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不得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进行建设。
第五条技术措施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应保护生态环境,保留生态系统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将予以采取。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予以吊销相关执照,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健康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推进清洁生产,完善环境监测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修复与恢复,强化环境管理与监察,构建全过程全要素环境保护机制。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评价程序、内容、要求,并公开透明。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评价结论应基于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具有说服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影响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责任和具体措施,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覆盖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和运营期,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点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监测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或破坏。
第五章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有:1. 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2. 综合协调,全面管理;3. 确保公众参与,保障信息公开;4. 责任明确,追究有关方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评价范围和层次。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环境影响预防、减轻和修复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证会记录纳入评价报告。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具备如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环境基础状况;3. 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5. 公众参与情况。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提交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 强制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3. 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4. 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测与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采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控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开展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基础情况、环境敏感性、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可能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准确、真实、全面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预警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污染、减少排放和治理污染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保护设施,配备环境保护设备,做到污染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进行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附件: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指南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1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建设领域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应当保障环境质量,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相应责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求,在环保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下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七条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环境监测。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集并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发布相关环境质量信息。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环境监测数据,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将其纳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中。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保障生态安全,保护生态资源。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废弃物、污水等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确保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项目环保状况。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优先布局在有条件利用的地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对于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噪声、振动等影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设施的用途、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水源、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或者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引发重大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程序和报告的编制、审查以及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需求分析、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可能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审查结果。
第三章环境许可第十一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环境许可才能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环境许可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取得环境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和期限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的审核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布审核结果。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环境监测、评价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环保参与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任何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众对报告内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应当遵守程序规定,审批机关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公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采取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噪声、粉尘、废气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以及环境监测、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述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方或者开发商以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搬迁等形式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防治污染、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环评审批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环保部门的审批下方可启动。
环评应当全面、准确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六条公众参与进行环评时应首先面向公众开展环评公告和听证会等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监察公开、透明。
环评报告书中应当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管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标准和管理制度,重点关注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监测指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九条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尽量利用环保技术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照权力和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公众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向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污染环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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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一、修订背景与过程二、主要修订内容三、关于环境评价四、关于竣工验收五、关于应急预案一、修订背景与过程1.1、修订背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身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月29日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的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不落实,工程投入运行或使用后造成生态破坏和污染,但工程主体却无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环境管理被动的局面;四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人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高;五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不对等,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六是亟需做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政务公开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衔接问题。
1.2、修订过程上述诸多问题在实际的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在2003年4月24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卲水河污染问题重新查处情况的报告》中,针对建设项目漏批、漏管以及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曾培炎副总理当即批示要求环保总局研究湖南省政府的建议。
2003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条例》修订的起草。
随后,环保总局成立了起草小组……中间几经反复,最后于2013年才正式启动修订工作;2015年12月24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以“环办函[2015]2194号”发出《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函》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当时共五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2016年4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当时内容共六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17年 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共五章30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6个方面)2.1、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将来的环评工作可能会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制度,体现环评制度要改革的大趋势。
2.2、取消竣工验收和投产前试生产的相关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与资金。
3)同时明确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开展后评价,强化事后监管。
2.3、简化了环评程序①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②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③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删除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④环评文件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⑤将环评和工商登记脱钩。
2.4、细化了环评审批相关要求(1)明确了应当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的内容;(2)明确了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3)明确了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地位,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
2.5、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提高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个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2.6、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对环保部门,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环评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2)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征求当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未明确环境监理,未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等。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3.2、关于环评的技术评估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9点)新条例第二章第6~14条都是对环评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环评有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3种形式,其形式的确定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未纳入名录的可以不环评;(2)报告书和报告表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登记表没有资质要求,报告书对个人资质有一定要求;(3)环评文件应在开工前报批,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按新环评法最高可处建设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实际操作多是顶格处罚)(4)规定了报告书7个方面的内容和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5)环评文件批准后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6)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依法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8)环评文件可以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但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文件的审批、备案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9)规定了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报告书为60日、报告表为30日。
3.2、关于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1)评估范围。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 79号),技术评估范围为:①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④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⑤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内容。
(2)评估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30日,其他文件15日,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3)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限(市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7日,其他项目为3日,无延期。
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1)关于环评单位报告书和报告表均需要委托让具有相应资质(行业资质)的专业单位完成,宜选择专业能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这一点很重要:一是这类环评单位编写的环评文件质量比较,比较容易通过技术评估,企业能够尽早拿到环评批复;二时技术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间为——书7天、表3天,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能想尽办法按时完成修改,不致影响项目的开工进度。
(2)关于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竣工验收,其分期依据就是环评文件;因此,编制环评阶段就要做好这方面的考虑,环评文件中应将分期界面划分清楚。
(3)环评应尽早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周期一般要半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公示时间要两个多月(45个工作日);这样一来,环评从开始到企业拿到批复文件估计需要8~9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如果首次评估后7天不能完成修改,可能又会将时间延长1~2个月,这样就差不多快要一年了。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周期一般要1~3个月、评估时间近1个月、公示时间1个月(20个工作日),至能拿到环评批复估计需要3~6个月。
——因此,环评应尽早进行。
(4)关于公众参与各相关文件都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但大多数企业对公众参与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不熟悉,有时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本来没事的搞不好反而会弄出点事来。
建议企业仍延续过去的做法,可以由环评单位代为完成,这样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但其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这是《新环评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关键的是必须记住: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四、关于竣工验收4.1、对新条例竣工验收的认识4.2、竣工验收通知内容4.3、关于竣工验收报告4.4、给企业的几点建议4.1、对新条例竣工验收的认识(7点)(一)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保留了验收环节,工作并没有简化、更没有取消,实际上是要求更加提高了,一切责任都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强化了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的主体责任;(三)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环保部门与建设单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四)突出了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环评文件确定的其他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升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效力;(五)强化了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的要求:新《条例》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这样有利于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合力。
(六)实行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后,与之相配套的验收管理制度、验收程序、相关技术规范等也将发生一定调整,这将是一个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
(七)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自行验收工作,主动关注和学习关于自行验收的管理要求,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确保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履行新《条例》规定的自行验收责任。
4.2、竣工验收通知内容(15点)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国家环保部在对《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竣工验收通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为便于理解和记忆将该通知主要精神归纳如下:(一)目的:强化建设单位的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