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
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
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证照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
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1998年5月12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治理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2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现状制定和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所称“公路路产”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统称。
二、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1、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又未能修复的;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未修复的;3、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缴纳为保证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公路路产补偿费。
4、以上应当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并且已经对其造成的损坏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三、本《通知》制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均指单次,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分别计费。
四、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属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2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1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第一条㊀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㊁水域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利工程在防洪㊁排涝㊁供水㊁灌溉㊁航运㊁发电㊁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㊁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有关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㊂本办法所称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指新建㊁改建㊁扩建㊁维修建设项目时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㊁水域等,或者使土地㊁水域面积减少和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功能作用发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压㊁跨越㊁穿越㊁临近等行为㊂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㊁引水输水渠(河)系㊁闸坝㊁泵站㊁堤防㊁山坪塘㊁石河堰㊁蓄水池㊁井㊁水窖㊁供水工程㊁农村水电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㊂2第三条㊀建设项目占用行为遵循保护生态㊁严格控制㊁分类管理㊁等效替代㊁占用补偿的原则㊂第四条㊀新建㊁改建㊁扩建㊁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㊁供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占用方)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㊂第五条㊀占用方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确需交纳占用补偿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占用方是否按照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要求履行相应义务㊂第六条㊀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够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遵守 先建后废 的原则,按照原规模且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修建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㊂占用方也可以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为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由占用方承担㊂占用方未遵守 先建后废 的原则,或者在占用发生后㊁等效替代工程发挥作用前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㊁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的,占用方负有依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 其他占用补偿 交纳补偿金的义务㊂3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含3年),且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占用补偿金,以及交纳依照‘细则“中应予核算的占用补偿金㊂第七条㊀占用方的等效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时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㊂占用方应当在替代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替代工程的图纸和其他全套档案资料㊂等效替代工程㊁占用水利工程替代设施(备)未经验收㊁延迟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造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损失的,占用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损失核算,或者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㊂第八条㊀替代工程所有权归属于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㊂主要满足占用方需求㊁不承担水利功能的工程及配套设施,其维修养护和安全责任由占用方承担;主要满足占用方需求,承担部分水利功能的工程及配套设施,其维修养护和安全责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占用方协商确定㊂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用地,其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㊂第九条㊀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下的(不含34年),占用期届满时,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水利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㊂第十条㊀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㊁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其占用补偿金按照‘细则“的标准予以计算㊁执收;涉及多种占用补偿类别的,分类计算后叠加确定应执收的占用补偿金㊂第十一条㊀对被占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占用补偿金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后向占用方出具㊂第十二条㊀依照本办法执收的占用补偿金,应当按照统筹平衡㊁成本补偿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成㊂第十三条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违规建设行为的,及时报送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依法查处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相关要求施工建设㊂占用方依照本办法交纳的占用补偿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占用补偿执收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㊂5第十四条㊀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提灌站及其附属设施㊁农业灌溉设施被占用,由其所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占用补偿计算㊂第十五条㊀本办法及‘细则“具体适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㊂第十六条㊀本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㊂附件: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6附件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一㊁占用行为分为长期性占用和临时性占用㊂永久工程或占用3年以上(含3年)的为长期性占用,项目建设完成后即拆除的临时工程或占用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为临时性占用㊂二㊁建设项目㊁占用行为涉及多种占用补偿类别的,分类计算后叠加确定应执收的占用补偿金㊂三㊁新建㊁改建㊁扩建㊁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㊁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按照以下分类及标准核算占用补偿金㊂(一)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㊁水域㊂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㊁水域,但未与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发生平面交叉,以占用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上正投影面积确定补偿基准面积㊂长期性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㊁水域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取得方式类别,参照占用区域所在地当年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㊁建设项目及其构(建)筑物实际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占用补偿金计算基准㊂临时性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㊁水域的,参照占用区域7所在地当年执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㊁建设项目及其构(建)筑物实际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占用补偿金计算基准㊂当地未公布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㊁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法评估㊂(二)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㊂占用方修建(包括但不限于)桥梁㊁码头㊁渡槽㊁管线等跨渠(河)㊁穿渠(河)㊁临渠(河)等建筑物,导致水利工程功能受到影响的,占用补偿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叠加计算:1.影响生活㊁生产㊁生态用水:减少的总水量损失,按照灌区所需各类用水流量与受影响时间计算(永久性影响的,按不超过水利设施剩余合理使用年限计算),补偿基准为当地现行水价标准㊂2.影响发电:影响发电补偿按照受影响的总装机容量与受影响时间计算(永久性影响的,按不超过水利设施剩余合理使用年限计算),补偿基准为当地现行上网电价标准(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电力公司签订的上网电价价格)㊂3.占用方修建(包括但不限于)桥梁㊁码头㊁取水建筑物及穿越渠(河)道的输油㊁输气㊁输水㊁输电㊁通讯管线工程等,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占用方应当在工程所在河段的上㊁下游修建符合防洪论证报告㊁水资源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堤防或护坡,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对工程所在河段的上㊁下游河段㊁堤防或护坡等工程进行加固整治,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㊂占用方也可以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为修建,所需费用8由占用方承担㊂(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执收补偿金:1.输电线路及电杆㊁电灯(塔)规格0.38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元∕米㊃档)60120180240300600电杆㊁电灯(塔)(元∕处)300050008000120001600020000㊀㊀2.弱电㊁光纤㊁通讯电缆:15元∕米3.管道及沟㊁涵等规格直径或上口宽ɤ10厘米10厘米<直径或上口宽ɤ30厘米30厘米<直径或上口宽ɤ50厘米50厘米<直径或上口宽ɤ100厘米直径或上口宽>100厘米管道㊁沟槽(元∕米㊃根)1050100200500㊀㊀(四)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㊂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导致水保㊁水文㊁计量用水等水利设施功能受影响或无法恢复的,或防洪及工程养护等工作量加大,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及临时㊁长期占用等情况,组织编制增加运行维护成本相关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9同意后执收补偿金㊂(五)其他占用补偿㊂其他类型占用补偿金可以由被占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补偿基准参考行业标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往签订并执行的同类型占用补偿协议综合确定;也可以由占用方聘请具有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评定,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㊂四㊁在本补偿办法实施有效期内,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占用补偿执收实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征求相关主体意见建议,对本‘细则“所涉补偿标准依法予以动态调整或更新补充㊂0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川财农〔2013〕310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3〕31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3年10月11日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分配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督管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竣工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会同水务部门大力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
第二章资金用途第五条水保专项资金的用途如下:(一)规划治理区内以下治理措施所需的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苗木购置费、技工及施工机械作业费补助。
1、山区、丘陵区坡改梯工程建设。
2、塘坝、谷坊、蓄水池、沉沙凼、排灌沟渠、生产道路等小型水保工程建设。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收费标准(一)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下列规定中的某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1.0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9]44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更名为四川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和渔业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
3、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职能。
(二)划出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省林业厅承担。
(三)转变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取消对原厅属企业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川财综[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0日川财综[2006]16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附件: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地方行政性资源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河道砂石资源的征收、解缴和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2005年7月3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要求,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和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水土保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和江河治理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但全省尚有15.56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新的开发建设项目急剧增加,水土资源紧缺的矛盾更趋突出,发展与保护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科学文明理念,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充实完善水土保持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服好务。
二、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预防监督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改变急功近利,重治轻防的思想。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确定的。
一般而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土地利用方式: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的影响不同,因此征收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进行调整,例如农田、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等。
2. 损失程度:根据水土流失、土地破坏等程度的评估,征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损失程度越严重,征收标准越高。
3. 补偿费用计算方法:补偿费用可能根据土地面积、损失程度、土地质量等因素进行计算,可以是按比例计算或固定金额。
4.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也会导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有所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应当参考当地的法规和政策,因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异。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4]924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执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函[2014]924号)各市(州)水务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应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鉴于我省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预计2014年底才能出台。
为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经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现将执行川财综〔2014〕19号文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7月1日起,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二、从2014年7月1日至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出台以前,暂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在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出台以后,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 2014年5月1日以前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对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应依法补交,按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执行。
——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5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由于供用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供水工程基础条件差且缺乏必要的计量设施等原因,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用水户水商品意识尚未真正建立,客观上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既不利于农业节水和农民增收,同时也挤占了正常的水价调整空间。
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既是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关键,也是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和促进农业节水的重要措施,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节水型农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总体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抓紧开展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及定价工作。
要在明晰产权、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成本的原则,合理核定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水价。
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农业供用水管理体制、农业灌溉及计量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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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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