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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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黑市政办明传87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市政办明传87号)为贯彻落实9月23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市不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问题,现将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迅速传达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这次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是在全国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上,副省长于莎燕同志做了重要讲话。

会议分析了今年以来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不足,并部署了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这对第四季度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迅速传达此次会议精神,吸取各类事故的教训,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打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百日会战。

二、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一)要突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每个施工现场都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着重消除薄弱环节的安全隐患。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企业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创建标准化工地活动。

(二)要突出抓好供热燃气安全管理。

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对燃气运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供热企业要加强对供热设施、管网特别是运营时间较长的管网进行巡检。

(三)在突出抓好房屋拆除安全。

要严格执行房屋拆除许可制度,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黑市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现将《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8日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重特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以及6月6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3〕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大整顿作为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严查违规违纪操作、严查不良设备运行、严查伪劣产品生产、严查安全事故隐患的“四个严查”原则,思想上真警醒,行动上动真格,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大整顿的全过程。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奠定扎实基础。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黑河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黑河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黑河市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9.30
•【字号】黑市政办发〔2014〕88号
•【施行日期】2014.09.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黑河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4〕88号嫩江县、孙吴县、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成立黑河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成林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郑友庆市煤管局局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叶宏岩市科技局副局长
孙志东市人社局纪检书记
李方辉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李洪海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新安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革市工信委副主任
范炯光市环保局副局长
郑善文市煤管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管局总工程师郑善文兼任。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黑市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黑市政规〔2020〕3号嫩江市、孙吴县、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主体作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辖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定期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约束、考核奖惩、行政问责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组织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三)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

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装备等保障。

(四)持续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应急管理(煤管)、发改、自然资源、公安、电力、市场监管等单位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煤炭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7〕5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7〕5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黑河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黑河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黑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73.17%,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完善。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和社区全部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

二是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显著加强。

着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关于关于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关于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黑河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矿山。

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生产、建设、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的选厂等其他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山企业管理。

第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市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监督各县(市)区、五大连池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或矿产办)、质监、卫生、城乡建设、环保、工商、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黑市政办规[2017]41号【发布部门】黑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5日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3.组织领导4.应急等级4.1 Ⅲ级应急状态4.2 Ⅱ级应急状态4.3 Ⅰ级应急状态5.应急响应5.1 Ⅲ级应急响应5.2 Ⅱ级应急响应5.3 Ⅰ级应急响应6.预案管理与更新7.预案实施(生效)时间黑河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冬季电热煤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冬季电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供热、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企业)。

全市各有关责任单位在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中,必须遵循“协调一致、反应迅速、供热优先、保障有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冬季全市热电企业的用煤需求。

电热煤供应应急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地政府是责任主体,市工信委负责综合协调,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煤管局、黑河铁路(集团)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物价局等单位以及有关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企业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地政府:负责承担供热、保民生主体责任,全力做好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与市内产煤区与相邻产煤省市沟通衔接,支持企业足量采购、运输电热煤和扩大储煤场地建设;督促供热、发电企业加强与煤炭企业签。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黑市政办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3〕33号)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8日黑河市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矿业权交易行为包括采矿权出让、转让及探矿权出让、转让。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有偿、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黑河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矿业权交易应在黑河市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在市交易中心以外场所进行黑河市行政区内矿业权交易行为无效。

第六条市交易中心接受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或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拟进行交易的矿业权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八条矿业权受让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市交易中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矿业权人的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矿业权交易委托合同》,开展矿业权交易业务。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建立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提供矿业权交易场所,办理矿业权交易事项,提供矿业权交易信息。

(二)承担登记管理机关或矿业权人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工作。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黑市政办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5〕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14年12月以来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和省厂改办通知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体制转换、制度创新,全面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使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目标原则(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但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坚持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原则,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二)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二)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4〕18号)和《关于进一步核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黑政法函〔2015〕14号)要求,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废止《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生活居住建设间距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政府决定,《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
划(2011—2015年)〉的通知》等10件文件属非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不再作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尽快重新制定有关文件。

附件:1.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非规范性文件目录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产资源规
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20
•【字号】黑市政办规〔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矿产资源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黑市政办规〔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为积极推动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化建设,切实把我市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竞争优势、发展优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黑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编制了《黑河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黑河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已获得省国土资源厅黑国土资函〔2017〕94号批复,现印发
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0日附件:黑市政办规〔2018〕13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字[2010]43号【发布部门】黑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1【实施日期】201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0〕43号)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经市政府2010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利用三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8-10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25
•【字号】黑市政发〔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市政发〔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和市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市发〔2018〕10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8年5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一、保留《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意见》等
1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修改《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废止《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黑河市植树日的政府令》等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对公布修改的6件规范性文件,要于2019年3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

附件:
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06施行日期2014.05.06文号黑政办发[2014]18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18号)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着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

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经有关部门核准,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黑市政办字[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黑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黑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5号)精神,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原则,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以降低矿山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压总量、上规模、调结构、强保障、上水平”为主线,以“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为手段,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关小扶大,淘汰落后。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黑市政办字[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动员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字[2012]75号【发布部门】黑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一)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黑河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12号)要求和9月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各类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44号)精神和安全生产“四个”责任,继续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集中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重点范围和内容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为全市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在全面检查基础上,对以下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一)煤矿安全。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黑河市西岗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盘肠沟露天煤矿的通告-黑市政发〔2018〕43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黑河市西岗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盘肠沟露天煤矿的通告-黑市政发〔2018〕43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黑河市西岗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盘肠沟露天煤矿
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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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闭黑河市西岗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盘肠沟露天煤矿的通告
黑市政发〔2018〕4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8〕13号)、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验收办法〉的通知》(黑煤整治办〔2018〕35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黑河市西岗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盘肠沟露天煤矿的决定》(黑市政发〔2018〕42号)等文件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国网黑河供电公司等单位已于2018年12月20日完成黑河市西岗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盘肠沟露天煤矿关闭验收工作。

目前,黑河市西岗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盘肠沟露天煤矿已依法关闭到位。

特此通告。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结束——。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黑市政办规〔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现将《黑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黑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3. 监测和预防机制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4.3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响应4.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5. 应急处置5.1 事件分级5.2 分级标准5.3 信息报告5.4 紧急处置5.5 指挥和协调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7 信息发布5.8 应急处置终止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7. 保障措施7.1 数据与通信保障7.2 救援装备保障7.3 应急队伍保障7.4 资金保障7.5 物资保障7.6 医疗卫生保障7.7 交通运输保障7.8 治安保障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7.10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7.11 技术保障7.12 奖励与责任8. 预案管理8.1 宣传、培训和演练8.2 预案更新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黑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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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字[2010]66号【发布部门】黑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9【实施日期】2011.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察实施细则》(黑煤安监字〔2008〕24号)、《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黑煤管生产发〔2007〕67号)等规定,结合黑河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负有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或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第六条煤矿必须配齐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的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下同)。

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七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必须明确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认真履行自己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四)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五)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八)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九)建立和维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第十条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投资人)应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省级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将考试考核证书复印件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负责组织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二)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三)负责管理瓦检员、安全检查员日常工作和安全专题例会召开;(四)负责矿井反“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追究和处理;(五)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不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二条煤矿要设置在安全矿长领导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专职安全检查员不少于5人,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员。

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三条煤矿要设置在生产矿长领导下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矿长要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要科学合理,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年产7-15万吨的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不许超过两个。

年产16-30万吨的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不许超过三个。

前述的每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淘汰并严禁使用“巷采式”、“高落式”、“仓储式”、“房柱式”及“刀柱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

第十七条煤矿要设置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设技术负责人,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采掘、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行业规程、标准、规范,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二)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报批职责;(三)对“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工作负全责,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本矿“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四)及时编制和修订“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及水害防治等预防治理措施;(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认真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六)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负责研究解决矿井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等技术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专家论证,在技术上不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第二十一条煤矿技术负责人在矿井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要按规定到现场指挥和管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煤矿要设置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齐配足机电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煤矿必须设立机电队(段),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机电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现场机电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和保养以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机电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机电矿长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二)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三)及时做好采区供电设计及落实好雨季安全供电措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及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二十六条全市煤矿必须按规定安设符合规定标准的热风炉。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第二十七条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下通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等管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绘一次,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井下实际情况。

每月向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交换;每季度向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交换。

第二十九条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矿井巷道维修工程、机电设备检修(安装)工程、采掘工程、临时工程及有关专项工程的开工前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批,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经所在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审批作业规程能力的煤矿,其采掘作业规程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签后报煤矿所在县(市、区)以上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和经所在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并有审批作业规程能力的煤矿,其采掘作业规程可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开采三角煤、回收残留煤柱、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三下”采煤等特殊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的开拓工程、水平延深工程,其作业规程的审批程序、权限,按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三十五条对风门、局扇等设施设备要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每个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及时填写瓦斯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转换,配备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及风电、瓦斯电闭锁设备,全煤上山掘进工作面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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