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招(2003)205号文
苏建价(2003)15号文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苏建价(2003)15号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去年1 2月以来,我市同全省各地一样,各类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尤其是今年7月份以来更是出现了爆涨现象,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可能会使低价不合格材料、尤其是钢材流入建筑工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凡2 00 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荆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按以下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1、施工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按我市发布的材料价格和调整办法及时调整。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工程,其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 0%以内(含1 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起出1 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应由发包人承担。
5、承发包双方应就材料价差的调整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6、已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今后,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按下列要求,进一步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1、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必须按工程的规模、工期的长短,明确包干范围,以及包干范围之外和设计变更的建筑材料价格确定的办法。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
三、本意见下发后,凡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第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三在建工程一览表;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第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第二十条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第二十二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第二十六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第二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第三十三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工程将设计、施工分成两个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分别发布设计、施工招标公告,进行两次资格预审,其中施工阶段的资格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将设计、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发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资格预审,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增加相应的设计招标条件要求,并且明确只有参加设计阶段投标且递交了合格的设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施工阶段的投标;第三十四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法200495号文同时废止;。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法(2004)229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程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江苏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七月七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评标通知抄报:建设部、省政府抄送:各市、县(市)招标办,处市交易中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该文件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各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
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5-21 9:32:26 阅读次数:705)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苏建价协(2010)08号苏建招协(2010)0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受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委托,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
现予印发,供你们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时参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抄送: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中价协、省造价总站、省招标办、各市造价处、各市招标办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人的,应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一)成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五)发售招标文件;(六)成立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八)签发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江苏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及工程计价规则交底资料【2003】
江苏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上册中国计划出版社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2004]45号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江苏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江苏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江苏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
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
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
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
原《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江苏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交易中心的定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二)条: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一)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
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使用说明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
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法。
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江苏招标文件范本
泰兴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名称:祥生·君城1、2、3、9、10、11、16、17、18#楼工程招标人(盖章):泰兴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江苏润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二0一一年八月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一)工程概况:1、招标范围和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现场条件:(1)施工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平整。
(2)施工用水已通、电已通。
3、本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建设部第89号令及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32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工程已报泰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备案,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二)监督与公证:招标单位根据前附表具体时间提前预约和邀请市招投标办监督人员、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人员及公证人员到场对整个招投标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公证。
(三)对投标单位资格要求:1、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造师。
3、投标单位应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投标。
(四)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无论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要求(五)质量要求:要求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的合格标准。
(六)工期要求:定额工期日历天,招标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1 年月日。
本工程的具体创建目标为 a :a、不创建省、市文明工地;b、创建市级文明工地;c、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凡报价中涉及的规费均按泰兴区域内的取费标准计取。
所需赶工措施费列入报价。
(七)合同价格及支付方法:本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支付方法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合同签订进场施工预付合同价的 5 %备料款,以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具体为:基础结束(至±0.00)付完成工作量的 50 %,主体结束(封顶)付完成工作量的 50 %(按层平均);内外粉刷、门窗结束付至合同价的 60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培训
四、必须招标的范围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未达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四、必须招标的范围
第七条 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
四、必须招标的范围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三)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附件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依据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标底价;在工程标底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不可竞争费用除外)作为发包价。
关于标底的下浮比例,招标人应当按工程实际情况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和市造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限价浮动幅度合理确定。
2.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并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
3.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标底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
4.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
投标文件中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即可,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举行开标会。
6.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不设业绩条件的,可由3人组成)。
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参与抽签过程和公证,也可以委托投标人推荐的代表进行抽签活动,采用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编写评标报告,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有效投标人名单。
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7.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使用专用号牌,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投标对应号,并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报建及施工招标投标各阶段工作
建设工程报建及施工招标投标各阶段工作主要内容一、报建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程序管理,达到增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苏建招(1996)338号]和《关于切实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06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30日内必需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报建。
凡应当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发放计划许可证,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报建具体办法和要求见[苏建招(1996)338号]和[苏建招(2001)306号]。
二、发包方案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交易必需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开交易发包,接受相应管理与监督。
严禁非法场外交易。
工程发包前,发包人应递交项目《项目发包方案》。
对第一次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填写分期发包的总方案和本期发包的标段划分方案;对二期以后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填写前期发包情况和本期发包标段划分方案。
招标人应严格依照核定的《项目发包方案》发包方式进行发包。
严禁违背规定的发包方式、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规避招标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2、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知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向招标办递交发包方案的同时提供具有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必需实行招标发包的范围严格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和《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的规定执行。
必需招标的规模标准为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考评。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经统一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认定的列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人员。
我市评标专家名册为《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分册,由市区、吴江分册,张家港、常熟分册,昆山、太仓分册组成。
第四条苏州市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各县级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由当地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苏建招[2001]332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2001]332号)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设部第89号部长令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鉴于我省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与部令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根据部89号令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调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提出以下意见,包括需要使用的部分表格格式(见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9号令为依据,将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审查、审批、核准的监督管理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并以此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调整后的内容及措施。
(一)报建与监督管理分工报建按照苏建招(1996)338号文和苏建招(2001)306号文规定办理。
工程报建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48号文,除省重大工程和省政府认为需省直接管理的工程由省招标办监督管理外,其它工程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招标办监督管理。
(二)发包准备1.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招标人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依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我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的规定,一是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发包初步方案”中“拟采用的发包方式”的正确性,并纠正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式;二是核对“发包初步方案”中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2]55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2]55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管局,市各有关局、公司、大专院校:我市自1999年起在市区范围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印发了《苏州市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对单项工程使用限额以上商品混凝土实行招标。
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我市加强文明工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混凝土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办法更加市场化,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现将《苏州市预拌混凝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苏州市市区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行为,维护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求市场化进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3号令、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市区(含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3000立方米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
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03)205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建设局(委):今年以来,国家、省出合了一系列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了我省招投标法规体系。
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我厅组织有关方面对当前招标投标监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按照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消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制度。
原省建委苏建招[1996]338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06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和其它审批文件。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发包方式、发包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切实加强对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管理。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经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管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限额以下直接发包的管理对象主要指在我省强制性招标标准以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
工程投资额低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不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应同时进行,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结束后,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获取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出招标文件,报名和发出招标文件应同时进行,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苏建招[2001]332号文附件一中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申请书”不再使用。
报名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办理。
四、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入围方法。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入围方法,不得在资格预审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投标入围的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或者只有7家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家时,招标人可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如果招标人认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入围方法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任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但装饰装修、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以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
五、依法组织现场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潜在投标人对现场情况有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中进行明确,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六、严格公开招标转为直接发包的管理。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后,响应的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机构。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情况进行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直接发包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可转为直接发包。
此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第二条第九项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七、提高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和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工程项目在本地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一般工程应在开标时间前一小时或开标后通过《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系统》进行随机抽取、并随即通知,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招标人和公证机构(如委托公正)各派一名代表参加,抽取、通知应在交易中心的专用场所进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特殊、重大工程,以及需从外地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工程,可提前半天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的代表负责接送。
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公正性,对于土建2000万元以下、装修、安装500万元以下、桩基300万元以下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原则上参加一人。
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标评审的评委,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独立评审,独立打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者对评标委员会中的其他成员施加任何影响。
八、依法进行重大偏差的认定。
投标文件有七部委12号令第20条—第23条、第25条(一)一(七)项和七部委30号令第50条第二款(一)一(六)项规定情形的,在初步评审时应当作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招标人对重大偏差有其他规定的,其规定应合理且不对投标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并应在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条款中列出,未在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条款中载明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废标的依据。
结合建设部89号令、七部委12号令、30号令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签署的一般要求是:投标函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印章。
除上述规定外,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可作出其他要求,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监督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少于三家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防止主观臆断,定向否决,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一般情况下,如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逐步建立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制度。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履约担保一般宜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管理、过程监督。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苏建招[2001]332号、苏建招[2001]385号、苏建招[2002]27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备案管理和过程监督。
根据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对我省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作如下调整: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同时,将评标报告抄送招投标监管机构。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在江苏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当地交易中心公示两个以上工作日。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中标公示期间或中标公示结束后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要求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是否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合同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施工许可证具体发放机构确认合同备案已经办理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工程招标投标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监察厅、各市招标办(处)、交易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建设单位(发包人):联系人(签名):负责人(签各):联系电话:年月日填表须知1、中的项目基本情况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主要内容的摘录,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按照文件内容如实填写。
2、如果项目的标段很多,本表填写不下时,表格可以按相同格式扩展。
3、报送本表时,除交验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原件外,还应附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本表的附件。
4、“编号”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填写。
5、本表应于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