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医院医保处罚
梅州市医院医保处罚
为了更好的贯彻医疗保险政策,把医院医保工作做的更好,根据目前我院的医保工作
情况,特制订以下奖罚制度:
一、门诊医生医保工作处罚措施。
1.用药与病情相符、违背医保限量缴付用药适应症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查判定付款
并经诉讼违宪的,被计入的药费全额由当事人经济负担。
2.医生未按规定核对医保病人,导致人、卡不相符的,被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扣款的,被扣除的费用全额由当事人负担。
3.违背医保规定门诊配药未按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规定的特定病种不少于
1个月量,以及医生用药超量、水解处方、水解求诊人次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查判定付
款并经诉讼违宪的,被计入的药费全额由当事人经济负担。
4.未按特殊病种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把非特殊病种的药品、检查、治疗等纳入特殊病
种范围报销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由当事
人负担,治疗、检查费当事人负担50%。
5.扯皮、拒诊缴费患者,患者举报并经核实的,甩当事人50元。
6.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开药(以药易药等),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
并扣款的,扣当事人处方金额全部费用。
7.将不属于医保缴费范围的病人(计划生育、分娩期间保健等)
给予医保支付的,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扣款并经申诉无效的,被扣除的药费全额
由当事人负担,治疗、检查费当事人负担50%。
8.不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被医保经办机构审查付款的并
经诉讼违宪的,视情节严重,计入当事人50%-%医疗费用。
二、病区医生及科室医保工作处罚措施。
1.医嘱并无记录、存有记录存有收费并无报告单、医嘱记录书写不规范、护理并无记
梅州医保如何报销
梅州医保如何报销
医保全称是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人们的利益,出台了这么一个医疗保险这样一个制度,买药看病可以有所报销。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梅州医保如何报销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梅州医保如何报销
梅州医保报销需参保人准备好各种申请材料,如住院费用结算单、收据原件、社保卡和医保手册等材料,提交到社保局,医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后,申请人领取到报销单就可以报销医保费用了。
二、梅州医疗保险申请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三、梅州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现如今,老百姓的生活得到很多的保障,特别是在国家补助方面,比如医疗保险就是一项非常好的一个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提高。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梅州医保如何报销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帮助。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梅市府办[2011]70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
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50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9
【实施日期】2010.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医院农合医保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2篇)
医院农合医保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
l、在院长的领导下,尽职尽责,廉洁自律,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工作的管理、服务监督、指导工作。
2、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标准及指定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转诊转院程序认真把关,并经专家会诊后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登记。
3、负责对新增设药品、诊疗项目的申报和微机相关诊疗信息匹配工作,及时做好向临床医护人员通知工作。
4、严格执行《新合报销管理制度》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___》规定
5、定期将新合基金及医保基金运行和内部核算情况每月上报主管院长。
6、建立良好的医保、农合服务流程,及时向院里反应新农合、医保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新农合、医保服务流程安全畅通。
7、做好新农合、医保相关资料和医____文件的保管工作。
8、协调好与县合管办、县医保及有关部门的各项事宜。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管理协议要求
1.患者在办理入院后,经治医生、护士有义务主动询问患者的参保类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和医疗卡,按规定填写《医保病人住院认定卡》。凡发现就诊者所持医
疗保险证、医疗卡与其身份资料不相符时,应及时通知院医保办。参保病人住院当天登记,实行医保网络系统实时在线,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节假日顺延),否则社保中心将按挂牌住院对待。参保人员欠缴保费,须全额收费,但应按医保人员管理。
2.住院医师应按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要求,收治参保人员住院。同时遵照所患主要疾病与科室业务相对应的原则;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确因病情需要必须提供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服务时,需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解释清楚,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费用较高的自费项目须在病历中记录理由。参保人员住超标准床位,其超标准部分属自费项目,应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有权拒付相关费用。费用较高的自费服务项目须在病历中记录理由。不得将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梅州基本医疗保险保险报销流程
梅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如下:就医后,备齐收费收据、费用明细、病历、诊断证明、社保卡及身份证等材料。携带材料至社保中心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报销金额将拨付至个人账户。具体流程可能因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1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6]4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参保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由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5%(其中单位或雇主6.5%、个人2%)的标准逐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统筹地区同期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1. 转诊转院的定义
医保转诊转院,也称为双向转诊,是指就诊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将患者的诊疗需求转交给另一家医疗机构,以获取更专业、更适宜的医疗服务的过程。在医保制度下,通过转诊转院可以享受医保报销的优惠政策。
2. 双向转诊的适用对象
医保转诊转院适用于几种对象:
•需要更高级别医院或专科医院提供诊断和治疗的患者;
•需要进行进一步检查、手术或治疗的患者;
•需要其他专科医生的协助和诊断的患者;
•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
3. 双向转诊的申请程序
是一般医保转诊转院的申请程序:
1.患者就诊医师评估:患者首先就诊于基层医疗机构,由医生评估患者需求,并决定是否需要转诊转院。
2.转诊申请:诊断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要求,填写并提交转诊申请,包括转诊转院的理由和目的。
3.审核与批准:转诊申请提交后,医疗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准。审批的时间通常在3至5个工作日之内。
4.通知患者与接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将批准后的转诊申请通知患者,并告知患者应该前往的接诊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
4. 双向转诊时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双向转诊时,患者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遵守转诊要求:患者转诊转院时需要遵守医保转诊转院的相关要求,如去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遵守转诊申请流程等。
•携带相关资料:患者在转诊转院时需要携带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等,以便接诊医生更好地了解病情。
•报销手续:患者在接诊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保报销的手续,以便享受医保的优惠政策。
5. 双向转诊的优势
梅州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梅州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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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转院诊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
(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
(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第五条转院审批办法:
(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元,最长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特殊危急病人急需转住市外医院抢救的,可由主诊医生提出,医务科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由转出医院提供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转院诊治不得转往的医院: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遏制浪费的原则,在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粤卫[1998]232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药物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为被保险人
对症用药。其费用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算。
此类药物有:
(一)基本西药,限用国产品,如使用进口药品,则按国产药品价格报销,超出部分一律自费。但药名前注有[进口]符号的药物,在缺乏国产药品时准许使用,并按基本药物报销;
(二)基本中成药;
(三)未列入“自费中药目录”和“单味自费中药目录”的中药。
第五条控制药物类,是指严格掌握适应症,由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的药物。危急抢救情况下,主诊医生可先用药,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该类药物费用个人自付现金20%,其余费用按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第六条自费药物类包括:
(一)未列入“基本西药目录”、“控制药物类”、“基本中成药目录”的西药及中成药;
(二)已列入“自费中成药”类的中药,本类药物不论单味使用或配方使用,一律自费;
(三)已列入“单味自费中药”的中药,如遵循辩证施治原则,在配药剂中使用,准予报销,如单味使用,则须自费;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全省各统筹地区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诊疗项目费用额的10%至30%的范围内。各地对不同的参保对象、不同的诊疗项目,可确定不同的自付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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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
5、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6、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08
•【字号】梅市府[2012]69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和中职技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医保。
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统称“参保人”。
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创新,坚持多元筹资、平稳运行、便民惠民的原则;
(二)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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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转院诊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
(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
(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第五条转院审批办法:
(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元,最长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特殊危急病人急需转住市外医院抢救的,可由主诊医生提出,医务科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由转出医院提供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转院诊治不得转往的医院:
(一)市内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二)市外的非全民所有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八条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下同)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选择一间公办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患病住院需在一周内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如病情需要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医院。若需转往其它医院的按本办法转院诊治的规定,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被保险人到异地出差、探亲、休假期间患病受伤,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的医院;若因病情不能转回本市医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通知社会保险管理局。
第十条费用结算及管理:
(一)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被保险人凭转诊审批表,疾病证明、住院病情摘要、门诊病历、处方付方、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凭据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门诊的医疗费在个人帐户中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经批准转到市外医院住院,以及到异地出差,探差、休假期间在市外住院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统筹基金不垫付,报销住院医疗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段自付比例每个付费段增加5%。经批准的市内转院,不增加自付比例;
(二)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按个人帐户额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凭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按市内住院的支付比例结算;
(三)转往市外医院或在异地就医需做血液透析、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或器官(组织)移植等特殊治疗的,应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其发生的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