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6]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一日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2006年是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投入,从原来补助农民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5元,大大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各地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全国、全省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巩固成果,提高水平,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现根据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06年工作指引,提出我市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一、合理调整方案提高保障水平2006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5元以上,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6月份前合理调整现行方案并加以实施。
主要将方案中的报销比例及年补偿最高封顶线调整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0%,县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40%,市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30%以上,年最高住院封顶线报销6000元以上。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从2006年起,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5元,我市各级财政扶持标准也提高到每人每年10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4元,县(市、区)、镇财政扶持6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市人社局对原《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5号)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5日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支持创业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就业创业权利工作。
第三条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四条返韶留韶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返韶留韶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1.韶关户籍人员;2.离开韶关行政区域求学、务工后返回韶关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3.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三)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1000元。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韶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以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中途因特殊情况需转换医疗保险险种的,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医疗保险关系,但男满50周岁,女满45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转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户籍人口全员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浈江区、武江区辖区内的可直接到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城镇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1份;2、满7周岁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1张(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除外)。
(四)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与公安户籍数据校验后建立相关资料台帐。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韶医保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韶关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3〕10 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韶关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和确定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七章附则韶关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韶府办〔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4日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村卫生站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村卫生站实际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长远出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村一级的实施,改变乡村医生原有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完善补偿、养老和培训机制,加强业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目标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市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
目标二: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8年年底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
目标三: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向农村居民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健康管理,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韶府办[2007]330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韶府办〔2007〕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让农民小病不出村”的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
将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出资的10元钱主要用于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看门诊,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让所有参合农民真正享受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必须坚决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补偿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看门诊费用,让参合农民自行选择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看门诊,并进行补偿。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管理。
由卫生局与村卫生站签定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把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基金管理纳入卫生站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定点的村卫生站要进行资格认证,并向群众公布。
村卫生站对参合农民的挂号费、诊金要进行减免。
三、门诊补偿方法。
自2008年起各县(市、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并进行公示。
(一)门诊补偿采用限额补偿方式。
门诊补偿限额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当年门诊补偿限额,按“家庭参合人数×10元”计,即按每户参合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作为门诊补偿限额。
门诊补偿资金单独统计。
(二)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附件1),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范围就诊使用或用于体检。
门诊、体检费用超过补偿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韶府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韶关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市卫生局麻疹是一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强,极易引起暴发流行。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是消除麻疹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保护儿童健康,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所有国家承诺将于2012年消除麻疹。
2006年,卫生部制定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2007年,省卫生厅下发了《2007—2012年广东省消除麻疹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我省消除麻疹目标:“到2012年,全省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不含输入病例),无本地麻疹病毒传播”。
为遏制麻疹疫情上升的势头,确保2012年全省实现消除麻疹目标,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30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8]88号)和2009年2月24日召开的全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指标(一)目标:到2012年,全市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不含输入病例),无本地麻疹病毒传播。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韶府办〔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的通知韶府办〔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改办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2日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构建医疗卫生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2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深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打造符合韶关城市发展定位的医疗卫生事业新格局,实现卫生强市的战略目标。
二、改革思路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提升服务能力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为主线,通过医疗、医保、价格、财政等政策联动,同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深化基层综改成果,积极鼓励社会办医,建立健全政府补偿机制、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医保基金支付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节机制、公立医院运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院长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实现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打造稳定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和推动家庭健康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突破。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韶府办[2007]289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7〕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八日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指导意见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从2007年起,全市实行了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逐步缩小了城乡居民之间医疗保障差距。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省的要求,现在《韶关市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参合率2008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全面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为主题,基本实现所有农村人口都享有合作医疗或其他医保制度的保障。
各县(市、区)农村人口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2008年每人年筹资标准达到6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每人35元,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10元以上,市财政扶持每人6元,县(市、区)、乡镇财政扶持每人9元。
2008年,农民参合全部实行两档制,第2档以村为单位自愿参加,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20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韶府办[2003]124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3]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卫生局《韶关市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韶关市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大卫生观念,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于一体,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卫生服务,为韶关经济建设服务。
二、工作目标2003年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建设,2005年,包括县级市城区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城市人口60%,为到201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卫生覆盖城市人口80%以上奠定良好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投资,非营利医疗机构为主导;坚持预防为主,健康促进,综合服务为主体;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引进竞争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坚持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率,优质服务方便群众。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韶府[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韶府〔200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我市于1998年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0年在各级财政支持下,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践表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全面建立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的,以保大病(住院)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村。
从2004年开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县(市)保持在55%以上,市辖区保持在70%以上;2006年,县(市)达到60%以上,市辖区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市达到85%。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㈠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合作医疗经费,省、市、县、镇各级财政和村委会每年按规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㈡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又务必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使每一分钱都用在农民的健康保障上。
二、组织管理㈠统一制度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办镇统筹、逐步过渡到县办县统筹的模式,曲江、仁化两个试点县2004年实行县办县统筹,其他县(市、区)2006年实行县办县统筹。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韶关市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韶关市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韶府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韶关市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韶府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医改办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韶关市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建立全市合理分级诊疗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有效运用、政府医改投入发挥最大效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中有关深化医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常见病在基层,急危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导向。
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充分利用医保政策杠杆,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平台建设,引导患者一般疾病基层首诊,逐步形成有序就医的习惯。
(二)分级诊疗。
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三)患者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导向,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韶关市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事项实施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减证便民”,推动我市建成“无证明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尽快实现“法有规定无需提交”的“无证明城市”建设目标,不断增强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实现“减证便民、有效管理”的工作目标。
对取消的计划生育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省外、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韶关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中考加分等涉及计划生育证明的事项(附件1)。
四、工作措施(一)对象签署承诺书。
不再要求对象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用对象签署的承诺书等方式替代。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韶府办〔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近期医改工作提出以下要点。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继续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开展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效果评估,完善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政策。
各县(市)政府要落实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大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2013-12-23•【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3日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3〕72号)精神,设立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2.取消县(市、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3.取消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管。
4.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下放县级政府。
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韶府办[2005]251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05〕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完成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要求各地迅速掀起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高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这项“民心工程”。
各地要及时召开各种会议,布置工作任务,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自职责,层层抓落实,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集中时间和精力抓落实。
做好2005年底前的宣传发动工作,是确保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的重要环节。
按照省的部署,2006年度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宣传发动工作从 2005年10月份开始。
各地务必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深入农村,深入农户,耐心细致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让农民人人知晓、户户明白合作医疗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参合意识,促使更多的农民自觉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三、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要因地制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活动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刊的宣传主导作用,通过制作广播和电视专题节目让受益农民谈切身体会,持续专题报道合作医疗,大造舆论声势。
同时,充分利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致农户一封信、宣传标语、咨询活动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韶府办[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0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它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有别于以往政府行为下设立类似的松散管理型组织。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经济发展对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把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户有机地组织起来,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产销结合,对于提高我市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巨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坚持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立足市场和资源优势,突出当地主导产品、特色产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自愿合作的原则。
在不动摇农民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搞行政命令和“拉郎配”;在充分宣传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做到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二是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
在民办上突出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合作;在民管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一人一票”进行规范,由成员大会决定;在民受益上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利润二次返还等办法,给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8]121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的通知
正文: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关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的规定,我市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率以及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均已超出上述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率,充分发挥结余基金的作用,更好地解决我市农民看病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级补偿比例从40%提高到50%以上。
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基金的节余情况确定。
二、县(市、区)级定点医院需转诊到县(市、区)外住院治疗的,经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县(市、区)外补偿比例提高到50%,与县(市、区)级住院补偿比例相同。
三、上述调整方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结束——。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韶府办[2008]275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韶府办[2008]275号)市府直属各单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政府顺民心、解民意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8年省给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任务是45万人。
据市财政、公安和社保的交叉审核发现,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大多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了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省给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一)动员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省给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的重要举措。
市直及中省驻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本单位(含下属各单位,下同)干部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指定单位人事科(或办公室)具体负责。
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单位干部职工符合参保条件家庭成员的参保工作,确保做到一户不漏、一个不少。
(二)由单位人事科(或办公室)在11月20日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关系科领取《韶关市城镇居民家庭户籍参保申请表》,分发给单位各干部职工家庭填写申报后,再统一由单位人事科(或办公室)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关系科办理参保缴费。
咨询电话:12333。
二、参保范围(一)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干部职工家庭内,户籍在我市且为城镇户籍的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家庭成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韶府办[2006]102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5.25【实施日期】200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6〕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韶关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共同发展,使广大农民在参加无偿献血后既可享受相应的用血优惠待遇,又可以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建立我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制度。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联动试行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充分利用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网络,向全市广大农户宣传无偿献血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逐步改变他们的传统观念,使我市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合作医疗,改变我市无偿献血工作靠政府下达计划任务、靠城镇居民的状况。
推动我市实现无计划指标自愿无偿献血100%的目标,促进农村无偿献血与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优惠措施凡当年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可在次年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费用和优惠补偿费用由各县(市、区)献血办在互助金节余中支付。
具体优惠措施如下:(一)凡当年有一人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按献血量200、300、400毫升分别赠予其全家次年2、3、4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用(发放交费代用券)。
农户个人献血每次最高400毫升,再次献血间隔期必须半年以上。
(二)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户还可享受我市无偿献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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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6]202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6〕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韶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及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市、区)统筹模式。
政府的扶持资金和农民交纳的保障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门诊)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 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市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0年达到85%。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行为,市、县(市、区)、镇三级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二)各级政府成立由卫生、农业、财政、民政、社保、发改、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县(市、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镇、村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三)县(市、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
案,建立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定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监督镇级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镇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同级人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
完成省、市交办的各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
2、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布置,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筹集辖区内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统筹资金,以村为单位造册登记。
镇合医办负责农户合作医疗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工作。
(四)县(市、区)、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配备合适工作人员(熟悉电脑操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足人员,落实办公经费。
县(市、区)、镇财政应按参合人数人均0.5元以上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
(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从2007年起,县(市、区)、镇的农村合作医疗农户资料、报销补偿等工作全部录入电脑,网上传输,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和基层组织年度考核。
三、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只要承认当地合作医疗章程,符合章程规定条件,依时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都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
在履行交费义务后,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新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
(三)参保人权利: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补偿;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