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清源镇王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积极推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农村自治、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村级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所在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咨询、监督、奖惩等。
第三条居委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居民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共同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居委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
第六条居委会应不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宣传活动,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教育,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解答村民的疑问。
第七条居委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档案,记录宣传教育的内容、方式、效果等,在村民中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教育策略。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居委会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家庭进行登记、核查,确保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居委会应设立计划生育督导员,对村民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监督权,可以向居委会进行投诉举报。
居委会应认真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并依法处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激励约束第十一条居委会应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居委会应对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者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形成强大的约束力,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村民自治第十三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居委会应主动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的诉求,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
第十四条居委会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形成村民自治的决策,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1 、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 、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1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 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专干承担日常事务,成立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 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例处罚。
3 、符合《婚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问题日益凸显,而计划生育也成为了当下广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文化教育程度的落后以及经济条件的限制等原因,普及计划生育的难度比城市地区更大。
因此,为了确保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一份明确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计划生育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的人口政策,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是基于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对于村民要遵循的原则、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二、章程内容(一)村民遵守计划生育原则在村民自治章程中,首要的原则是要求所有村民坚决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随意生育和超生。
同时也要求按照资源承载能力、综合条件以及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限制生育数量。
对于计划内孕育家庭,应严格执行丈夫妻子双方控制生育的原则,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村民自治章程还要求加强村民的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落实妇女和儿童保健制度。
针对孕前、孕期和产后的保健和健康指导,要保证及时有效地进行。
同时还要展开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促使村民增强计划生育意识,养成健康的生育习惯,防止假孕、假流产等现象的发生。
(三)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作用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村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来推动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计划生育措施的有效实施。
村级计委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贯彻村民自治章程、协调生育服务、开展健康教育和管理计划生育档案等。
(四)计划生育奖惩措施村民自治章程设立了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计划内家庭采取奖励措施,以激励其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外生育和超生家庭,将采用惩罚措施。
同时,村级计委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如罚款、限制新生儿享受相关社会福利等,加强对于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罚。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新)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全体村(居)干部、党员和群众必须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接受乡镇政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任务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居)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以全面落实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扩展服务。
第三章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力和义务第七条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免费服务、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五)有获得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救助的权利;(六)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七)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八条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法下简称《自治公约》)和《诚信计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义务;(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村民健康生育、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事务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选举、民主协商等形式,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社区生活,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二章权责定义第四条村民是本村民自治组织的基本组成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直接参与和管理村民自治事务。
第五条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执行机关,负责制定自治事务的决策和规划,维护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和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落实;2. 监督和管理村民计划生育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进行处理;3.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和辅导服务;4. 推动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升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5.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6. 解决村民计划生育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章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立和选举第七条村民自治组织设立根据村民人数和行政区划等情况,合理确定组织规模和设置。
第八条根据自治组织设置的规模和组织人数,村民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自治组织的理事和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女性。
第九条村民自治组织立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章人口统计和数据管理第十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同村民委员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做好计划生育数据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利向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本村计划生育数据,同时应当保护村民隐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协议。
第五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十二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制定计划生育宣传计划,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科学素养和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应当覆盖全体村民,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讲座、培训、宣传展览、咨询服务等方式。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级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和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旨在加强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弘扬计划生育优良风尚,提高村民生育素质,促进村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是村民针对本村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本村级计划生育自律规范。
第三条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章程适用于本村所有的村民,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和审议,最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章村级计划生育组织和机构第五条本村设立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计划生育宣传员和计生合作医疗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制定工作规则和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与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接受指导和监督,报告工作并接受考核。
第三章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第九条本村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知识。
第十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制定宣传计划,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包括讲座、宣传册、演示和现场咨询等。
第十一条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宣传和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应当注重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计划生育合理安排和优生优育。
第四章婚育登记和家庭规划第十三条所有村民在结婚和生育时,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委会办理婚育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婚育登记应当包括身份证明、婚姻证书和配偶双方的计划生育意愿等内容。
第十五条婚育登记之后,村委会应当对配偶双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帮助其制定合理的家庭规划。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合法配偶享受计划生育福利政策,包括节育手术、计生用品和计划生育奖励等。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所有村民必须遵守。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尊重村民的权利和意愿,加强村民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计划生育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有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有依法保护生育健康的权益。
第七条村民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八条村民有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可以通过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咨询、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宣传教育活动,自觉增强计划生育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监督和评议的权利,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形式向村委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村民自治组织第十一条建立村民自治组织,设立村民议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超过村民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开选举、民主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和协调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监督和评议计划生育工作等。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应当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与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技术咨询、健康监测、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已打印精编(3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已打印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村民健康生育,加强村民自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级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科学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村民健康幸福生活。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所有的村民,村民应当遵守并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全面普及、技术先进、服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第六条设立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第七条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知识水平;(三)指导并检查村民计划生育实施情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四)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五)统计和报告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数据,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村级计划生育组织应当加强与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村级计划生育措施第九条本村将坚持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原则,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十条村级计划生育措施包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知识水平;(二)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包括避孕方法、生育计划制定等;(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村民计划生育技术水平;(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确保村民便捷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用品;(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村级计划生育措施的实施,应当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选择,确保村民的健康和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村民享有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无论是单独计划生育还是参与计划生育都应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村民代表大会结合实际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村常住人口,外来村的流动人口。
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口。
第三条村委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要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为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提供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少生快富奔小康。
第四条每个村民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章程,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村委会负责落实出生人口安排的摸底调查上报和当年出生人口计划执行目标,如实上报(本文来自麦档网)出生人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持证生育同,不得违反政策生育。
未婚青年男女自觉参加婚姻家庭教育学校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
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主动到定点医疗部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夫妻生育一孩后,应在30天内申报婴儿出生,90天内落实有效节育措施。
第六条村委会每半年应与镇政府联系,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接受“三查”服务活动。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检查其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方可办理外出证明。
外出后每季度须寄回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据的孕情、环情证明。
第八条为外来本村的暂住育龄人口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会报告,外来育龄人口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提供住房屋的房主应掌握外来人员的婚育情况,如发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的,必须及时向村组干部报告。
第九条村委会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本章程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14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三章村民自治内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已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第四章村民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一、村民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的义务;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二、村民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行监督检举的权利;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第五章自治措施第九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300元的违约金;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二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十一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镇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包括低保、危房改造和其他政策性补助;第十一条对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核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导语:下面是XX收集整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全文,欢饮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
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
2023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板
2023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民自治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为了促进村民自治,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制定。
第二条村民自治章程是本村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依据,本村所有的计划生育工作都必须依照本章程进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内的所有村民,包括男性、女性、老人、未成年人等。
第四条村民自治章程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树立健康生育观念,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和职责第五条为了实施村民自治,本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负责领导和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二)组织宣传和培训计划生育知识,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观念和意识;(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推动人口优化结构改革;(四)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公开透明,村民有权参与自治组织的决策和监督,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普及第八条计划生育宣传与普及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实现良好的生育行为。
第九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定期举办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宣传栏、宣传视频等,向村民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健康生育知识等内容。
第十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培养正确的生育观念。
第四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村民应当依法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对村民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定期更新档案。
202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202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调整的需要,提高国家人口素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公民的生育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目的在于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人口素质的提升,健全人口发展机制,推动乡村振兴。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自治和法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方向,根据人口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制定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遵循生育自愿、科学合理、政策规范的原则,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提倡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发展。
第二章村民自治第五条全体村民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有权自主决定生育的时间、数量,依法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六条村民应当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人口信息。
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威胁、诱骗、阻挠村民实施计划生育,不得侵犯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八条村民自治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通过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等形式,加强人口素质建设,提升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政府支持第九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加强宣传力度,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促进优生优育,鼓励计划生育家庭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奖励。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丰富多样的计划生育服务,解决村民在计划生育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三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已打印模板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已打印模板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的生育权益,提高人口质量,推动村民自治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所有村民和村级组织均应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实行村民自治,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投票通过。
第二章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第五条本村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
第七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2. 组织和实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3. 监督和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4. 协调处理计划生育纠纷;5. 其他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健康生活”的方针,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村民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权益:1. 自主选择生育;2. 参加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活动;3. 参与计划生育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4. 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和保健指导;5. 参加计划生育奖励和援助;6. 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的权益。
第四章村民自治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级计划生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修改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章程和规定。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一届。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1. 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2. 选举产生计划生育工作机构;3. 审议和决定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和预算;4. 监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作;5. 处理计划生育纠纷;6. 其他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事务。
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前言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村民自治,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现决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生育质量,弘扬科学文化,促进社会进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村民自治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为适应我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愿控制、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计划生育在村民自治中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自治委员会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其下设计划生育小组,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第四条计划生育的宗旨是“自愿控制、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五条计划生育的方针是“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为好,两个孩子为上限”,但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处理。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原则是:“早生育、晚育与少生、多生,个别与普遍相结合”。
第三章计划生育的措施第七条计划生育的维护者是夫妇双方。
计划生育的措施主要有:晚婚、晚育、间隔生育、合理生育、控制生育等。
第八条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援助,并及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本村实行“自愿计划生育、严格管理、指导服务、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工作模式。
第十条计划生育小组是村民自治委员会的下设机构,由全村计划生育家庭中,选举产妇委员、夫妻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村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宣传、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本村所有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出生后30天内进行新生儿登记,自愿接受政府提供的出生医学检查、接种计划生育特殊疫苗等,确保充分掌握新生儿健康情况,积极贯彻计划生育和卫生政策,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一、前言计划生育是中国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强制堕胎、人口普查不准确等,引发了一些社会争议和不满情绪。
为了更好地保护村民的权益,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本村特制定了《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旨在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并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设立1. 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村级组织,由村民自治选举产生。
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村委会推荐,经过村民自治选举产生。
2. 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计划生育技术培训,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处理计划生育相关的纠纷等。
四、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1. 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活动,向村民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避孕知识和生育健康知识,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2. 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向村民传播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好处,鼓励村民自主决策生育问题。
五、计划生育技术培训1. 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组织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供科学的避孕方法和技术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的发生。
2. 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邀请专业医生或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提供权威的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指导,确保培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1. 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2. 村民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村民公开回复。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文第一条总则为了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科学合理的生育控制措施,促进人口出生率、人口结构优化,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1.设立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担任主任,选举产后妇女代表、计生志愿者、村卫生所负责人、村妇联主席等组成。
2.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村级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宣传1.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传达国家、省、市、县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文件,并向村民逐级下达。
2.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村民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条婚育登记管理1.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婚育登记管理工作,对村内婚育信息进行登记和核实。
2.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核实婚育信息真实性,对虚报、隐瞒、谎报的行为进行核查并严肃处理。
第五条生育证申领与管理1.享受城镇居民生育服务的村民,需向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办理生育证。
2.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核发生育证,并建立生育证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1.根据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奖励政策,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
2.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村的举办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计划生育执法与监督1.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
2.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材料保密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婚姻和生育的相关材料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外传。
第九条计划生育宣传设施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设置相关宣传标语、标牌等设施,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制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2.负责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婚育登记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网络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
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
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1生育科学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凉州区清源镇王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体村民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第三条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l、全体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2、全体村民婚育观念明显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省、市、区考核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指标,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计生专干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完成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和任务。
2、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的职责:
1、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2、建好“三位一体”(村人口学校、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计生协会活动室)工作阵地,完善其内容。
3、配备热爱计划生育事业,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计生专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和协会小组长。
4、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5、支持村计生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生工作者各项待遇报酬。
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当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协助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为育龄群众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结婚时要自觉参加婚前培训,认真学习青春期和婚育期的有关知识,无近亲结婚,做到优婚、优生、优育,培养一个良好家庭和身体健康、智力发达的下一代。
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要进行优生遗传检测,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享受定期孕期健康检查的权利。
第十二条关心少儿身心健康成长,定期给儿童疫苗接种。
青少年要保证全部普及中学教育,不让儿童失学,家庭有经济困难者,村委会要帮助解决,并呼吁上级和全体村民支持。
第十三条关心爱护老年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爱、老有所助、老有所乐;不得歧视和虐待老年人,要赡养老年人。
第十四条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一孩对象,在生育前,需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由乡(镇)计生办发放生育证。
符合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需经本人申请,村、乡(镇)审核,由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发放二孩生育证。
第十五条村委会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到乡(镇)计生办参加孕(环)情监测,因故不能参加村统一组织监测的,应主动在三天内到乡(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监测结果如实报告村计生专干。
第十六条贯彻知情选择原则,一般情况下,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应采取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应采取女扎为主的避孕措施,不能女扎的要有区计生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再婚夫妇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再生育的,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自觉落实好长效避孕措施。
村委会将协同乡(镇)计生办组织一次全村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查治,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凡出现违法妊娠(含未婚先孕)的,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违法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
造成违法生育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本村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离村外出从业、务工的育龄人员,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手续后再外出,并自觉接受从业现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来的,应距当次孕检时间半个月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
外出未婚男女青年,外出期间应自尊自爱,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村委会尽可能地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积极提供生产技术和致富信息。
第二十条村委会对孕产妇和落实节育措施对象建立随访制度,关心她们的健康,了解她们的困难,不歧视生育女孩的妇女和虐待女孩。
第二十一条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推行“生育关怀”系列保险,为育龄群众建立扶助和保障机制。
第五章奖励与限制
第二十二条:奖励措施
1、符合“生育关怀行动”五种对象,即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由村委会作为重点予以关怀。
2、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子女未满16周岁前,从领证之日起,享受每年不低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按政策规定被确定为奖励扶助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政府给予的720元奖励扶助金。
4、凡是期内生育二孩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结扎手术的村里
给予50元奖励。
5、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除乡(镇)人民政府的奖励外由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
6、凡是本村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又意外妊娠的,本人积极主动到区技术服务站采取补救措施的对象一次性补助100元。
7、凡是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协助村计划生育工作对象,其子女考上重点本科的由村委会一次性奖励500元,参军服现役的家庭每年春节送上慰问金100元。
8、对热心计划生育事业,为计划生育工作发挥余热,做出贡献的村老干部每年春节送上慰问金100元。
9、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户和五保户病故的,村里每人支出100元慰问金。
10、凡举报计外怀孕和生育的对象,除乡(镇)政府奖励外,村里奖励:举报计外一孩,经查证属实的奖150元;举报计外二孩,经查证属实的奖200元;举报计外多孩,经查证属实的奖500元。
11、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帮扶规定;
凡是本村村民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病致贫或一方死亡,双方或一方残疾的独生子女家庭村里春节送慰问金100元。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1、凡是违法生育的对象严格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怀孕者,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如经他人举报查出的,除落实补救措施外,由村委会收取200元违约金。
3、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监测者,每次收取违约金200元,并限期参加生殖健康监测。
4、隐瞒或窝藏本村村民或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者,收取违约金500元,并交乡(镇)计生办另行处理。
5、计生对象在小孩出生后10天内必须上报村计生专干或自管小组长,凡不及时上报的,收违约金100元。
6、小孩出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节育措施,逾期或逃避节育措施落实者,收违约金200元,并责令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7、凡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抱)养小孩的村民,将视同计外生
育交由乡(镇)计生办处理。
8、本村村民,特别是计生协会会员,如聚众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赌博场所,非法收取暴利,必须开除会员,并上报政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实施制度
第二十四条村人口学校定期举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邀请有关人员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各种证件,为符合“两扶”条件的家庭提供扶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村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育龄妇女进行随访,督促已生育小孩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督促计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村委会每月在村计划生育公开栏张榜公布本年度生育证发放和婴儿出生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优待及奖罚情况、流动人口管理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其它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由村委会召集,每季召开一次计生民主议事会议,对本村上年度、一季度、半年及三季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情况进行评议,主要内容是讨论、评议、决定生育证发放、孕检及节育手术的落实、流动人口的管理、奖励扶助等村民自治章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发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计划生育先进个人、计划生育先进协会小组和“五星级”优秀会员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和居住在本村的流动人口。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