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朝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3日朝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在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细化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市与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原则上将由市直接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统筹协调和跨区域的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域范围内的其他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朝政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朝政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现将《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9日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包括正常维修、养护工程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安排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在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格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出具决策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第六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8]40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5【实施日期】2018.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工作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5日朝阳市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和加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方式,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牢抓住东北振兴的有利契机,全力聚焦“五个一工程”,落实“咬住一个目标,全力推进五项任务,全力抓实十项重点任务及40项重点举措”。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朝政办发〔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妥善处置洪涝灾害事件,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朝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救灾的现代化水平。
——防汛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以防洪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防抗结合。
——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水资源。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朝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朝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朝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
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县(市)区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1+N”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联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1+N”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联动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7]147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1+N”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联动预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1+N”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联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朝阳市“1+N”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联动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整合全市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配合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强化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灭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条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朝政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1日朝阳市本级增收节支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受经济转型升级、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减收增支因素异常突出,市本级财政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20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2020年地方压减一般性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冠疫情对财政收支影响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本级预算正常执行,保障“三保”、疫情防控等重点、刚性支出,实现全年财政收支平衡,特制定本方案。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政府收入(一)加强税收征管。
1.利用大数据和现代化征管平台,提升税源监测质效,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管理,深挖潜力保障税收稳定增长;积极向上争取免抵调库指标,规范车船税征管增加收入;推进税收风险动态“信用+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行差别化精准管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非接触式”的线上办理纳税,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2.加大清理欠税力度,继续利用解决办事难中央督查的群众购买商品房长期不能办房证的契机清理欠税。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3.加大专案罚没收入、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等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及时足额缴库,严禁挤占挪用、坐收坐支。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0]98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9【实施日期】2010.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及省政府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本着“整顿为了规范,以规范整顿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时间1.规范整顿范围凡在朝阳市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2.规范整顿时间安排规范整顿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12月20日结束。
10月31日前,担保机构按核准条件进行自查、整改并申报材料,市政府金融办随时接收申报材料随时组织核查及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11月1日-11月30日,市、县两级金融办重点督促初审中存在问题的担保机构进行整顿,以期达到规范整顿条件,并向省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方式和程序(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
具体方式是:市政府金融办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审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核准批复文件,并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部门依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朝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48号)和《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方案>的通知》(朝委发〔2016〕1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评审,是指朝阳市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的活动。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评审事项。
第三条朝阳市行政审批踏勘中心(以下简称踏勘中心)是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的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15年12月15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2015年12月22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作如下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增加一款:“驻朝阳市的中省营单位的公积金基数可执行其所在行业标准,执行其行业标准的,需提供其行业相关标准依据。
”第十八条修改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第二十四条(三)修改为“具有购房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第二十五条(三)修改为“夫妻双方最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及个人信用报告;”(四)修改为“2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第三十条修改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限额80万元。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一)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成交价的50%—80%,具体额度按房龄确定。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贷款人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但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七)支付房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朝政办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日朝阳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朝阳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全力实施开放合作战略暨161工程,按照《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朝委〔2018〕118号)文件精神,设立朝阳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市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包括各县(市)区预算安排上解的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贷款是指朝阳市域内老企业合资合作转型升级的项目在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取得的用于转型升级暨对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第五条办法适用范围为朝阳市域内实施合资合作转型升级的老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主);经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重点产业园内企业及重点项目参照执行。
优先向民营企业倾斜。
第六条贴息资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98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朝阳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市本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
市级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纳入预算。
省以上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全部编入市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朝政发[2017]27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现将《朝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3日朝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朝阳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市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市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含具有专项用途的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朝政办发〔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6日朝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全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长期目标: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短期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纠偏,促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合法合规行为给予支持,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针对不同领域风险特点,明确重点问题。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朝政办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朝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检查,逐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滋生,严厉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案件,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投资环境。
二、检查范围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贷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道路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项目报批程序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或专项规划;是否经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有发改委立项批文;土地手续和“一书两证”是否齐全。
(二)项目概预算评审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是否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评审批准;项目概预算是否报财政部门评审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预算控制价和相关材料是否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和相关材料是否报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查。
(三)项目招投标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从“机构库”中产生;是否存在虚假招标和陪标、窜标等行为。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利用扶贫及地债资金开展金融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利用扶贫及地债资金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6]136号【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4【实施日期】2016.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利用扶贫及地债资金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利用扶贫及地债资金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4日朝阳市利用扶贫及地债资金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村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15]27号)精神,探索金融助力精准扶贫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金融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重要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坚持金融扶贫措施和贫困识别结果相结合,积极探索金融、财政及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精准扶贫的新路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机制、产品及服务创新为扶贫开发项目和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加贫困户收入,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从2016年11月开始,在全市7个县(市)区实施市级金融扶贫项目,重点推进贫困村及贫困边缘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副市级以上领导包扶的重点扶贫开发项目的启动经营,解决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人口脱贫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一)资金来源全市共筹集扶贫专项资金1.43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0万元;大连对口帮扶资金1500万元;扶贫债券资金1.23亿元。
在1.43亿元中,50万元用于脱贫攻坚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其余全部用于开展金融扶贫。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八日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二)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四)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救援任务轻重出资补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五)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队伍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中心)履行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负责该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要求,支持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决定设立“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设立和规模第四条市政府授权朝阳城发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基金。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由朝阳城发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资金规模。
具体增加规模及出资人由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款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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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7]195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7〕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要求,支持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决定设立“朝阳市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设立和规模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朝阳城发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基金。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由朝阳城发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资金规模。
具体
增加规模及出资人由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