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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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2015.3.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背景信息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合法收入中获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然而,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政策却存在一定的优惠。

本文将重点讨论转让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

二、股权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个人转让对外投资的股权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权持有期满满5年;2. 股权转让的交易不以投资性为目的;3. 股权所得以股份公司股东权益方式获得,并且没有以货币或实物方式获得。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之前,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文件;股权评估报告。

2. 履行相关义务作为个人股权转让方,需要履行以下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股权信息和材料;遵守各种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股权接受方进行相关过户手续。

3. 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转让方和接受方可以前往有关机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登记;相关税收手续。

4. 申报个人所得税免征在完成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后,转让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免征,提交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符合免征条件。

四、注意事项和潜在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严格满足免征条件:个人股权转让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否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合理选择股权持有期:个人股权持有期满5年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合理选择持有期限。

3. 防范潜在风险: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

五、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的影响与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股权市场的发展、吸引个人投资者具有积极的影响。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第二章征税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
在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中,税务部门对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收益征收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涉及到几个关键因素,包括持股期限、股权转让收益计算以及税收减免。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持股期限是影响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持有股权不满一年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会按照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而对于持有股权超过一年的个人,则可以享受较低的优惠税率。

其次,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方法也是影响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收益等于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和相关费用。

如果个人持有的股权是通过购买获得的,那么购买价格是指购买股权时支付的金额。

如果股权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购买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估算。

相关费用包括购买、出售股权的手续费、税费等。

最后,税收减免也是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可享受一定的免征额度,超过免征额度部分将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可能还可以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如创业板和中小板股票转让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政策是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股权转让收益计算和税收减免等因素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个人需要合理考虑持股期限、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并了解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以便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个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你查了吗?

个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你查了吗?

个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你查了吗?导读个⼈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31⽇通过,⾃2019年1⽉1⽇起施⾏。

这次修改个⼈所得税法,通过提⾼减除费⽤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纳税⼈的税收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个⼈所得税法除了减税以外,在⼯商登记环节,需要提起重视的是其中新增的第⼗五条第⼆款:个⼈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转让房产等不动产时,需要转让者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完税凭证,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变更登记。

但在股权变更中,我国法律、⾏政法规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这⼀情况多年来造成了纳税义务⼈偷税漏税等情况,⽽且较为普遍。

本次新个税法修订,增加了股权变更登记查验个⼈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条款,这对建⽴市场主体投资者依法纳税意识,加强个⼈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收征管各项⼯作均有⼀定的积极意义。

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股东发⽣变更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的股东并没有依法申报相关的个税,也不了解相关规定。

社会普遍存在认为股权转让了,做⼀下⼯商变更登记就⾏了,我⾃⼰转让股权凭什么交税的错误看法。

在这这种普遍不依法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即使通过专项检查能够发现,但阶段性监管措施很难解决普遍性、长期性的问题。

其实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件(以下称285号⽂)规定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纳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抵偿债务后,需要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属于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

实践中需要区别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债转股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之一,但行使这些权利我们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更好地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规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制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学习体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学习体会

时间再次到了圣诞之时,记得去岁时分,总局分外关注非居民转让股权问题,下发了《关于非居民转让股权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今年的圣诞前,矛头对准了个人股权的转让,表明两年以来总局持续关注资本的税收问题。

2009年6月12日,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前两个季度税收任务完成非常不理想的背景下,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回顾285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一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是,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是,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局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

【王骏插语:工商登记程序是一种行政许可程序,特别是公司登记程序已经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先,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一个国税函就想增加一个股权变更的手续是不妥当的。

不过,我也觉得这个条件应该加,可以建议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边写上这一点】二是,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件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此问题,广东、河北、江西等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总局出台了27号公告,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以及核定纳税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三是,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2006年9月19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009-06-23 09:46 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股份转让、股权转让、股份收购等。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的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其应纳税额为“收入总额×20%”。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人在一年内通过股权转让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包括直接取得的收入和间接取得的收入。

直接取得的收入指的是个人通过股权转让直接取得的收入,而间接取得的收入则指的是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所得到的其他收益,如股息、红利等。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在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后,应当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核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根据个人所得的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应当在收到股权转让所得的当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方式在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合法。

首先,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行监管。

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行监管,通过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和对纳税人的核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滞纳金、违法所得的没收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现⾏法律对股权转让个⼈所得税的规定在进⾏投资理财时,如果我们转让⾃⼰的股权应不应该缴纳个⼈所得税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股权转让个⼈所得税征收范围公司的⾃然⼈股东将⾃⼰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然⼈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2008年3⽉1⽇起新实施的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所得税法》)第⼆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新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地使⽤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1996年12⽉和1998年3⽉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2)股权转让个⼈所得税额计算《个⼈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所得税的计算⽅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次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价以及买⼊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

那么,什么是合理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续作出的必要开⽀。

《个⼈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即,股权转让个⼈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本⾦(原值)-合理费⽤)Х20%(3)股权转让个⼈所得税扣缴义务⼈纳税⼈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扣缴义务⼈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1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国税函〔2010〕23号

国税函〔20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1.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冀地税函[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 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一些股份有限公司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就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那么如果合伙企业想要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合伙人就分别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想要在合伙企业中转让自己手中的股权,那么在转让过程中该如何纳税呢?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编辑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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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投资者涉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同时,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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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个人股权转让过程,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所二﹝2006﹞16号
【发文日期】2006-10-24
【实施时间】2006-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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