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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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7月19日下午)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7月19日下午)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归侨、港澳台胞、孤老病残、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扶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可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九条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供应。

存量建设用地、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及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公平。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进入分配程序。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制度,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公寓楼、公租房住房管理办法

公寓楼、公租房住房管理办法

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入住(一)入住员工凭借身份证和单位核准入住申请表,到客服部办理入住手续,每位入住员工需缴纳押金200元,并填写员工入住登记表。

(二)由公寓管理员与入住员工对分配安排房间进行查验,确定房间内各项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对室内物品逐一核验登记确认后,签署《职工公寓入住协议》,领取房间钥匙。

未签署入住协议一律不准搬入。

(三)员工领取到钥匙三天内完成搬入,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四)住宿员工必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出租等违规行为,如果存在特殊原因需换房间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以及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换。

否则,均视为违规住房。

对违规住房员工责令2日内搬回原房间居住,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报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500元并强制搬出。

(五)抢占住房职工,责令2天内搬出,并处罚款500元。

逾期不搬由住房管理部门对被抢占房间停水停电,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拒绝工作人员进入房间停电的,由住房管理部门牵头,物业公司保卫科、抢占住房职工单位代表和保卫人员联合进入房间强制停电;如果发生对工作人员辱骂、殴打情况的,强行带离,由工作人员对房间物品拍照搬出,造成财物遗失的由抢占住房职工个人承担。

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安排公寓居住。

(六)住宿员工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有问题需到客服部报修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存在特殊原因自行换锁,必须在三日内将备用钥匙上交房管部门,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罚款50元通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条搬出(一)员工公寓是公司提供给此区片工作员工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若员工不再在此区域工作(包括辞职、调离、辞退、内退,退休等)时,对分配公寓的使用权同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搬出公寓,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如有特殊原因需向住房管理部门说明,霍邱物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免费临时住房(三天)来办理相关迁离事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条件下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和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公租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管理要求、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保养,租金缴纳等。

第五条承租人有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管理机构修复。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不能拖欠。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私自转租公租房,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承租人有权对公租房内的设施设备提出合理维修要求,管理机构应及时维修。

第九条承租人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爱护环境,不得在公租房内乱扔垃圾,保持房屋周边干净整洁。

第三章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利要求管理机构按时提供房屋保养和维修服务,保障公租房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保持公租房整洁卫生,不得在房屋内抽烟,不得养宠物。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承租人对公租房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利,但需合理使用,如有故障需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承租人有权申诉管理机构的不当管理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租金收缴制度,保障租金按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承租人的管理意识。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公共住房。

第三条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申请公共住房的居民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和住房条件。

第五条公共住房的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积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六条公共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不得出租、转租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住房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第八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的,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公共住房的维修由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户应及时
报告住房设施的损坏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住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逾期不缴租金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可能取消其公共住房
的居住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与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与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来郑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住宅。

第三条本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管理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初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要紧包含:(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者回购的;(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三)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五)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应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为解决三口及三口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配建部分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

企事业单位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操纵在40平方米以内。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料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房屋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由县政府划拨使用。

第七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所有。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建设的单位所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三)申请对象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0%的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进城务工无住房人员;(四)家庭年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底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o第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根据其住房需求、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浦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不同群体的
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分为申请人家庭特殊情况、居住年限、租
金的限制等多个分类,并依据不同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新
就业人员等。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售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采用网上申请和现场核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联系明材料和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租赁需求、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申请人可继续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不能高于市场租金的限制。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申请资格、终止租赁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浦区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政策,加强对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助人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
1. 在青浦区有固定住所;
2. 家庭户口在青浦区;
3. 家庭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租赁申请与审批
1. 受助人可通过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平台进行租赁申请,提交
相应材料。

2. 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租赁审批,在30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批结果的通知。

第四条租赁合同
受助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租金管理
根据受助人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面积确定相应的租金标准,经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住房维修与改造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改造由房产公司负责。

如有需要,受助人可向房产公司提出维修或改造请求。

第七条违约处理
受助人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经房产公司确认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如有需要,可进行相应修订。

以上为【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希望通过这一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障青浦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合理、公平的住房保障。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

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相当重要的社会保障举措,主要是为了帮助那些中低收入的家庭找到合适的居所,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让这些住房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无疑是非常关键的。

下面我就来聊聊这个运营管理方案,确保它能得到有效实施和长期保持活力。

目标和范围我们的目标是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提升住户的满意度,同时降低管理成本,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这个方案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 住房分配机制2. 运营维护管理3. 租户服务与关系管理4. 监督与评估体系组织现状与需求分析在动手制定方案之前,得先搞清楚当前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情况。

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资源浪费、管理不善,以及租户满意度不高的问题。

比如说,有数据显示:- 住房空置率:一些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空置率竟然超过了10%。

- 租户满意度调查:在某个城市的调查中,租户对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居然只有60%。

- 运营成本:管理费用占总运营成本的30%以上。

这些信息清楚地表明,现行的管理模式亟待改善,我们必须设计一个更高效的运营管理方案。

具体实施步骤住房分配机制首先,我们得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

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申请审核系统:搭建一个线上申请平台,简化申请流程,确保信息透明。

申请人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和家庭成员信息等材料。

- 积分制分配: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居住时长和租金缴纳情况,设计一个积分分配制度,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

运营维护管理运营维护是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运作的基础。

以下措施可以帮助改善管理:- 定期巡查:组建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居住环境良好。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屋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 维修响应机制:对租户提出的维修需求,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24小时内给予反馈,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

租户服务与关系管理良好的租户服务是提升满意度的关键。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租户的关系:- 租户满意度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了解租户对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公租房房屋使用制度

公租房房屋使用制度

公租房房屋使用制度公租房房屋使用制度是指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对公租房房屋使用制度的详细描述。

1. 公租房房屋的使用对象: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包括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困难群体等。

使用者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申请和分配程序:低收入家庭根据自身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相关部门会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量以及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享有住房资源。

3. 房屋使用权:低收入家庭获得公租房的使用权,但并不具备所有权。

使用权通常为固定期限,一般为5年至20年不等。

在使用期满后,低收入家庭需要重新申请续租,根据新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配。

4. 房屋租金:公租房的租金通常要低于市场租金,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租金的核算可基于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数量以及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租金水平合理合法,不对低收入家庭构成过重负担。

5. 房屋维修和管理:公租房的维修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

房屋维修应定期进行,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安全和居住环境。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低收入家庭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公租房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6. 违规处理:对于低收入家庭在公租房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申请解除使用权等。

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转租、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破坏公共设施等。

7. 监督和评估:公租房的使用制度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监督机制应包括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以及低收入家庭自身的参与,在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及时纠正问题和改进不足。

以上是公租房房屋使用制度的详细描述。

制定和贯彻公租房房屋使用制度,可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对于公租房房屋的使用者也有明确的权益和义务,增加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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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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