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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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

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
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
编号
专业
刊物名称
主办单位
一级
1
中华系列
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会
2
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
中华医学会
3
中华医史杂志
中华医学会
4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会
5
中华创伤杂志
中华医学会
6
中华创伤杂志英文版
中华医学会
7
中华内科杂志
中华医学会
8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中华医学会
9
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
149
上海医学
上海市医学会
150
重庆医学
重庆市医学会
151
天津医药
天津市医药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152
江苏医药
江苏省医学会
153
山东医药
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省卫生厅
154
安徽医学
安徽省卫生厅
155
福建医药杂志
福建省医学会
156
江西医药
江西省医学会
157
人民军医
总卫卫生部
158
医师进修杂志
卫生部
159
临床医学
河南省医学会
278
中国耳鼻咽喉颅底外科杂志
湖南医大
279
中国眼耳鼻咽喉科杂志
复旦大学
280
口腔学
华西口腔医学
四川省医学会
281
上海口腔医学
上海市医学会口腔协会
282
实用口腔医学杂志
四军大口腔学院
283
现代口腔医学杂志
河北医大口腔医学院等
284
口腔医学纵横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6•【字号】皖职改字〔86〕48号•【施行日期】198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

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③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卫人秘[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人秘〔2014〕193号)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统一布置,现就我省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皖卫人〔2006〕93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按皖卫人〔2006〕94号、皖卫人〔2004〕22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评聘一致的单位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严格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凡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者均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2013年理论考试成绩合格2年有效、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因公出国任务者免考),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起,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任期内执行援外、援藏、援疆、援川任务人员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卫生厅拟定的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意见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评聘分离和申报评审第二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本单位允许设臵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8月31日,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有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附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一、主要文件依据(一)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二)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三)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四)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五)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六)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七)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九)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十一)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十二)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二、有关政策规定(一)共设置100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

(完整word版)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完整word版)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卫人秘〔2014〕3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

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3•【文号】人发[2000]114号•【施行日期】200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职务结构的比例。

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更切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更科学客观反映医疗卫生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的评价机制。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相对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

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拟晋升专业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方可继续申报晋升,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如拟晋升专业有执业资格要求,还需提供该专业3个年度的执业注册记录。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著作要求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著作要求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著作要求
《安徽医学》编辑部
【期刊名称】《安徽医学》
【年(卷),期】2015(0)1
【摘要】根据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2015年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晋升人员的论文著作将实行新的评审标准,现将论文著作的相关评审要求整理如下:一、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著作要求1.三级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2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学术文章在'中文核心期刊
''SCI'或'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其中三甲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
【总页数】1页(P114-114)
【作者】《安徽医学》编辑部
【作者单位】《安徽医学》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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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著作要求
2.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有关论文期刊来源认可问题的分析
3.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有关论文期刊来源认可问题的分析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
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5.安徽
省统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统[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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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精)

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精)

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年,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第二条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任职期内,按招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第四条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例》规定。

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第五条在任职期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

第六条符合宁政发[1997]71号、宁人劳(教)字[1998]044号和宁人劳(教)字168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主任医(药、护、技)师(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须提供实例),达到国内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

(二)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组织和知道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5个人以上)。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1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过奖(不同)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职务结构的比例。

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水平,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能力,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2000-114)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2000-114)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 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 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的比例。

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水平,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能力,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医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实施办法

医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实施办法

医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如下:1.成立医院高级职称聘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科,xxx兼办公室主任。

2.基本要求2.1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文件《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要求,达不到相应专业(医、药、护、技)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的人员不得参评,按照德才兼并的原则,从参评人员中择优推荐。

2.2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2.3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或本专业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其中申报主任(中)医师须累计满3个月,申报副主任(中)医师须累计满6个月。

2.4任职期间,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大于4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5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通知》规定,近5年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2.6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评审程序3.1发布聘任通知,公开指数;3.2个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3.3资格审查并公示申请人证书、证件及相关材料;3.4核算参评人员硬件分及公示;3.5科室测评;3.6应聘人进行述职,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专业人员进行审评打分;3.7医院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人员;3.8公示;3.9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办理聘任手续。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皖卫医[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医〔2012〕4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要求,我厅制定《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首批确定在合肥、蚌埠、芜湖和马鞍山4个市试行。

为确保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试点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参与试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要把医师多点执业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加大医师多点执业宣传工作的力度,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政策的解读,积极稳妥地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二、各试点医疗机构要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医师积极参与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要把医师多点执业与等级医院评审复审、大型医院巡查、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医师定期考核、双向转诊、年度目标考评等工作结合起来,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积极报名参与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年底前各试点市医疗机构参加医师多点执业的人数要达到符合条件人员总数的10%以上,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三、按照国家试点工作要求,我省首批确定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马鞍山市为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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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人秘[2012]45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7.05
【实施日期】2012.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卫人秘〔2012〕451号)
各市卫生局、人社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社厅同意,现就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皖卫人〔2006〕93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和农村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按皖卫人〔2006〕94号、皖卫人〔2004〕22号文件标准条件执行。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
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评聘一致的单位要根据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严格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凡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者均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2010、2011年理论考试成绩合格3年有效、考试当日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因公出国任务者免考),理论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理论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定于2012年8月24-26日进行,具体报名细则见附件。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起,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任期内执行援外、援藏、援疆、援川任务人员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六、国民教育系列大学双专科毕业人员,两个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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