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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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发〔2010〕2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配备的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大轿车等用于公务的车辆。
第二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定编管理是指按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根据编制及有关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的数量、配备标准,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成立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委员会直接指导和具体负责全市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审批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编制
第四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
根据省委《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冀办字〔1997〕32号)和《河北省小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16号令),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