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犯罪所得"的若干思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观点大全(收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观点大全(收藏!)编者:詹勇(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为你辩护网),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04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所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及其他资料,从客观要素到主观要素,从定罪情节到量刑情节,从入罪标准到出罪标准,从本罪到相关罪名,对该罪的主要司法观点进行了梳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观点大全一、“窝藏”及“转移”的认定“窝藏”及“转移”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两种。
何谓“窝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窝藏是指接受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委托藏匿和保管犯罪所得,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犯罪所得的行为。
开始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而加以受领,后来在保管过程中知道了是犯罪所得,却继续为保管的行为,也是窝藏。
窝藏是一种典型的隐瞒,是以作为的方式来实现对犯罪所得的隐瞒,单纯的知情不举不能认定为窝藏。
举例而言,张某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藏于家中,张某的父亲事后得知张某盗窃犯罪。
后公安机关询问张某的父亲是否知道此事,张某的父亲称不知情,未见到张某盗窃的财物。
张某的父亲隐瞒了张某的犯罪所得藏于家中的事实,仅仅属于知情而不举,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何谓“转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转移是指改变赃物存放地的行为。
从空间位置上看,转移赃物包括从上游犯罪既遂后的隐藏地向窝赃地的转移以及从一个窝赃地向另一个窝赃地的转移。
行为人可以自己转移,也可以同上游犯罪行为人一起转移,还可以通过指挥毫不知情的第三人搬运、转移。
对行为人而言,不论其转移赃物是否有偿,转移的距离远近如何,以及行为人在转移过程中是否紧随赃物,这些因素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同一房间内转移,也可能因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属于本罪所指的转移,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妨害司法的本质,而不是物理上的距离间隔。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者:吴刚朱小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从而对行为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该罪的认定有所助益。
关键词犯罪所得犯罪构成犯罪行为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80-01案情:2009年5月,薛某等人在J市劫得一辆吉利轿车。
李某在明知该车是抢来的情况下,仍帮薛某介绍买家,后经徐某介绍,王某以明显低于该车实际价值(21271元)的6000元的价格且仅有行驶证无其他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向薛某购买了该车。
后王某又经邻居孙某介绍将该车以8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张某又将该车与关某的面包车以换车且关某贴差价5000元的方式转让给关某。
张某与孙某是多年老邻居,常有联系;张某与关某是多年的业务伙伴关系,相互信任。
观点争议:对于二人定罪,存在重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关某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罪,关某的行为不构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二人均不构成该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张某与关某均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如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认定此罪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对是否“明知”的认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规定了两条标准:(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认定——基于一个案例的分析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认定——基于一个案例的分析郭艳媚【摘要】“明知”在现行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对“明知”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能否成立特定犯罪。
然而对这一主观心理状态的认识一直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如何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笔者试从检察工作中实际处理的案件出发,探讨在检察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Knowing well" has been described not only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but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Understanding "knowing well" is directly related to whether the specific crime can be established. However, to have a clear idea of the subjective psychological state still remains a big probl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especially how to determine the doer's "should know". The author tries hereby to take a probe into the procuratorial work practice, and finally determine whether the doer is "knowing well" or not.【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1)005【总页数】3页(P32-34)【关键词】明知;应当知道;推定明知【作者】郭艳媚【作者单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一、引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规定的一项新罪名,规定在防害司法罪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个 额外 不正 常 的负担 。当然 , 于受 害人 来讲 , 对
更 没 有新 的法 益侵 害 。其 实 , 国《 法 》 直 未 我 刑 一 规 定 行 为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后 毁 灭 证 据 的行 为 是 犯 罪 。但 是 。 如果本 犯 的行 为人作 为掩 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 罪收益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 犯 因促
2 1 第 3期 00年
吉 林 公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 lo inPu l e ui a e o ma f l bi S c rt Acd my Ji c y
NO 3。 0 0 . 2 1 J n No1 2 u e, . 1
( 第1 总 1 2期 )
为人 在符合 本罪 的其 他犯罪 构成要 素 的情况下 能 否构 成本罪 的问题 。 者们 意见不 尽统一 。 多数 学 大 学 者基于传 统 的赃 己窝藏 、 转移 、 销售 自己犯罪所 得及其 利益 的
行为 与其之 前 的犯 罪是 一体 的 ,是 上游犯 罪 的 当 然延伸 , 于事后不 可罚 行为 , 属 不能 成为 自己犯 罪 所 得及 其利益 为对 象 的犯 罪 主体 。持肯定 意见 的
关 键 词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所 得 收 益 ;洗 钱 罪 ; 明知 ;上 游 犯 罪
中图分类 号 :D 2 .1 9 4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7 — 5 1 (0 0 3 0 9 — 4 6 1 0 4 2 1 )0 —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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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 物犯 罪 以及 相关 的洗 钱犯 罪① 但在 涉案 不
一
、
认 识存 在分 歧 。但 不论 站 在何 种 角 度 , 事后 不 可 罚原 则 的本 质应 该是基 于行 为人 的事后 行为 仍包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检察建议一、就甲涉嫌本案的犯罪金额部分,辩护人认为应以其实际获利的部分即二万元左右作为追诉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追诉的标准,但未明确属于违法所得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还是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三仟元至一万元以上;同时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掩饰、隐瞒司法解释虽未明确究以违法所得还是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追诉依据,但该司法解释作为计算机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计算机司法解释作为其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牵连;同时计算机司法解释于xxx年8月1日发布实施,而掩饰、隐瞒司法解释于xxxx年5月29日发布实施,而后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在数额认定上并未作出新的特别规定。
据此,辩护人认为应以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作为认定其犯罪数额。
2、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均明确了已经出台的计算机司法解释违法所得的定性及量刑的准确性及适当性。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婆
浅析掩 饰 、隐瞒犯 罪所得罪
杨 少东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明知” 在 现行 刑法 的 总则和分 则 中都有体 现 。“ 明 三 、 明知 的形 成 时 间 知” 的理 解 直接 关 系 到 能否 成 立特 定 犯 罪 。 “ 掩 饰 、 隐瞒 犯 罪 按照 “ 明 知 ”在 犯 罪行 为 产 生 的先 后 ,可 分 为 事前 明知 、 所得 罪 ”是 《 刑法 修 正案 ( 六) 》确 立 的新 罪名 ,然 而对这 一主 事 中明知 、事后 明知 三种 情况 。 观 心理 状 态 的认 识 一直 是 司法 实践 过 程 中 的一 大 难题 ,尤 其是 事前 明知 可 分为 两 种 情形 ,情形 一 为 行 为人 在 实施 掩饰 、 如何 认定 行为 人 “ 应 当知道 ”。可采 用事 实推定 的方法来 判 断。 隐 瞒犯 罪 所得 、犯罪 所 得 收益 犯 罪 之前 就 与本 犯 对 犯 罪所 得 及 关 键 词 :掩饰 、 隐瞒犯罪 所得 罪 ;明知 ; 司法认定 其收益如何处理达成一致 ,并和本犯进行策划、商议 ,及帮助
出 自己 的一些 认识 。
本犯将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 、隐瞒;另一种情形是, 行 为人 并 未 与本 犯 进 策划 商 议 ,只 是 简单 答应 获得 犯 罪所 得 及 其收益后如何处理。 事 中 明知 。 明知 是 对 行 为人 的 总 的要 求 ,对 于 事 中明知 , 具 体 到各 种掩 饰 、隐 瞒行 为 形 态 ,不 同 的行 为 有不 同 的要 求 。 对于窝藏 的场合,由于窝藏行为与不法状态 同时存在 ,而且维
护 了 一定 的时 间 ,故行 为 人 在实 施 藏 匿行 为 过 程 中而 知道 该 物 品属 于他 人 犯 罪所 得 ,而继 续 实施 藏 匿 ,仍 然 可 以构 成 此 罪 。 转 移 行 为 ,行 为人 在 转移 之 前 并没 有 明 知 的故 意 ,而 是 在转 移 的过 程 中产 生 ,继 续 转 移 的仍 会成 立 掩 饰 、隐 瞒 犯 罪所 得 、犯 罪所 得 收益 罪 。 事 后 明知 。事后 明知 是 指行 为 人 在对 他 人 犯 罪所 得 、犯 罪
2015.05.3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史卫忠李莹【内容提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对检察机关正确提起公诉意义重大。
本文认为,无体物、不动产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因犯罪而产生的物品以及犯罪工具都不是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则应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认定。
对行为人“明知”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和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对本罪情节轻重的把握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的理解。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游犯罪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连续两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出修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本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犯罪对象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得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理解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涵义犯罪所得,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款或赃物),是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
一切犯罪所得,无论是因犯侵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都属于犯罪所得。
对犯罪所得的转化财物,以及混同于合法财产中的犯罪所得部分,如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犯罪所得形态,将盗窃的棉花制成布料,把抢劫的汽车部件组装成汽车,都不能导致犯罪所得性质的丧失,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关于犯罪所得的属性,有体物、动产是核心部分,但无体物、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除了物之外,财产上利益,不论是物化的财产上利益还是没有物化的财产上利益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犯罪活动之一。
洗钱犯罪通常涉及到许多犯罪行为,如贪污、走私、诈骗等。
在洗钱犯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说明。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交易、投资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使其在法律上变得合法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所得藏匿或掩盖起来,使其不易被发现或追回。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接受、转移、隐匿或代为保管等行为,达到获利的目的。
这三类罪名都与洗钱有着紧密的关系,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1. 丹麦大银行洗钱丑闻去年,丹麦大银行因涉嫌没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美国纽约州银行部门罚款1.5亿美元。
该银行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该银行被指掩盖数百亿美元非法流动资金,涉及到来自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的资金。
此案例揭示了银行洗钱罪的典型特征,也凸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重要性。
2. 澳大利亚毒贩洗钱案2018年,澳大利亚一名毒枭因涉嫌洗钱被拘留。
此人通过一个虚构的投资公司向英国的外汇交易公司洗钱,产生了数百万澳元的犯罪所得。
该毒枭被指控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紧密联系。
毒枭为了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同时还进行了掩饰犯罪所得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 假发加工厂非法洗钱案2017年,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涉嫌洗钱的假发加工厂案。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口袋公司”、“代签代理行”、“不合规交易”等手段大量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新析刘亮【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25)003【总页数】4页(P94-97)【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洗钱罪;明知;上游犯罪【作者】刘亮【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赃物犯罪以及相关的洗钱犯罪①不但在涉案人数上剧增,而且在犯罪方式、活动空间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在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立法经历了修改和完善。
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犯罪构成中诸多要素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比如关于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行为方式的范围问题。
本文结合新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出新的分析,以期能带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趋向统一和更加深化。
认识上的统一反过来又将从观念上影响司法人员的实践做法。
我国《刑法》对构成本罪的主体没作出特殊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能成立此罪。
但是,对于本犯(即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在符合本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素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学者们意见不尽统一。
大多数学者基于传统的赃物犯罪理论认为,本犯的行为人自己窝藏、转移、销售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行为与其之前的犯罪是一体的,是上游犯罪的当然延伸,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成为自己犯罪所得及其利益为对象的犯罪主体。
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案情2009年,XX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侦办一起系列盗窃摩托车案件中,经侦查查明:2009年4月19日晚,赵XX一辆价值三千余元的二轮摩托车被盗,失主赵XX立即请在县城社会关系较好的亲戚赵某帮忙打听、寻找。
赵某即请与在县城盗窃摩托车有交往的张XX帮忙寻找,后张XX用赵某提供的400元从作案人手中将赵XX被盗摩托车购回还与失主。
以后,张XX又以同样手法在接受他人委托后,从作案人手中低价购回两张被盗摩托车,又高价卖回摩托车失主。
在对张XX的审讯中其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的一种从善行为,社会上有许多人在这样做,他已把这件事做为自己事业的开始。
在办理本案时,张XX、失主赵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成了摆在侦查员面前的一个难题。
下面本人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物证,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以至定罪量刑都离不开它。
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藏起来,转移出去,代为销售出去,都必然会妨碍和干扰司法机关及时追查、打击犯罪,为司法机关追究本犯的刑事责任制造人为障碍,为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转移,以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活动也侵犯了本案的受害人追索其财物的权利。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来源:“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引言: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意见。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方面,从合法性、情境和动机等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合法性驳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然而,在案件中,我们可以辩称这些所得并非完全非法。
事实上,有时候,人们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一些非法收入。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收入就完全不可宽恕。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收入可能存在合法的合理性,例如经济困境、家庭负担等。
因此,我们应当审慎对待这些非法收入的合法性。
二、情境解释在某些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是出于无奈之举。
被告可能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威胁。
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安全,他们可能选择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样的行为虽然有违法之处,但是其所追求的是对生命和利益的保护。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我们应该理解并考虑这种掩饰行为所背后的动机。
三、动机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的目的,而进行掩饰行为。
他们可能害怕报复,害怕家人和亲友的安危。
此外,贪婪、社会压力和追求更好的生活等因素也可能导致被告选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虽然这些动机并不合法,但它们反映了人性的复杂和现实的社会环境。
结论: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通过以上的辩护意见,我们试图从合法性、情境和动机等方面来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们并不试图为被告的行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您能够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关注和解决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为人们提供更多合法的选择,减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发生。
感谢法庭和陪审团成员的聆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3【实施日期】202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窃、 抢劫 、 诈骗、 抢夺 等上 游犯 罪 , 并在 堵塞 犯罪 分 子的销 赃渠 道 罪 所得 收益罪 中“ 犯罪 所得 ” 是通过 实施严重 危害 社会 、 违 法刑法
方 面起 到积 极作 用 。但 在实 务中 , 对 于该 罪名 的 “ 犯罪 所 得” 、 行 并应受 刑 罚处 罚行 为得 到的赃 物 这种 观 点仅仅 从 行为 的客观
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 可以法律推定明知, 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 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 以其它 方式” 掩 饰 隐瞒 犯 罪所得 、 犯 罪所得 收益 行 为时 , 应 该综合 行 为人主观 是 否 “ 明知” 、 行 为是 否具有 主动性 、 是 否妨 害 了司法
机 关查 处犯 罪的正 常 司法活 动三 方 面进行 判 断。
第三种 观点 认为 , 掩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 犯 罪所得 收益罪 中 的 追究刑 事 责任 的行 为 。 本 犯 行为应 是 实体 法上 构成 犯罪 、 应 当追 究 刑事 责任 的行 为 , 无 二、 “ 明知 ” 在 本 罪中是 指行 为人 主观方 面 “ 知道 ” 或者“ 应当
制 占轧金 2 0 1 3・ 9 ( 上)
◆ 学 术前 沿
浅 析掩饰 、 隐瞒犯罪所 得 、 犯罪所 得收益
罪 的几个实务问题
徐
摘 要
敏
掩饰 游犯 罪基 础之 上 的下 游罪名 。上 游犯 罪不成 立 , 犯罪、 隐瞒犯 罪
已具 备刑 法分 则各条 所规 定 的构成 特征 , 并具备 《 刑法》 第3 1 2条规 定 的掩饰 、 隐瞒犯 罪所 得 、 犯 罪所 得收 益 客 观属 性分 析 , 罪, 是 指 明知是 犯罪 所得 及其 产生 的收 益而 予 以窝藏 、 转移 、 收 应 受刑 罚处 罚 的社会 危 害性 的行 为 ,是 不符 合立 法本 意 的 。按 购、 代 为销售 或者 以其 他方 法掩 饰 、 隐 瞒 的行 为 。该罪是 派 生罪 名, 与上 游犯 罪有 密切 的联 系 。该罪 名 的 设立 , 有效 地打 击 了盗 《 刑 法》 第l 3条 的规定 , 犯 罪是严 重危 害社会 , 违反 刑法并 应受刑 罚处罚 的行 为 。 根据 该规定 , 可 以推 断出掩 饰 、 隐瞒犯 罪所 得 、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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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罪的在我 国刑法 中规定较为笼统 ,而理论 界对 于如何界定 “ 犯 罪所得 ”也存在较大争议 ,在各地 的司法实践 中往往存 在不一样的做法 ,导致了同案不 同判 的现 象 ,规范 “ 犯罪所 得 ” 的界 定 ,对于司法实践有着极其重要 的意义 。 合法 占有的介入可阻却 “ 犯罪所得” 的认定 ,但 明知肯定 前 ,经刘某以善意取得 的方式 购 买该手机 ,该手机 已丧 失了赃物 的性质 ,不再是 “ 犯 罪所得 ” ,因此 杨某即使在主观上 明知该手机肯定为抢夺所得 的情况下 ,杨某 的行 为依 然不构成犯罪。另一种 观点认 为 ,掩饰 、隐瞒犯 罪所得 罪是 妨害 司法 罪 ,该行 为使得犯罪形成 的财产状态继续维持 、存续 ,妨碍 了公安 机关 及司法机关查获赃物 ,证 明犯罪人 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 妨碍刑事侦 查 、 起诉 、审判作用 。 杨某主观上明知该手机肯定为抢夺所得 ,依然予 以收 购 ,其行为已妨 碍了司法秩序 的正常运作 ,相对 比善意取得 中为保 护市 场秩序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而言 ,杨某的主观恶性较大 ,其 明知该 物为犯 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杨某的主观恶性 较大,也符合掩 饰 、隐瞒犯 罪所得罪的立法原意,在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 物肯定为犯罪所得 的情况 的,仍然以窝 藏 、转移 、收 购、代为销 售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掩饰 、隐瞒 的,即使在犯罪行为与掩饰 、隐瞒行为之间有合法行 为的介入 ,也不消 除该物的 “ 犯罪性” ,该物仍为犯罪所得 ,不影响下一手犯罪 的认定 。 二 、数 额 犯 及 次数 犯 中 “ 犯 罪 所 得 ” 的认 定 应 溯 及 既 往
[ 案例一 ]2 0 1 3年 1月 1日l 5时许 ,陈某在本市朝阳路 1号被一名 陌生男子抢走苹果牌手机 1部 ( 价值 3 8 0 0元 ) 。同 日 1 8时许 ,在本市 朝 阳路 2 0 0号福利彩票店 , 一 名陌生男 子将上 述苹果 牌手机 以 1 5 0 0元 的价格贩卖给黄某 ,因该手机无法解锁且价格偏低 ,黄某认 为该手机可 能是赃物 ,但仍予 以购买 。次 日 1 0时许 ,公安 人员根据技 术侦查 手段 抓获黄某 ,并起 回上述手机。 种观点认为黄某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收赃 时间与抢夺时 间间隔较短 ,黄某购买的手机是陈某被抢走 的手机 ,抢夺数 额达到抢夺 罪 的追诉标准 ,黄某购买的手机为 “ 犯罪所得 ” ,而 手机未能解 锁且价 格偏低 ,黄某主观上明知该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 ,仍 予以购买 ,黄某 的 行为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 的行 为不 构成犯 罪 ,虽然黄某主观上认为该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 ,但 由于无 法找到将手 机贩卖给黄某的人 ,无法证实贩卖手机给黄某 的人就是抢夺 手机或者 明 知是抢夺手机仍进行贩卖 ,也就无法证 实黄某购买手机 的前 一手来源 的 确是 “ 犯罪所得” ,无法排 除黄 某 的前一手 通过 合法 方式 占有该 手机 , 黄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 、在主观上明知可 能是 的情 况下 ,善意取得 可 阻却 “ 犯罪 所得 ” 的认定 。我 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 “ 善意取得 ” ,但 在相关 司法解释 中也有类似于保护 “ 善意取 得” 的规定 ,如 1 9 9 6年 1 2月 l 6日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 已拥有 归还个 人欠 款 、货 款或 者其他 经济 活动 的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 骗财 物 而收取 ,属 恶意 取得 ,应 当一 律予 以追 缴 ;如确属善意取得 ,则不再追 缴。善 意取得 阻断其 “ 犯罪性”是 经济 社会发展 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交 易高度发展 的今天 ,若不保 护善意第三 人 ,必 将 对 经 济 秩 序 造 成 极 大 破 坏 ,且 对 于 经 过 善 意 取 得 后 再 流 转 的 “ 第四人” 、“ 第五人 ”而言,若仅仅 因为怀疑 可能是犯罪所 得 ,而该物 在来源过程 中曾经有一 手系犯罪方式得来 的就构成犯罪 ,也不利 于市场 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 ,在明知可能是 的情况下 ,如果有善 意取 得 的介 入 ,可以阻断原有的 “ 犯罪性 ” ,即该物不再为 “ 犯罪所得 ” 。 2 、在主观上明知可能是 的情 况下 ,拾得遗 失物 、发现 埋藏物 等合 法 占有亦可阻却 “ 犯罪所得 ”的认定。其他合 法占有 的方式 ,如拾得遗 失物 、发现埋藏物等,虽拾得人及发现人不享有该物 的处分权 ,其 一旦 作出处分行为 ,该 处分行 为亦为效力待定 ,不必然发生权利 的移转 ,但 由于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也是一种合法的 占有方式 ,应可 以阻断该 物的 “ 犯 罪性 ” ,因此事后的处分行为 即使 可能为侵 权行为 ,也 不应影 响下一手接手人 ,下一手接手人如果主观上仅仅是怀疑该物有 可能为犯 罪的所得 ,不构成犯罪 。 ( 二) 明知肯定是—— 即使有 合法行 为介入仍 不 阻却 “ 犯 罪所得 ”
一
述 手机。
、
况 除 外
“ 明知” 可分 为明知肯定是与明知可能是 ,由于该 两种 “ 明知” 存 在 较 大 的 区别 , 因此 在 认 定 是 否 构成 掩 饰 、 隐 瞒犯 罪 所 得 罪 时 ,应 区分
主 观 明知 的不 同情 形 加 以 认 定 。 ( 一 ) 明 知 可 能 是— — 合 法行 为介 入 可 阻却 “ 犯 罪 所得 ” 的认 定
罪所 得 " 的若 干 思 考 对 掩 饰 、隐 瞒犯 罪 所得 罪 中 “ 犯
杨 路 锦
摘 要 :“ 犯 罪所得” 的界定直接 决定着掩饰 、隐瞒犯 罪所得罪的构成与 否,除了主观明知肯定是犯 罪的所得除 外,一旦 有合 法行 为 介入 ,可阻却 “ 犯 罪所得” 的认定。在数 额犯及 次数犯 中,“ 犯 罪所得” 应可溯及 整个犯 罪行 为的每一 次所得。而在部 分销赃的情 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