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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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指导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指导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韶府办[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指导意见(韶府办〔2006〕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目标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覆盖率。

合作医疗要覆盖所有镇村,让农村常住人口尽可能都参加合作医疗。

各县(市、区)的参合率应力争达到70%以上。

各地要围绕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巩固成果,提高水平,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做好财政扶持资金预算2007年,按省政府的要求,市、县(市、区)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达到每人15元以上,农民个人出资不低于10元,使每人每年资金达到50元以上。

我市2007年起各级财政扶持标准每人每年15元,其中市财政扶持6元,县(市、区)财政扶持9元,财力困难的乡镇可不再承担扶持任务。

此外,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1万元以上和按参合人数人均0.5元以上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上述要求做好2007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算。

三、宣传发动工作时间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宣传发动期。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这一要求,做好工作安排。

(一)抓紧完成2007年度工作方案修订。

各县(市、区)要按照《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在9月份完成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修订,并经市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韶关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韶关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韶关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韶府办[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韶关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8〕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各单位:《2008年韶关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一日2008年韶关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2008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的第一年,适逢改革开放三十周年。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围绕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节能环保机制、提高经济整体素质,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以更大的力度推进改革,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一、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要求,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科学界定政府职责,改变政府管理方式,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将政府的精力主要集中到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上。

完善民主集中讨论和科学论证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制度,完善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韶府办[2007]289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08【实施日期】2007.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7〕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八日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从2007年起,全市实行了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逐步缩小了城乡居民之间医疗保障差距。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省的要求,现在《韶关市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参合率2008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全面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为主题,基本实现所有农村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或其他医保制度的保障。

各县(市、区)农村人口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2008年每人年筹资标准达到6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每人35元,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10元以上,市财政扶持每人6元,县(市、区)、乡镇财政扶持每人9元。

2008年,农民参合全部实行两档制,第2档以村为单位自愿参加,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20元。

2010年,农民个人筹资标准达到20元以上,各级财政扶持资金达到80元以上,合作医疗总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元以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韶府办[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韶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韶关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韶府办[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6〕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四日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及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市、区)统筹模式。

政府的扶持资金和农民交纳的保障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门诊)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 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市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0年达到85%。

二、组织管理(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行为,市、县(市、区)、镇三级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二)各级政府成立由卫生、农业、财政、民政、社保、发改、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以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中途因特殊情况需转换医疗保险险种的,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医疗保险关系,但男满50周岁,女满45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转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户籍人口全员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浈江区、武江区辖区内的可直接到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城镇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1份;2、满7周岁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1张(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除外)。

(四)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与公安户籍数据校验后建立相关资料台帐。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韶府办[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6〕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共同发展,使广大农民在参加无偿献血后既可享受相应的用血优惠待遇,又可以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建立我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制度。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充分利用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网络,向全市广大农户宣传无偿献血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逐步改变他们的传统观念,使我市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合作医疗,改变我市无偿献血工作靠政府下达计划任务、靠城镇居民的状况。

推动我市实现无计划指标自愿无偿献血100%的目标,促进农村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优惠措施凡当年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可在次年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费用和优惠补偿费用由各县(市、区)献血办在互助金节余中支付。

具体优惠措施如下:(一)凡当年有一人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按献血量200、300、400毫升分别赠予其全家次年2、3、4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用(发放交费代用券)。

农户个人献血每次最高400毫升,再次献血间隔期必须半年以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韶府办[2007]330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韶府办〔2007〕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让农民小病不出村”的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

将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出资的10元钱主要用于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看门诊,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让所有参合农民真正享受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必须坚决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补偿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看门诊费用,让参合农民自行选择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看门诊,并进行补偿。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管理。

由卫生局与村卫生站签定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把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基金管理纳入卫生站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定点的村卫生站要进行资格认证,并向群众公布。

村卫生站对参合农民的挂号费、诊金要进行减免。

三、门诊补偿方法。

自2008年起各县(市、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并进行公示。

(一)门诊补偿采用限额补偿方式。

门诊补偿限额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当年门诊补偿限额,按“家庭参合人数×10元”计,即按每户参合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作为门诊补偿限额。

门诊补偿资金单独统计。

(二)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附件1),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范围就诊使用或用于体检。

门诊、体检费用超过补偿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我市2008年度“窗口之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我市2008年度“窗口之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我市2008年度“窗口之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韶府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我市2008年度“窗口之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韶府办[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活动,把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

通过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努力实现工作提速提效、服务创质创优、办事公平公正、工作尽心尽责、政务环境廉洁高效的服务创新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了比服务、比质量、比效率、比作风、比形象的“窗口之星”评选活动,全市各部门、各行业服务水平得到普遍提高,涌现出了一大批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爱岗敬业、热情服务的作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开展评选“窗口之星”活动方案》要求,经各单位、各行业层层推荐选拔和考察,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民声热线”节目组等10个单位和市交通局黄子瑜等20名个人“窗口之星”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增强责任感,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任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将韶关打造成为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附件:“窗口之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窗口之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名单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民声热线”节目组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市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办证科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客户服务呼叫中心广东省渔政总队韶关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全球通服务厅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二、先进个人名单黄子瑜市交通局靳林市广播电视台刘颢璇市司法局马黎才市供电局章海东市行政服务中心颜丽端市城市管理局李建民市民政局王宁市农业局张东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莹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胡金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韶珍市国土资源局黄兰市文广新局赵雅娟市财政局裴惠珍市经贸局曾洪瑶市教育局周家武市国税局杨娟市地税局薛重重市卫生局潘光算市气象局。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韶府办〔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4日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村卫生站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村卫生站实际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长远出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村一级的实施,改变乡村医生原有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完善补偿、养老和培训机制,加强业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目标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市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

目标二: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8年年底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

目标三: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向农村居民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健康管理,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资金用途: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其中具体支出发生在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是按确定的省对各统筹地区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及参合人数对开展新农合的统筹地区补助。

2008年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及实际分配情况:
2008年省财政补助资金来源: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34892万元,上年结转资金1463.5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377万元,省财政追加财力14204.5万元。

2008年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实际下达补助资金70937万元,其中:沈阳市5092万元,鞍山市5011万元,抚顺市2036万元,本溪市1382万元,丹东市5451万元,锦州市8378万元,营口市4453万元,阜新市4180万元,辽阳市3278万元,铁岭市9425万元,朝阳市11979万元,盘锦市1655万元,葫芦岛市8617万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韶府办[2006]205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26【实施日期】200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指导意见(韶府办〔2006〕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07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目标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覆盖率。

合作医疗要覆盖所有镇村,让农村常住人口尽可能都参加合作医疗。

各县(市、区)的参合率应力争达到70%以上。

各地要围绕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巩固成果,提高水平,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做好财政扶持资金预算2007年,按省政府的要求,市、县(市、区)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达到每人15元以上,农民个人出资不低于10元,使每人每年资金达到50元以上。

我市2007年起各级财政扶持标准每人每年15元,其中市财政扶持6元,县(市、区)财政扶持9元,财力困难的乡镇可不再承担扶持任务。

此外,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1万元以上和按参合人数人均0.5元以上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

各地要按上述要求做好2007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算。

三、宣传发动工作时间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办[2015]34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1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18号)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的情况和我市实际,经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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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6]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6]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一日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2006年是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投入,从原来补助农民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5元,大大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各地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全国、全省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巩固成果,提高水平,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现根据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06年工作指引,提出我市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一、合理调整方案提高保障水平2006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5元以上,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份前合理调整现行方案并加以实施。

主要将方案中的报销比例及年补偿最高封顶线调整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0%,县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40%,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30%以上,年最高住院封顶线报销6000元以上。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从2006年起,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5元,我市各级财政扶持标准也提高到每人每年10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4元,县(市、区)、镇财政扶持6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韶关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韶府办[2009]4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韶关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韶府办[2009]4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韶关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07施行日期2009.01.07文号韶府办[2009]4号主题类别国家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韶关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韶府办[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2008年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验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8〕304号)精神,市政府于2008年12月20日至29日对辖区内10个县(市、区)、10个市直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综合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乐昌市人民政府等13个单位为优秀等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通报表彰。

受表彰的单位要再接再厉,勇于进取,不断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确保全市食品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有关单位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继续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饮食安全,共同开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附件:韶关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名单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七日附件:韶关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乐昌市人民政府翁源县人民政府始兴县人民政府曲江区人民政府南雄市人民政府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韶关市卫生局韶关市经济贸易局韶关市农业局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束——。

韶关市2008年度各险种缴费费率表范文

韶关市2008年度各险种缴费费率表范文

韶关市2008年度各险种缴费费率表1、根据不同的人群和参保险种, 缴费比例则不同。

单位部分最高缴费比例为31.5%,个人为11%,两项合计为42.5%。

2、城居保费:未成年人=投保月数*5元;成年人=投保月数*10元。

3、医疗附加险:公务员住院补充险 51元/月;职工住院补充险 250元/年;大病互助险 84元/年;居民住院补充险未成年人60元/年、成年人200元/年。

4、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缴费,则养老保险应缴为1153*20%=230.6,医疗应缴为1153*4.5%=51.89(不含大病互助险)。

韶关市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文件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韶关市2008年度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标准1. 2008年度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21元。

2.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到死亡当月。

韶关12333韶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韶关市2008年度医疗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一、住院(特定门诊)起付标准二、个人自付部分础增加1%,最高不超过10%。

三、医保个人帐户注:参加个体医保、困难企业退休医保以及城居保者,不设个人帐户四、职工. 居民、公务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特定门诊)五、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赔付韶关12333韶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韶关市2008年度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保险待遇以生育时本人前十二个月日平均缴费在工资为计发基数。

2、流产(1)指怀孕在3个月以内的;流产(2)指怀孕在3-7个月的。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部份)韶关12333韶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说明:表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韶府办[2004]147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04〕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经费来源渠道。

五保供养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经费统一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并可从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数及金额,将所需经费划拨给民政部门。

二、统一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根据五保内容(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所需资金,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本级分散供养五保户月人均标准不能低于13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月人均标准不能低于180元;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按县(市、区)上年农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发放。

三、统一社会化发放。

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款,由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统一办理合作医疗。

各县(市、区)要把五保户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民政部门要为他们缴交合作医疗保障金。

五保户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在合作医疗配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五、确保敬老院工作经费。

敬老院运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县、镇两级财政负责。

各县(市、区)要确保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落实到位。

六、加强优待优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农村稳定及支持部队建设的高度,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
征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韶府[2008]90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
通告
(韶府[2008]90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韶关市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韶关市社会保险费由韶关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由韶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三、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以及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

四、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12366,12333。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韶关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6【实施日期】2013.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3〕6号)已经2013年9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市长艾学峰2013年9月16日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非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四统一分”的管理模式,即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管理模式、医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分级经办。

第五条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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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8]121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关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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