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山西卫生信息网建设应用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山西卫生信息网建设应用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晋卫人[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山西卫生信息网建设应用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的通知(晋卫人[2007]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全省卫生省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开展卫生信息网的建设,做好各类业务信息系统和单位与个人网站的内容保障与应用工作,省卫生厅决定对2006年度山西卫生信息网建设应用的45个先进单位和176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先进集体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人民医院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晋中市卫生局榆次区卫生局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长治市卫生局山西长治惠丰医院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长子县人民医院宁武县卫生局五台县卫生局忻州市人民医院忻州市中医院朔州市平鲁区人民医院朔州市朔城区人民医院运城市人民医院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运城市盐化局职工医院山西省临猗县人民医院阳泉市卫生局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平定县人民医院阳泉市第四人民医院大同市卫生局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七人民医院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汾市卫生局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市传染病医院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晋城市卫生局晋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泽州市人民医院吕梁市卫生局交口县人民医院先进个人太原市冯琦李艳杰齐珺张亚英郝拽生宋燕燕胡朝阳张玉君顾健均刘静莉王有花李文祥史爱英安秀菁郝文英孙丽娜任红赵鸿凌郭秀娥刘向新张伟王震张元生姚建设晋中市张志峰王建平袁芳郝利平王军李强黄静张献珍周春红王文博姚薛萍赵灿霞张瑛陈超马丽君张法琳张梁张丽玲王晓丽赵振华长治市张宏伟张步涛江国利贾立李韶霞张丹张李贤姜东萍李先巧王丽琴忻州市杨春芳贾江徐文华张旭峰郜慧芳王秉慧杨寰瑜李华张亚男潘献慧朔州市陈渊薛大春柳慧珍李加元运城市樊艳丽马芦保雷国栋潘哲阳泉市苏宝建王翠青王世伟杨红梅刘湘林杨晓静XXX王彤眭红平张嵘峰刘钢王穹大同市吕志刚曹津香王政任秀花武建平陈勇徐向东白德王荣于普强宋冬宏麻生文李海潮临汾市李惠梁培福高新爱梁栋高洁葛丽荣周红玲郝薛斌张贤杜雅群刘庆华赵慧李瑛籍海宁连颜芳段永峰张沛霞杨云峰郭林峰XXX 张双珍苏学军霍雅宁范翠芳亢艳红张伟靳健国曹文龙卫建设陈宏亮田霞李林生高东生王振科马海生李卫东尚玉梅周喜民周文龙陈养元杨林平范春晋城市李铁华李敏冯建强田韶波李诚高天池周丽丽任军保李奉国吕梁市赵利宝王峰云厅直单位范益民李淑珍徐春艳暴树生李少刚赵山川刘燕聂晓勇梁向东梁华王振业杨建英刑颖平朱永梅李文广周淑芳王育达李晓伟丁利军孙晓玲曹香玉张永坚屈辉陈伟赵智敏宋涛。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晋卫农卫[2007]3号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晋卫农卫〔2007〕3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在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全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和挂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冠名按照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晋卫农卫〔2006〕3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进行规范命名并挂牌。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名称牌匾。
如确需增加第二名称,应当由乡镇卫生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牌匾。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内部科室设置各县卫生局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卫农卫〔2006〕7号)要求,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及基本配置标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合理设置科室,力求科学、实用、便民、利民。
优先保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功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接诊传染性疾病的科室要独立设置,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各市卫生局在开展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时,应对科室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为评审达标的乡村卫生机构统一制发牌匾截至去年底,全省通过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分别占到57.1%和46.1%。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3]44号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3〕4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历内涵建设,规范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二级以上综合、专科医院开展病历质量评比活动。
现将《2013年全省病历质量评比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2013年全省病历质量评比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历内涵建设,规范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加强病历内涵建设,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目标通过开展病历质量评比活动,充分发挥优秀病历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加强病历内涵建设,保障患者权益和就医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活动范围和主题参评范围:全省二、三级综合及专科医院。
活动主题:“规范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促进病案信息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管理省卫生厅医政处负责全省病历评比活动的组织,制订活动具体方案,并委托山西省卫生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病历质控部负责具体实施,包括组织专家开展病历评选、对优秀病历组织全省展评活动等相关工作;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二、三级综合及专科医院病历质量评比活动的组织实施。
2020年山西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导语】从⼭西省卫⽣健康委员会获悉,2020年⼭西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卫⽣健康委员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作的通知》(晋⼈社厅函〔2020〕628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西省卫⽣、中医药⾼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西⽩求恩医院、⼭西省⼈民医院、⼭西医科⼤学第⼀医院、⼭西医科⼤学第⼆医院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医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太原市中⼼医院、⼤同市第五⼈民医院、阳泉市⼈民医院、晋中市第⼀⼈民医院、长治市⼈民医院、晋城市⼈民医院、临汾市⼈民医院、运城市中⼼医院、⼭西省汾阳医院、忻州市⼈民医院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康委综合管理,各医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1.组建评委会。
新开展⾃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本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市卫⽣健康委审核,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2.制定评审标准条件和⼯作⽅案。
新开展⾃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精神,在不低于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定位、学科特⾊及卫⽣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评审标准条件。
在职称评审前应制定年度评审⼯作⽅案,包括申报评审时间、申报评审程序、学科组答辩分组、评委遴选、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程序、淘汰办法等。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42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4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关系到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助力卫生计生领域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向纵深发展,推动全系统行风持续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持久贯彻落实“九不准”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把握“九不准”规定的内涵,将其作为全系统行风建设的“带电的高压线”,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巡查监督作用,聚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贯彻落实“九不准”巡查工作;要将机构、干部、职工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作为机构评先评优评等级、个人职称晋升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实行重大行风问题一票否决制。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党组织、纪检监察、职能管理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协同机制,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织密织牢“高压网”,严肃行业纪律,指导、督促干部职工自觉落实好“九不准”要求。
二、着力改善医疗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根据新形势下医疗服务需求变化,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流程,落实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
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顺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精神、社会等多方面人文关怀;要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管理优化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设施,提供便民服务,优化医疗流程,以洁净的卫生环境、优美的院容院貌、优质的医疗服务,改善群众就医感受。
山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及期刊目录---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
山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及期刊目录山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及期刊目录---山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要求2015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31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根据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提出不同的业绩和成果要求。
逐步提高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三级医院晋升人员以及晋升正高者的业绩与成果要求,适当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成果要求进行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晋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内容(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贯彻落实人社部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人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治理要求,不简单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或评价指标。
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通过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修订完善评价标准,条件成熟的经省人社厅审核后统一印发。
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国家各系列(专业)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细化完善中、初级评价标准,并围绕本地本行业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增设新的专业。
(二)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
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晋人社厅发[2012]13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卫生厅各直属单位:我省自199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促进山西转型跨越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彰显了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良好精神风范,树立了卫生部门的新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决定,授予太原市卫生局等31个单位“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护士长林荣丽等62名同志“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为推动全省艾滋病防治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防艾委成员单位和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大力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政为民、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和优良作风,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进取精神,不断推动我省防治艾滋病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实现联合国提出的“零艾滋病感染、零艾滋病相关死亡和零歧视”的愿景目标,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23年医院第一季度工作总结(三篇)
2023年医院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平安医院”的建设是造福广大职工和患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需要广大职工共同参与的一项重要工作。
最大限度地,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平安医院”建设的浓厚氛围。
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平安医院”的积极性我现和创造性。
院第一季度的平安医院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小结如下:一、第一季度工作重点建设“平安医院”涵盖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1、加强医院普法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法制观念。
充分利用院里现有的宣传橱窗、公示栏,以及周一院内例会、工会活动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使其制度化。
具体做法是宣传橱窗和公示栏定期更新一些与广大职工密切相关人人关心的法律法规条款,如《执业医师法》等等,并在院周一例会上最有专人带领学习,后在工会的活动中不定期的举行一些法律知识竞赛,把职工的业余时间吸引到法律法规的学习中来。
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观念,形成一个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大好局面。
在医院的日常管理中,经过酝酿和职工的充分讨论制定出我院劳动纪律条例、医院收费差错处罚规定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确让有实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大家有话说到明处,意见提到明处,使日常管理民主化。
医院领导细分医院工作岗位,做到人人每天有班上,每天上班有活干,坚决不把闲散人员推倒社会上去,坚决杜绝因闲散人员闹事,给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的事情发生。
2、加强医院安全工作,切实保护职工和患者安全。
加强对院内的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容易引发火灾、存放危险品及人员集中的场所作重点检查(如药库、病房等),要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更换,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我院实行院领导值二线班制度,明确每人的时间段分工,值班期间要进行全院巡视,切实把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到实处,并严格填写值班记录及交接班记录,杜绝重大可防性案件发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7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9日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深化医改工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山西”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要求,2017年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的文件1.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2.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3.贯彻落实国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山西卫生信息网内容保障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山西卫生信息网内容保障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晋卫[2005]58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山西卫生信息网内容保障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晋卫[2005]5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5]194号),结合山西卫生信息网的建设情况,山西卫生信息网既是卫生部网站的内容保障与整合各类应用系统的网络平台,又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网页建设与互动服务的标准信息平台。
山西卫生信息网将成为有力推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助推与倍增手段,成为构建全省卫生系统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通畅、高效的信息高速公路,将对卫生资源全面、合理、最大化的利用、卫生服务的全面惠及与优质服务,发挥重要作用。
现将做好山西卫生信息网内容保障与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与要求明确如下:一、山西卫生信息网内容保障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公布卫生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卫生工作的重大决策及政策措施等政务信息,促进政务公开;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网上信息服务;增进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与人民群众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山西卫生信息网促进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人民群众询医问药与健康保健的作用。
基本原则: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
山西卫生信息网是联接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疾控、监督、妇幼、教育等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行业网络与中心平台;是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办公等业务工作的应用平台;也是方便公众从网上求医、保健咨询的健康平台。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全省中青年中医临床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全省中青年中医临床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晋卫办中[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全省中青年中医临床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晋卫办中〔2012〕22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好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工作,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25名(含5名西医人员)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医临床领军人才,通过与中华中医药学会合作聘请国医大师在晋带徒的培养方式,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他们尽快成长为新一代名医。
一、培养对象条件(一)中医人员1.第一批培养对象在全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中遴选,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2.中医理论功底扎实,近3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中医临床相关的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过专著(不少于10万字),或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中医临床科研课题;3.善于运用中医辨证思维解决本学科临床疑难问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较高,疗效较好;4.医德医风、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受到患者和群众赞誉,无医疗事故,近三年考核称职;5.有志于献身中医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有充足时间完成培养任务。
(二)西医人员参照上述条件。
(三)参加过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选拔,未被录取且名次靠前者优先录取。
二、研修时间自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为期三年。
三、选拔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山西省卫生厅组织的中医知识考试和专家组的面试,择优录取的原则。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明电[2009]1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明电[2009]10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分工。
各市县人事局负责统计人才服务、劳动人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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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人[2006]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7.04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晋卫人[2006]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省卫生厅在卫生部建立的全国卫生资源统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准确掌握信息,科学分析现状,制定人力发展规划,提供了查询服务平台。
为了进一步健全卫生人力资源信息库,实现卫生人事人才工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现就组织填报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设立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审
核管理机构和填报机构。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医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健全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填报制度,对企业、学校等其他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要做好协调管理和统一填报工作。
全省卫生行业的人力资源信息都登录“山西卫生信息网()”,实现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抓紧做好数据填报录入与数据库的建设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录入本单位的全部人员数据,建成本单位的数据库。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由所辖单位录入的全部人员形成各自的区域数据库,即建成每个医疗、卫生机构和每个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录入,单位领导人事档案在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仍由本单位填报录入。
企业、学校等其他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配合其单位填报录入。
填报、审核工作从今年8月15日开始,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务于10月31日前完成,其余部门至11月31日前完成。
由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数据质量要求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选配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信息专管工作。
工作中要做好长期维护,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工作中要严明纪律,对个人信息的填报、修改和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省。
三、积极开展数据库的动态维护与数据统计利用
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管人员负责个人信息的实时变更,当年度的人员信息变化于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工作。
变更内容包括:增加新进人员、删除流出人员、修改原有人员中有变化的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的审核。
对首次填报信息需要逐项进行审核,之后按年度对填报单位的变更信息进行审
核,审核工作要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经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方可生效。
每年度12月31日24点为全年的卫生人员统计时点,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对每个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库进行时点统计,作为本单位,本县(市、区)、市以及全省的年度统计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汇总打印各类产出的报表,也可设定多项条件组合进行综合查询。
在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将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
在此项工作开展前,由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信息专管人员进行培训,请各市卫生局做好组织工作,各单位按时派人参加。
附件: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说明书
二○○六年七月四日附件:
山西省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说明书
(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六月)
1.系统描述
本系统主要实现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本区域卫生人力资源,制定人力规划、人事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分别按其权限使用该系统。
2.功能描述
2.1 个人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