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3) 商事组织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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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制定法B.立法解释C.判例D.司法解释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国际法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C、国内法与国际法D、公法与私法三、判断题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 x)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x)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x)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x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教案

《国际商法》教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一般认为,国际商法,是指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2页)案例:2000年,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就相互之间的钢材贸易关系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以规范两国之间的钢材贸易活动。

中、澳两国这种安排所建立的贸易关系,是否属于本教材所定义的国际商事关系?但是,如果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出发,这种关系应当是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一)第一阶段一般认为,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威尼斯、热那亚等的一些自治城市。

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亦称商人法,是当时欧洲各地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

(二)第二阶段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城邦国家不复存在,商人发逐渐被各国的国内法所吸收和取代,国际商法进入了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国际商事活动的国内法调整时期。

(三)第三阶段中世纪统一的商事习惯法逐渐为各国的国内法取代后,调整国际商事关西主要依赖于各国国内法,这种状态持续了近3个世纪。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国际商法发展到最后就是电子商务法目前,伴随着跨国界的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信息高速公路初步建成,整个世界成了一个地球村。

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并且无孔不入地渗入了国际商务活动的各个领域。

三、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公法(二)与国际私法(三)与国际经济法(四)与国内商法四、国际商法的特点(一)技术性(二)统一性(三)迅捷性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商事法案例: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题诗了一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处理的司法解释中做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论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论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结广泛接受。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三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特征
• 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 • 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 伙 • 协议; •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盈利 • 联盟。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合伙的成立
•各国的一般规定,合伙组织是基于合伙人 •之间的协议而成立的。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司缴纳的股本总
和。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东的权限划分
•普通股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2.根据是否发给股份证书
•有证股 •无证股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二)股份的种类 •3.根据股东是否被记名
• 1)股东年会
• 2)股东特别会议 临时会议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
•地位:公司的业务管理与执行机构
•组成: •1.董事资格 • 英美法系: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自然人 •2.董事人数 • 有限责任公司3~13名 • 股份有限公司5~15名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四、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 • 共同承担风险并享受利润的企业组织形 • 式。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二)、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点
• 1.法律地位明确一些;
• 2.存在管理分工,管理上进步一些;
• 3.集体决策,决策容易正确;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
•三、公司的资本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心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第一章导论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立法,可以用下面图表归纳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一、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简要归纳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个人企业、合伙和公司三种法律形式三、90 年代后期的努力1、跨国兼购的特点2、双边与多边努力3、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第五节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第六节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1、公司法;2、国有独资企业;3、公司法的修改第三章合同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合同的成立、合意、履行与消灭;中国的新合同法以及电子商务示范法律。

这些内容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归纳总结第一节合同法概论四、救济办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发布禁令;、支付违约金1、大陆法的情势变迁2、英美法的合同落空3、不可抗力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新合同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围绕《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展开的,可以用下面的图表加以归纳总结2、责权明确突出 3、形式适时更新 4、借鉴合理规定 5、接轨国际惯例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新合同法主要特点1、体系相对完整 五、特殊情况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3、贸易术语也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 1、80 年通则 14 种术语 2、90 年通则 13 种术语 3、 2000年通则变化不大1、E (1 个,启运)、F (3个,主要运费未付) 、C (4 个,主要运费已付)和 D(5 个,到达) 4 组2、3 个常用术语( FOB 、 CFR 、 CIF )、形成和发展 1、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 2、划分费用、责任和风险、通则主要内容三、 90 年通则内容第四章产品责任法本章中心内容是美国产品责任理论,以及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可用下面图表归纳和总结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论一、1977 年《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4、关于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第五节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第六章代理法本章中心内容是代理的产生、分类、内外部关系与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可用下面图表加以归纳二、承担特别1、信用担保代理人;2、运输代理人;3、保险经纪人;4、保付代理人责任的代理人5、对商业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行、中国关于代理的法律、分类与性质一、新合同法前的3 个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规定直接代理;2、1991 年对外贸易与合作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间接代理,但由于是行政部门法规,缺乏权威性;3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没有为间接代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新合同法的规定1、引入英美法不显名代理(402 条)和隐名代理(403 条)制度;2、借鉴英美法的直接请求权2、采用了传统大陆法间接代理的概念——行纪合同三、放开外贸经营权,改革外贸代理制1、以审批制为基础2、逐步开放外贸经营权3、大幅度修改对外贸易法,扩大外贸经营者范围第七章票据法本章中心内容是票据、汇票与两大法系关于汇票的不同规定,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归纳第一节票据法概论十二、公约规定 同大陆法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商标、专利和版权的申请及其有关的国际公约、TRIPs 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可用下面图表加以归纳总结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2、1955年(1974年新修订)世界版权公约及其3 原则(国民待遇、非自动保护和最低限度保护)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联合国机构之一;2、宗旨和主要任务;3、主要机构第五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第六节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主要特点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本章中心内容是仲裁特点、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及其独立性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用下面的图表归纳三、仲裁审理、开庭;、调解;、搜集证据与调查证人;、保全措施。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思考与练习答案第1章导论一、填空题1.商事组织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3. 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4. 成文法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5. 联邦法州法二、判断题√×√×√三、单项选择题D B D四、多项选择题1. A D2. ACD3. BC4. ABC5. ABCD五、简答题略。

案例讨论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

第2章合同法一、填空题1.合意,允诺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3.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4.民法典,债务法典5.实际给予,答应给予二、单项选择题A B D C A B A C C C C三、多项选择题1. CD2. ACD3. ABCE4. AB5. ABE6. 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略。

六、论述题略。

案例讨论1.(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

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制定法B.立法解释C.判例D.司法解释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D.瑞士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国际法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C、国内法与国际法D、公法与私法三、判断题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 x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 x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x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02 商事组织法-公司法1

02 商事组织法-公司法1

(二)揭开公司的面纱
• 面纱:公司法人和股东独立,债权人得不 到清偿时不得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债权 • 揭开公司的面纱:一定情况下,对公司债 权人不公平,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清偿
(二)揭开公司的面纱
• 前提: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 • 操作: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机能,将公司 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 连带法律责任 • 目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害群 体的利益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半数 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资本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英美国家:无 • 大陆国家:最低限额 • 我国: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个人独资, 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首次:20%, 2年
• 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 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 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 • 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 度的修改 • 最低注册资本 :3万——10万 • 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20%,2年,5年)
案例
• 几位股东筹建童服有限公司,在出资方面议定 了如下内容: • 一、注册资本18万; • 二、张股东以现金5万出资,分2:1:2三年缴 足;王股东一半新设备出资,议定价值2万; 李股东以“波斯猫”童服注册商标出资,议定 1万;赵股东以房屋及其下土地使用权出资, 议定折合10万。
问题:以上决定,在公司登记时能否通过?
《公司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 得低于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35%
(三)设立条件
1. 人的条件
• 数量:有限责任公司上限(我国50人),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下限(我国:发起人2人-200人) • 质量:完全行为能力人,年龄、精神状态 非禁止经营人(公务员) 有资质人(自然人,法人,其他)

国际商法课程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大纲《国际商法》教学大纲1课程的基本描述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编号:3022e05b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适用专业:英语专业internationalbusinesslaw教材选用:张学森.《国际商法(英文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总学时:32学时实验学时:0学时学分:2学分前导课程:后续课程:理论学时:32学时课程设计:并无开学学期:第六学期2教学定位2.1能力培养目标国际商法课程主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2.2课程的主要特点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主要是为商务英语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开设。

学生应在修完《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等外贸课程的基础上,进入本课程的学习。

国际商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与其他相关课程,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的专业知识相结合,以便于理解和掌握,并做到综合应用。

2.3教学定位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法规;了解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和国际商事组织法等。

培养学生运用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具有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以确保贸易双方的利益。

学习本课程,要1求理论联系实际,尝试并逐渐掌握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分析和处理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在教学中,针对学生特点,力求以能力为本位,以应用为主线,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紧密联系业务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3知识点与学时分配本学期总课时为32,平均每周2学时;平均4-6学时完成一个单元。

课内计划完成教材1至6单元。

主要内容有:(1)导论;(2)商事组织法;(3)国际商事代理法;(4)国际商事合同法;(5)国际货物买卖法;(6)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

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法

允许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
允许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中变为一人
公司而存在; 允许存续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 司的存在。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合伙企业主要的法律特 征: 1.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 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2.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 技术或劳务出资。
(3)合伙的期限
(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
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原则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 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联系的准本行为, 即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companies law
补充: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的缺陷和弊端: (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 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 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 共关系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心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第一章导论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立法,可以用下面图表归纳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一、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二、与相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近法律的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关系三、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比较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一、大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文法三级体系:第一审法院、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典化二、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和重视程序法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制定法法院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先例约束力原则”第三节两大法系与比较(一)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用的重视不同普通法与衡平法比较(二)分类概念关系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方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渊源二、司法制度一、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高人民法院1、宪法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和高2、法律级人民法院3、行政法规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二、法律解释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日益重视其作用不得再上诉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二、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与违约行为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立法(补充)法律名称章节条款(最新修改后)实施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章156条1987年7月1日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章230条1999年12月25日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章43条1985年7月1日起(已废止)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7章47条1993年9月2日起(已废止)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章428条1999年10月1日起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章74条2000年9月1日起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1996年1月1日起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8章64条2001年12月1日起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8章69条2001年7月1日起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章60条2001年10月27日起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8章80条1995年9月1日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9章270条1991年4月9日起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国际商法 清华大学第2章

国际商法 清华大学第2章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自行管理企业 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 业的事务。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不得有下列损害投 资人的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存储账户;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 股款的缴付
(1) 英美法系。 (2) 大陆法系。
4. 股份的转让与抵押 5. 公司股本的变更
(1) 股本的增加。 (2) 股本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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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公司的资本
(三)公司债券
1. 债券的发行 2. 债券的种类
(1) (2) (3) (4) (5) (6) (7) (8) (9) 记名债券。 无记名债券。 担保债券。 无担保债券。 浮动设押债券。 可转换债券。 非转换债券。 参与债券。 普通债券。
① ② 股东年会。 股东特别会议。
(2) 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
2. 董事会
(1) (2) (3) (4)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的资格、任期、分组、报酬与解任。 董事会的权力与董事会议。 董事的责任。
3. 经理 4.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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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 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同时解散, 而后又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公司,或一个现有的公司 接管另一个现有公司的行为。 公司的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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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 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 的目的。 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 律一般不加以限制。 发起人对他们所设立的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 对于发起人在发起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所 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发起人合同”(promoter's contract)或“设立前合同”(preliminary contract ),对其效力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 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 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 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 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 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 企业组织形式。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 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 •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
第二节 公 司
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 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 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 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 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2、此外,塔尼法官作出了推动公司发展的判决。直 到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 )作出判决之后,公司才真正地用来为美国的经 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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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 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 成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中必须依 约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 必须至少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 。 • 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与英美法系有 限合伙相似。埃及、巴西、墨西哥、 印度等国有规定。
• (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 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 资本被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由股东共同 持有,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有股份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最有代表性、最有影响力。
•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 例》,肯定了公司可以作为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的存在, 但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曾一度实行单一 的公有制企业形式,公司制度被废止;实行改革、开放 后,基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企业组织形式变革的客观要 求,现代公司企业才在我国得以复生和迅速发展。在此 期间,国家颁布实施了若干行法规与规章(如1985年国 务院颁发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体 改委等6个部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等),用以规范改革中出现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推行现代企业制 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该法共11章230条,于1994年7月1 日起施行。该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二章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公司制度的沿革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能力——人格与资格 五、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六、公司的设立 七、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八、公司的资本 九、公司的组织机构 十、公司债 十一、公司财务会计 十二、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十三、关于外国公司的特殊规定
地理大发现后,葡萄牙和西班牙作为世界上第一批殖民者开 始对非洲和美洲进行殖民地掠夺,掠夺要靠海上交通,才 能达到大洋彼岸。交通工具要靠船舶,需要筹集大量资金, 并承担很大风险。于是出现了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共同筹 集资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船舶共有制;另一种是有 产者不亲自去海外冒险,而将资产委托船舶所有人或其它 人代为买卖,销售后获利共同分配的康孟达组织 (Commenda) ,亏损时,航海者负无限责任,有产者仅在 出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康盂达组织被认为是现代企业中 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的雏形。与此同时,西欧大陆因商品 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的繁荣,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 出现。他们以家族为中心,子继父业,亲朋联办,形成家 族企业或家庭合伙。这种家族企业最早形成在普鲁士,而 后波及整个西欧,是后来无限公司的原始形态。
• 从19世纪开始,公司立法进入第二个阶段,各国陆续制定 了关于公司的一般性法律,公司组织及行为开始有了一般 性规范;法国 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其第一编( 商行为)第 三章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有29条;1867年又颁布了单行公司 法规;1966年重新制定了统一、完整的公司法,废止了过 去公司法的规定。德国于1861年和1897年先后颁布了旧商 法和新商法,其中第二编均为公司法,1892年德国通过了 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1931年又以单行法规对商 法典中有关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加以修正; 1937年制定、通过了“股份法”。其它主要西方国家如英、 美、日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法,并注重随着变 化了的形势而予以不断修改。 •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公司立法进人了第三个阶段。适应公 司制度的社会化、国际化变革,公司立法在内容上发生了 明显更新。其主要趋向是:加强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 权限,使之能够适应市场变化,集中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 动;限制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干预,为防 止董事会滥用权力损害股东正当权利,规定了股东的派生 诉讼权,强化对公司监察权,抛弃资本确定制而采取授权 资本制,加速公司的成立和扩大;立法精神上从个人利益 原则转向社会利益原则,加强国家干涉主义,增加并逐步 强化职工参加公司管理的规定等。
(二)公司的学理分类
1.按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 兼资合公司 2.按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公营公司、私营(民营) 公司和合营公司。
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以下五种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公司具有以下法源自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2)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3)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 。 (4)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具有存在 的永久性。 (5)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具有组织严密性。
二、公司制度的沿革
(一)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二)外国的公司立法 (三)我国的公司立法
但此后的300 年间,公司制度发展缓慢;到了 19世纪初, 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前所 未有的发展,这种发展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企业规 模不断扩大,开办一个企业所需的最低限额的资金也随 之增多,这是大多数单个资本家所不能承担的。要在短 期内把分散的资金结合为—个巨大的资本,就需要一种 相应的方式,于是,以集资为主要功能的股份制的公司 应运而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 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幺恐怕 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 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公司组织形式的出现, 给资本运营带来了广泛的空间,大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生 产力的发展。19世纪末叶,资本主义国家不少独资与合 伙企业,纷纷改组为公司,使公司制度得到了广泛普及 和长足发展,以至于有人称时19世纪中叶至今的西方世 界为“公司的世界”。
(三)我国的公司立法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公司出现较晚,公司立法也较为滞后, 直到鸦片战争后的洋务运动时期,我国者出现了公司企业 和公司立法。我国历史上的首家公司,是 1861 年由美国鸦 片商人开办的旗昌洋行会同十几家其它商行和中国买办, 筹资白银100万两,在上海创立的以长江航运为业的“旗昌 轮船公司”;最早的公司立法是 1903 年(光绪二十九年) 清朝政府颁布的《公司律》; 1914 年(民国三年)国民政 府颁布《公司条例》, 1930年(民国二十九年)另订《公 司法》,至今仍在台湾沿用。
(一)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萌芽和 上升时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经历 了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及有限公司的发展过程。 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的发达,催生了各种 各样的商事组织,其中的家族性企业和康孟达 (COMMENDA) 组织即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公司的雏 形。在中世纪,有两个因素对公司的产生具有直接影 响:一是合伙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由二人以上的出资 人共同经营的经济实体;二是法人制度的发展,出现 了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二者的结合就形成了公 司。
除家族经营和康盂达组织,在英国等欧洲国 家还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性质的经济实体, 如 16 世纪末、 17 世纪初由英国和荷兰国王 特许建立了直接以“公司 ”命名的远航贸 易性企业 —— 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 度公司。这些公司一般经营对外贸易,发 起人可以招募股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 财产分离,股东对公司按其出资承担有限 责任。特许公司的出现对现代公司制度的 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英国的东印度 公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鼻祖。
• (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 的股东和承担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 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 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 式筹集而来的。
按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的限度的不同,有普 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之分
• 在公司制度不断发屉和完善的过程中,各国公司立法根据 不同的国情及法律传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立法体例;公司 法大致可以分为三大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和法国法 系。德国法系条文严谨、论理精密;英美法系切合实际, 有丰富的判例作为其立法基础;法国法系介于前二者之间, 内容接近于德国法系。在各国立法过程中,常常相互参照, 互相影响。特别是现代社会,各国交往频繁,各种法系的 界限已逐渐缩小。 • 从立法体例上看,有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制定了商法典, 它们把公司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部分,规定于商法典之中。 例如,法国及受法国商法典影响的国家,即将公司法归于 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之中。德属及受德国商法典影响的 国家则将其列为商法典中独立的一编。有些国家实行民商 合一,没有商法典,它们把公司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分, 例如瑞士有关公司立法便列入瑞士债务法中。还有一些国 家则将公司法制定为单行法,英国、美国及属于英美法系 的其它国家即如此。本世纪以来,将公司法单独立法的国 家越来越多,成为一种立法趋势,例如,法国、德国等都 先后制定了单行公司法,并废止了以前商法典中关于公司 法的规定。
• (二)外国的公司立法 • 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以公司法为依据和保障的。所谓公司 法,就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运营过程中的对内对 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 为的法律规范之和。 • 公司法是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规范公司 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对公司作出最早规定的当推英国政 府于1672年颁布的《商事条例》 。300余年来,公司立法大致经 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 19世纪以前,各国基本上没有制定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早 期公司设立,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作规定。17世纪至19世 纪,一些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国家元首发布特许令或由议会 通过特种法案,许可成立并授予特权。如17世纪成立的英国的东 印度公司、英格兰银行等就是通过王室授予特许证并在特许证上 规定公司的性质和特权这种方式成立的。
概念
•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各国 一般均以民商法予以规制。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 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 述。 •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社团法人。 •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 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 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 法》一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 组织体”。《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 “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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