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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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陈志新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而社区矫正也是与假释等非监禁刑制度联系相当紧密的命题。

近年来,笔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外国一些矫正机构,为非监禁刑犯罪人矫正和出狱人安置帮教提供服务的社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社团、社区矫正中心和矫正研究机构进行过实地考察,并对国内外矫正制度的有关理论著述和法律进行学习和研究,特别是笔者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后,引发了笔者对中西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与比较,并就改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得到同行的教正。

一、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标准(一) 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新型制度的建立,都必然要以先进理论为思想先导。

西方国家得资产阶级民主法制风气之先,为先进的刑罚理论的萌芽和发展形成了沃土,而正是这种新的刑罚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推动了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纷纷建立和发展。

主观主义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刑罚理论新派逐渐取代旧派有着密切联系。

19世纪初的欧洲,客观主义的旧刑罚理论占统治地位,它强调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是捍卫人权的基础,认为人都是有绝对自由意志的,而自由意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平等的,犯罪的不同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对行为者来说都是相同的,因而忽视了行为者的差异性。

它主张罪刑法定的绝对性,反对罪刑擅断;认为刑罚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此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犯罪人一旦判处刑罚就不应轻易赦免。

因此,这个时代不可能产生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再犯罪率、少年犯罪率的增长,人们对客观主义的理论产生了怀疑,而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渐渐被社会所接受。

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1、关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起源于18世纪后半叶英国的监狱改⾰,⾄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

第⼆次世界⼤战后,伴随着刑罚轻缓化、社会化、⼈道化的浪潮,社区矫正制度跨越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平、法律⽂化传统,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长⾜的发展,⽬前已成为⼀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重要的刑罚制度,对缓和社会⽭盾、降低⾏刑成本、矫正罪犯恶习、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

刑罚发展的历史已进⼊⼀个由重趋轻的演进过程。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许多国际性⽂件,都倡导把监禁作为最后⼀种迫不得已的⼿段使⽤,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

社区矫正在国外很受重视,仅就缓刑和假释这两种⼈数统计,在⼀些主要国家中都已超过了监禁⼈数。

这与我国监禁⼈数占刑罚执⾏的绝⼤多数的情况形成鲜明对⽐。

且在国外,社区矫正的种类也较为丰富;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主体明确,主要是由法院、假释委员会进⾏;社区矫正的执⾏基本都设置有专门的机构,配备了专门⼈员并有专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执⾏⼈员⼤多数由专业⼈员和志愿⼈员组成。

相⽐已经发展较为完善的欧美各国的刑罚制度来看,我国⽬前的司法体制改⾰和刑罚制度的变化才算刚刚开始。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再到近年来的“社区矫正”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司法改⾰路径正在⽇益朝向轻刑化、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的⽅向迈进。

可以说社区矫正制度的引⼊,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注重监禁刑的传统,对节约司法成本,有效改造犯罪⼈员,促进社会和谐将起到重要作⽤。

[4]2、社区矫正在我国的现况。

我国也于21世纪初开始探索社区矫正,最早在2002年上海开展了相关的试点⼯作。

2003年7⽉,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确定了北京、⼭东等六省(市)作为⾸批社区矫正试点。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思考与改进报告背景介绍: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刑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假释或减刑的罪犯。

然而,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状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犯罪率高、犯罪内容严重、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

犯罪率高: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仍然以犯罪行为为生,成为社会的顽疾。

犯罪内容严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出现了严重性的倾向,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再次发生率居高不下:有统计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后不久,再次犯罪。

问题思考: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与多种因素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以下,笔者将从刑罚政策、人员配备、矫正措施等方面展开思考,以寻求改进之道。

刑罚政策的合理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反映了刑罚政策的合理性。

刑罚政策应该关注刑罚的适用性和效果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接受合适的矫正措施,从而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人员配备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指导和管理。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中人员配备普遍存在不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员,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矫正。

矫正措施的科学性:社区矫正措施是减少犯罪问题的关键环节,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科学的矫正措施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真正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导致矫正的效果不佳。

改进方案:为了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刑罚政策的改革:建议政府加大对刑罚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力度,确保刑罚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刑罚政策应该注重以人为本,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

人员配备的提升: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专业化人员的配备,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刑满释放、假释、暂时出所人员进行社区服刑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其自我改造和人生重建。

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1. 人员配备不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依赖于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效率。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工作人员,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辅导不够到位。

加之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管理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管理机制上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措施不够细化,对矫正对象的具体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导,容易导致监管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畅通,导致矫正工作无法有机衔接,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

3. 社会观念的困扰我国传统观念中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孤立和排斥,不利于其融入社区,也容易导致矫正对象产生自卑感和对社会的逆反心理。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1. 完善人员配备要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效果,首先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力度。

政府应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

2.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同时,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各个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 倡导开放与包容的社会观念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观念也需要进行转变。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

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摘要】假释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假释制度的问题也慢慢显现,本文分析了我国假释制度的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假释制度;假释率;假释审理方式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治不断发展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标志制度之一。

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监禁弊端的不断显现例如,监禁费用过高,监狱过度拥挤,罪犯在监狱中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等,人们日益期望通过假释制度来解决这些弊端。

假释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由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就是为达到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宜措施”。

[1]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的体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的假释制度及现状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历来为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重视,我国也在法律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虽然我国对假释制度做出了专门规定,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并没有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

据统计“在十三个亚洲国家中,我国的假释率处于倒数第四的水平”[2]假释的适用率低并且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既加重了监狱的经济负担又不利于犯罪人早日完成改造回归社会。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假释率低对此大部分人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假释采取保守的态度和假释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说(1)各个地方在国家法律颁布后又之地了自己的地方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法律间的冲突以至于限制了假释的使用,并且出现了“法外法”的局面。

(2)司法工作人员在理解法律条文时没有能够全面正确的理解,不能正确可理解立法者的原意,没有把假释放到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位置影响了假释制度作用的发挥。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教育和社会融入的刑罚方式。

本文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背景、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其在犯罪预防和社会重建方面的作用进行研究。

一、历史背景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西方,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美国。

那个时期,囚犯人数激增,监狱空间不足以容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区矫正制度被引入,以使犯罪分子能够在社区中接受惩罚、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二、目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监督、教育和支持,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建自己的生活,并有所贡献于社会。

与传统监狱相比,社区矫正制度强调个体的积极参与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三、实施方式社区矫正制度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实施,包括假释、暂时性监管、半开放式监狱等。

其中,假释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允许犯罪分子在一定约束下返回社区居住,同时接受监管和辅导。

四、犯罪预防作用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犯罪预防。

通过提供教育和心理辅导,社区矫正帮助罪犯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并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和资源。

同时,通过对罪犯进行监督和随访,社区矫正能够推动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五、社会重建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在帮助罪犯重建自己的生活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社区矫正能够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和社会技能,使他们更有机会找到工作,并成为贡献于社会的一员。

六、挑战与改进尽管社区矫正制度有许多优势,但实际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社区资源的不足、社会对罪犯的偏见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政府应该积极投入资源,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在犯罪预防和社会重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监督、教育和支持,社区矫正能够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获自由,并重新融入社会。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全。

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

它旨在通过减少犯罪行为来维护社会安全和建设和谐社会。

但是,它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需要贯彻理论并结合实践。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和社区矫正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罪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定罪并执行相应的刑罚。

同时,社区矫正原则是指必须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也要关注罪犯的人权和社会再次融入的机会。

二、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个体化计划不同的罪犯出现犯罪的原因和动机是不同的,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计划应包括对犯罪问题的分析,并给出可以帮助罪犯改变行为的建议。

2. 社区资源整合在实践中,应将社区资源整合起来,实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例如就业,教育,福利等方面。

这将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增加矫正的成功率。

3. 心理矫正罪犯经常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治疗造成重大障碍。

心理治疗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包括药物治疗和许多心理技术,例如认知行为治疗,人际关系治疗等。

4. 网络矫正网络侵犯和欺诈已经成为最常见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也必须开发网络矫正计划。

这包括培训罪犯识别网络犯罪的技能,并协助他们更好地尝试社会融入。

三、结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缓解犯罪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然而,社区矫正的实践发展必须基于科学的理论体系,并注重个体化支持和整合社区资源。

通过持久的努力和实践,社区矫正可以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并进一步提高社会安全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社区矫正人员的学习心得体会 (2)

社区矫正人员的学习心得体会 (2)

社区矫正人员的学习心得体会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从事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和监督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1. 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提升:在工作中,我意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区矫正对象。

我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学习专业书籍和与同行交流等途径,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独立思考和决策能力:社区矫正工作中,常常面临各种复杂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我快速做出决策。

通过积累经验和不断的反思思考,我逐渐培养了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评估问题和做出正确的决策。

3. 沟通与协调能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与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等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我通过不断地与各方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寻求共识,并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4. 应变能力与团队合作:社区矫正工作常常面临突发情况和各种挑战,我学会了面对挫折和困难时保持冷静,并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同时,我也明白团队合作的重要性,通过与同事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共同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5. 尊重与关爱: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是经历了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后才来到我们这里的。

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明白尊重和关爱对于他们的康复和社会融入至关重要。

我会尊重每个矫正对象的个人尊严和权利,并提供关怀和支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塑人生。

通过不断地工作实践和反思,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这些学习心得体会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也不断提醒自己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为更好地服务于社区矫正对象做出贡献。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科技信息.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关 于 完 善 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未成 年 犯社 区 臻 正 制 度 昀 思 考
中共 乌鲁木 齐市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室 王彦 璋
[ 摘 要] 未成年人犯 罪和 不良行 为是社会关注的 焦点之一 , 对于未成年犯 , 国采取 了一 系列控制手段 , 我 包括 惩罚 手段也 包括矫 正 手段 。 以 非监 禁刑 罚 为特 点 的社 区矫 正 工 作 , 一 步 完善 了 未成 年 人 刑 罚 执 行 制 度 , 于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 进 来 成年 罪犯 回 归 进 对 促 社会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由于我 国的社 区矫 正制度还 处在摸 索阶段 , 未成年犯社 区矫 正在 实践 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 , 只有通过 完善未 成年犯矫正立法 , 明确矫正主体 , 强矫 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 立适合 未成年犯的矫 正措 施等 , 加 设 来帮助未成年矫 正对 象进行价值 观 的 重 建和 社 会 关 系 的恢 复 , 效 地矫 正 他 们 的 心 理 问题 和社 会 问题 , 而促 使 他 们 顺 利 回 归社 会 。 有 从 [ 键词 ] 关 未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刑 罚执 行 矫 正 对 象 近 年来 , 国未成年人 犯罪率不 断上升 , 我 犯罪 总体数 量增长迅 猛 , 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 20 0 0年至 2 0 年 , 0 8 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 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 %左 右。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 3 律采 取 剥 夺 自 由的 监 禁 , 给 未 成 年 犯 的心 理 和生 理 带来 严 重 伤 害 , 会 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 的诸多缺陷 , 是 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 , 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 、 重新融 入社会 的目标。但是 ,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 为非监狱刑 的一种方 式, 在当前还处在实践 摸索阶段 , 然取得 了一定 的成绩 , 累了 一 虽 积 定 的工作经验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遇到 的法律制约 问题 尤为突 出, 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 区矫正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 0 3年 , 司法部将社 区矫正试点 列入了司法行政 工作六大改革任 务之一 。20 0 3年 7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联合印发 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 正工作 的通 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定了 ) 确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江苏 、 浙江 、 山东六个 省市的部分地 区开展社 区矫正 试点工作。20 0 5年将社 区矫 正试 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 了 1 8个省 f 、 区 市) 。至今 , 区矫正工作 已在 我国全面展开 。从社 区矫 正实施的情况 社 看, 我国多数地 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 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我 国《 防未 预 成年人犯罪法》 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 同 的 管 理 制度 。 司法 部 回 收 的 社 区 矫 正 问 卷 调 查 的情 况看 , 大 多 数 的 从 绝 管 理 者认 为对 青 少 年 实 行 不 同 的管 理 制 度 十 分 必 要 。 从 全 国社 区矫 正 的实施情况看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 据 一) 我国现行法律 中没有社 区矫 正的专门规 定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方面的立法更是空 白。为弥补开展社区矫 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的问题 , 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 知》 但是 , , 无 论是 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 的地方 性法规 ,只是解决 现阶段开展社 区矫正 工作法律依据 不足矛盾 的一种 暂时性替代措施 ,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深化 发展 过程中面临的法律 “ 瓶颈 ” 制约问题。 上海市在矫正试点时制定 了《 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未成 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 》 等政府规定 , 但全 国其他地 区并没 有针 对未 成年人的具有特色的社 区矫正制度 。 ( ) 二 执行的双主体模 式直接影响 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矫 正教 育 的工作成效 根据《 通知 》 的规定 , 符合社 区矫正条件 的罪犯监督与考 察权均 统 归 于 公 安 机关 , 同 时又 规 定 ,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但 司 社 区基层组织开展社 区矫正实施工作 。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 是“ 执行 主体” 而司法行政机关是 “ 作主体” , 工 。双主体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参 与 对社区服刑人员 的监督考察 ,但 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 作 已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 负,社 区矫 正工作 实际上并未引起其足够重 视 。 另一 方 面 , 由于 我 国市 、 两 级 司法 行政 机 关 无 权 管 理 刑 罚 执 行 工 县 作, 致使 相当多的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如果 赋予其管理社 区矫 正工作的职能, 以优化资源配置 。因此 , 可 双主体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 关“ 有权 管不 了”司法行政机关“ , 想管无权管 ” 的尴 尬境地 , 造成实际 中 社 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 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 于无序的管理状态 , 脱 管现象严重 。 ( ) 三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 、 职业 化程度低 目前 , 乡镇 、 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未成年犯 和成年犯的社区矫 正 。 20 到 0 5年底 , 我国司法所 队伍共 9 . 4万人 , 专职 司法助理员队伍 55 . 万 人 , 专 以 上 文 化程 度 占 到 4 % ; 外 还 有 近 万 人 兼 职 从 事 司 法 助 理 大 1 此 员 工 作 。司 法 助理 员 的 主要 职 责 是 从 事 人 民调 解 工 作 , 在 将 未 成 年 犯 现 社 区矫 正 的 重 任 加 在 他们 身 上 , 必然 会 出现 人 员 难 以适 应 的 情 况 。由 于 这些矫正工作人员缺乏长期 的实践能力 , 导致其工作方法简单粗糙 , 不 能够整合各 种社会资源来 开展工作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 , 区矫 社 正工作者队伍 的专业结构也不够合 理 , 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 业务水平 参差不齐 , 自身的法律知识 、 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未成年犯矫正 工 其 专 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 另外 , 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还要有 一支稳 定合 格的志愿者队伍, 但是 , 前 的志愿 者缺少相应的法律 、 目 心理学 、 社会 学 等专业 知识 。 这些问题致使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得不 到有效 的契合 , 工作 效率停 留在一个较低 的水平上 。 ( ) 的社 区矫正措施与未 成年犯 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 四 法定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与启示分享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与启示分享

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与启示分享一、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和监管,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希望通过本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二、矫正工作中的挑战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惩罚方式,其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体差异:每个被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极大,他们的犯罪背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各不相同,这给矫正工作者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带来一定困难。

2.社会接纳: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种种困难,如就业、住房、家庭关系等问题,这要求矫正工作者找到适合每个人的解决方案。

3.再犯风险:矫正对象具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矫正工作者需要做好监管工作,降低再犯风险。

4.舆论压力:社会对矫正工作存在质疑和误解,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面对舆论的压力,保持工作积极性。

三、矫正工作中的启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从实践中总结了以下几点启示:1.个案管理:针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个案管理,建立详细的档案,了解其犯罪背景、社会关系、心理状况等,为后续工作制定目标和计划提供依据。

2.协同合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如警察、社工、就业服务等,共同为被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3.多元化服务: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被矫正对象的不同需求,如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等,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

4.家庭关系重建:将家庭作为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重要支持系统,加强与家庭成员的沟通和合作,帮助恢复家庭关系。

5.积极正能量的引导:积极引导矫正对象参与正能量的活动,如志愿者工作、社区活动等,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四、监管措施的创新为了降低再犯风险,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创新监管措施:1.电子监管:采用电子监控设备,实时跟踪矫正对象的行动轨迹,有效增加监管力度,防止再次犯罪。

2.定期报告制度:要求矫正对象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报告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

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

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社区矫正研讨交流材料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在此次社区矫正研讨交流会上发言。

今天我将分享我对社区矫正的一些观点和经验,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作为一种创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于推动社会治安和谐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们社会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犯罪率的增长,犯罪嫌疑人和受刑人的数量不断增加,给我们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压力。

而传统的监狱体制已经无法应对这一问题,社区矫正因此应运而生。

社区矫正具有更好的替代性,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和受刑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实现二次创业。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还不完善。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数量不足,人员配置不合理,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做到全面、深入的矫正工作。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管理上的难题。

社区矫正责任人员工作压力大,案件数量多,难以保证矫正效果。

同时,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也存在对个案的疏忽,个案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难。

由于工作区域广泛,社区矫正人员往往难以覆盖到每一个受刑人,造成不同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不均衡。

同时,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协作合作也存在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效果。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高机构的数量和质量。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形成可操作、可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

通过合理分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负荷不过重。

建立犯罪嫌疑人和受刑人档案,做好案件的登记和管理。

加强个案的研究和评估,制定科学的矫正方案,确保每个受刑人都能得到个性化的服务。

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配合和协作。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实效性不够、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一:缺乏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目前,在社区矫正中承担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大多是基层公安机关干部,他们的专业化程度、专业技能和持证培训等也存在欠缺。

这种人员资源缺乏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时间的延长和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概率增加。

例如,广州某社区矫正中心在2016年的一次对矫正对象的跟踪调查中发现,矫正中心的管理人员在服务上存在较大缺陷,导致88.9%的矫正对象再次犯罪。

问题二: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依据是刑法和社区矫正法,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缺陷也显著,例如: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不够科学;矫正对象的界定标准过于模糊;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过高等问题。

例如,在国际上,矫正对象被居家矫正时,需按规定安装电子脚铐,并由专业人员对每位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这样的服务普及度却很低。

问题三:缺乏基础设施支持社区矫正对于场所、人员管理、设备投资等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很薄弱,尤其是在农村、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中心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山东省临沂市,由于社区矫正中心场所被流失,该市有超过900名服刑罪犯没有得到必要的社区矫正服务。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进行以下改进完善:——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法律制度,优化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建立合理、可行的矫正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特别是加强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我们认为优化社区矫正制度,不仅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社会生活质量,也有助于社会稳定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学习心得体会—马晓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学习心得体会—马晓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

通过学习有以下感悟: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离不开教育改造,而教育改造的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与道德教育。

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方位法律道德教育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社区矫正人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很大部分原因是对法制无知、无畏和侥幸,对道德的漠视、缺失和颠倒。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社区进行矫正之后,迫切需要补课的是对其进行法制与道德教育。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方位法律道德教育,是国际行刑制度进步的需要。

罪犯改好率、行刑宽泛化以及法律道德重建是国际司法通行的做法和趋势。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好也是符合这一行刑发展的需要。

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更是填补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道德人格缺陷,促其再社会化的一剂不可缺少的补药。

所以说,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正好符合了国际行刑司法进步的需要。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方位法律道德教育,是贯彻刑罚人道化思想的需要。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中矫正,可以生活在自己家中,不中断学业或工作,能够享有更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其恢复正常人格,从而彰显“人文关爱”,体现“法治文明”。

但人文关怀,不是不要法律道德教育,而是要更加科学、严格的实施。

所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方位法律道德教育,是让社区矫正人员体会刑罚人道化思想的阳光雨露,产生感恩社会思想所必需的。

矫正人员进行法律与道德教育通过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任务和遵守的行为范例。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效果评估与思考反思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效果评估与思考反思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效果评估与思考反思报告一、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有效的社区管理、教育和监管,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思考与反思。

二、背景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宗旨是通过社区教育和监管,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并减少再犯率。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效果不佳、监管手段有限等。

三、改进措施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例如加强矫正人员教育培训,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加矫正工作人员数量,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社会化帮扶;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

这些改进措施的落实将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四、改进效果评估评估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效果非常关键。

可以通过定期开展问卷调查、个案分析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获取矫正人员的意见和反馈。

同时,还可以通过统计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率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情况,来量化评估工作的效果。

五、改进效果评估的方法在进行改进效果评估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

除了定量指标的统计分析外,还可以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如深度访谈和案例分析,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情况和个案特点,帮助更全面地评估工作的改进效果。

六、评估结果分析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效果进行分析。

可以发现一些工作亮点,如矫正人员的自我改造意识提高、再犯率下降等。

同时,也需要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矫正措施执行不严格、矫正资源有限等。

七、问题思考与反思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反思。

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如何加强矫正人员与社区的沟通和合作?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八、改进方案建议基于以上思考和反思,可以提出一些改进方案的建议。

例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对矫正工作的认知和理解;增加对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矫正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工作的效果。

从经验汲取教训:社区矫正年终总结

从经验汲取教训:社区矫正年终总结

从经验汲取教训:社区矫正年终总结2023年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是个意义重大的一年,这一年我们在经验汲取教训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我们的工作已经从单一的矫正转向更全面的矫正和重建,我们也因此在过去的经验中学到了许多教训。

首先,我们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那就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不公现象愈来愈明显。

我们在认真地审查每个案件时,发现一些不合理的判决,尤其是在针对移民和非洲裔美国人的案件中。

在许多情况下,社区矫正办公室更应该被视为针对这些困难族群的资源和调解工具,而不是惩罚机构。

我们必须把这个现象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醒目问题,重心应该放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平等上。

此外,我们遇到了许多不同层面的挑战。

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例如计算机程序的使用,还有社会媒体上的虚假信息和不实报道。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保持对这些挑战的警惕和敏感。

然而,我们也看到了很多正面的变化和成就。

例如,在针对性依存和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方面,我们已经做出了巨大的进步。

我们的努力已经为更多需要治疗的人提供了帮助,我们已经成立了心理健康研究中心,为社区矫正的受众甚至为更广泛的社区提供了重要的资源。

此外,我们还看到了社区矫正领域的其他成功。

我们认为,对犯罪者的附加惩罚不能是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

相反,我们致力于发展矫正和重建的更全面性和战略性,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帮助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的人,在社区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接受更有效的教育。

最后,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名从业者,我衷心感谢所有为社区矫正事业默默耕耘的人们。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的任务并不会变得更容易,但我们将永远坚持自己的使命,致力于帮助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的人,为他们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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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陈志新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而社区矫正也是与假释等非监禁刑制度联系相当紧密的命题。

近年来,笔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外国一些矫正机构,为非监禁刑犯罪人矫正和出狱人安置帮教提供服务的社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社团、社区矫正中心和矫正研究机构进行过实地考察,并对国内外矫正制度的有关理论著述和法律进行学习和研究,特别是笔者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后,引发了笔者对中西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与比较,并就改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得到同行的教正。

一、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标准(一) 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新型制度的建立,都必然要以先进理论为思想先导。

西方国家得资产阶级民主法制风气之先,为先进的刑罚理论的萌芽和发展形成了沃土,而正是这种新的刑罚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推动了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纷纷建立和发展。

主观主义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刑罚理论新派逐渐取代旧派有着密切联系。

19世纪初的欧洲,客观主义的旧刑罚理论占统治地位,它强调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是捍卫人权的基础,认为人都是有绝对自由意志的,而自由意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平等的,犯罪的不同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对行为者来说都是相同的,因而忽视了行为者的差异性。

它主张罪刑法定的绝对性,反对罪刑擅断;认为刑罚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此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犯罪人一旦判处刑罚就不应轻易赦免。

因此,这个时代不可能产生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再犯罪率、少年犯罪率的增长,人们对客观主义的理论产生了怀疑,而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渐渐被社会所接受。

主观主义认为犯罪应受谴责的是行为者而不是行为,行为无非是行为者反社会人格的象征,行为者的反社会性或称公众安全危害性是犯罪论和刑罚论的核心,定罪量刑应以此为标准,刑罚执行也应以此为标准。

因此,它从预防犯罪的目标出发,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只是报应犯罪,而是应当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也就是使其消除反社会人格,再度适应社会共同生活,成为有用的社会组成人员;刑罚适用的对象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是刑罚存在的内在根据;刑罚的适应方式和程度应当同犯罪人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程度相适应,并应根据其对社会公众安全危害性的变化情况而及时变更,当犯罪人确有悔改实据,对社会公众安全不再构成威胁时,应可以停止使用刑罚处罚。

由于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的出现,导致了教育刑思想成为行刑思想的主流,从而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舆论和理论准备。

刑罚人道主义使假释等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从理论走向现实。

刑罚作为人类社会维护自身生存条件的手段,是国家作为“公共权力”即社会的管理者来主持公道,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的惩罚。

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并没有摆脱复仇的阴影,反而成为威吓、镇压的工具,刑罚的样式和内容也越发严厉、残酷和血腥。

直到启蒙主义历史时期之后,“自由、平等、博爱”旗帜下的人道主义的出现,才导致了人类社会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刑罚人道主义者不仅以“法学”为基石,而且以“人学”为基石,从预防主义出发,主张以“人本位制”的矫正主义取代“刑本位制”的报应主义,认为刑罚不要拘泥于对已经出现而不可改变的犯罪行为的究问和报应上,而应当以刑罚为手段,努力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达到矫正犯罪,并且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因此,刑罚的本质虽然是给犯人带来一定的痛苦,但更应当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努力使犯罪人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将刑罚带来的痛苦程度限制在使犯罪人能够改过迁善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限度之内,并且要与时代的变化相适应。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人道的刑罚理论逐步为人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传统的刑罚中一些必备的痛苦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应当以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促进犯罪人认罪悔改、回归社会的新的行刑方式取而代之。

正是由于有了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渗透,才使犯罪人的自我调节功能得以激活,使其自身在社会生活中和精神世界中的偏离和错误得以纠正;才使整个刑罚从野蛮逐渐走向文明,预防主义和矫正主义日益成为公认的行刑理念,从而使假释等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介入行刑领域。

刑事政策特殊预防主义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形成了政策取向。

刑事政策预防主义主要通过刑事政策实现教育改造犯罪人和保卫社会的作用,其中又分一般预防主义与特殊预防主义。

一般预防主要通过司法威吓而实现,也就是通过使犯罪人承受刑罚,使其感到痛苦,从而实现对社会上一般人有所威吓和有所儆戒,使大家获得教训,不敢犯罪。

因此,为了实现对社会上一般人产生威吓、儆戒效果,受刑人只有在刑期届满后,始可准予释放,绝不容中途假释出狱。

因此,这种预防只是一种形式预防、消极预防。

特殊预防乃是通过对犯罪人教育改造而实现,只要犯罪人改过向善,悔改有据,并能够适应社会生活而无再犯罪的可能,即可考虑假释,应该说,这种预防才是根本目的的预防。

刑事政策特殊预防主义使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应运而生。

行刑经济性原则是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得以确立的内在经济动因。

行刑经济性原则,就是要求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本身是对社会的一种破坏,而社会要存在和发展下去,就必须投入人力物力来弥补,但刑罚是国家和社会迫不得已的选择,为了使社会快速发展,就有必要尽量使这种投入最小化,这就意味着对其投入的相当吝啬,没有必要对已经改造好的犯罪人继续进行消耗性刑罚。

因为,这种无意义的消耗性刑罚,除了导致人力和物力的无谓消耗外,还导致刑罚本身的疲软与无能,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与刑罚目的背道而驰。

因此,对于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已消除社会公众安全危害性的犯罪人,应该假释出去,这是节约矫正成本,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正是由于这一优点,才使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能在西方国家广泛推行。

行刑的社会化使社会公众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产生了认同感。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通过各种努力争取社会力量介入对犯罪人的矫正,加强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以达到犯罪人改过迁善,易于复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的目的的一种矫正方式。

它包括社会关心、社会援助、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和社会监督等内容。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不是犯罪人与生俱来的,乃是社会多种因素交合作用而生成的独特的社会实践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是社会使然。

因为人是赤裸裸地来到这个社会的,是这个社会赋予了他一切,当然也包括犯罪行为能力。

对此,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消除犯罪动机和能力,使他们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要达到此目的,就要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

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

再者,犯罪人所置身的社会是一个运动变化着的动态系统,行刑效果的取得直接制约于社会发展的宏观态势。

因此,必须打破行刑封闭化,让社会参与犯罪人的改造,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

而假释就成了西方各国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假释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矫正制度,同样也是伴随着带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文明印记的新刑罚理论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 假释制度的演进及国际标准的确立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澳洲,开始将被判处流放刑而从英国本土送来犯罪人中行状特别善良而有悔改表现的,其剩余刑期不在监内执行而是附条件释放,这被视为假释制度的原始形态。

此后,假释制度与犯罪人累进处遇制度结合,不断发展。

19世纪中叶,英殖民地率先对累进处遇制度进行了改革,创设了“中间监狱”制度,形成了独居监禁、杂居监禁、中间监狱(自由监禁)和假释四个阶段。

经过“中间监狱”阶段的受刑人,被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假释,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违反规定并履行法定的义务,剩余刑期便不再执行。

西方各国在19世纪中叶以后纷纷采用了英国式的假释制度,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在押犯的45%,澳大利亚服刑人员假释率为42.2%,新西兰超过30%,香港地区则高达65.9%。

①这种假释制度与累进处遇制度相结合的做法,成为促进受刑人改过迁善及回归社会之重要手段。

加拿大假释制度的演进是欧美刑法制度发展的典型缩影。

由于历史和地缘关系的原因,在加拿大犯罪矫正制度的历史上,对其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和西欧的刑罚实践和理论。

加拿大假释制度的建立源于1899年的《释放票法案》,该法案关于有条件释放的规定,被认为是加拿大实施假释制度的开端。

到1959年,加拿大颁布《假释法案》取代了《释放票法案》,依法设立了国家假释委员会,并实施社区矫正,这标志着加拿大假释制度的确立。

此后,各省也纷纷实施假释制度,大部分省建立了假释委员会。

在加拿大,当犯罪率有所上升时,立法者和政治家往往也会基于公众的压力,倾向于增加刑事判决的期限和对犯罪人监禁更长的时间,尽管如此,假释决定者自行处决的权力仍然得到发挥。

到目前为此,联邦监狱和各省监狱80%的犯罪人是通过假释途径走出监狱大门的。

随着假释制度在各国刑法典中的普遍确定,假释制度适用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但各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不尽一致。

为了使各国假释制度的标准趋向统一,解决假释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1950年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在海牙召开并通过决议。

决议认为:一、为使犯罪人不致于再侵害社会起见,应予附条件释放,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

二、附条件释放,应经过个别的审查,只有具备能够释放的条件时,始予准许。

这些条件包括:受刑人的努力;由公平练达、熟知各个事件各方面情形的机关审查其是否合乎要件,决定应否释放;由具备良好训练人员、具有适当设备的考察机构予以协助;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援助,使受刑人得到更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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