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检查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2月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6日乐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信息报告全面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川办函〔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道安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省道安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货车生产、销售、上户、维修以及货运装载起运场所,即煤矿、非煤矿山、港口、重装企业、建筑工地、筑路场地、砂石料场(砂石堆码场、砂石生产料场)、水泥厂、钢铁厂、建材厂、页岩机砖厂、混凝土搅拌站、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载场地。
第三条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工作机制。
建立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1+X+2”工作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含中央、省属等企业、单位)装载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16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1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3日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有关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要求,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着重明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扯皮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探索,努力改革创新。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为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改革。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乐府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3〕1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8日乐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及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77号)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持续推动乐山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得到提升,逐步建立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有效加强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和基础能力建设。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4日乐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重大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乐府办函[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函[2016]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源头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装载行为,防止超限超载货车出厂(站、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属地政府监管职责(一)认真履行货运源头监管责任。
各地要将道路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将生产经营企业装载行为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监管制度,明确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的职责,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
大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预行政执法。
(二)切实管好辖区货运源头企业。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报请同级政府或者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辖区依法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具体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
县级政府要督促辖区所有水泥、砂石、矿石生产经营企业于今年6月底前安装计重检测设备、视频监控和信息公示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审批许可信息、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并实行货单式运输;有条件的地方试点统建或者独建政府行业视频监控平台,联网运行企业监控视频。
县级政府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辖区所有货运源头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货运源头企业的装载、计重、开票、放行等行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乐府办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6]3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务能力,构建更畅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绿色的公共交通网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6〕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的决定》(乐委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交通”的总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公路养护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按照“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方针,进一步理顺市县关系,建立事权明晰、支出责任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和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监管到位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做到应养即养、养必优良,实现路况和服务“双提升”。
第三条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乐府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2日乐山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对《乐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乐府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3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市第七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和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政府工作报告》是落实体现市七次党代会精神的“施工图”。
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加快变“规划图”“施工图”为“实景图”,为实现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谱写全面小康新篇章提供有力保证。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抓好牵头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责任分工完成好既定目标任务。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跟踪督查,力促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2日《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扎实做好未来五年的政府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如下责任分工方案。
一、强化旅游主导,培育产业发展增长极1.做大峨眉山、乐山大佛两大核心景区品牌,依托峨眉河打造乐峨休闲度假带,形成“两核一带”的空间布局。
加快乐山大佛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创建峨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牵头单位:市旅游体育委;责任单位:市中区、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2.突出峨眉山“佛教圣地”、乐山大佛“佛国乐园”两大载体,逐步恢复峨眉山千佛顶、万佛顶和乐山大佛景区“凌云九峰、峰各有寺”景观,抓好乐山大佛景区南大门景观整治。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乐府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18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0日乐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70号)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保障、创新管理、转型发展,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建设巴蜀文化旅游走廊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加快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保障有力、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
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初步形成,路长制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健全,养护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效果明显,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基本改善,抗灾能力显著提升,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乐府发[2015]9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乐府发[2015]9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精神,按照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统一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乐山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现印发你们。
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窗口公布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府及其部门在本目录外下放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
乐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乐山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230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市发改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无企业72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83外商投资项目许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无企业、个人9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05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价格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116市旅游体育委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旅行社条例》第七条无企业577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无个人588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5项无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73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7410市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7511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7612市经信委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一条无企业6913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702.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许可1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无企业7115市民宗局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无社会组织12416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无社会组织12517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2618市公安局特种行业许可1.公章刻制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无企业992.旅馆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无企业3.典当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5项无企业1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0020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0121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无企业、个人102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无企业、个人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无企业、个人2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032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104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4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10525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条第三款无个人1062.校车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无个人26载运危险物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无单位或个人10727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082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无事业单位、企业1092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无企业、个人1103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1131户口登记迁移审批《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无个人1123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2项无个人11333市公安局行驶证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八条2.《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三、五条无单位或个人114非机动车行驶证核发超标电动两轮车行驶证核发34市民政局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943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9536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无机关、事业单位963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67项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二款无企业973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983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无个人8740市财政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无企业3841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无个人3942市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无社会组织、个人774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无事业单位、企业7844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9项商务部门企业7945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无企业8046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19号)第三条、第六条无企业8147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44项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外事部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8248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44项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外事部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8349外国专家来川工作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43项无各类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8450外国人来川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93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855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94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8652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1.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无合法登记企业1682.采矿权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无合法登记企业3.采矿权变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无合法登记企业4.采矿权转让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3项无合法登记企业5.采矿权注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无合法登记企业6.采矿权延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无合法登记企业5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695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055改变土地用途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15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257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358集体土地占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459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1.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52.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0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596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6062排污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616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无企业1626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6365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646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无企业16567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6668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6769市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897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9071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917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927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937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9575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967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9777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无企业19878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无企业1997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无企业20080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2018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028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0383市住建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1084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1185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1286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138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1488燃气经营许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无企业21589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21690市交委公路建设设计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1291公路建设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139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149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594市交委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1.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6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5.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6.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林业部门7.其他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公安9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17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无96客运线路许可《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无企业189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无个人1998市交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099船舶检验许可1.船舶建造检验《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212.船舶营运检验100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210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3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102水运工程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4103船舶设计图纸审批《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第六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5104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定《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无企业、个人26105船舶登记1.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72.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3.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4.光船租赁登记《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5.船舶烟囱标志与公司旗登记《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106市交委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1.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无企业、个人282.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07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9108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航道条例》第十四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30109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31110港口经营许可1.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无企业、个人32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企业111航标设置、撤除审批《航标条例》第六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33112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34113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3511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36115船员适任资格认定1.船员注册资格认定《船员条例》第四条无个人372.特殊培训资格认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无个人3.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船员条例》第九条无个人116市安监局安全资格认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无个人6111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无个人62118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无企业63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无企业119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无企业6412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无企业65121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无企业66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无企业新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无企业122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无企业67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无企业12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无企业68124市水务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94125停止供水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无企业209126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18127水工程建设审批1.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19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28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012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1130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213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3132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41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5134市水务局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6135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27136市农业局种子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无种子生产企业176137种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无种子经营企业177138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无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178139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无建设事业或企业179140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无拖拉机培训学校180141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无企业、个人181142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无企业、个人182143渔业船舶检验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2.《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83144渔业船舶登记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第二条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84145市农业局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85146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无企业、个人18614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无单位、个人18714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无单位、个人188149市林业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6150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四川省〈中华人。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乐府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乐府办发〔2023〕1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乐山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5日乐山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新形势新要求,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效,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能力提升的功能,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乐山篇章发挥积极作用。
一、扎实抓好信息主动公开(一)围绕稳定经济增长推进信息公开。
聚焦发展实体经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主动发布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快大峨眉交旅融合先行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典型成果,健全跨区域合作发展等信息发布的地区联动机制。
围绕“重大产业项目提升年”工作部署,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推动产业能级聚势提升、项目投资引领提升、民营经济壮大提升。
(二)围绕科教人才支撑推进信息公开。
深化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的信息公开,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扶持政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内容的公开,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乐府办发[2015]16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乐府办发[2015]1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动全市服务业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扣“转型升级年”工作主题,以稳中求进、提质增效为总基调,结构调整为主线,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发展以旅游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完成服务业“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努力实现服务业增速加快、占比提升、结构优化、贡献增强的发展目标。
二、主要目标(一)总量占比提升。
服务业增加值总量达到370亿元,增幅9%。
服务业增加值在GDP中占比超过30%。
(二)贡献作用增强。
服务业税收突破70亿元,占比超过54%。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超过36%。
(三)引领投资增长。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570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
三、发展重点(一)旅游业。
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打造旅游“第三极”。
培育发展高铁旅游、商务会展旅游、文化创意旅游等新业态,办好第二届四川国际旅游交易博览会(以下简称第二届旅博会)、亚太旅游协会2015年会、环中国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重大活动。
抓好峨眉山、乐山大佛和沙湾沫若故里、峨边黑竹沟等休闲度假区建设;抓好《大佛乐山》演艺剧目的开发。
力争全年新创国家A级旅游景区3处,申报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5处。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一窗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29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一窗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一窗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29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一窗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1日乐山市“一窗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目(共188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1市发改委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外商投资项目许可无企业、个人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4市旅游体育委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无企业5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无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竞技、探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器械和装备,在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开展登山运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6市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7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8市经信委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无企业2.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无9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10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无企业11市民宗局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无社会组织12跨县(市、区)宗教活动审批无社会组织13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市公安局特种行业许可无企业1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无法人或其他组织16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无单位、个人17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无单位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无爆破作业单位涉爆人员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无单位18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无单位20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无单位、个人2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公民22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无银行金融业机构2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无企业、个人2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5市民政局全市性、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7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2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无企业29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30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无个人31市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无社会组织、个人3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33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商务部门企业3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无企业3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无企业3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各类聘用外国人的单位37市人社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38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39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1.划定矿区范围无合法登记企业2.采矿权申请无合法登记企业3.采矿权变更无合法登记企业4.采矿权转让无合法登记企业5.采矿权注销无合法登记企业6.采矿权延续无合法登记企业4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2改变土地用途审核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4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无4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6排污许可证核发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无企业48市环保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无企业50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51市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5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5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5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55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5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57建筑类企业资质认定(三级)无企业58商品房预售许可无企业5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无6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2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3市住建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无6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5燃气经营许可无企业66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8市交委公路建设设计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69公路建设施工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70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7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72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1.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审批公安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公安机关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公安机关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审批公安机关市交委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5.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公安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6.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林业部门7.其他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公安机关7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无74客运线路许可无企业7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无个人7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77船舶检验许可1.船舶建造检验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2.船舶营运检验无78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79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无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无80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81船舶设计图纸审批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82市交委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定无企业、个人83船舶登记1.船舶所有权登记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无3.船舶抵押权登记无4.光船租赁登记无5.船舶烟囱标志与公司旗登记无84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1.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无企业、个人2.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无85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86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87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88港口经营许可1.港口经营许可无企业、个人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无企业89航标设置、撤除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90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91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9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93市交委船员适任资格认定1.船员注册资格认定无个人2.特殊培训资格认定无3.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无94市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批无个人95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个人96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无企业9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无企业98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无企业99安全生产许可无企业100市水务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01停止供水审批无企业10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3水工程建设审批1.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4取水许可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5市水务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6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7河道采砂许可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9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10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11市农业局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无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112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无拖拉机培训学校113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无企业、个人114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1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无单位、个人11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无单位、个人117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18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19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20市林业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2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22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23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24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无外国人在华代理人或在华合作机构125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26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无企业127市文广新局馆藏文物的借用审批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128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129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审批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130变更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审核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131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132印刷企业审批无企业、个人133外商投资电影院及放映经营许可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134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3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36市卫计局医疗机构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3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38医师执业注册无个人13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无个人142放射诊疗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无个人14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无医疗机构145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6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无个人14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8护士执业注册无个人149医疗广告审批无医疗机构150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无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5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许可1.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无企业2.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无企业152特殊药品审批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审批无企业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无企业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无企业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无企业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无企业6.放射性药品使用核发无企业7.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无企业15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无企业154医疗器械备案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无企业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无企业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企业155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1.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无医疗机构2.市(州)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无医疗机构156食品经营许可无个人、企业157食品生产许可无个人、企业158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经营性网站名称登记)无在市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159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无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其营业单位160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无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内资改制企业161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无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16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无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机构163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无外资(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164企业集团登记(市级)无企业集团165广告发布登记无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166市质监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无事业单位、企业167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无事业单位、企业168特种设备使用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182社会组织、个人16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0市城管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无企业17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72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3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7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无机关、事业单位175市地税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无纳税人176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无纳税人17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无纳税人178市防震减灾局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79市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80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8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82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许可无法人183市盐政稽查处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无企业、个人184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8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8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8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188市国安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1.选址审查无外国人、境外人员及其组织机构2.方案设计审查3.竣工检查验收4.房屋涉外销售、出租和转让审查——结束——。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06
•【字号】乐府办发〔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
项清单(2020年本)》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清单,认真梳理本地区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单位)不得行使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应调整责任清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附件:乐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要求,结合乐山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桥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责任体系。
市交委是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路政支队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受市交委委托,承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职责;承担公路桥梁养护和管理任务的养路段(所、局)、路政大队是桥梁安全运行具体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工作主体,是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专用公路管理单位是专用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各级公安、安监、国土、水务等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一)加强桥梁建设和养护管理。
交通部门应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严格质量标准,保证合理工期,确保桥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各责任主体要建立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逐桥开展技术评定,建立危、病、旧桥梁安全隐患改造工程项目库。
对危病旧桥梁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桥梁应进行大修或改建,及时进行交通管制或封闭交通;五类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进行改建或重建。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乐府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0日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的关键之年,全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创新引领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乐山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政府常务会议等的重要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
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各类普法阵地作用,组织新闻媒体通过专题专栏、权威访谈等形式进行阐释解读,深入基层开展有特色、接地气的宣讲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从严执行依法决策规定。
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和《乐山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严格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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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检查和联合巡查工作制度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乐府办函[2016]44号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检查和联合巡查工作制度
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函[2016]4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乐山市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检查和联合巡查工作制度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乐山市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检查和联合巡查工作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联合巡查工作,依法规范装载行为,确保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川办函〔2016〕16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函〔20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的原则。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安全管理负总责;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对本辖区内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履行行业主管、审批监管职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公布的重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采取联合巡查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应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1)主导,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X)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联合巡查的“1+X+2”工作模式;完善“企业防控、行业监管、政府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中的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奖惩措
施、纪律要求。
第四条每年4月底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对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装载和运输的煤矿、非煤矿山、港口、重装企业、建筑工地、筑路场地、砂石料场(砂石堆码场、砂石生产料场)、水泥厂、钢铁厂、建材厂、页岩机砖厂、混凝土搅拌站、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集散站(场)、道路运输企业等货物集散地、装载场地进行全面排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在本辖区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辖区依法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重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货物类别以及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联合巡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源头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装计重检测设备、视频监控和信息公示牌,并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一式三联,一联由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留存备查,一联由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交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通行以备查验),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站、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第六条每年5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与辖区内所有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签订《禁止超限装载责任书》,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装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