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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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制度
一、内部结算
1、结算中心根据各门店返回已签字出库单,集中汇总,每七日通过总部向门店结算货款。
2、总部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货款结算单,开具内部往来单,转增各门店的内部往来款。
3、各门店定期向总部结算往来款,月末资金占用量不能超过计划用资金。
4、总部每月结帐后,按各门店每日的资金占用额,结算上一个月的资金占用利息,并办理转帐手续。
5、各门店结算货款所需资金,应于结算前五日,向总部提出资金计划,以便总部及时调剂资金。
6、各门店应缴的各项资金,如:管理费、税金等应按月向总部缴纳。
5、由公司总部统一组织的广告宣传费、会议费等费用,应在公司发出通知后五日内交到总部。
二、外部结算
各门店可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确定每月对外结算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对外结算,以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代销商品的结算
1、代销商品入库时,商管员或课、柜组的实物负责人应填列“商品入库通知单”同时注明“售后结算”字样。
2、各门店财务部门街道“商品入库通知单”后增入该部门的库存商品,同时计入“应付货款”供货单位名称细目。
3、供货单位要求结算货款时,必须凭都货回签单与业务部们核对,并核实该货是否售出。
业务部门根据盘点结果签发“售后结算审批单”,如实填列该商品已售出数量,应结算金额,到财务部门结算货款。
4、各门店财务部门接到“售后结算审批单”核对与供货单位开具的增殖税专用发票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向供货单位开具支票或办理汇票结算。
5、结算后财务部门办理会计转帐手续。
(二)经销商品的结算
经销商品可为当期结算和帐期结算
1、当期结算商品,对于固定的供货商应按照签定的供货合同,由供货单位开具的增殖税专用发票,检查无误后,填列转帐支票或办理汇票结算。
2、对于临时经销商品,应由业务部或柜组开具商品验收入库通知单及供货单位开具的增殖税专用票,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3、帐期结算商品,应按合同规定的结帐帐期,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办理结算手续。
(三)加盟连锁店的结算业务
配送中心将加盟店签回的出库单交结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按照各加盟店所签加盟协议的结算期限,将结算期间所发生的货款汇总同时
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与加盟店进行结算。
(四)其他结算业务
1、各门店在日常业务中,凡接到以转帐支票结算货款的业务,购货人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出具支票单位财务部门的电话号码,并在收到支票三日后方可提货。
2、配送中心对外批发业务,需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的,必须预留对方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备查。
1、供货商的名称或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提供相应的工商
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税务登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