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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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涉税处理思考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涉税处理思考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涉税处理的思考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涉税处理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然后分析了每个产生问题的不同涉税情况;最后提出了解决方法,以促进商业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供货方费用;平销返利;增值税;营业税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目前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已经占商业企业收入的相当比重,但实际工作中,因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者经营理念及客观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存在不少会计处理不正确的问题,本文从财务核算的角度阐述商业企业在收取供货商不同费用,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加强商业企业的正确核算,保证处理的合法合规。

目前,许多城市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为了降低购货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大都采取由供货企业直接在商业企业设点销售的经营模式。

即先由供货方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组织提供货源供商业企业销售,待销售完成后,商业企业再与供货方结算购买货物价款,同时向供货方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货物销售不好,则由供货方无偿收回货物,商业企业也不办理货款结算,但是有的也还要向供货方收取一定费用,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是视同平销返利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而按照营业税税法规定,商业企业因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或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性质的费用也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应对增值税检查平销返利的认定

企业应对增值税检查平销返利的认定

有限公司 向供应 商收取费用征 税问题 的请 示 ( 深国税 发[9 94 0号 )国家税 务 总 1 9 ]6 。 局 20 0 0年 7月 1 7日以 《 关于沃 尔玛商 业 咨询( 深圳 ) 有限公司向供应 商收取费用征 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 函 【0 05 0号 ) ( 2 0 ]5 批 复 . 尔玛 商业咨 询( 圳 ) 沃 深 有限公 司应 一 些 生产 厂家 或 供 应商 要 求在 商 场 内为 其 提 供场 地 、服 装 和灯 箱 等进 行 商 品的 展 示、 广告 宣传等 各种促 销活 动 以及制作 条 码等 服务 。 收取相应 的场 地 和服务 费用 并
口 山东文登 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 司
曹全清 / 撰稿
减 当期 增值税 进项 税金 , 应按 营业税 的适 用税 目税率 征收营 业税 ; 商业企 业向供 对
【 摘要 】 企业遇到主 管税 务机关 平销行
为 和返 还 资 金 认 定 时 。 定要 引 经 据 典 。 一 据
。 杀伤 ”力度 很大 。几乎 购买方 从销 售方 取 得 的 所 有 资 金 都 被 定 性 为 。 还 资 返 金 ” 发 生 了 很 多 。 杀 ” 情形 , 。 错 的 并且 不 同地 区之 间 政策 执 行不 平 衡 。国 家税 务 总局 在其 后 对该 问 题又 直 接或 间接 地进 行 了明确 和 规范 。 ( )深圳国税局 1 9 一 9 9年向国家税务 总局上 报 了《 关于 沃尔玛 商业 咨询 ( 深圳 )
维普资讯
而取 得 的返利收 入 。 不应做 冲减进 项税 额
处理 。 ( )0 4年 1 三 20 O月 1 日 , 家 总 局 下 3 国
发 的《 关于商 业企业 向货 物供应 方收取 的 部 分费 用 征收 流转 税 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 发 [0 4 1 6号 ) 2 0 】3 规定 , 对商业企 业 向供货 方收取 的与商 品销售 量 、 销售额 无必 然联 系 。 商业企 业 向供 货 方提供 一定劳 务的 且 收 入 。 如进 场 费 、 例 广告 促销 费 、 架 费 、 上 展示费 、 管理 费等 . 不属 于平销 返利 . 不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国税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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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
【标 签】中央铁路,营业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2﹞224号
【发文日期】2002-06-17
【实施时间】2002-06-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输企业,除列举的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的具体范围及不征收营业税的费用项目外,其他凡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地方铁路的全部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老会计经验】商场收取进场费与上架费等怎样缴税

【老会计经验】商场收取进场费与上架费等怎样缴税

【老会计经验】商场收取进场费与上架费等怎样缴税十一商业旺季临近,商场按合同收取供货方的进场费等项收入如何缴税?
据介绍,在经营活动中,各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按合同要向部分供货方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上架费及返还收入等费用。

这些费用该如何缴税,主要看收取的费用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
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九问网

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九问网

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在持有现货商品(如谷物或金属)期间支付的仓储费和保险费,在利率期货市场,意指占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费。

亦称持仓费用或持仓。

九问在线律师咨询为您提供仓储费制度及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析,如果您遇到合同法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在线.南京律师给您提供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您在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谢谢阅读。

特殊仓储费应缴纳增值税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通常都是交纳营业税。

但最近国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却要求企业将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处理。

税企双方纷争又起,究竟原因何在?事情是这样的,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自己的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该油气田企业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取),截止今年检查之日为止,因购进货物共收取仓储费6444708.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还是应当交纳营业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首先,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栏目的内容,仓储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其次,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在购买行为之前,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商。

因此,这些仓储费是因为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的返还款。

并且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购买这些货物,所以这些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这些仓储费属于单纯的仓储服务收入,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

另外,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936410.63元;而如果依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322235.42元。

计算交纳的营业税与计算转出的进项税相比较,可以节税614175.21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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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费用征收流转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4﹞938号
【发文日期】2004-11-15
【实施时间】2004-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我局已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
发﹝2000﹞567号)执行在案,请各分局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

有关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规定

办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规定及流程一、总体要求:各大区、子公司原则上每周至少办理一次,每周三前办理完毕。

结算部结算专员在每周三前将需办理证明单的“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或折让的协议”提供给财务部成本会计,成本会计在下周五前复印好所需资料交给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在下周一开始办理,周三前必须全部办理完毕。

每周五各大区及子公司财务上报未办出折让证明的品牌明细报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管理中心。

南京公司原则上每周办理两次,分别在周一、周四办理完毕。

结算部结算专员在周四将需办理证明单的“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或折让的协议”提供给财务部成本会计,成本会计在周五前复印好所需资料交给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在下周一全部办理完毕。

结算部结算专员在周一将需办理证明单的“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或折让的协议”提供给财务部成本会计,成本会计在周三上午前复印好所需资料交给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在周四前全部办理完毕。

折让证明单交供应商签收后,须在10天内收回红票,结算部每周五应将超期品牌明细上报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并对供应商书面催要。

二、进货退出办理流程1、结算部提供供应商加盖公章的“购销双方有关退货的协议”,格式如下:购销双方有关退货的协议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司前期采购我司电器一批(后附明细),由于商品滞销等原因,现我司同意贵司退货,不含税金额:(大写),税额:(大写),共计:(大写)。

相关的退货明细如下:特此证明!某某公司(公章)某年某月某日注:(1)协议格式可根据各地情况做适当调整;(2)退货价格原则上按原进货发票价格;(3)发票号码取最近日期;(4)结算部将“购销双方有关退货的协议”原件核对无误后交财务成本会计签收。

2、成本会计准备办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所需的资料:按“购销双方有关退货的协议”原件上提供的发票号复印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若结算来不及提供协议原件,可先以协议复印件复印发票),复印付款单据,打印付款凭证等。

国税发〔2004〕136号,财税[2004]174号,国税发〔2004〕148号,国税函〔2003〕962号

国税发〔2004〕136号,财税[2004]174号,国税发〔2004〕148号,国税函〔200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0-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1.1)财税[2004]174号颁布时间:2004-10-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促销费的发票问题

关于促销费的发票问题

关于促销费的发票问题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老师:你好!我公司是生产生活用纸的,主要产品有面巾纸、卷筒卫生纸等,07年我司进入超市销售发生各种营销费用,主要有陈列费、条形码费、进场费、促销费等等,经销商开具给我司的发票为国税普通发票。

问题1、国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2、地税局检查时,提出以上发票必须使用地税局的服务业发票,是否有政策依据。

3、地税局检查时,初步处理意见依据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进行处理,对我司取得上述发票处以6%的罚款,是否妥当;另是否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尽快回复,谢谢!!!尊敬的会员: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上述项目应交营业税,所以国税普通发票不可以税前列支。

2、地税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进行处理,对我司取得上述发票处以6%的罚款我认为不太妥当;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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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征纳双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应该征营业税还是应该征增值税的问题,经常出现分歧。

为了规范政策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13日下发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把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的性质是否属于平销返利,做为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例1:某供货商为了2007年下半年柳烟服饰品牌能在吉林省白城市顺利打开销路,2007年5月支付给代销商安戈而商厦广告促销费60000元。

由于这笔广告促销费不属于平销返利,那么代销商安戈而商厦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000元(60000×5%)。

二、调整了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标 签】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2002﹞145号【发文日期】2002-09-19【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2﹞40号)规定,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1、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

2、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3、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4、气象部门:气象有偿服务费。

5、测绘部门: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6、新闻出版部门:版权代理服务费。

7、教育部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

8、司法部门: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9、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10、人事部门: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11、民政部门: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

1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条形码服务费;13、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二、我省下列文件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1996﹞95号)。

2、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8﹞237号)。

3、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人才交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7﹞422号)。

4、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7﹞34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皖国税函[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
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8]3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04
【实施日期】1998.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35号1998年3月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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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如何开具发票?操作方法帮你整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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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经销商,合同约定12个月内经销商累计购买达到规定的数量时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返还,销售货物时已经按规定给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的返还款是否需要从经销商处取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返还款应该向经销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经销商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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