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____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借调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调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借调聘用人员的管理。
二、借调聘用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借调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4. 经批准,符合我单位工作需要。
三、借调聘用程序第四条借调聘用人员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单位提出借调聘用需求,经单位领导批准;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考试;3. 考试合格者,经单位领导审批,签订借调聘用合同;4. 合同签订后,借调聘用人员正式到岗工作。
四、借调聘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借调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 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晋升等活动;3.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借调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2.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3. 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借调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借调聘用人员的考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每年对借调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借调聘用人员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对表现优秀的借调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工作表现不佳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等处理。
六、借调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与解聘第九条借调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借调聘用人员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借调聘用合同:1. 借调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并经单位同意;2. 借调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3. 因工作需要,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范借调人员的工作行为和管理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各单位间借调,也可以从事业单位中借调到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借调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职责,保守借调单位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忠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借调单位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利用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应当与借调单位的员工和其他借调人员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借调协议第七条借调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人员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约定借调期限和工作报酬等事项。
第八条借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借调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专业等;(二)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三)借调期限和工作地点;(四)借调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待遇;(五)借调期满后的安排。
第九条借调协议应当经借调单位和事业单位双方盖章后生效,各方应当保留一份存档。
第十条当借调期限届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借调期限,也可以协商解除借调关系。
借调人员如需回到原单位,应当提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
第三章借调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借调单位应当制定借调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并向借调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借调单位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核、奖惩、岗位调整等。
借调单位应当将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事业单位,以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借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借调人员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进一步做好借调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借调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借调到本单位外部组织的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指由本单位向他单位借调的在编在岗职工。
第四条本单位及被借调单位必须要有办理借调手续的意向、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享有对其工作进行人事管理、岗位调整、评定、奖励、考核、追究责任、解聘等权力。
第七条涉及借调人员与借调单位之间的管理问题,应由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单位原已存在的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第二章借调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借调人员的借调手续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以下材料:(一)本单位申请书;(二)借调人员同意书或者解聘证明;(三)借调人员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书;(四)其它与借调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借调手续的办理,应由本单位的正职与被借调单位的正职签订借调协议,并加盖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借调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借调人员的具体岗位、任务和期限;(二)借调期满后的处理意见;(三)工资待遇、单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具体待遇;(四)人事管理、考核评定、申诉和追究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需经过一定的培训和适应期,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相关岗位进行职责分工,并明确其在岗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奖惩。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借调条件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借调人员,本单位有权解聘或调整其岗位。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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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
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
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
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1 / 2借调人员的管理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locAlHsT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体制内抽调借调的规章制度
体制内抽调借调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统筹协调各单位资源,有效解决重大问题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体制内抽调和借调工作,旨在规范借调程序,明确借调责任,保障借调人员的权益,促进各单位协同合作。
第三条体制内抽调是指本单位内相关单位之间按照一定程序和权限,从一个单位调派工作人员到另一个单位进行工作的行为;借调是指本单位内一个单位借用另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到本单位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体制内抽调和借调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依法保护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借调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体制内抽调和借调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第二章抽调流程第六条体制内抽调工作应当参照本规章的程序进行,分为申请、审批、执行和归还四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向被抽调单位提出抽调申请,并说明抽调理由、抽调工作内容、抽调工作时间、抽调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被抽调单位应当接到抽调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提出抽调申请。
第九条上级单位应当接到抽调申请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和被抽调单位。
第十条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当与被抽调单位共同制定抽调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抽调时应当签订抽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借调关系,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二条抽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抽调工作任务,按照抽调协议要求完成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擅自违反抽调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抽调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组织对抽调工作进行评估并填写抽调工作总结报告,反馈给被抽调单位,汇总抽调结果并归档。
第三章借调流程第十四条体制内借调工作应当参照本规章的程序进行,分为申请、审批、执行和回避四个阶段。
【工作总结】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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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
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
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
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2、双方单位负责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借调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借出。
2024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规定
2024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借调人员资格与条件2.1 资格要求2.2 条件限制2.3 资格审查第三章:借调程序3.1 借调申请3.2 借调审批3.3 借调通知第四章:借调期间的职责与权利4.1 工作职责4.2 权利保障4.3 工作交接第五章:借调期间的待遇5.1 工资待遇5.2 社会保险5.3 其他福利第六章:借调期间的管理6.1 日常管理6.2 考核评价6.3 纪律要求第七章:借调期间的培训与教育7.1 培训安排7.2 教育内容7.3 培训效果第八章:借调期满的处理8.1 期满评估8.2 续借或返回8.3 工作交接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界定9.2 违约处理9.3 违约赔偿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程序10.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11.2 合同终止11.3 合同解除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解释权12.2 合同补充与修改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合同的签署13.1 签字栏13.2 签订时间13.3 签订地点第十四章:附件14.1 附件清单14.2 附件的法律效力14.3 附件的保管与使用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与操作流程,确保借调工作有序进行。
本规定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借调人员。
1.3 基本原则借调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章:借调人员资格与条件2.1 资格要求借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2 条件限制借调人员应符合借调单位的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3 资格审查借调单位应对借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是为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
下面是对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的规定。
一、借调对象1.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适应借调单位的工作需要;(2)工作态度端正,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3)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已满一年以上。
二、借调程序1. 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应明确双方的借调意愿,并提出书面借调申请。
2. 在收到借调申请后,借调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被借调人员的工作能力、适应能力等。
3. 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应在借调申请中明确借调期限、借调事由、借调岗位职责等内容。
4. 根据评估结果,借调单位可以向被借调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双方商定后达成借调协议。
三、借调范围1. 人员借调可以是暂时借调,也可以是长期借调。
2. 暂时借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长期借调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 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仍保留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原单位应对其进行档案管理和绩效考核。
四、借调权益1. 借调期间,被借调人员享有与原单位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借调期间,被借调人员不得与原单位的其他借调人员进行竞争关系,应以团结合作的态度与借调单位的人员共同工作。
3. 借调期满后,被借调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原单位应安排其适当的工作岗位。
五、借调中的管理1. 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应建立借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借调工作会议,交流借调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2. 借调期间发生的工资、绩效考核、奖励等问题应由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3. 借调期间,借调单位的领导应加强对被借调人员的关心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六、借调的解除1. 借调期满后,借调关系自动解除。
2. 在借调期间,发生队伍调整、工作需要调整等情况,借调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借调关系。
七、其他事项1. 对于借调期间出现的问题,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应及时沟通、协商,共同解决。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借调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间、事业单位与企事业单位间、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间相互借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借调人员的权益和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借调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借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业务能力;品德良好、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借调的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其他单位申请借调人员,明确借调的目的、人员的数量、任职时间等。
同意借调的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借调合同、借调期满、合同终止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审批借调人员的借调合同。
第八条借调合同应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原工作单位相同的待遇,福利待遇由借调单位承担;借调期间遇到事故伤害或其他问题,借调单位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借调人员享有下列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待遇;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享受借调单位与原单位相同的培训、晋升、调整等机会;享受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等保障。
第十一条借调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借调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借调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借调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借调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地管理;维护借调人员的权益和利益;加强与借调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第十三条借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借调人员档案,记录借调人员的基本信息、借调期限、工作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借调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由借调单位进行评价,并及时向原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借调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借调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原单位应予以配合。
借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借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将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暂时调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用人方式。
借调作为一种灵活的用人机制,在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借调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权益,因此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借调的定义、借调的法律依据、借调的流程、借调的权益保障以及借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借调的定义借调,又称“临时借用”、“临时调任”,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暂时调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用人方式。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仍保留在原单位,但需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借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借调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借用其他单位的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借用其他单位的人员。
三、借调的流程1. 提出借调申请:借调单位向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借调申请,说明借调的原因、期限、岗位等信息。
2. 协商一致: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与借调单位就借调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借调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4. 办理手续: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如变更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
5. 执行借调:被借调人员按照借调协议到借调单位工作。
6. 解除借调:借调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借调,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借调的权益保障1. 工资福利待遇:借调期间,被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借调单位不得克扣、拖欠。
借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借调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一个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工作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借调作为一种灵活的人事管理手段,在促进人才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借调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围绕借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借调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定义借调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本单位工作人员暂时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可以暂时调换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任、转任或者挂职锻炼。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任、转任或者挂职锻炼。
二、借调的条件与程序1. 条件(1)原单位同意借调;(2)借调单位同意接收;(3)借调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4)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
2. 程序(1)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协商一致;(2)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工资待遇、工作职责等内容;(3)办理借调手续,包括人事档案转移、工资发放等;(4)借调期间,原单位与借调单位保持联系,共同管理借调人员。
三、借调期间的权益保障1. 工资待遇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原单位应按照借调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2. 社会保险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职业发展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享有与原单位同等的发展机会,原单位应关心借调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4. 解约与返岗(1)解约:借调协议到期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借调关系的,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应协商一致,签订解约协议。
事业人员借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借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借调工作。
第三条借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服从工作需要,兼顾个人特长;3. 短期、灵活、高效;4. 保障借调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借调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借调条件1. 借调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借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借调岗位的工作;3. 借调人员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借调岗位的工作强度;4. 借调岗位符合借调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借调程序1. 借调单位提出借调申请,说明借调岗位、期限、人员条件等;2. 人力资源部门对借调申请进行审核,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意见;3.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借调人员名单;4. 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限、工作职责、待遇等;5. 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配合借调工作,确保借调人员按时到岗。
第三章借调期限与待遇第六条借调期限1.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2. 特殊情况经批准,借调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借调待遇1. 借调人员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2. 借调期间,借调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借调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3. 借调人员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借调人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借调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借调管理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借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2. 借调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确保借调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3. 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九条借调监督1.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借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借调工作规范、有序;2. 借调人员有权对借调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3. 对借调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范本)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为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县干部队伍有序、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单位借调人员,是指跨乡镇、部门、行业借用到县内或县外有关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人员。
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
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
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
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4、。
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借调人员的定义
借调人员指在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向借调单位借出并在该单位从事工作的在编(聘)工作人员。
第二条借调的用人单位和借调的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和借调的工作单位签订书面的借调协议,其中应当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可借调。
第三条借调的程序和限制
1. 借调人员应事先经本单位同意,并办理各项手续。
2. 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务必不能超过2年;逾期须经双方单位重新审批。
3. 在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资社保及其他待遇
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借入单位同等条件下的待遇。
第五条责任与考核
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借出单位负责考核;
2. 借调期满后,由借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 如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涉嫌违法犯罪,由借入单位协助借出单位出具证明,对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其他
1. 借调人员不得随意外借、再借或到其他工作单位履行职责;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用人单位另行协商确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为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县干部队伍有序、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单位借调人员,是指跨乡镇、部门、行业借用到县内或县外有关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人员。
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
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
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
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1 / 2借调人员的管理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locAlHsT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事业编制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编制借调人员的管理,保障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借调事业编制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借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按需借调,注重实效;(三)严格控制,防止滥用;(四)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衔接。
二、借调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借调条件:(一)借调人员应为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二)借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借调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借调期间的工作;(四)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借调程序:(一)提出借调申请。
借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借调申请,并说明借调原因、期限、岗位职责等。
(二)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对借调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签订借调协议。
借调单位与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单位与拟借调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人事关系转移、工资待遇调整等。
三、借调期间管理第六条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协议约定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四、借调期满与返岗第九条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协议约定的时间返回原单位。
第十条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后,原单位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借调工作的监督,确保借调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应定期接受借调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评价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1. 引言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部门中的一类特殊组织形式,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在日常运作中,事业单位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借调其他单位的人员来支持工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借调行为,确保借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相关法规和行政部门发布了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的相关规定,包括借调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 借调条件事业单位人员借调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事业单位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以上)•借调单位和原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或协议•借调工作与原单位工作性质相关或相近•借调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原单位同意借调,并进行内部手续的批准3. 借调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借调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借调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申请阶段:借调人员向原单位提出借调申请,说明借调原因、事由、借调期限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阶段:原单位对借调申请进行审批,根据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借调单位的需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并做出是否同意借调的决定。
如同意,原单位应出具借调批准函。
•手续办理阶段:借调人员携带借调批准函前往借调单位,借调单位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包括与原单位对接、签订借调合同等。
•借调执行阶段:借调人员正式投入到借调工作中,按照借调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借调结束阶段:借调期限结束后,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借调单位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与原单位及借调人员进行汇报、反馈。
4. 借调期限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通常情况下,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借调工作需要延长,借调单位和原单位应重新进行协商,并明确延长借调期限的理由和目的。
5. 借调费用和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在借调期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借调单位负责发放。
原单位和借调单位应根据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和借调期限确定借调费用和待遇标准。
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借调人员管理,包括借调人员的选调、职责、待遇、考核和解除借调等。
第三条借调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借调人员选调第四条借调人员的选调应按照工作需要、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
第五条借调人员的选调程序如下:1. 部门提出借调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2. 人事部门根据申请,对拟借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邀请拟借调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4. 考察合格者,经单位领导批准,正式借调。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一般为1至6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借调人员职责第七条借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八条借调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完成借调期间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借调人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单位员工保持良好沟通。
第十条借调人员应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单位内部信息。
第四章借调人员待遇第十一条借调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执行。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原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休假。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借调人员续借、解借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借调人员,单位可提前终止借调合同。
第六章解除借调第十七条借调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单位可提前解除借调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2.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3. 工作表现不合格,经考核不合格;4. 因工作需要,单位无法继续借调。
第十八条解除借调合同,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借调人员。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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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县干部队伍有序、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单位借调人员,是指跨乡镇、部门、行业借用到县内或县外有关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人员。
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
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
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
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
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
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
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locAlHOsT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2、双方单位负责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借调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单位为主,由借调部门对借调人员提出鉴定意见,作为借调人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3、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纪律
1、从发文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借调工作人员。
2、凡违反本通知借调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责令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3、借调人员借调期满,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它安置要求。
4、对因借调影响到干部经济待遇或其他待遇问题的,由双方单位及干部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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