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与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美国是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政策、执法、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都已经比较完善。
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制订了专利法。
1790年,美国颁发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美国尚处于农业经济社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对象,专利法在早期没有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
直至南北战争前夕,制造业已占了12.1%的份额,为适应工业革命的需要,1836年,美国对首部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颁发了大量的专利证书,极大地刺激了国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当时的农业机械化、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动力。
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新趋势,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技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美国国际贸易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地从国内贸易领域扩展到了国际贸易领域。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奠定了现行专利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专利法共293条,载于《美国法典》第35编。
该法保护的专利有机器专利、制品专利、合成物专利、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6种。
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17年,从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限为3年半、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自行选定。
在世界上众多专利法中,美国专利法有许多独特的规定:(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应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给雇主。
(3)采取“完全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
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
凡是提交到美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均实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加拿大1869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3年统计,全世界有专利法的国家达140个。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到了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10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签订了一系列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如果以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专利制度已有500年的历史;若以英国议会的垄断法为开端,专利制度也经历了300年的发展历史。
二、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
1. 1949年以前中国的专利制度我国人民历史上曾有过许多发明创造,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和鼓励措施,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专利思想才传入我国。最早把西方专利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堂弟洪仁玕。他居住香港多年,学习近代科学知识,1859年到南京后被委以要职,主持朝政,提出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鼓励发明创造,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机器发明创造以“益民”为原则,给不同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保护期。“器小者,赏5年,大者,赏10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期满准他人仿做”。“有能造精奇信利者,准其出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这些主张和现在专利制度精神基本吻合,但因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未能实现。我国近代专利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规定,大的发明如造船、造炮或用新法兴办大工程(如开河、架桥等),可以准许集资设立公司,批准50年专利。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可批准30年专利,仿造西方产品,也可批准10年专利。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该章程也未能实行。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由国民党政府1944年颁布、1949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台湾省至今沿用这部专利法。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
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
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
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
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
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
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
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
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专利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之间的事情, 它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试图简略地综述美国专利体系建立过程的重大事件, 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美国人对美国专利法认识的不断深入, 从一个侧面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早在1215年, 英国的《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 保护了贵族与自由民的权益, 形成了“法律至上, 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法制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
17世纪初, 由于连年战争, 穷兵黩武, 英国国库枯竭, 英王负债累累。
英王不得不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甚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淀粉和硝石也都成为英国王宫贵族的专利对象。
于是, 日用品物价飞涨, 民怨沸腾。
法官和国会议员当然也深受其害。
国会与英国皇室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
《垄断法》宣称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该垄断法是一部反垄断法。
《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
该法规定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
该法还特别强调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且一般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
《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
这对美国的制宪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方方面面都打上了宗主国的烙印。
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最早批准了类似于美国现行的发明专利。
虽然独立前美洲殖民地专利习惯法应归功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 但是垄断法从来没有直接适用于美洲殖民地。
专利制度与专利法综述
三、申请日与专利申请号的确定
1、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确定申请日的方式:
一是面交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受理地为国家局及各代办处。 二是寄交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 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 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 到日为递交日。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 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 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 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 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
第五部分 专利的申请
一、申请前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专利性(法22)的判断 2、市场前景分析 3、要不要保留技术秘密 4、是否要委托代理机构
二、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1、先申请原则(细则13)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日申请的,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第四部分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形式条件(法26、27)
1、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 利要求书、委托书等(指发明或实用新型)。 申请外观设计的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委托书等。 2、各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费用是否交齐等。
二、实质条件
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法5)。 2、不得违反法25。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法22、23)
•4、知识产权的分类
版权 1991.6.1
美国专利法
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构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颁布了简化的垄断法,这是美国大陆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专利权主要是由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构提出要求,然后又授予了非常短期的专有权。
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殖民时期的第一项专利权是在1740年代在马萨诸塞州授予的。
在美国独立之初的同盟体系中,大多数独立国家发布了自己的专利法案,但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授予发明人独占发明品专有权的期限(14年),而现代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美国专利法。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建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第8条赋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是:“促进科学和实践技能,作家的作品和发明的进步发明人应在一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的保证。
”正如当时的美国开国元勋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制文件”中指出的那样,不可能通过每个州的单独立法来保护发明,因此在起草《美国宪法》时,专利的立法权法律已授予联邦国会。
一个有趣的故事是,当当时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时,在午休期间安排了一次观察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费奇(John Fitch)发明的45英尺长的汽船,并目睹了这艘新汽船在特拉华河上的试飞。
根据宪法,国会于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约翰(John which)也因发明汽船而获得了美国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被称为“促进实用技术进步的法令”,该法仅有7条。
根据该法,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负责专利审查,并为多达14项“充分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专利年,前提是被许可人向国务卿提交专利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发明模型)。
可以在其中两个专利的许可下授予专利,并且其决定具有绝对权威,不能上诉。
这是美国最早的专利管理组织。
从专利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看出,美国非常重视专利制度。
专利法的演变与发展
专利法的演变与发展自工业革命以来,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为发明者提供政府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的推动力和技术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专利法的演变与发展,并对专利法在当今时代的重要性进行讨论。
一、专利法的起源专利法在封建社会已有雏形。
古希腊时期,发明者可以将其发明向政府申请利益保护。
但是,直到中世纪时期,欧洲才发生了明显的专利法制。
作为第一个专利法的英国,将专利法视为国家利益的体现,于1624年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案。
该法案规定,发明人可以在英国领土内获得14年专利保护,以获得其发明的利润。
美国成为第一个采用专利制度的新国家,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法律。
法律规定,美国境内的创新者可以获得14年专利保护,与英国专利法相同。
此后,随着工业的发展,欧洲和一些其他国家相继制定了专利法。
二、专利法的演变专利法的演变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尤其是二战后。
以美国为例,它的专利法始终在不断完善中,这为新兴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9年,美国实行第一次综合专利法的修正案,用于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遇到的一些问题。
之后,美国相继通过了《专利法》和《商标法》,以符合积极追求技术创新的政策。
如今,各国在专利制度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多数专利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能够被保护的范围。
此外,各国专利法对不同领域的创意作出了细化的区分,包括机器、化学产品、医药制品等。
三、专利法的重要性专利制度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保护允许发明者独占其创新成果的收益,并鼓励其他人进行创新。
对于商业公司而言,专利的保护可以帮助其保护独有的技术和研发成果。
此外,专利保护也为研究机构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的保护有助于防止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侵犯,并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综上所述,专利法是技术进步和知识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国专利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和改革。
专利制度在推动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社会进步和创新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现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制度起源于近代。
下面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历程:
1. 18世纪末-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兴起促进了对知识产权保
护的需求。
在英国,1791年通过了著作权法,成为世界上最
早的版权法。
1819年,英国国家设计专利制度首次出现,成
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先驱。
2. 19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确立。
德国于1877年颁布了第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法。
此外,国际上
也开始出现双边和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如1873年的布
鲁塞尔版权公约和1883年的巴黎公约)。
3. 20世纪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
1901年,美国成立了美国专利局,加强了专利制度。
1911年,成
立了国际专利协会(现国际专利合作组织),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进程。
4. 20世纪中叶:随着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
产权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协定和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
权协定》(TRIPS协定)。
5. 当代: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进一步加强。
各国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制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
国际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组织,如国际商标协会
(INTA)和国际著作权协会(INTA)等。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保护范围和强制执行等方面,介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法律框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基于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尊重。
(一)专利法美国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这些条件包括新颖性、非显性、有用性和可实施性。
专利的有效期限通常为20年,该期限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延长。
(二)商标法美国商标法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商标的注册保护可以让商标所有者独自享有商标权益,并禁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以无限次地续期。
(三)版权法美国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独占权。
作品包括文字、音乐、图像、电影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版权注册来获得法律保护,并享有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和演绎等权益。
版权的有效期限为作者的一生加上70年。
(四)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信息的保密性,包括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和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法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
该法律并不要求商业秘密的注册,而是鼓励商业所有者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保护范围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广泛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创新成果和商业作品。
(一)专利保护范围美国专利法保护各种技术领域的新发明和创新。
除了物质产品和设备之外,它还可以扩展到工艺方法和软件等领域。
美国专利局负责专利的审核和注册工作,并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商标保护范围美国商标法可以保护商品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志等。
商标可以通过注册或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来获得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通常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来确定。
专利历史
1.1专利的历史专利起源于英国 1236年 英王亨利三世曾颁发给波尔多的一市民制作各种色布15年的特权 这算是萌芽。
1474年 威尼斯共和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依法颁发了世界上的第一号专利。
科学家伽利略在威尼斯共和国获得了扬水灌溉机的20年专利权。
美国于1790年4月10日由总统·乔治华盛顿签署了奠定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第一个专利法案 当年批准了4个专利 第一件是萨缪尔·霍普金斯发明的制碱法专利期限14年 由华盛顿及其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等三人签字颁出。
其中杰弗逊就是美国事实上的第一位专利部门负责人和审查员 也就是美国第三任总统 也就是那个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中国在清朝末年也有过专利的雏形 例如天平天国大名鼎鼎的洪仁玕在《资政新篇》的《法法类》里面提及过建立专利制度,洪秀全也批示过“此策善也”。
虽然这仅仅是小孩子过家家一样 但这的确算是有史可查中国最早的关于专利的表述了。
而后清朝末期以及民国都有过类似的专利制度 新中国在50年代也曾像模像样地制定过关于专利的政策 但是授权的专利数量屈指可数。
辛亥革命胜利后 中华民国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规定对发明或改良产品 除仪器和医药品外 授予5年以内的专利权。
据统计 1930年之前 依照该章程批准过135件专利。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是1944年5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专利法》。
中国目前实行的专利制度产生于1985年4月1日,建立专利制度是全球大势所趋实行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就不可避免地要实行专利制度连,我们可爱的邻居北朝鲜都有专利制度呢,专利制度之重要性可见一斑了。
1.2为什么要建立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制度 直接原因就是为了促进科技发展 林肯说“专利制度是在天才之火上添上利益之油” 火上浇油 那肯定是促进发展了。
根本原因应该说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因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嘛。
从历史上和逻辑上都可以分析得出上述结论。
历史上西欧各国专利制度的萌芽就是为了保护技术发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的专利权,主要是通过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关提出请求,然后被授予非常短暂的专有权,一般认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个专利权是在17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州被授予。
在美国取得独立之初的邦联体制时期,大多数独立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但是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才具体规定了授予发明人对发明物品所享有排他性专有权的期限(14年),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
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
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
专利法规的历史演变和现状
专利法规的历史演变和现状简介:专利法规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发展至今已有着较为完备的体系。
本文将介绍专利法规的历史演变,以及当前的现状。
一、早期专利法规的形成早在古代,人们就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我国的《周礼》《礼记》等文献中即有对专利概念的理论探讨。
古代埃及、希腊、罗马等文明古国也都存在对专利制度的规定。
然而,这些早期的专利制度更多地是为了保护发明者的利益,而非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二、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专利法的现代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
英国于1623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莱顿契约》。
该法案规定了专利授予的条件和程序,成为后来专利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此后,法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专利法规。
三、20世纪专利法的发展20世纪是专利法规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知识产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并在国际上得到协调与保护。
1925年,成立了国际专利合作组织(WIPO),旨在促进各国专利法规的协调与合作。
1946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一步加强了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后,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专利法规相继出台,如巴黎公约、海牙公约等。
四、现代专利法的主要特点现代专利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全球合作: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规的不断发展,加强了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2. 法律体系的完善:现代专利法规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和保护等各个环节。
3. 保护范围的拓宽:随着技术的发展,专利法规的保护范围也得到了拓宽,不仅包括实物的发明创造,还包括商标、版权、软件等方面的保护。
4. 灵活性:现代专利法规注重灵活性,在保护创新的同时,也尊重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五、专利法的现状与挑战当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规基本上都已比较完善,并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
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1. 国际化的争议: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利益差异,国际专利争议日益增多,需要更好的国际协调机制。
西方专利制度的起源以及近代专利制度的建立
近代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建立徐海燕摘要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
本文重点介绍了专利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起源以及近代专利制度建立的过程,并总结了近代专利制度得以建立四个关键性特征。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
专利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最初只是封建君主授予发明人的一种垄断特权。
随着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的诞生以及1623年英国《垄断法》的颁布,专利制度走上了近代化发展的道路,专利的“私权”性质得到确认。
进入19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制定了专利法,专利制度走向繁荣。
一西方专利制度的起源1.早期的专利专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据西方学者考察,最早的专利制度大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技术的日益商品化,人们开始意识到谁拥有先进的技术,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生导致了专利制度的萌芽。
[吴汉东、胡开忠2001,页342]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封建君主往往特许授予发明人一种垄断权,使他们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独家享有经营某些产品或工艺的特权,而不受当地封建行会的干预。
由于封建君主在授予这种特权时常采用一份公开的文件(拉丁文为Literae Patens),他们的持有者因此拥有一定的特权、头衔等,后来这种独占的经营权便与Literae Patens连在一起,英文中的“Patent”(专利权)便来源于此。
早在公元10世纪,雅典政府就授予一位厨师独占使用其烹饪方法的特权。
在12世纪,英国境内的技术转让日益频繁,新工业已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但当时英国工业和技术的发展还落后于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
随着行业协会在英国的出现,集体的垄断权也随之产生了。
这些行业协会获得了在一个区域出售某种商品的独占的权利。
行业协会之外的人不能在这个区域内进行贸易活动,这种行业协会的垄断限制了国外先进技术进入英国。
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及其动因
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及其动因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这标志着美国自195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专利改革法案得到通过,同时这也是美国在近60年的专利改革发展的进程中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专利法制度的国家之一,注重运用保护性政策促进创新性活动,所以它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全世界的目光。
《美国发明法案》对美国专利法的修订涉及专利实体法,专利申请程序以及专利机构改革多个方面。
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必将对专利法的国际协调和专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美国专利法的改革将对我国专利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值得密切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标签:美国;发明;专利制度;保护1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1.1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第一阶段(1790年—1952年)。
1789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间对其作品或是发明享有独占权。
”从而确立了专利制度的立法基础。
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由林肯总统签署。
19世纪工业革命推动制造业迅猛发展,技术创新要求各国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
美国专利制度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大量专利得到授权,专利诉讼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2)第二阶段(1952年—2003年)。
195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构架。
其中包括两个主要的变化,在成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
1954年,对有关植物专利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澄清经培养的突变体、突变型、杂交体和新发现的籽苗可以授予专利。
1982年规定,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不再在3年半、7年和14年三个时段中任选一个,而是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
(3)第三阶段(2003年—2011年)。
2009年成为美国专利法转折的一年,美国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主席共同主持会议宣布将正式将2009年的《专利改革法案》提上议程,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论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以中美专利法为例
论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以中美专利法为例摘要国家授予发明人一定时间内对该技术的垄断权利,以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是为专利。
那么怎样的技术方案才能获得专利呢?一般来说,发明要符合专利法上的“三性”要求才能获得专利,即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其中,非显而易见性涉及发明的创造性程度,是一项技术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关键。
美国是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昀为发达的国家,专利法发展也非常完善,本文主要探讨美国专利法中非显而易见性要求的具体规则。
美国专利法中的非显而易见性要求学理上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托马斯?杰弗逊的理论,判例上的渊源则昀早来自 1851年的 Hotchkiss v. Greenwood案。
二者都指出,一项技术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但什么是发明的创造性以及如何判断?对这个问题在成文法出现之前的发展,我们从美国昀高法院在 Hotchkiss 案后的一百多年间所作判例寻找线索,这方面的判例包括 Union Paper Collar Co. v. Van Dusen,Cuno Engineering Corp. v.AutomaticDevices Corp,Great Atlantic & Pacific Tea Co. v. Supermarket Equipment Corp.等。
但上述判例提出的发明理论、天才的闪光的要求,专利标准上有越来越高的趋势,判断方法主观性也比较强。
为了专利制度的统一和稳定,美国国会制定了 1952年专利法案,规定一项发明在符合新颖性的前提下,如果该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与现有技术相比差异并不显著,以至于在发明时该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则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至此,美国专利法中有了现代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在现代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发展旅途上,美国昀高法院做出了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一是 1966年的 Graham v. John Deere Co.案,一是 2006年的Teleflex, v. KSR international co.案。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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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O 1 26 N .2
A pr 2 0 。 01
现 代 专 利 制 度 的 形 成 与 美 国 专 利 法
穆 向 明
( 河南工 业 大学 法 学院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5 0 1
摘要 : 利 制 度 是 社 会 经 济发 展 到 一 定 历 史 阶段 后 制 度 创 新 的 产 物 , 专 它是 一 种 旨在 保 护 创 新 成 果 以促 进 经 济发 展 和科 技 进 步 的 法律 制 度 。 通 过 考 察 美 国专 利 法 的 产 生和 发 展 , 明 现 代 专 利 制 度 发 展 中的 一 些 基 本 特 征 与 规 律 , 阐 为 中 国建 立更 加 完善 的 、 合 社 会 发 展 需要 的 专利 制 度 体 系提 供 一 个较 为 完 整 的 参 照 系。 符
律, 反映了这一议题的重要性。因此, 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 制度可以说是从 18 年美国宪法设定知识产权条款伊始, 77
19 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 70 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
颁布与实施作为划分专利制度史的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的诞 生, 在专利制度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7 年威 如 44 尼斯专利法、63 12 年英国《 垄断法规》19 年美国专利法以 、70 及 18 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等。虽然由于特定历史 83 环境的不同, 这些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程度各异 , 但其颁布 与实施都对专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有学者将 12 年英国《 63 垄断法规》 作为现代专利制度产 生的标志。笔者认为,63 12 年英 国《 垄断法规》 充斥着封建 的恩惠主义, 仅是个别人的特权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定的
国学者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P 政策: ) 3” ( 促进知识传播的政 1
策( e r oi f e n g ; 2 公共领域 保 留政策 ( e t o tno l r n) ( ) h p m o a i t h
pe rao ul o a );3 保护创造者的政策 ( e r e tno pbc m i () sv i f id n t h po co t r_( rei oa h ) l t tn f u o 2 。美国《 宪法》 的知识产权条款表
一
宪法的目的, 它只是一种实现宪法目的的手段。知识产权条
款一方面注重授予发明者有限的专有权, 另一方面更注重通 过赋予这种专有权, 刺激知识创造活动, 丰富知识和信息宝 库, 最终增进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在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
、
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 与美国《 宪法》 的知识
产 权条 款
专利 制度最早 是与其他英国法律概念一起于 14 年 60
明, 宪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对发明者的奖酬不是
有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的产生, 所以应作为近代专利制度的 最终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可以说是从 18 年美 77
国宪法设定知识产 权条 款伊始 ,70 19 年美 国颁 布 的第 一部 专利法标 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的形成 。
私人权利 , 因而只能拥有制 度创制 阶段 的意义 , 不能表 明具
专利制度的形成 , 它通过专门立法确认发明人的私人权稠,
而不是君主授予的特权。
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第 8 项规定:国会……为促进科 “
学及有用技术的发展,国会) ( 得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对其有关
的作品和发现, 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上述宪法条款被美 ”
利。美国于独立战争(76年- 18 年) 17 - 73 以后, 并未立刻进 入联邦共和制, 直到 18 年制定并由原殖民地各州通过联 77
美国的经济增长还是其发明专利的数量增加上都是一个非
常明显的时期。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j
一
邦宪法。在这部宪法中, 美国人创造性地设定了知识产权的
第2 6卷 第 2期 21 0 0年 4月
I 呵 方学 学 社 科 版 ( 会 学 )
J u n l f He e No t i e st ( o il ce c d to ) o r a b i r h Un v r iy S ca in e E iin o S
关 键 词 : 利 制 度 ; 国 专利 法 ; 益 平 衡 专 美 利
中国 分 类 号 : 2 . 2 D 9 3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9 5 ( 0 0 0 —0 10 1 7 — 9 1 2 1 ) 20 4 — 3
专利制度是一项以发明创造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制
17 7 6年之 间被 介绍 到北美 殖 民地 的。 以 14 年 马 萨诸 塞 61
和一般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问实现平衡。
二、 美国专利制度的社会作用及特征
从 1 世纪末建立专利制度之后的一百多年间, 8 无论是
州专利为始, 在最初的 1 个殖 民地, 3 大多数由各州授予专
河 北北方 学院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在科学与技术之努力上, 远在其他国家之上;
度, 它的发展经历了从封建特权到个人私权的历史转变【 。 综观专利制度发展史, 专利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一种法律制
度的变迁 , 因而应 以历史上具有较 大影 响的专利 法律法规的
内容, 即著名的知识产权条款, 也称专利与著作权条款。根
据该条款的授权,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于 l9 年 5 7O 月 通过, 这是首届国会在其开始履职不久就制定通过的一部法
收 稿 日期 : 0 9—1 20 2—0 8
方面, 美国专利法在 13 年进行了一次重大的修改, 86
作 者 简 介 : 向 明 ( 9 2一 , , 南许 昌 人 , 南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助教 , 士 。 穆 18 ) 男 河 河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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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