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三届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三届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鄂人社奖〔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三届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中央在鄂及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根据《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8〕4号,以下简称《表彰办法》),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湖北省第三届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项目及名额在全省范围内选拔10名“湖北工匠”、20名“湖北省技能大师”和70名“湖北省技术能手”予以表彰。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一)本次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在考虑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地区分布的基础上,按照《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
1.“湖北工匠”从我省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一线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工作单位在湖北省内的高技能人员中选拔。
“湖北工匠”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等证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鄂人社函〔2017〕26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提高人才评价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通知如下: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
二、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的,各专业评委会可将其纳入评价要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并按评审权限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可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自主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岗位聘任条件。
三、外语和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国际交流和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的重要工具。
各地各单位要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加强学习,提升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职称申报对医古文、古汉语水平的要求,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4月28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鄂人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
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一)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
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体系。
(二)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
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本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鄂财社规〔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4〕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切实加强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9日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9号)和《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体现优先。
补贴资金优先资助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鄂人社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18日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激励我省技能人才成长和遴选培育“湖北工匠”,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蓬勃开展,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障和紧缺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是指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主要包括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所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需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举办、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采取财政补助、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鄂人社函〔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工代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等。
(二)补贴标准1.岗前培训。
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不少于20个课时,一般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2.岗位技能培训。
各地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在岗职工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
培训可采取集中教学、线上线下结合、师带徒等方式,提升职工专项岗位技能。
培训结束后按照合格人数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培训学时不少于20个课时。
3.以工代训。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统筹推进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两类人才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坚持专业相近。
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其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或技能评价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
(四)坚持以用为本。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鄂人社函[2013]176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176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振兴计划》)规定,为加快培养紧缺技能人才,满足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对紧缺技能人才的需求,我们围绕湖北省“十二五”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汽车、钢铁、石化、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纺织、建材、能源、有色、节能环保、新材料和生物等十三个重点经济领域,结合“春风行动”中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反映的信息,现将《2013年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地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各地要按照《振兴计划》有关规定,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快紧缺技能人才培养。
附件:2013年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2013年4月11日附件2013年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电工、钳工、电焊工、车工、铣工、铸造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电机检修工、机械维修工、模具工、模具设计师、锻造工、司炉工、冶炼工、轧钢辅助工、汽车装调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光伏电气安装师、电控部件工、化工工艺实验工、锅炉设备装配工、化工机械工、仪表工、化学工程师、工艺工程师、服装缝纫工、织布挡车工、细纱工、叉车工、建材机械工、食品制作工、食品检验工、发酵工、食品化验员、西药剂师、中药剂师、种植技术人员、采矿工程师、计算机操作员、营销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湖北技能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将《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22日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贴全省十大产业和地方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深入开展技能强省示范县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促进制造强省建设,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内容及考核重点(一)高度重视、贯彻有力(10分)1.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技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技能人才建设工作要求,对推进技能强省示范县创建工作有研究、有部署(5分);2.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创建示范县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年初有计划安排,年终有成效总结(5分);(二)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分)3.全面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面向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工、化解产能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5分);4.大力推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每年至少组织2家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100人(5分);(三)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15分)5.紧贴地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每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鄂及省属有关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1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第十五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候选单位和个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分配此次表彰分配我省中华技能大奖推荐候选人1名;全国技术能手推荐候选人6名、后备人选1名;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推荐候选单位1家、候选个人1名。
结合我省实际,推荐名额分配如下:各地及省直有关单位(名单见附件2)、中央在鄂及省属有关企业可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1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1家、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候选人1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可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2名,其他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可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1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技能大奖。
候选人须来自生产一线岗位且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原则上从历届全国技术能手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在岗人员中推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工作要求,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决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二、整治内容(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方面1.考务管理流程是否运行规范;2.考场设置是否满足认定需求;3.资格审核是否存在把关不严或降低标准情况;4.是否存在考风考纪不严或不考试发证现象;5.证书及数据管理是否安全规范;6.工作台账及资料记录是否保存完整;7.评价机构内部督导机制是否完善;8.评价机构是否制定并执行试卷保密制度;9.是否存在未按备案职业范围、级别和站点组织开展评价工作;10.是否存在恶意竞争、发布虚假广告和扰乱市场行为;11.是否存在违反其他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能人才评价及作风建设方面1.日常工作是否痕迹化管理;2.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3.机构备案评估是否规范公正公开;4.题库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保密规定;5.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是否缓慢滞后;6.是否存在监督指导流于形式;7.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现象;8.是否制定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和“为民办实事”措施。
三、实施步骤(一)全面自查(8月17日至31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鄂人社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部属技工院校: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紧缺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和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商省财政厅,现将《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培养紧缺技能人才的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和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鄂政办发〔2013〕4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等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品牌专业项目资金”)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品牌专业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由省人才服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品牌专业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品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师资培训;教材开发。
第五条对品牌专业等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金扶持:(一)每年扶持10个品牌专业建设。
每个品牌专业扶持资金为20万元,用于购置本专业实训设备或仿真模拟训练设备以及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开发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7]3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7.27【实施日期】2017.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鄂人社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有关精神,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权限下放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关于改革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管理方式的规定,制定《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3月7日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鉴发〔2015〕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申报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标准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具体组织实施情况,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具体分配标准见附件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09.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20年全省优秀技能人才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20年全省优秀技能人才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20年全省优秀技能人才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决定举办全省优秀技能人才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流职业(工种)及人数本次交流活动设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数控(数控多轴加工)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3D打印技术应用四个职业(工种),共100人,每个工种25人左右。
二、参加人员全省智能制造相关企业(行业)领域技能人才,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教学和实训指导教师。
三、时间及地点交流活动时间共20天(2020年10月10日-10月29日,10月9日报到);地点: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
四、交流活动内容(一)国情党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及政策战略解读。
(二)智能制造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形势分析。
(三)专业技能集中培训、理论授课以及实操训练。
(四)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等相关职业素养知识培训。
五、推荐名额及程序(一)武汉市每个职业(工种)5名,襄阳市、宜昌市每个职业(工种)3名,其他市、州每个职业(工种)各1-2名;(二)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每家推荐1-2名;(三)省属技工院校每家推荐1-2名。
各地、各单位按名额推荐人员,省厅从各地推荐的名单中确定100名参加交流活动的人员。
六、活动费用本次活动不收取培训费用,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鄂人社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在湖北省职业培训网()下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0月22日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颁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技工院校,必须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的办学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
从普通技工学校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遵循逐级设立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技工院校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申请举办相应技工院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能强省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鄂人社发〔2019〕1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名额严格按照《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鄂人社发〔2019〕1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申报。
2020年拟认定3-5个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
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均可申报。
二、认定程序(一)县级申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照《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鄂人社发〔2019〕14号)中明确的创建内容和考核重点,对本县(市、区)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工作进行自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有关推荐材料报市州人社局。
(二)市级考评推荐。
市、州人社局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考评。
考评采取实地考评、核实对比、量化打分等形式进行,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推荐对象。
(三)省级评审。
省人社厅成立评审组,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
(四)网上公示。
在厅门户网站上对通过评审的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发文奖励。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人社厅印发认定通报,颁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牌匾,并按规定给予奖补资金。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鄂劳社函[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通知(鄂劳社函[2005]223号)各市、州、林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省部属企业:为便于全省各地、各行些统一贯彻落实高技能才人才培养、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政策措施,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特有工种范围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行业特有工种目录为准。
全省各类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送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备案。
各地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应给予我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从2005年8月1日起,全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第三页发证机关(印)处套印“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在第八页(备注页)下方加印查询网站http://咨询电话027-8726237887262382。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原存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请于7月31日前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取加印印章后的证书,确保全省同步启用。
此前已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三、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劳动监察和落实工资、津贴、保险等待遇时,凡需查验《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以全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式样为准,并实行网上查询,凡2000年实行证书上网以后,在规定网站查不到的为无效证书。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建设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作好宣传和组织。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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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14]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湖北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鄂发〔2010〕24号)、《湖北省“十二五”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鄂人社发〔2011〕74号)和《湖北省金蓝领开发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1〕5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20日湖北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培训,根据《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鄂发〔2010〕24号)、《湖北省“十二五”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鄂人社发〔2011〕74号)和《湖北省金蓝领开发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1〕5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围绕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培养紧缺实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的,着力促进就业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和储备技能人才支撑的人才强省项目。
第三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