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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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漳政办〔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为期三年的行动,细化各阶段任务措施,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漳政综〔202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8份文件予以废止,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废止8份文件下列8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若原文件已设定有效期并已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模工业产值及增加值考核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7〕138号);(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7〕82号);(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75号);(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指标计划纳入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补充通知》(漳政办发〔2018〕55号);(六)《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20年项目服务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七)20号);(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项目复工复产达产量产奖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20〕13号)。

二、修改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下列3份文件的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闽财农发指[2018]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7.19【实施日期】2018.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发指〔2018〕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50号)以及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供销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闽水审批[2018]20号、闽林文[2018]78号、闽农综[2018]68号、闽供联[2018]57号),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28617.5万元(附件1),款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6农业综合开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指标,统筹安排2018年度农发项目实施计划,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

二、要严格控制不同类别项目支出结构。

除部门项目外,此批中央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小流域治理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发指[2017]14号)要求及各地市资金使用情况,收回目前尚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中央资金2966.9万元(其中:福州1715.5万元,莆田1251.4万元),与本次中央下达的资金统筹分配。

闽财农发指[2017]14号文下达的省级配套资金,对照省已批复实施计划的差额部分,本次予以补足,多出部分连同本次暂按中央资金60%比例配套的省级资金,按照年度总批复计划8月底前据实结算。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县级财政部门,8月底前上报地方项目实施计划。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2018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2018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2018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07
•【字号】漳政地〔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漳州市区2018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
批复
漳政地〔2018〕2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漳州市区2018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漳国土资﹝2018﹞70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漳州市区2018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

拟出让用地2宗,合计土地总面积10.140395公顷,其中:龙文区闽南水乡03地块用地面积4.0520公顷,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商店),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5﹞695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
芗城区瑞京片区一期03-2地块用地面积6.088395公顷,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6﹞43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278825公顷及市政府以漳政地﹝2018﹞18号批准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0.80957公顷。

你局出让上述地块,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规定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漳政办〔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年度计划投资151.34亿元。

具体如下:一、厦漳同城化建设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56.6亿元。

1.投资重点围绕加快建设厦漳同城化先行示范区,全方位对接厦门,着力完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综合交通网络体系,加快互联互通、环境美化和产业升级。

2.主要措施(1)按照“全面对接厦门,不断增强城市和产业支撑,在当先锋中争先行”的要求,加快推进一批针对性、短平快的项目。

(2)采取PPP等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努力拓宽筹资渠道。

(3)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等支持,多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推进单位:龙海市、长泰县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二、“五湖四海”与惠民安居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39.2亿元。

1.投资重点“五湖四海”年度计划投资18.16亿元。

其中,中心城区实施9个项目,年度计划投资9.6亿元,主要建设提升碧湖、西湖、西院湖、九十九湾串串湖(上美湖、湘桥湖)、南湖等“五湖”和荔枝海、香蕉海、水仙花海、四季花海等“四海”;其余各县(市)、开发区实施46个项目,年度计划投资8.56亿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漳政办〔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漳州市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为加快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着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断增进人民福祉,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37号)及《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委发〔2017〕20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2018年民生基础设施补短板计划完成投资560亿元,其中,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9大工程完成投资力争超过530亿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计划完成投资30亿元。

计划实施1169个项目,其中新建项目757个,续建项目412个,年内计划新开工项目736个,完工项目674个。

计划新建改造城市道路182公里(其中新建155公里、改造27公里)、雨水管网162公里、污水管网153公里、供水管网204公里(其中新建143公里、改造61公里)、燃气管网113公里,新增绿道205公里,新增城乡公共停车泊位4150个,新建城市公厕135座,新建改造乡镇公厕46座、农村公厕200座,建成地下综合管廊2公里以上。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

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

(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

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加强统筹,调节收益。

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漳政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5〕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8年大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2017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150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5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220元/年。

适当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50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30元以上。

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漳政办〔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漳州市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市“两会”部署要求,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继续加大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8年实施33个投资工程包,年度计划投资209亿元。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继续推进一批投资工程包对继续推进的投资工程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相关工程包的主要政策措施、建设运营机制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36号)、《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4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投资工程包的若干意见》(漳政办〔2016〕108号)、《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漳政办〔2016〕254号)、《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7〕66号)等有关文件延续实施,同时要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健全完善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完备的配套措施。

(一)农村公路建设与改造投资工程包,全年完成投资2亿元。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漳政办〔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就业工作新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8〕45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达2018年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确保各项就业任务落实。

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4.6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3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以内。

为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各地要紧盯目标、创新思路、落实责任,使就业政策措施更加精准、就业创业服务更加精细,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全市就业局势稳中向好。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就业创业工作。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着力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的能力。

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促进就业效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注意防范失业风险。

要认真落实脱贫攻坚任务,实施精准就业扶贫,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

要坚持创业引领,支持搭建各类创业创新平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分解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漳政办〔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6号)文件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全力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二)目标任务。

耕地“非粮化”增量得到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存量得到分类稳妥处置,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十四五”期间全市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92.2万亩以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8•【字号】漳政综〔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8日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

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申报新一轮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7月3日同意批准我市将试点期限延长到2020年(林函资字〔2017〕95号),按照《福建省林地占补平衡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协同推进,落实我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抓手,以漳州“生态+”为落脚点,认真贯彻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用改革的精神和统筹兼顾的方法,抓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落实,推行林地占补平衡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林地保护红线,提升森林资源总量,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加快生态林业建设的同时,有效保障全市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林地的合理需求。

二、试点思路和要求(一)试点工作要以2013年福建省完成县级林地规划林地落界数据融合后形成的森林资源档案为基础,对永久性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政策。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漳政办[2012]306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2【实施日期】2012.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2〕3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2〕206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工作和耕地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下达2013年度各地补充耕地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增强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及时落实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

各地应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对确实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

对未完成耕地任务且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其下一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附件:漳州市2013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2日附件漳州市2013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表单位: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闽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8〕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双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2018年各地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是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对补充耕地中的水田面积超额完成的,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

二、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加强补充耕地的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加大补充耕地中的水田比例,提高补充耕地新增粮食产能。

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的直接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项目的基础上,对其他具备条件的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增加投入,补足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缺口。

高标准农田建设要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将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水利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等别。

三、严格任务考核奖惩。

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在整改到位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7〕5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7〕5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17年各地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含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责任。

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耕地保护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履行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自觉性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感,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乡(镇、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经国土部备案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纳入相应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二、落实占补平衡。

项目建设需占用耕地的,报批用地时,由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及“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原则,从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选择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挂钩,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相当、面积不减少,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不能满足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的,可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落实。

三、提高耕地质量。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漳政办〔2017〕246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7〕24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全省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题会精神,推广商品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等专项农田建设项目,需增加投入,在提高耕地质量的基础上建设成高标准农田。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年初市政府下达的8.3万亩农业部门专项农田建设任务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与程序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农业、国土部门制定建设方案,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或生态防护等建设,重点解决农田生产主要障碍因素。

将任务细化到乡镇,落实到具体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项目建成后由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进行验收,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验收文,由县级国土部门会签。

由县级国土部门在国土部农村土地整治监管“其他部门高标准农田备案系统”进行报备。

二、建设资金增加投入不低于1000元/亩,主要从省级财政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节水改造投资等列支。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1000元/亩的标准下达给县级财政,再由各县(市)财政按实拨付给项目业主或承建单位。

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投入解决。

三、完成时间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任务必须在年底前完成验收、报备。

因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完成专项农田提质改造任务,鼓励市、县级有资质的国有企业参与承建项目,各县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捆绑打包或分别发包的方式,全力加快项目建设。

四、其他建设任务仍按漳政办〔2017〕53号执行附件:漳州市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调整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5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4]2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4]2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2014年省里安排给我市粮食播种面积176万亩的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将粮食生产任务落实到乡、到村,到户、到田块,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耕地抛荒和季节性弃耕问题,确保176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的完成。

要建立下管一级的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年底省政府将对计划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积极性。

二、加大扶持,落实惠农扶粮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强化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水稻种植保险、种粮大户奖励等一系列惠农强农扶粮政策的落实,稳定传统种粮农户,充分调动主产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财政、统计、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大惠农扶粮政策的落实监管力度,认真核实补贴的面积和资金,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本级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漳政综〔2018〕6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本级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漳政综〔2018〕6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本级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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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本级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
漳政综〔2018〕61号
市国土资源局: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漳州市本级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请示》(漳国土资〔2018〕25号)收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我市土地的调控管理,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保障我市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编制的《关于漳州市本级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你局应严格做好供地计划的贯彻实施工作,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用地保障。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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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
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8]21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6
【实施日期】201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漳政办〔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双平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8〕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18年各地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责任。

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履行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
自觉性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感,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乡(镇、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二、提高耕地质量。

要加强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

要加大补充耕地投入,加强水利灌溉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提升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提高新增耕地中水田的比例,提高补充耕地新增粮食产能。

要积极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水利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对补充耕地中的水田面积超额完成的,可用于充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

三、推进高标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要建立政府主导,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办)、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建设机制,要科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在市直部门安排的直接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项目基础上,对其他具备条件的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增加资金投入,补足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缺口。

各地要加快推进去年10月份下达的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建设进度,力争在上半年完成项目验收。

同时,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早谋划快开发。

各地要尽快做好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谋划工作,倒排工序,加快开发建设,确保全年任务完成。

4月10日前各地要将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分解方案、具体项目清单及建设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加大考核激励。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考评,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自行完成、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市政府授予补充耕地先进单位,给予该县(市、区)、(投资区、高新区)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100亩奖励。

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补充
耕地或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代为开发补充耕地的县(市、区),代为开发的数量视为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的数量,在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评中给予分数奖励。

根据省补充耕地任务分配办法规定,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将在下一年度相应追加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漳州市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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