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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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正方辩手观点:
人权保障是每个国家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因为人权是每个人
的基本权利。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
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文件都明确规定了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次,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不
仅关乎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
人权保障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只有保障人权,才能激发每个人的创
造力和活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名人名言,“人权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林肯。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许多违反人权的暴行,比如纳粹德国对犹
太人的大屠杀、种族隔离制度等,这些都是人权被践踏的悲惨教训。

只有通过严格的人权保障,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反方辩手观点:
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国家的利益和
社会的稳定,可能需要对一些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首先,人权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障,而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其次,人权保障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比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这时候可能需要暂时限制一些人权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发展阶段,有时候可能需要牺牲一部分人权来换取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名人名言,“国家安全高于一切。

”——拿破仑。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面临恐怖主义威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安全措施来保障国家的安全,这可能会对一些人权造成一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安全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而人权保障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妥协。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护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护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人权保护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法学视角下,人权保护是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权威来实现的。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人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其中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人权的法理基础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载明了公民及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不仅为人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也规定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责任。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保护这些权利的义务。

宪法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人权的首要任务。

其次,刑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刑法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规范,通过刑法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在刑法层面上,人权保护主要表现为减少和防止对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通过相应的刑罚体系来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以此保护人权。

然而,刑事司法的实施面临着很多挑战,如司法公正的问题、刑罚的适度性等,这些都对人权保护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此外,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是人权保护的关键因素。

法律程序规范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诉讼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现。

司法保障则通过法律机构和机制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人权的实现。

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的完善是实现人权保护的重要保证。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公正、法官独立性的维护等,这些问题都对人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除了以上所述,人权保护还需要依靠国际合作和法律框架的建立。

国际人权法是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制度,通过国际人权法的规范,国家可以加强人权保护的意识和机制。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是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和交流的桥梁。

同时,人权保护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国内法律体系,使其与国际人权法相适应和互补。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

法学中的人权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人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在人权保障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人权法律保障,并分析人权法律保障在实践中的挑战和进展。

一、人权法律保障的概念及发展人权法律保障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为保障人民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的制度安排。

人权法律保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制定的法典和宪法。

现代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形成主要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

二、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宣言、决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人权公约》(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系列,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国家责任,成为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依据。

三、国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国内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组成。

宪法是各国国内人权保障的基础,各国宪法普遍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法律则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法规,实现具体领域内人权的保护。

司法实践则通过审判机关的判决和司法解释,确保人权得到有效维护。

四、人权法律保障的挑战尽管人权法律保障在国际和国内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强调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欠缺。

其次,人权保护的具体执行和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导致一些人权违背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五、人权法律保障的进展与展望人权法律保障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人权公约,并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极推进人权保障。

国内上,一些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完善的人权保护法律,并加强了人权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人权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并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问题,如网络人权保护等。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享有的,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世界上的最高法则。

”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其次,人权保障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许多国家都在其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原则和内容,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因此,国家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执法来保障人权。

最后,人权保障是国家形象的体现。

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只有保障人权,国家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人权是国家的灵魂,没有人权的国家是没有灵魂的国家。

”。

反方,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

首先,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

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背景都不同,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标准来要求人权保障。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人权要求,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人权。

其次,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治理能力。

一些国家可能由于政治体制、社会秩序等原因,无法完全保障人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人权,而是需要更多时间和努力来提高治理能力。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在一些国家,由于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因素,国家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措施可能会对人权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在国家安全和稳定面前,人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只有在考虑了国家的实际情况之后,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强调了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应该得到充分保障的观点,引用了林肯和罗素的名言,以及国际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反方则强调了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刀切的观点,并且给出了经济、治理能力、安全和稳定等方面的论据。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人权的保障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首先,人权保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国家的法律责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各国都应当遵守和保障这些基本权利。

因此,人权保障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应当得到重视和保障。

反方,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人权保障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首先,人权保障的范围和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保障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其次,人权保障的实现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的代价。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完全保障人权的实现。

因此,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正方,尽管人权保障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放弃人权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人权的根本所在。

”人权的实现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在实际情况下,通过改革和制度建设来不断完善人权保障的体系,使人权保障更加全面和有效。

反方,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是在实际社会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的解决。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理论是死的,实践是活的。

”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的解决。

因此,人权保障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不能一味追求理论的完美,而忽视了实际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人权的保障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社会中,人权保障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与人权的保障

法律与人权的保障

法律与人权的保障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权。

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以及法律与人权保障的挑战和不足之处。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公正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基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属性,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人权,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自由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核心。

法律保障人们享有思想、言论、宗教、出版等各个方面的自由,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身体、财产和人格的自由支配权。

最后,公正原则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法律要求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偏不倚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二、法律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法律通过多种具体措施来保障人权。

首先,法律确立了人权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明确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责任。

其次,法律确保了基本人权的实现。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劳动权、教育权、卫生权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们享有这些权利的机会和条件。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人权的限制和约束。

在维护人权的同时,法律也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人权。

三、法律与人权保障的挑战和不足之处虽然法律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的具体实施存在问题。

有时,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人权的保障不到位。

此外,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导致人权保障的问题。

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法律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还有待加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权可能受到侵犯,需要法律更加严格地加以保护。

四、加强法律与人权保障的对策为了加强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可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能力。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类进步。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

作为国家的一员,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然而,如果没有国家的保障,人权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我们的政府。

”国家应该为人民的权利负责。

其次,人权保障有利于社会稳定。

如果人们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

例如,历史上的一些革命和动乱,往往是因为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

最后,人权保障有利于人类的进步。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时,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进步。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应该是每个政府的首要任务。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支持人权保障,这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

反方,人权保障是一种虚伪的幌子,实际上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首先,人权保障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涉。

如果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进行干涉,将会破坏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其次,人权保障是一种虚伪的幌子。

有些国家打着人权保障的旗号,实际上是在进行政治操纵和干涉。

例如,美国曾以维护人权为名义对伊拉克进行军事干涉,结果导致了当地的动荡和混乱。

最后,人权保障是一种双重标准。

有些国家对别国的人权问题大肆宣扬,却对自己国家内部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

因此,我们应该反对人权保障,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强调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类进步,而反方则认为人权保障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是一种虚伪的幌子,是一种双重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多的权衡和思考,不能简单地以黑白之分来看待。

毕竟,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和人类利益。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的基本特征必须由人们选择运用才能使三法的可诉性具有保障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的作用法律作用于主体然而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多样的有私立救司法权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行使的权力司法机关在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等方法这也赋予了人们选择解决纠纷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地位方法的权利选择了以可争诉性来解决纠纷并不意味着永远排不能主动介入双方的争端帮助或打击另一方
益 的权 利 , 为保 障人权提 供 了可 能性 。 目前研 究 法 的可诉 性具 有 些复杂 的法律 问题 时一定要 坚持具 体 问题 具体分 析的方法 , 选 很 强 的现 实意义 , 它 对于 我 国完 善人 权立 法 , 实现 社 会稳 定和 促 择适 合 的方法来解 决法律 问题 才能真 正的成 为一名 卓越 的“ 法律 进 经济 发展 具有重 要 的推动 作用 。 人” 。



法 的可诉 性 内涵
二、 为什 么要 从法 的可诉 性 角度探讨 人权 保障 问题 人权 作为现代 法 治的重要 内容 , 为人们追 求 自身权 利奠 定了 基础 , 从其 含义 上来看 , 人权 是人作 为人 依据 其 自 然 属性 和社会
法 的可诉性 是法 的基本特 征之 一, 最初 是 由德 国法学 家郝尔 曼・ 坎特 罗 维其提 出 的。 法 的可 诉性是 一个 非常 宽泛 的概念 , 目
( 一) 法的可诉 性 具有 限制公 权力 、 保 障私权 利 的作用
英 国思想 史学家 阿克 顿勋 爵曾说 : “ 权 力导致 腐败 , 绝对权力 导致 绝对 腐 败 ” ,由此 可 知个 人权 利 的最 大 威胁 始 终 是 国家权 力 !法律 不仅 要规定行 使公权 力 的界 限, 更要规 定行使 公权力造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都有生存、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国家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人权保障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只有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再者,人权保障对于经济发展也有积极作用,因为只有在一个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人权保障是重要的,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我不为别人争取权利,那么终究也不会为自己争取权利。

”这句话表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也呼吁每个人都应该为人权进行奋斗。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很多人权被侵犯的案例,比如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反方,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人权的理解和保障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统一标准。

其次,人权保障可能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导致国际关系紧张。

再者,一味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忽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有时需要在人权和其他利益之间做出权衡。

名人名句,罗纳德·里根曾经说过,“人权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而是全人类的事业。

”这句话表明了人权问题涉及到国际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和关系。

经典案例,一些国家在推行人权保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美国在反恐战争中实施的监控和审讯制度,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争议,表明了人权保障也存在实际问题。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关系,不能一味强调人权保障而忽视其他因素。

同时,也需要在国际层面加强合作,推动人权保障的进步和发展。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权保护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法律和公正的组织,他们的行为与决策对人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司法工作中,人权保护问题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现实案例,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警权滥用与人权保护在司法工作中,警方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

然而,一些警察滥用权力,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在某个案件中,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逼迫一名嫌疑人认罪。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警察的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尊重人权。

二、审判公正与人权保护审判公正是司法工作中的核心要求之一。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环境下,人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权侵犯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不独立的法官,虚假的证词和不公正的判决等。

所以,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专业水平,确保审判公正。

三、拘留条件与人权保护在司法工作中,拘留是常见的做法之一。

然而,一些拘留中心的条件糟糕,给被拘留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权,司法机关需要改善拘留条件,提供干净、安全的环境,并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

四、审讯方法与人权保护审讯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一些审讯方法对人权的保护存在问题。

例如,审讯中的酷刑和不法手段会导致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人权,在审讯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严禁使用酷刑和不法手段,并加强对审讯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五、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也是人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

然而,一些监狱存在过度拥挤、恶劣的生活条件和缺乏医疗保健等问题,给犯人的人权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权,有必要改善监狱制度,提高犯人的待遇,同时加强监狱管理,确保人权得到妥善保护。

六、公正执法与人权保护公正执法是司法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公民的权利,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和人权的要求。

然而,一些执法行为存在歧视、滥用和不当使用职权等问题,损害了人权。

人权保障问题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问题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问题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每个国家应该尽力维护的重要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被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

因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们应该履行这一义务,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人权保障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民才能够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够稳定发展。

再者,人权保障是国家形象的体现。

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直接影响着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和地位。

因此,加强人权保障不仅是对国内人民负责,也是对国际社会负责。

反方,人权保障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首先,人权保障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保障标准存在差异,因此无法简单地用一个标准来衡量。

其次,一味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忽视了国家的发展需求。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可能需要在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之间进行权衡,不能简单地以人权为由来干涉其内政。

再者,人权保障往往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涉,一些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因此,我们应该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寻求各种国家间的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保障的进步。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正方,马丁·路德·金曾说过,“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当我们忽视一个人的人权时,就是在忽视所有人的人权。

”这句话表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此外,历史上的种种人权惨案,如纳粹大屠杀、种族隔离制度等,都是人权保障不力的结果,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反方,美国历史上对其他国家进行的干涉,如伊拉克战争等,往往以人权为借口,但实际上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这种做法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不利于国际关系的和平发展。

同时,一些西方国家对其他国家的人权标准往往带有文化偏见,不应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需要在尊重国家主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寻求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保障的进步。

法学研究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法学研究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法学研究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一、引言人权保障是一个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法学研究领域,探讨人权保障问题既充满挑战,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并就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进行思考。

二、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是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

国际人权法通过各种国际公约与法律文件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

国内法则是各国在其宪法与法律等国内法规中对人权进行具体化和保护的实践。

三、法学研究中的人权教育在法学研究中,人权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和推广对人权保障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教育,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增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四、法学研究中的人权监督法学研究中的人权监督可以通过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等多方面的参与来实现。

通过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人权侵害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制止和追究责任。

五、法学研究中的人权保障实践人权保障实践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通过研究和宣传人权保障的实践案例,可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监督也是保障人权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六、法学研究中的人权保障之争议在法学研究中,人权保障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在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如何权衡和平衡;怎样处理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等。

七、法学研究中的人权保障的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人权保障的法学研究也在不断发展。

未来的法学研究应关注人权保障在数字化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新挑战,积极借鉴国际法经验,寻求更适应时代需求的人权保障措施。

八、结论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探讨了人权保障问题,并对其教育、监督、实践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人权保障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在今后的研究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实现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和和谐的社会。

结束。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是人权保障的核心理念,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其次,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历史上的种种暴行和战争往往源于人权被侵犯,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而在当今世界,各种形式的人权侵犯依然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只有充分保障人权,才能使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最后,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才能享有更多的自由,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自由是人类进步的动力。

”只有在自由和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类才能不断进步。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应该得到充分保障,这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反方,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盲目强调。

首先,人权保障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人权保障往往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完美。

比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限制,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强调人权保障,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平衡各种利益。

其次,人权保障需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可能需要对个别人权做出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国家面临恐怖主义威胁时,可能需要对一些个人自由做出限制,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安全。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人权保障,而应该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与法律相结合。

在现实社会中,人权保障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障,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权。

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强调人权保障,而应该与法律相结合,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人权。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障与平等法治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障与平等法治

法学视角下的人权保障与平等法治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在法学领域中,人权保障涉及多个层面,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司法保障等,而其中的平等法治尤为重要。

人权保障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人们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使每个人都能够平等自由地追求幸福与发展。

在法学视角下,平等法治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平等法治要求法律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

它追求的是让法律成为一个无私的裁判者,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待遇。

在当代社会,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多元化的价值观,平等法治的实现面临许多挑战。

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如何平衡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与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法律的普适性要求对所有人都适用同样的标准,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社会差异等原因,有时候需要针对性的法律措施来确保特殊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需要法律规定的充分灵活性,能够在保障平等的前提下,应对各种差异带来的需求。

同时,平等法治还要求司法部门的独立公正。

司法权力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与整个法治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密切相关。

法官和法院应当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按照法律来判断和裁决案件,而不受外界的干预和压力。

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能确保每一个人在法庭上都能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另一个需要强调的是,平等法治要求尊重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人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时候会发生冲突,如何在这种冲突中找到平衡点,至关重要。

法律应当把个人权利作为最高尊重的原则,但是在保障和实现人权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如何在实践中平衡这两者,是法学界一直在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最后,平等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法律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只有公民积极参与和监督,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当代社会,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参与的渠道更加丰富多样。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研究人权保障问题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研究人权保障问题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研究人权保障问题一、法的可诉性内涵法的可诉性是法的根本特征之一,最初是由德国法学家郝尔曼坎特罗维其提出的。

法的可诉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目前围绕其概念形成了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不仅包括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可争诉性,还包括自身的可争诉性,即司法审查,或称之为违宪审查。

虽然这两种观点外表有所不同,对法的可诉性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讲,这两种观点所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即法律不仅能解决纠纷,而且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提供途径。

具体而言,法的可诉性包含三方面内容:(一)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在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因为法律起源于争诉和纠纷,所以法律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如果现实社会中不存在争诉,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但是根据矛盾的一般性原理和我国的经济开展水平,我们所处的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纠纷和争诉,法的可诉性的建立,为解决纠纷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能,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标准,这样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二)可裁判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可裁判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当纠纷双方依照法的可诉性诉诸法律,接受诉求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裁判功能。

虽然可裁判性的组织部门有很多,但是最能使人信服的裁判还是司法,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最高权威性,司法为法的可诉性的实现创造了独特性的地位,这是其他裁判组织无法比较的。

(三)可选择性法的可诉性作为法的根本特征,必须由人们选择运用才能使法律作用于主体,然而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多样的,有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等方法,这也赋予了人们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权利,选择了以可争诉性来解决纠纷,并不意味着永远排斥了其他方法,法律纠纷千差万别,有时法的可诉性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优组合,我们在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选择适合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的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

从法学角度看待人权保护

从法学角度看待人权保护

从法学角度看待人权保护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每个人的天赋。

人权保护是法学领域最为重要和基础的议题之一,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平等地生活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探讨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以及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人权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人权保护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会造成个人的受伤和社会的不稳定。

最后,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共识,各国都应尊重并保护人权,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和平发展。

二、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国际人权法和国家法律。

国际人权法包括宪章、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条例等,确立了各项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

各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和政策来具体保护人权。

例如,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制定了涉及人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等。

三、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尽管人权保护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权利与利益的平衡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不同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保障人权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一个难题。

其次,人权意识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不同文化、宗教和政治体制对人权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这给人权的实际保护带来了挑战。

再次,人权保护的监督和执行问题:人权保护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力度,但实际中这方面的不足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四、人权保护的应对措施为了应对人权保护面临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人权保护。

首先,加强人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知和价值观。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和监督。

再次,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人权问题,形成共识和协作。

此外,建立人权保护的司法制度和机构,加强司法力量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障人权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学角度下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法学角度下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法学角度下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观,其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责任。

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部分,人权法研究是人权保护的核心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探讨人权保护的问题,包括立法机构的责任、司法部门的作用以及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一、立法机构的责任立法机构在保障人权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法律是保护人权的基石,而立法机构则是制定法律的主体。

立法机构应保障人权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例如,制定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法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合理工时、工资标准和工伤保险等。

此外,在制定立法时,也应充分考虑人权保护的多层次性和广泛参与性。

立法机构应该提高立法透明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司法部门的作用司法部门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院是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部门应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保障人权的彻底实施。

司法机关应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此外,司法部门也应积极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

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人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人权意识。

三、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人权保护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共同解决。

国际合作可以为各国提供经验交流和借鉴,促进人权保护的不断进步。

此外,国际人权法也是国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和保护机制也为各国人权保护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人权会议,加强多边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

四、人权保护的挑战在人权保护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人权保护的标准和实践因国家文化、宗教、历史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不同国家之间的人权观念和实践方式并不一致,这给国际人权合作带来了困难。

其次,人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人权问题不断出现,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定加以保护。

另外,人权保护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陷入权益冲突和单一权益的过度追求。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首先,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历史上的种种暴行和迫害都是因为人权得不到保障而造成的。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它来自上帝而非政府。

”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够持续进步。

其次,人权保障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形象往往取决于其对人权的保障程度。

如果一个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得不好,那么就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和谴责。

比如,中国在人权方面的问题一直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最后,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人权才能得到保障。

正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所说,“法律是保护人权的工具。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人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才能够健康发展。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是虚伪的政治手段。

首先,人权保障往往是一种虚伪的政治手段。

很多国家在宣传人权保障的同时,却在实际行动中对人权进行侵犯。

比如美国在宣传人权保障的同时,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间谍活动和侵犯他国主权,这就是一种虚伪的人权保障。

其次,人权保障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可能需要对一些人权进行限制。

比如在反恐斗争中,一些国家可能需要对人权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最后,人权保障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在一些情况下,过分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比如在一些国家,一些极端分子可能会利用人权保障来进行煽动和破坏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实际情况中进行权衡和考量。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需要对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人权保障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考量。

法学中的人权问题探索

法学中的人权问题探索

法学中的人权问题探索在法学领域中,人权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的最重要保障,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本文将探索法学中的人权问题,旨在深入理解人权的本质、保障以及发展。

一、人权的本质与内涵人权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作为个体的尊严的体现。

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多个方面,并以尊重个体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为核心。

人权的本质在于人的尊严,而不是国家的权力。

二、人权保障的挑战与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现实中仍然面临着众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国家主权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一方面,国家主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但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也可能被滥用、侵犯人权。

因此,确保国家的权力行使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尊重并保护个体的人权成为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此外,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出现也给人权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

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其利益往往与当地的人权状况相互交织。

因此,制定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加强全球合作成为重要的措施,以挑战跨国公司对人权的侵犯,并确保其对当地社会和环境负责。

三、人权的发展趋势与前景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理念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目前,人权保障逐渐向具体和细化的层面发展,包括性别平等、儿童权益、残疾人权益等特定群体的保障。

另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为人权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互联网的普及使大量信息得以流通,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问题。

因此,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确保信息的自由和个人的隐私成为人权发展的重要议题。

四、人权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法为解决人权问题,建立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机制至关重要。

国际人权法和人权机构的建立为人权的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持。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的设立为跨国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国际合作的平台。

此外,教育也是解决人权问题的关键途径。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任何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它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首先,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几乎所有国家都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承诺保障人权。

其次,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础,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推动社会的进步。

再次,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都在推动各国加强人权保障。

最后,人权保障是个人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没有人权保障,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将受到严重威胁。

名人名句,约翰·洛克说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可能会受到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人权保障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破坏社会秩序。

其次,人权保障的范围和界定存在争议,不同的国家和文化对人权的理解有所不同,这可能导致人权保障的实施出现问题。

再次,人权保障可能会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冲突,一味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忽视社会整体利益。

最后,人权保障需要付出成本,一些贫困国家可能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这也会影响到人权保障的实施。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枪支问题,一些人主张拥有枪支是人权的一部分,但是这也导致了枪支滥用和暴力犯罪问题。

在这个辩题中,我认为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尽管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是我们应该努力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放弃人权保障。

正如尼尔斯·博尔哈说过的,“人权是普世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它们是所有人的权利,不分国界、种族、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地位。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普世性和重要性。

因此,我们应该坚定地支持人权保障,努力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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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作者:安宁郑竹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要法的可诉性与人权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议题。

本文通过对法的可诉性和人权进行详细的论述,然后对为何以及如何通过法的可诉性来探讨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为使人权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提供依据。

关键词法的可诉性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安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郑竹君,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会计学系辅导员。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9-02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赋予人们司法救济自身利益的权利,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可能性。

目前研究法的可诉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对于我国完善人权立法,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法的可诉性内涵
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最初是由德国法学家郝尔曼·坎特罗维其提出的。

法的可诉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目前围绕其概念形成了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的可诉性不仅包括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可争诉性,还包括自身的可争诉性,即司法审查,或称之为违宪审查。

虽然这两种观点表面有所不同,对法的可诉性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讲,这两种观点所体现的内涵是一致的:即法律不仅能解决纠纷,而且能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提供途径。

具体而言,法的可诉性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在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因为法律起源于争诉和纠纷,所以法律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如果现实社会中不存在争诉,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但是根据矛盾的一般性原理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所处的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纠纷和争诉,法的可诉性的建立,为解决纠纷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能,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这样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二)可裁判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可裁判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当纠纷双方依照法的可诉性诉诸法律,接受诉求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裁判功能。

虽然可裁判性的组织部门有很多,但是最能使人信服的裁判还是司法,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最高权威性,司法为法的可诉性的实现创造了独特性的地位,这是其他裁判组织无法比拟的。

(三)可选择性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的基本特征,必须由人们选择运用才能使法律作用于主體,然而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多样的,有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等方法,这也赋予了人们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权利,选择了以可争诉性来解决纠纷,并不意味着永远排斥了其他方法,法律纠纷千差万别,有时法的可诉性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优组合,我们在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选择适合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的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

二、为什么要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人权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为人们追求自身权利奠定了基础,从其含义上来看,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内容: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指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是指由法律确认和国家保障实施的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定化形态;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状态,是应有权利的实有程度和实然状态。

这三者是递进的关系,明确人权的含义和内容对于我们在实践中保障人权,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利益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依据。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法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使该权利由一个政治规范上升为宪法规范,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曾说:“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的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所以研究法的可诉性对于救济人权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法的可诉性具有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作用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由此可知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权力!法律不仅要规定行使公权力的界限,更要规定行使公权力造成相对方受损害时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能详细规定法的可诉性,那么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法的可诉性具有救济人权的重要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质是尊重和保障人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障人权的方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应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

因为当个
人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时,只有通过独立的和公正的法院才有可能得到切实和有效的救济!
(三)法的可诉性具有保障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的作用
司法权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行使的权力,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不能主动介入双方的争端,帮助或打击另一方。

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后才能由法院裁判,法院主动参与诉讼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然而法的可诉性并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惟一方法,如果当事人不选择法律程序解决纠纷,那么诉讼无从存在,司法权便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由于人权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权利,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尤其需要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权的保护,所以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三、如何从法的可诉性角度保障人权
法律的可诉性作为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并非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体现着现代法治精神的具体要求。

当然法律的可诉性不会因为人们把它列为法的特征而自动得以实现,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观念、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来实现。

同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的获得又离不开具体的法律实践,所以我们要在法律实践中实现法的可诉性,从而真正的保障人权。

首先,转变观念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大部分人民群众对法律诉讼还是比较排斥,虽然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一些前沿的人了解并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这毕竟只是少数,“少诉,无诉”的思想始终根深蒂固于人们心中。

打破僵固的思想,转变已有的观念,了解并学习法律知识,这不仅需要人们的自觉和努力,更需要党政官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大力宣传和教育。

其次,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保障人权的根本。

立法是國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是将一定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更是法律正常运行的前提。

良好的立法是良好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的重要保障,所以立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重中之重。

人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要靠立法的详细规范来保障和救济。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在法律规范中制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要制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和诉讼主体。

再次,建立解决纠纷的机构、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有效的执行机构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执法和司法是法律正常实施的重要环节,建立的完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纠纷解决程序才能更好的落实立法的内容。

保障人权不能只在理论层面,它需要有实实在在的相关法律机构帮助受害者维权,也需要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让受害者遵循,否则纠纷当事人或告状无门、或无程序可寻,立法上规定了的权利也形同虚设。

最后,确定宪法可诉性地位是保障人权的前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人权保障就是宪法的核心。

从一般的法的特征来看,法具有可诉性特征,然而现实中宪法并不具有这个特征,这是因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必须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

然而只有确定宪法的可诉性地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为公民行使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如果宪法无法实现这一要求,则应受到法院的起诉和审查。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就中国的法治现状而言,明确并强调法律的可诉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会引起法律观念上的巨大变革,更会为解决我国法律困境,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提供出路。

它的贯彻落实将真正地把法律交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主体,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真正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法治国家法律的特征之一.法学.1998(8).
[2][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等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
[3]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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