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监管机构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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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监管机构的变迁
一、安全监察
1949年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劳动部,李立三任部长。1950年5月劳动部成立劳动保护司,张维汉任第一任司长,章萍任第二任司长。各地方劳动部门设置了劳动保护处或劳动保护科,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专管机构。
产业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级工会中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
在厂矿企业中,国营厂矿建立了技术保安科(股),在较小的厂矿配备了保安负责人。
1956年11月,由于劳动保护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发文指导工作,劳动保护司改为劳动保护局。
1966年文革前,劳动部劳动保护局包含劳动保护处、锅炉处和矿山处,编制有30人左右。各省、直辖市劳动局设立了劳动保护处,负责劳动保护、锅炉和矿山安全,地、市、县设立了劳动保护科(股),人员编制多则10余人,少者3~5人,有的县级机构是兼职。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工会)监督的体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冲击,从上到下工作基本瘫痪,机构撤销,人员下放到干校或合并转业,劳动保护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1970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部、劳动部等9个单位合并组成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部和中央安置小组办公室成为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下设保护组,人员3人。
197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将国家计委劳动局,改为国家劳动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家计委代管。下设由文革前从事这项工作的五六个人组成的保护组、锅炉组。
1979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将保护组、锅炉组改为劳动保护局,人员增至20人左右。
背景资料:1977年至1978年事故成倍增加,是历史上第三个高峰,职业病新增人数占患病人数的54%,事故无人调查、处理,连事故统计数字也报不上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为了迅速恢复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培训,编制技术措施计划,改变无人负责的状态,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报告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改资金中,规定10%左右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各企业要在每年更改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
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报告还要求,要恢复和健全安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省、市、自治区劳动、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设相应的处(科),省辖市、县应设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企业应按职工2‰~5‰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企业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1982年,国家劳动总局改为劳动人事部,根据1983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劳动人事部任务和职责,劳动人事部下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
1983年3月23日-4月1日,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明确安全工作的改革要加强立法,实行国家监察制度。1983年下半年国务院编委批准增加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编制600人。
1984年4月26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委发出增加各省安全监察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务院为了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在机构改革情况下,给全国各地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增加6000人,各地经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2000人。
1986年11月,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矿山安全监察局名称对应,劳动保护局更名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局。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将劳动人事分开,成立劳动部和人事部,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定任务、定机构和定编制)”方案中规定:新组建的劳动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根据规定,劳动部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市、县设立了相应的处、科、股和专职安全监察人员。三个局人员近百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局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1998年6月17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工伤保险的职能交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工业部门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职能也交国家经贸委。
1998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8]121号文件,下发了国家经贸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局长闪淳昌。该局辖综合处(4人)、监督一处(5人)、监督二处(5人)、政策法规处(4人)。
2000年12月,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2000年12月3 1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局长张宝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内设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煤
矿安全监察一司、煤矿安全监察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人事培训司等9个司,行政编制160人。
2003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10月2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5项职责:一是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二是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国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中国海洋(包括海域)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三是
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四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是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机关行政编制调整为192名。
2005年2月26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2月28日,中组部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的决定;同时,宣布了总局及其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班子名单,任命李毅中为总局局长。
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安全监督管理四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人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10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247名。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原办公厅主任田玉章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调查研究》2008年10月7日第19期刊登的文章《完善地方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壮大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一文中指出:
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33个市(地)均设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全国2859个县(市、区)有2705个设立了安全监管机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4万3735名、有人员4万7656名。
同时,全国有12个省(市)、213个市(地)、1503个县(市、区)的安全监管局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全国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总队、支队、大队)共计17 28个,人员编制1万5714名,现有人员1万4457名。
截至2008年6月,全国4万813个乡级行政区划中,设置了安监科(办、站)、安委办等安全监管机构或加挂相应牌子的2万8024个,成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4724个,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现有专职人员4万5159名,兼职人员3万1 688名,聘用人员1万379名,共计8万722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