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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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赣人社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四)外省或中央驻赣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审的,须向省职称办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后,评委会组建部门方可受理。

二、资格条件(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卫生高级、会计高级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暂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执行。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赣人社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创新优化特殊人才评价机制,加大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倾斜力度,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我们修订了《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四章附则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战略部署,持续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各类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有突出贡献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继续教育等限制,按本办法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职称。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赣人社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为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通过民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驻场设点等方式,积极主动为辖区企业申报职称提供便利。

二、降低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门槛。

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度降低学历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可降低至大专学历。

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对年度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三、不断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坚持职称评审为用人服务,评审标准贴近用人需求。

要将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纳入职称评审业绩成果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中
级职 称 学历

资历
要 求
1.获得博 士学位后从 事专业技 术工作 ,
可 初 定 中 级职称 。
2. 获得硕士 学 历或 学位 后从事专 业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可 初定 中 级职 称 。 , 3 . 获 得 大 学 本科 学历 或 学 士 学位 、 大学
员 申 报 职 称 的 学 历 、 资 历 要 求



申 报初级职 称 学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资历
要 求
1 获 . 得 硕 士 学历 或 学位 后 从事 专 业技术
工 作 , 可 初 定 助理级职 称 。 2 .获 得 本科学 历 或 学 士学 位 后从事 专业
技术工 作 满 1 年 , 可 初 定助 理级 职称 。 3 .获 得大专 学 历后 从 事专 业技术 工作 满
专科 学 历 取 得 助理级 职称 后 从 事 专业 技


术工作

年以上



报评审
中 级职 称 。
4 . 获 得 中 专 学 历 , 取得 助 理 级职 称后 ,
从事 专 业 技 术工 作 5 年 以 上 可 申 报 评审 中 ,
级 称 职


三 )

报副
高 级职称

补 , 也可 以 在设 区 市 范 围 内 调 剂 使用 。 递补 的省 级示范家庭农 场 按照 与 前 述相 同 的 条

件和 程 序 进行 申 报认 定 。
第 五 章 附则
第 + 六 条 本试 行办 法实 施 以前 认 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20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规定》的精神内容,切实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为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要从抓好从事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入手,把学习培训《规定》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精神、新要求、新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水平。

二、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采取切实有效的贯彻措施,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70号)要求,现将申办2022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范围重点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有江西特色且在全国有影响的优势产业、学科学术和技术,紧扣我省数字经济、电子信息、航空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装备和乡村振兴等产业领域,提出研修项目选题。

二、承办要求1.高级研修项目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组织实施,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研修,2.每期高级研修项目研修时间5天左右,办班人数在50-70人,并要求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班。

3.高级研修项目应面向全国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是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应向基层一线人才倾斜。

三、其他事项1.高级研修项目经费采取财政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择优遴选纳入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其中财政资助项目经费额度将在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完成办班后按经费保障渠道结算;未列为财政资助项目范围的,由申报单位自筹经费解决(申报单位应在申报表中注明“可以自筹经费”)。

2.财政资助和单位自筹两种渠道的经费使用都要严格遵守培训班有关财务规定,主要用于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等,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均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和《江西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59号)有关要求,持续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学时。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即日起开始,至2024年底截止。

学习任务原则上在学习年度内完成,因伤、病、孕及其他原因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应当及时补学。

卫生、中小学教育、会计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稳定成熟的专业科目学习平台,并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认定另有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遵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学习指南(或年度学习通知)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信息综合服务平台2024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将通过“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s:///jxjygl,以下简称“江西省继续教育平台”)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赣人社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30日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优化职称管理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人社部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下发的《2008年人事工作要点》(国人部发[2008]1号)、《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劳社部发 [2008]1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拟定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 4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次部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去年底分别召开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继续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OO八年四月八日二OO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08.07.31
•【文号】人社厅发[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卫生部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鉴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数据”光盘随本通知一并下发。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日后,参加考试人员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并抓紧做好各级别、各专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及考试后期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01•【字号】赣人社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9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2月1日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工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及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

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0]9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
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赣人社字〔2010〕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省直各继续教育基地:
现就201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考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
(一)培训科目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员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

2010年、201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以“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
训”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了解突发事件管理的基础知识,全面掌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工作中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江西提。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赣人社字〔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改进职称服务方式。

经研究,决定启用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2018年起通过“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发放电子证书;从2019年起对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发放电子证书。

发放电子证书后,纳入电子证照库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加盖证书签发单位的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员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或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

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的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换版本,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持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的人员,可登陆“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行免费下载打印本人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

四、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嵌有二维码、电子印章等多重数字化防伪。

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陆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https://./zcxt)可查验证书信息真伪。

五、原持有的纸质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

从2019年7月1日起遗失的往年发放的纸质证书,补发电子证书,不再补办纸质证书,具体操作另行通知。

六、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评审表加盖评委会电子印章和评审结果确认部门电子印章。

用人单位登陆“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的电子评审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赣人社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坚持“从严控制、双岗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实施范围(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确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申请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但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上述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业务管理职责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三、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所聘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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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
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省直各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建设,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确定2008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内容为“创新能力培养与应用”。

现就2008年公需科目培训、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
(一)培训要求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员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

2008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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