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
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
彭剑鸣(致公党贵州省委, 贵州 贵阳 550005)摘 要: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发掘有助于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具有监察法中的立法依据和学理上的理据,对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赋予不会改变现行司法系统的结构。
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主要包括秉持中立立场审视和实施职权行为、兼顾监察法任务的多重性、克制习惯偏好。
监察委员会履行客观义务的方式是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提交证据、公允评价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违反客观义务的消极后果包含了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职务犯罪调查收稿日期:2020-10-10作者简介:彭剑鸣(1967-),男,重庆璧山人,致公党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Objective Obligations : Internal Constraints for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Peng Jianming(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hina Zhi Gong Party, Guiyang 550005, China)Abstract :To explore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elp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to strictly exercise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as the legislative basis in line with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o grant objective obligations to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will not change the structure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system.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mainly include taking a neutral position to review and implement power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multiplicity of the tasks required by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restraining habitual preference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ways to fulfill the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collecting and submitting evidence in a comprehensive manner, fairly evaluating the facts of a case, guaranteeing the protection for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duty-related criminals according to law and putting an end to illegal evidence collection.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violating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both procedural consequences and substantive consequences.Keywords :supervisory committee; objective obligation;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03-07 ]DOI:10.13310/ki.gzjy.2021.01.001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虽然学界对监察委员会权能的性质认识尚未达成共识,但监察委员会将其被赋予的各种职责实践化并已经对整个管理系统产生影响是不争的事实。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分析
二、 我国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 内涵
政勤政 , 保障 国家法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在我 国, 查权 是指 侦 警察机 关 或者其 他 机关 负责 世 界上 多数 国家根据 侦查权 从属 侦 查机关在 办理刑事 案件过程 中, 依照 法律进行 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 于、 务于公 诉权 的诉讼 理论 , 服 赋予 了检 察机关对 刑事犯罪 特别 有关 的强制性措 施 的一种 国家职权 。 综上所 述 , 国 目前 的职 务 是职 务犯罪 侦 查权 。其 中有 的是法 律规 定检 察机 关对一切 犯罪 我 犯 罪侦 查权是 指依照 法律 对 国家工 作人 员在执 行 公务过程 中滥 具有侦 查权 或者指 挥侦 查权 , 日本 、 国、 国、 如 法 德 意大利 等: 有的
中图分类 号: 96 D 2. 3 中外职 务犯 罪侦 查权归 属现 状
一
、
我 国现 有的 由检察 机关 行使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的配 置模 式是 止和 制裁权 力滥用 , 保障 国家工作 人员职 务活动 的合 法性和廉洁
我 国长期司法实践 经验 的总结 , 借鉴 国外 职 务犯 罪侦查体 制模 性 , 以说检 察机关 行使职 务犯罪侦 查权 实际上是 在行 使检察机 在 所
用 国家权 力的行为进 行立 案 、 调查 、 察 、 勘 取证等 , 而侦破 案件 是 法律 明确 规定检 察机关 侦查 的范 围是职务犯 罪等犯罪 , 从 如俄 罗 并 确定犯 罪事实 、 证据和 嫌疑人 的一 种国家 职权 。 务犯罪 在本 斯 、 国 、 南 、 职 韩 越 罗马尼 亚 、 南非 、 芬兰 、 牙利 、 匈 印度尼 西亚等 : 有 质上 是一种权 力腐败现象 , 国家工作人 员在履行 法定职责 的过 的是法律没 有明确 规定检 察机关 侦查 的范围 , 实践 中检察机 关 是 但 程 中实施 的滥用 人 民赋予 的国家权 力 , 吞 国家财产 , 侵 损害 国家 可 以直接侦 查公 务 员腐 败 等犯罪 。 此外 , 有关 的国际 法律文件 也 利益的非 法行为 , 直接 危害 的是公职 人员行 为的廉 洁性 以及 国家 对检 察机关 的侦 查权特 别 是职 务犯罪 侦查权 作 了规定 。如 l9 98 正常的 管理秩序 。 过 正确有 效的 实施职 务犯罪侦 查权 , 通 以权 力 年联合 国《 国际刑事 法 院罗马规 约》 5 条 “ 察官在 调查方面 第 4 检 制 约权 力, 是对 国家工作 人员 正确行 使职权 的有 力保证 , 更是对 的义务和 权力 ” 定 : 察官应 当 查明真相 , 规 检 调查一切 有关的事实 权 力实现法 律监 督的保障 。 和 证据 ,以评估 是否 存在本 规 约规定 的刑 事责任 。 I9 90年 9月
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侦查权及其限制
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侦查权及其限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国的反腐已从“个案震慑”进入“新常态机制”。
多年来,尽管中国政府的反腐力度逐年加强,也取得了相当不俗的成就,但由于权力体制的特殊性及职务犯罪的复杂性,时下的反腐体制还有一定程度的不足。
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核心便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所涉内容大体反映了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职务犯罪侦查改革的思考和认识。
但也应看到,此次改革所涉足的核心内容并非全无争议,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还有待探讨。
本文主要探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变动,尤其是新形势下国家监察委员会侦查权的相关限制。
标签:国家检查委员会,侦查权,监督与制约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并非原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的简单调整,而是一个整合了诸多部门职能的全新国家机构,该机构“位之高”“权之重”令人惊叹,体现了国家重拳反腐,坚决维系廉洁执政的政治氛围的决心。
那么改革给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应对,是本文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
一、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其归属问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是整个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实现其司法职能的重要手段,其能否正确实施,是影响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
若要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与制约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就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相关概念。
所谓职务犯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国家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总称。
侦查,是伴随着犯罪产生,旨在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并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不同于公安机关侦查权,它是一种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法治权的体现,并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我 国检察 机关 职 务犯 罪 侦 查 权本 身 是权 力 分立
可见 , 对于强势的国家权力 , 必须建立一种高效 制约的产物, 自身也是一种可畏惧的国家权力 , 其 如
[ 中图分类号] D 8 [ F 4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 9 72 0 )8 0 8 — 5 04 6 1 (0 90 — 0 8 0
一
、
职务犯 罪侦 查权 运行 中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 ) 三 自侦案件 强制措 施 的采 取缺 乏 有效 审 查和
监督 , 辩方 申诉权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机关 主要 负 责人 掌 握 , 于 自侦 案 件 线 索 的立 案 侦 查权 的行使监 督 力度有 待加 强 对
查与否 , 何时立案 , 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 都 缺乏外界
目前,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 的制约, 往
的立案监督。办案过程 中, 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 自行 往是以口头指示 的形式作出 ,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案
广西 南宁市 江南 区人 民检 察 院副检察 长 。
8 8
姚 忠仁
陈江涛 罗华
韦克 林 / 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监督 制 约机制 研 究
级检 察机关 侦查 自由裁 量权 的有 效制 约 。
约存 在局 限性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下 , 民 代 表 大会 是 国家 的权 人
其他权力都必须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 民 ( ) 民监督 员对职 务 犯 罪侦 查 活动 的监 督 制 力机关 , 五 人 政府行使行政权 ,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人 检察权则从
行使案件撤 销权 , 其他部 门以及检察 机关外部对于 件立与不立、 撤销与否往往不需要书面报告上一级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检察衔接及其制约
作者简介:陈伟(1978—),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自飞(1992—),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问题研究”(HJ2018A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湖北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摘要: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是监察权的重要体现,检察权与监察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
监察调查权应当体现程序法治与人权保障理念,通过检察权有序行使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相互制约”。
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司法属性,检察机关对监察案件的司法监督符合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在相互衔接及制约关系中,检察机关应合理利用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确立监察机关重大职务犯罪调查下的检察引导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留置措施的事后司法审查,保证检察权独立审查起诉之下后续强制措施的规范适用,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监察案件的证据审查功能,实现职务犯罪审前程序证据审查的实质化。
关键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2.11;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20)06-0129-09(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检察衔接及其制约陈伟,郑自飞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塑造了我国全新的公权力监督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保障。
但是,正如英国学者阿克顿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监察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高效而强大的权力,其滥用会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1](p59)尤其是作为其核心权能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在实践运用中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会偏离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如何有效监督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始终是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以检察体制改革为视角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 圈豳曩翟澄圈匿竺!!坠!f叁塑!圭塾垒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以检察体制改革为视角盛斌摘要近年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及定位问题,日益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职务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与全社会反腐败意识的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更是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已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人们对检察机关迅速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需求也更加迫切,面对新的形势,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配置与运行确有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之必要,这也是目前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乏一,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和判断是否准确是关系到改革与调整能否成功的关键。
本文试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调整与改革为出发点,对其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期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检察权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8.02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额外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
”。
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狭义的职务犯罪是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或亵渎职责,侵害职务廉洁性,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职能的犯罪行为。
(本文所称的职务犯罪,均指狭义的职务犯罪。
)关于职务犯罪的具体内涵,国内外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从国外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来看,通常叫做“公务员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兼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创新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坐垒金:竺!兰!!望堕差耋■豳霞蟹雹麓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研宄——兼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创新刘东摘要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侦查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
本文从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等方面来入手分析,探求如何来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以便能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应有的作用,保障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有效解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问题,离不开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分析,并通过二者的相互关系来论证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改革的合理性。
当然,一项制度的改进需要从不同的层面来综合考虑,本文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研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创新的设想,希望能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机制创新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5-06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与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一)关于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1.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我国的侦查权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国家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检察机关自己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具有受理必要性并经省级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的犯罪案件。
从受理的案件特点来看,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所以笼统地称之为职务犯罪案件符合立法精神。
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也称自侦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职权。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嬗变与反思
薯學诃宪Police Science Research 第5期2019年10月NO.5Oct., 2019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嫗变与反思谢登科(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限缩,主要源于检察院自 侦权和机动侦查权的不当扩张。
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限缩,则是 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有效衔接,保留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是为了防止检察机 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乏力。
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保留的此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采取了 “集中 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的配置模式。
在处理与监察委员会的关联案件上,则采取了 “监 委为主管辖”和“监委全案管辖”两种处理模式。
检察机关意图通过保留的此部分职务犯罪 侦查权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无法克服的悖论和缺陷。
检察 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断限缩的情况下,应当另辟蹊径来强化其他方式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机动侦查权;关联案件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 (2019) 05-0030-11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原本由检察院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原本隶 属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为实现《刑事诉讼法》 与《监察法》有效衔接,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限缩,但第 19条第2款仍然为检察院保留了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由于 检察院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其会面临由谁来行使上述职务犯罪侦 查权、如何处理与监察委之间在关联案件中的相互关系等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 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对其职务犯罪侦查的管辖范围、侦查部门、办理程序等问题进行细化。
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印发了《四川省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规程》的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规程》?答:2012年12月,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乡镇纪检工作规程(试行)》对全面规范我省乡镇(含街道,下同)纪检工作,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规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上级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整合基层监督力量,加大对基层干部和公职人员用权监督约束力度;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提升基层权力监督能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从乡镇的实际情况看,乡镇纪委与县(市、区)监委派出监察办公室合署办公,已不再单一履行纪检职责,还要一体履行监察职责;同时,我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进行了调整,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与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
这些新情况迫切需要对《规程》予以修订完善。
按照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全会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决定修订《规程》。
问:请介绍一下《规程》的起草思路及其主要内容?答:《规程》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规程》在结构体例、原则要求、程序权限等方面严格遵循党章、监察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吸收借鉴监察法实施条例最新要求。
二是重点规范监督执纪执法工作。
为推动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聚焦主责主业,《规程》重点围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明确细化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责权限、程序措施等。
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改革
1 强 情 报 信 息 的 管 理 。在 新 《 师 . 加 律 法》 施的背景下 , 实 检察 机 关 在 侦 查 活 动
中 的权 力 受 到 一定 的 限 制 .因此 检 察 机 关 必 须 改 变原 有 的 工作 方 法 ,特 别 是 应 该加 强初查程 序 中的情报信 息管理 . 建 立 一 整 套 长 效 的 、科 学 的情 报 信 息 管 理
学 原 理 的 角 度 来 说 , 《 师 法 》 构 建 新 律 所
的 制 度 是 法 律 进 步 的表 现 。 但是 从 司 法 实 践 来 看 ,这 一 制 度 安 排 对 检 察 机 关 形 成 一 定 的 压 力 .不 利 于 检 察 机 关 搜 集 更 多 的 证 据 以顺 利 开 展 侦 查 工 作 .使 检 察 机 关 在 打 击 职 务 犯 罪 的过 程 中显 得 较 为
机 制 。 体 而 言 , 察 机 关 不 能 过 度依 赖 具 检 于 侦 查 阶 段 对 信 息 的获 取 , 而是 应 该 主 动 出击 , 态 管 理 情 报 信 息 , 动 特别 是应 该
有 专 门的 情 报 管 理 人 员 ,定 期 整 理 相 关
察 长 或者 检察 委 员 会 决 定 。 ” 外 .99 此 19
强 制 措 施 之 日起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凭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或
信 息 , 且 向相 关 领 导 通 报 , 并 寻求 对 策 。
2重 视 初 查 制 度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初 . 查 制 度 由于 其 非 法 定 性 曾经 遭 受 一 些 非
职 务 犯 罪 的 重要 性 日益 突 出 。 因此 . 察 检 机 关 应 该 重 视 初 查 制 度 、善 于 利 用 初 查 制 度 。 外 , 法 机 关 也 应该 发现 初 查 制 此 立 度 的 价 值 ,在 我 国 尚没 有 专 门立 法 针 对 职 务 犯 罪 的 侦 查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使 刑 事诉 讼 法 吸 纳 初 查 程 序 ,实 现 初 查 制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分析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被赋予侦查权,那么检察权、公诉权、侦查权和其他权力到底是什么关系,检察权的属性是什么?在现实当中就有不同的见解。
这些见解更多是学术性的,理论性的,但实际上它完全会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大致梳理一下,包括下面四个观点:(1)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司法权;(2)认为是一种行政权;(3)认为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4)认为是法律监督权。
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部分,它从属于法律侦查权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它是用司法弹劾或刑事追溯的办法对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本质上是用法律监督权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权,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合法性和廉洁性。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侦查权还是一种行政权,它的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组织架构更符合行政权的属性和要求。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状态面对严峻的犯罪态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第一,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这是有数据表明的。
第二,侦查机制在不断完善,概括起来就是“上下一体、左右一体”。
以某市为例,全市检察机关成立职侦局,上级对下级实施领导,对重点案件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调度,这就有效的克服了区域抗干扰的影响。
再比如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一个是职务犯罪的逮捕权上升一级,就是说区县院要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实施逮捕必须上报上一级检察院,而非本院决定,增加内部监督的环节。
另一个是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考评机制,这就保证侦查工作有序推进;第三,能力不断提升。
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三、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若干问题1、通过笔者对诱惑侦查的资料搜集和研究,认为诱惑侦查对官员可以适度运用,不是无限制的运用。
首先,对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比如说贩毒案件等无被害人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职务犯罪侦查实质是“从无到有”、“从供到证”的有罪推定过程,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故职务犯罪侦查权必须得到有效监控。
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不应仅是对其扩张性的限制,本文所述的监控既包括对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的制约、亦有对怠于行使侦查权的督促,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现状和原因出发探讨相关问题。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监控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侦查权由公安和检察、国安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是侦查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处于一种封闭状态,而我国的各侦查机关侦讯权力强大且侦察活动中不存在有效的司法控制。
侦查权的监控问题从来都是实践与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一直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尴尬境地。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现状根据1998年最高检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的若干问题》,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现今检察院由反贪污贿赂侦察局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控告申诉等部门分工合作承担其检察职能。
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分配、监督还是较为合理的,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各种问题。
(一)初查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初查有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赋予其法定的措施和责任,致使有的侦查人员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侦查措施,并且初查期间大量采取侦查措施,即使这类证据材料在后来的诉讼活动中查证属实,但由于存在证据瑕疵,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立案我国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只接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监督。
实践中立案标准也会受到办案人员的任意调整,有的案件大案化小、重罪化轻,有的案件侦查机关自行降低程序启动的标准、自行其是,外部制约的缺乏,致使实践中怠于立案、执法不严、立案程序虚置等现象有了滋生的温床。
(三)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都由自己决定,自己执行。
遏制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对策——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视角
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权 , 在遏制 司法 工作人 员 的职务犯 罪
中起 着 不 容 小 觑 的作 用。
经主 张 , 只有建 立健 全监 督工 作外 部 沟通 协调 机制 , 时 适
一
、
强 化检 察 机 关 在 立 案环 节 的 监 督
人 员职 务 犯 罪之 效 果 。 关键词 : 务犯 罪; 察机关 ; 职 检 法律 监 督 权
中图分类号 :9 6 3 1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1 1 2 1 )0—03 0 10 7 1 (0 1 1 0 7— 4
半年 至 20 0 9年 8月 间 利 用 担 任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渝 中 区 分 局 局 长 、 庆 市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的 职 务 之 便 , 重 庆 怡 和 物 资 重 为
门 ) 求 介 入 侦 查 的 案 件 , 是 侦 查 监 督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主 要 还
遥 法 外 。 因此 , 案 环 节 一 度 成 为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立 的 高 发 区 。 如 “ 黑 除 恶 ” 动 中 查 获 的 , 某 19 打 行 彭 9 8年 下
疑 在 对 职 务 犯 罪 的 预 防 中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加 强 和 完 善
在侦查阶段 , 决定 或者批 准逮捕 也是 职务犯罪 多发 的
环 节 。 职 务 犯 罪 的 侦 查 权 是 一 种 职 务 犯 罪 的 调 查 权 , 是 它
实现法律 监督 职能的重要保 证 。近 年来 , 司法 工作人 员职 务犯罪手段 隐蔽性 更 突 出 , 件 情况也 越 发 复杂化 , 就 案 这
反腐倡廉的反腐机构国内反腐斗争中的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
反腐倡廉的反腐机构国内反腐斗争中的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反腐倡廉的反腐机构:国内反腐斗争中的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反腐倡廉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腐败行为对社会经济的破坏和对公众信任的侵蚀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担忧。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反腐机构成为了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一直致力于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中国的反腐斗争中,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内的反腐倡廉机构,包括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并探讨其在反腐斗争中所起的作用。
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中国反腐斗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机关独立于政府和司法部门,负责监督和调查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
这些机关通过认真的调查和审问程序,收集证据,揭示腐败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监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
根据国家法律体系的规定,监察机关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和审查权。
他们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提出建议,以便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监察机关对涉及腐败行为的案件进行快速反应和立案审查,为反腐斗争提供了及时的支持。
二、纪检部门纪检部门是中国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属于党的组织体系,负责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和纪律监督。
纪检部门负责制定党内纪律规定,审查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并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纪检部门在反腐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通过监督和审查工作,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自律能力。
纪检部门的工作不仅仅局限于组织的内部,也涉及到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高层的监督。
三、反腐斗争中的合作和互补在国内的反腐倡廉斗争中,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和互补关系。
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的调查和定罪,而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纪律处分。
两者相互配合,形成了强大的反腐斗争合力。
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相互协作的方式多种多样。
论监听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长期 以来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学 界对 于刑 事 强
仅 有部 分 案件不 得 已向公安 机 关 、国家 安全 机关 “ 用 ” 监 听 手 段 。考 虑 到 职 务 犯 罪 的 特 殊 性 , 借 《 合 国反腐 败公 约 》第 5 联 0条 第 1款规 定 : “ 各
制措 施 与强制 处分 、强 制性 措施 、特殊 侦查 手段 等相 关范 畴之 间 的界分 存在 分歧 。现行 《 事诉 刑 讼 法 》规 定 的刑事 强制 措施 仅仅 局 限于 对人 身 自 由权 予 以限制 、剥 夺 的手段 ,将 干 预财产 权 、隐 私权 的手 段排 斥在 外 。对 于监 听等 干预 隐私 权 的
犯 罪 、恐怖 主 义犯 罪等 。从 司法 实践 来看 , 由于 立 法 尚未 明确赋 予检 察 机关采 取 监 听等手 段 的权
击职 务 犯罪 的呼 声也 日益高 涨 。监 听究竟 是发 现 和 打击 职务 犯罪 得 天 独 厚 的 “ 器 ” 利 ,还 是 可 能 严重 侵犯 他人 隐 私 权 的 “ 手 山 芋 ” 在 职 务 犯 烫 ?
隐私 是交 流双 方 的共 同 隐私 。 当然 ,法律 对 言 ①
自监 听被 发 明开 始 ,围绕 其含 义的争 议就从
未终 止 。在学 术界 ,国 内外学 者们对 监 听所下定
义 的 角 度 也 是 多 种 多 样 。 归 纳 起 来 ,大 致 有 以下 三 类 :有 的 以交 流 手 段 为 标 准 ,认 为 监 听 是 “ 听
究员 。
①
所谓 “ 子监视” 电 ,联 合 国 解 释 为 “ 窃 听 为 形 式 的 电 子 监 视 或 拦 截 通 信 ”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 合 国 打 击 以 。 联
如何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如何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权对其他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其他权力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研究和创新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
而依法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和完善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就十分必要。
近十年来的检察改革实质上就是围绕这个方面展开的,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取得了明显的实效,特别是去年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和今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对自侦案件的关键环节和容易滥用权力的领域实行了更加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说,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思路是清晰而坚定的,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是成效明显而富有创新的。
但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仍然存在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监督等缺陷。
在此,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对检察机关建立、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一些具体设想:1 对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督具体而言,就是实现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统一受理举报和控告,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的部门,除个别难以归口的初查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
举报中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性质及时转到相应的侦查部门。
线索初查应由检察长决定,但除特殊情况外,检察长一般不直接给办案人员批查线索,而应通过部门负责人逐层落实。
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
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审判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
例如:监委办案方式相较于公检法体系目前还存在不少不明朗的问题;监委是否能够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等。
为此,需要对职务犯罪审判中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认真研究。
一、监委办案方式存在的问题监委以往的工作重点是调查,而审判一般交给公检法机关处理。
现在监察委员会既具有前期调查权,又具有审判权。
除了基于公检法机关受理的监督案件之外,在监委办案过程中,监委如何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确保属实的事实与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不被擅自篡改,如何确保裁判安全公正地进行,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这些都是亟待考虑的问题。
二、关于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在过去的监察体制中,调查和审判是分开处理的。
公检法机关有独立的审判程序,监察机关更专注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公检法机关进行审判。
但现在监委既有调查权,又有审判权。
因此,监委应该对调查程序及结果进行更加严格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没有违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保障措施可能包括:1、明确权利,并制定相应的程序。
2、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充分建立“三重审查”或“四重审查”机制,以保证被调查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3、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案件,并保证调查过程透明、公正、公开。
三、如何确保合法事实和证据不被篡改因为监委具有前期调查权和审判权,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审判权的行使,尤其要确保事实及证据无误。
再加上监委与公检法机关的对接平台不断完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衔接更加紧密,因此必须加强对数据、纪录、材料的保护与审验等工作,以确保合法证据取证。
同时,加强对证人、辩护律师和其他关键目击者的保护,使其能够自由表示和提交证据,并保护其不受打压和报复。
四、如何确保裁判公正进行监委作为国家机关,应确保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的权利。
因此,必须加强对监委办案的监督,防止“以案谋私”,毕竟对于类似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委的动力实在是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