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硕(非法学)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3.法理学的性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6.法的基本特征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8.法的局限性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19.法律概念的分类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21.法律规则的分类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25.法律原则的适用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37.法律规范的概念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9.法律责任的概念40.法律责任的构成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51.法律继承的概念、特点和原因52.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53.法治改革概念及意义5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熟读,了解即可)55.全球化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即可,重点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法律区域化;法律本土化)56.立法的概念和特征57.立法体制(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58.我国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了解这几种,熟读理基本内涵和要求)59.法律实施的概念60.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及首要任务(熟读)61.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62.执法的概念及特征63.执法的原则64.司法的概念、性质、规律、原则(其中司法的原则是重点)65.守法的条件(了解即可)66.守法的原则67.法律程序的概念68.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价值69.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地位和功能70.法律职业(了解即可,选择题遇到说法好的一般就是对的)7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了解,注意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72.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73.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有哪几种,注意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74.法律推理(了解形式推理的类型)75.法的形式价值体系(了解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阶级分析方法: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阶级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的方法。
功能:法学理论建设上,避免走入唯心主义误区;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上,是探索法制发展与思想源流的历史规律的基本线索;古今中外法制的定性上,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法制实践上,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和批判或确证特定社会的价值理想的方法。
价值认知:以法律的价值属性为对象,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的权利义务。
其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是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具有独特功能,使法律价值得以证成、批判、选择、同质化;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类型:社会调查,历史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表现:法律概念与事实之间、法律规则之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能够认识的法的外面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 法自己;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以后以致依靠直观的方式无从掌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面联系的真切根源的一种主观掌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看法: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 预期作用与本质作用:预期成效与本质成效之别 2 踊跃作用与悲观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利性 3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局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经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伍状态向先进状态长久而迟缓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益: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克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拘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行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劳、产生法律结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惹起的对伤害予以赔偿、强迫执行或接受处罚的特别义务,亦即因违犯第一性义务而惹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变换、法律系统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向。
法律继承:不一样历史种类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识、认可、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摄入、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老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固、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系统、详细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建、自我更新、自我完美、自我发展。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结构
——法理学知识结构——⑴法学是一门科学1.法学的定义: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⑵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⑴从认识对象上看2.研究对象(很广)⑵从任务上看一、法学概论⑶从层次上看3.⑴产生条件:首先,其次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⑵1.产生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2.地位1.法理学的定义⑴研究对象的内容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⑵研究对象的特点三、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⑴与部门法的关系⑵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3.地位⑶与理论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⑷在整个法学体系中1.方法论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2.基本方法3.应注意的问题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⑴经济因素:金属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出现社会大分工—出现私有制—阶级分化……1.起源因素⑵政治因素:①阶级斗争的需要②社会公务的需要一、法的起源⑶其他因素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⑴……⑵……⑶……(一)奴隶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封建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法律的演进(三)资本主义法:1.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2.特点(四)社会主义法:1.特点⑴概念⑵分类1.英美法系⑶英美法系的范围⑷英美法系的特点三、法系⑴概念⑵分类2.大陆法系⑶范围⑷大陆法系的特点3.⑴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1.法的阶级意志性⑵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⑶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非单一性⑴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法的物质制约性⑵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⑶制约性的相对性。
1.规范性:含义、表现和其他规范的区别2.权利义务性:含义、表现、特点和意义三、法的特性 3.国家意志性:关系、产生途径和特点4.国家强制性:含义、原因和相对性5.程序性:含义和原因一、法的作用的含义和实质(一) 规范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维护阶级统治:……(二)社会作用: 2.执行社会公务:……1.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联系和区别三、法律各作用间的相互关系 2.3.法的两种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区别和联系(一)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四、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⑴调整对象的有限性:……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⑵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⑶受影响性:……1.含义:……(一)法律规则的含义、特点、地位 2.特点⑴与其他法律要素相比……⑵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3.地位:……按规则的内容规定的不同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三种分类: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二)种类按照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2.1.(三)法律规则的机构 2.三要素间的关系第一部分法律要素⑴含义1.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⑵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⑴联系二、法律原则⑵⑴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3.法律原则的作用⑵法律原则对裁判的作用三、法律概念:含义和种类1.概念(一)法律体系的概念、特点 2.特点:⑴⑵⑶⑷3.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立法体系、法系、法学体系1.概念一、法的部门系统(从部门法上所作的分类)(二)法律部门 2.与相关概念的关系3.划分标准和原则:⑴划分标准:首要标准、次要标准(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2.特点(调整对象)3.主要法律规范文件(一)法律渊源的含义、研究法律渊源的目的1.分类第二部分法律系统(分类)(二)分类和主要类型正式法律渊源:四种二、法的渊源系统 2.主要类型:非正式法律渊源:法律(三)当代中国的法规规章国际条约1.含义一、法律解释的含义、特点 2.特点:①②③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②③④⑤1.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三、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方法 2.解释尺度不同:……3.解释方法不同:……当代中国的正式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是解释的核心,这一点表现在三方面:①②③第三部分法律解释和推理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概念、主要任务、方式、地位解释的分类:2.司法解释:概念、基本作用、3.行政解释:概念、情况、4.地方政权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情况、特点1.含义五、法律推理 2.特征①3.方法②实质推理:含义、特点:⑴⑵⑶⑷③1.含义:……一、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⑴……;含义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体现国家的意志性,因为……;2.特征⑵……;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两方面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其一、其二、其三⑶……;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关系中的体现。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硕(非法学)考研 《法理学》复习要点(11)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理学》复习要点(11)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法硕考研辅导专家整理出了部分法律硕士法理学复习资料,为正在备战2017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提供复习参考。
提示:笔记中带★为课堂特别强调重点内容,其他也为课堂老师指明需注意和重视内容,非不重要,不可忽视。
第十一章、法律思维本章内容较重要,以前出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题。
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意识的分类1、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新内容)一、法律意识★1、概念;2、分类;二、法律思维方式(新内容)★简述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1、法律思维方式的概念。
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
(1) 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
即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它是以人性恶的立场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
(3)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
(4) 它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方式。
这是由法律的权利本位决定的。
(5)它在审判活动中应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
2、法律渊源的识别★一、法律渊源的概念;二、法律渊源的识别;三、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3、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重点:分析、论述)★一、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可以按其方法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2、其特征表现为:(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它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有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作的解释。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颁布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普通法和专门法;法律按照时间来分可以分为现行法和过去法;法律按照立法内容可以分为行为规范法和制度安排法等。
2. 法律的效力法律有强制力,各种法律都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有具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只在其适用范围内有效;法律有时效力,对法律有有效期限的规定。
3. 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是国家授权的强制性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征。
二、法律解释1. 法律权法律权是国家授予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和法律规章规定的权利。
2. 法律解释方式按照法律解释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解释和间接解释,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情境解释等。
3. 法律解释效力具体情况与法律原则相矛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来解释法律;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相矛盾时,要根据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来解释法律;因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不明确造成的矛盾时,要根据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来解释法律。
1. 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是指国家与个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等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下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 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四、法律程序1. 法律程序的适用法律程序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实施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程序。
2. 法律程序的原则法律程序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诉讼独立原则、审判公正原则、施政透明原则等。
3. 法律程序的实施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五、法律体系1. 民事法律体系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家庭法等。
2. 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等。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历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其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共时性研究)。
划分法学的角度:(一)法律部门的角度,法律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有独立的法律史学,以总体观念入手;比较法学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法)三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四法的本质(马克思揭示的)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深化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六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理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七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核心),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八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公意,众意),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九法的本质(与统治阶级相联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认同),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的工具,通过对利益调整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
(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十法的基本特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十一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与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十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十三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十四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1概念上: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结果有两种:实现与未实现;实效则指发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体系的概念(区别法律体系)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规范:规范性:行为模式——某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概括性(一般性):对象是一般人、一般事,非特定人、特定事;反复适用可预测性:人们通过规范,可事前预测自己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别人如何评价的特征(二)法是通过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法是由国家创制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特殊社会规范1,权威性2,统一性(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双向调整机制)(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的专有特征)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律的概念(狭义)法律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法的分类按创制的主体、试用的范围不同/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地位、内容/根本法:《宪法》(效力max 地位max)﹨普通法按创制方式、表现形式/成文法:创制条文\不成文法:认可按内容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程序法按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手段、主体间的地位/公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行干预不平等\私法:私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6、法的要素概念:构成法律之歌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国内达成共识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7、法律规范三要素、分类假定、处理、制裁分类:(一)调整方式不同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自由)2、义务性规范(禁止、应当)3、复合性(二)功能不同1、调整性2、构成性(三)刚性程序1、强行性2、任意性8、法律原则概念、功能概念:可以作为法的其他要素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的基础性原理、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出发点功能:(一)立法方面1、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法律的理论基点的基本体现2、法律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体系内容的协调有序、连续稳定(二)法律适用1、指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进行2、当法律规则存在缺漏、滞后或完全使用法律规则时出现不公正情况时,可以直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9、法条和法规的关系规范是内容,条文是规范的形式之一规范是某一种想法、意愿,条文是规范的表达方式10、法的三要素关系区别:1、法律概念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别和鉴定,是构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2、法律规范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是法律的主干要素3、法律原则是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联系:1、法律概念是构成原则、规则的基础,是两者为人认知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概念、规则的创设、理解、适用3、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法的主干部分,概念和原则指导法规的理解、实施11、法的形式与效力(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赋予社会中已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判例法: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而产生的法概、法规、法原12、法的溯及力从旧即无溯及力从新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用新法从新兼从轻新发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13、部门法与部门法典的关系如:刑法与《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文件内容形式司法解释本法典是本法律部门的集中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典1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方式:1、法律汇编不改变内容,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线索整理归类2、法律编纂将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的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重新审查、整理、修改,按一定原则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其结果①明令废止②修订③继续有效15、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1、与习惯、习俗相背离2、是否良法、恶法3、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4、权利与法的关系16、法律部门的概念、分类标准(民商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法律部门概念: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3、其他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一)、宪法法律部门1、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国籍法》2、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二)、刑法表现形式:法律(三)、民法民法+商法(四)、行政法法律部门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五)、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六)、环境法(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八)、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九)、军事法(十)、国际法17、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①个人主体⑴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⑵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②组织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人③利益共同体⑴政党⑵民族⑶特别行政区④国家⑴国际法律关系⑵国债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权利能力法律上确认的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②行为能力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资格③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客体能为人控制及利用)2、种类:1、物: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①人身权②知识产权3、行为18、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客观性,真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⒈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⒉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1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对立、依存、对应、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成反比;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成等比;权力、义务总量与社会发展成正比3、功能互补权利→激励、诱导、主动义务→约束、抑制、被动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本位下的义务是为了保障所有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履行较多义务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特权20、权利、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上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定权利④现实权利2、根据重要程度①基本权利义务②普通权利义务3、根据效力范围①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2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公共性、公益性(权力)\不具有公共性,追求私人利益(权利)2、自由度/公权力不可放弃\私权利可放弃3、影响力不同/(公权力)命令—服从\(私权利)只允许公力救济4、推定规则不同/(公)法不规定有推定无\(私)法不禁止推定有(二)、联系:冲突、依存冲突①权力设定、行使会受限制,剥夺权利②权利存在、设定、行使会制约权力依存:①权力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②权利设立不依赖权力权利——人权权力——主权22、法的作用和价值作用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影响价值概念: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依存、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程度23、如何正确看待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二)、法律万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范围的局限性2、法的滞后性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3、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的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24、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概念: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成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国家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特征:①以成文法为主,倾向于法典式立法②不承认判例法③法的分类采用公法、私法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基本相同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传统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特征:①以判例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形式②不排序成文法,倾向单行法③在法的分类上主要采用衡平法、普通法的分类方式25、法律移植的概念一国对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6、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由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又称国家立法27、立法程序1、立法提案程序2、审议准备程序立法机关特定法律部门对经提案程序形成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通过将草案公开,并听取广泛意见等方式,对草案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3、法案审议程序全体或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议案的评价及辩论4、表决通过程序批准5、公布生效程序有权公布的机关或人员,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向社会正式公布28、守法的意义是法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方式2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法律制裁2、补偿(赔偿)通过国家机关强制力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3、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30、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特指惩罚功能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其实施的人身、精神及财产等方面的惩罚31、规则原则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①法律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②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追究③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④排除有害的既往追溯(二)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量刑)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与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三)责任字自负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只能由违法、违约行为人自己承担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超过一定时间,即无效2)不诉免责及协议免责(权利人不诉)3)自首立功免责(可以、应当,减轻、从轻、免除)←主要针对刑法4)补救免责5)履行不能免责——只限于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免除或部分免除32、司法原则特征原则(一)职权法定(专属性)→如:审判员拥有审判权(二)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正当性)→程序也就是正义跟“人权”相关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可能会失去正义,即失去实体正义程序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有一些要求(三)活动的被动性(追求公正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被动性抗辩式庭审——成本高,但有被动性纠问式庭审——成本低,但没有被动性(四)裁决的权威性,终局(极)性司法不是最高权力,但是应当是最后的权力司法应当作为矛盾和纠纷了结的地方→→案结事了(权威性必须以公信力为支撑)特征一,法治原则,依法司法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真实(真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据→客观认定事实→主观(依托法官和程序,具有效力)←判决的依据法律要保障法官的职位、权力、权威从而导致法官的职权法定严格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2,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认识西方法学派别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说 :各法学派别。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整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整体上来说 ,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括本章的核心问题是 :法理学是什么 ?其答案的四个重点都要睁开掌握。
其余知识点认识即可。
第五章法的观点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 ;法的作用 (通告 ;引导 ;评论 ; 展望 ;教育 ;强迫作用。
(2 简答题 :法的基本特色 ;法的实质 ;法的作用 ;法的限制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劳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特别是行政法例 ;地方性法例 ;自治规章 ;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法的分类 (六种分类各自波及的观点 ;法的效劳 ;法的溯及力。
(2 简答题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差异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劳范围 ;法的效劳的矛盾与协调第七章法的因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的因素 ;法律观点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详细各样分类的观点都要掌握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义性性原则 (2 简答题 :法的因素的特色及分类 ;法律观点的功能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特色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 ;法律原则的合用。
第八章法律系统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系统;法律部门;今世中国的法律系统(主假如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观点(2 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区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益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权益和义务的观点 ;权益和义务的分类 (详细的分类都要掌握 ;(2 简答题 :为何权益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围 ? 权益和义务的实质、特色和作用;权益和义务的分类;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为何说现代法律是以权益为本位的 ?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构造 ; 法律行为确实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2 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色 ;法律行为的构造 ;法律行为的基安分类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 名词解说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权益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事实组成 (2 简答题 : 法律关系的特色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此中详细的各样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归责;免责(2 简单题:法律责任的实质;法律责任的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担当方式 ;法律责任的减少与免去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程序 ;自然正义 (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 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色;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合用的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色 ;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历史种类 ;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 简答题:法的发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差异;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色 ;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异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律的演进 ;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2 简答题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色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法律继承的特色 ;法律继承的原由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由 ;法律移植的实践 ;法制改革的意义 ;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必需性;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页.doc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主法;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特别优于一般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
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
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2012法硕(非法学)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2011 年华成法硕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含义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理由(二)自由1、含义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三)正义1、含义2、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法律硕士之法理学总结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变成具体的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渊源:也叫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条件。
法的形式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理学: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门重要的理论学科。
它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和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1社会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性。
3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对外开放应有的内容。
)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3人类文明成果。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 年华成法硕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含义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理由(二)自由1、含义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三)正义1、含义2、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1、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除了表述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外,还可以表述纯粹的法律技术性规定。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判例法、习惯法,没有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
3、即使法律条文表述了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三)法律规则的种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差异)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以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为标准)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以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为标准)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以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为标准)(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一)含义1、法律权利的特点:(1)其本质由法律规范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主体有一定的自主性。
(3)是保障一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4)与义务相关。
2、义务的性质(1)具有应然性。
(2)具有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和普通法规定的不同)2、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三)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两者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四、法律概念(一)含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二)分类(1)基本概念和非基本概念(根据其内容)(2)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根据其描述的对象)第四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
(2)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一)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二)不同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三)同一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四)效力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一)习惯(二)判例(三)政策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调整对象;2、调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三)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三)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四)尽管当代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存在不同法域和不同法系的法,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一)法的效力来源于法律(二)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三)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三、法对人的效力(一)属人主义(二)属地主义(三)保护主义(四)折衷主义产生根据目标状态实现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实现行为规则内容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规则内容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四、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
五、法的时间效力(一)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是法律人格的同义语。
(2)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力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比如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婚姻权利能力等等。
(3)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止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