 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 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为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

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供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2012年6月19日发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条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六条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基于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

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九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

第十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
自律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证协发〔2023〕205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205号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信评级业务,促进提升执业质量。

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协会组织修订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相关自律规则,整合形成《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细则》。

修订后的规则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
2.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3.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指引
4.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3年10月20日。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证协发[2015]3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证协发[2015]3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

评级项目组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甄别基础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评级报告质量和档案资料完整性负责。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条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六条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基于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

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九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

第十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第十一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证协发[2015]3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证协发[2015]3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

评级项目组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甄别基础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评级报告质量和档案资料完整性负责。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6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资信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评级机构,是指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

本准则所称评级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证券评级机构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评级委员会主任、评级总监、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暂行办法》以及本准则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与一致性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循严格的评级程序,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评级质量第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应使用严谨的、系统的评级方法,对其掌握的评级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得出评级结论。

证券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应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保持一致。

第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应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

第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新产品评级的专家评估审核机制,负责评估新产品评级的可行性,审定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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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如证券评级机构从同一发行人、发起人、客户或订户处获得超过该会计年度()以上收入的,应予以披露。

A. 5%
B. 10%
C. 7%
D. 3%
2.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万元的情况下,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评级过程。

A. 50
B. 80
C. 30
D. 10
3. 2009年9月16日,()发布,这是欧盟委员会签署的第一个在欧盟境内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全面监管的法令。

A.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认识的操守准则》
B. 《资本要求指引》
C.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
D. 《信用评级机构监基本行为准则》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由评级委员会召开信用等级评审会议决定。

A. 调整
B. 维持
C. 确定
D. 失效
5.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书面的证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包括()。

A. 明确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B. 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回避制度
C. 制定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
D. 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披露机制
三、判断题
6.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评级结果应以评级机构的名义公布,不得以评级从业人员的个人名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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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7.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是国内首部由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单位组织起草并对外发布实施的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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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8.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如果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评级机构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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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9.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评级项目组组长应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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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10. 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若结构性产品等新产品过于复杂且缺乏必要数据,并预计会对评级的可信性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评级机构不应予以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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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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