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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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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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

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

公司在申报破产后的一系列法定程序都是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广泛讨论的焦点问题,在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时,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

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

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

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管理费、清算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优先级最高的,必须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提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费用优先得到支付。

2. 共益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起向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申请,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第二优先级的,必须在破产费用清偿之后进行。

共益债务的清偿满足”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3. 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是指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逐一得到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最低,必须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进行。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顺序是:(1)优先受偿债权;(2)一般受偿债权;(3)次级债
权。

同时,同一类型的债权人之间,也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优先受偿的,而债权清偿则是最后进行的。

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无法还清欠款,无力维持运营时被法院判定破产。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认定他们的债权。

共益债权就是其中一种可以认定的债权,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一、共益债权的概念共益债权是指由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的、不能具体指认的债权。

由于共益债权的性质,它通常不得单独进行强制执行,必须与其他债权一起分摊破产财产。

二、共益债权的种类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可以分为三类:1、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指企业未履行劳动合同、退休金、社会保险等法定、约定的义务导致的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些债权人一般是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2、保障性债权:保障性债权包括国有财产、税款、税费追征款、扣缴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的债权。

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国有单位或者相关政府机构。

3、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债权:指个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至关重要的开支,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租金等。

由于这些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专门规定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来加以保障。

三、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1、公告债权清单企业被拉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征集债权申报书。

所有认为自己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书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将在债权申报书提交期的截止日后的7日内,公布债权清单。

2、申报共益债权在法院公布债权清单后,劳动者、国有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及个人,如认为自己是共益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认定自己的共益债权。

3、核定共益债权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实提交的申请,然后将申请转交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核实共益债权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共益债权清单。

在列入共益债权清单后,共益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的资产份额,应当与其他清偿顺序相同等级的债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四、共益债权的保护共益债权人的权益是比其他债权人更受法律保护的。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优先权。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 执行人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债务人比管理人更熟悉自己企业的业务的优势,为了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债务人来执行重整计划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 还可能是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三)抵梢权 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 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 利。
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 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①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 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 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 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 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 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 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 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 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找答案四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找答案四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找答案四1、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的下列行为中,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有()O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B.转让债务人全部库存产品C.决定履(江南博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D.代表债务人参加仲裁正确答案:B,C参考解析:选项AD:属于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无需人民法院许可。

2、单选和解债权人是指O oA.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D.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正确答案:B3、单选债务人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曰起O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A.15天内B.1个月内C.3个月内D.6个月内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4、多选下列属于债权人职权的有OoA.核查债权B.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C.监督管理人D.指定监事会成员E.通过重整计划正确答案:A,B,C,E参考解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5、多选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下列处理办法中,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OA.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听证,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期间B.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动机不纯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该破产案件D.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中止该案件的审理正确答案:A,B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2006年8⽉27⽇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其中第2条对破产原因进⾏了界定。

该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与1986年12⽉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中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出⼊很⼤,区别主要在于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上。

在评判新旧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规定前,⾸先必须明了破产原因的具体内涵及认定标准,才能使其讨论更具说服⼒,以及正确指导破产原因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

⼀、破产原因理论述评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丧失债务清偿能⼒,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破产的法律标准。

通常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应该同时满⾜启动程序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我国破产法[1]的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即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因此在形式上只要符合⼈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可。

⽽在实质要件上,理论界则存在分歧。

[2]但都承认破产原因这⼀要素,因只有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法院才可能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原因的⽴法模式在破产原因的⽴法模式上存在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式。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主要以英国破产法和1978年以前的美国破产法为代表。

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第1条列举了⼋种破产⾏为,[3]作为宣告债务⼈破产的标准,债务⼈有⾏为之⼀的,法院可宣告其破产。

这种列举主义实际上与英国判例法渊源直接相关。

适⽤列举主义的另⼀个代表就是1898年美国的破产条例。

[4]列举主义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较容易,易于司法适⽤。

但弊端是难免挂⼀漏万,执⾏僵化,不易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灵活、具体适⽤。

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以造法,即使是法律没有列举的,法官仍可以将其作为新的判例规则⽽创设。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前采破产原因概括主义的国家有很多,如⽇本、德国、法国等。

⽇本破产法将为作出破产宣告⽽显⽰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称为破产原因。

经济法与公司破产

经济法与公司破产

经济法与公司破产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正常运营经营,依法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破产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与公司破产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破产法律框架的建立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破产重整或清算的合法途径。

破产法律框架的建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破产法律框架中,经济法起到了规范市场交易、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经济稳定的作用。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破产程序和债务清算的具体规定,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二、经济法与破产风险防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破产风险是一种重要的经营风险。

经济法通过建立适当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破产风险,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1.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石,而破产往往源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经济法通过合同法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破产风险的发生。

例如,通过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合同法增加了违约成本,促使企业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减少了破产的可能性。

2. 公司法的规范公司法在规范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股权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设立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权责义务和处罚措施,公司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减少了公司破产的风险。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破产程序,促进了公司破产时的债权人利益平衡和破产财产的合理处置。

三、经济法与破产程序的运行破产程序是公司破产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而经济法则提供了破产程序的法律基础和具体规定。

经济法与破产程序的运行密切相关,互相影响。

1. 破产程序的法律基础经济法通过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为破产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权人的利益, 显然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 别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仅与共益债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 等原则, 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 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 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 务为共益债务。对此新破产法第 42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 。 因此,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于已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发生的实 际清理修复费用(如污染治理费),应有资格获得共益债权优先权,而无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 还是破产申请后。 以上就是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 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三、如何区分共益债务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案 件受理后, 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等等, 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 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定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 破产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发生 的费用,应属共益债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这些费用非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常规性 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难以预测的非常规性支出,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 其次,这些费用支出的目的主要为了维持、增益债务人财产,如不支出,并非破产程序无法 进行,而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受损,或者应增加者不能得到增加。因此,将上述费用列 入共益债务比较恰当,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和本质。 2、 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 法第 42 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 观点认为,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 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 认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履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管理人的请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已经产 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 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它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而非个别债

南开2020年9月考试《经济法》期末“作业考核(线上)”考核要求大论文

南开2020年9月考试《经济法》期末“作业考核(线上)”考核要求大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2020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9)《经济法》主讲教师:李建人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一、《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企业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之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负债累累。

2018年,XX科技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审理,法院裁定XX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XX科技的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参与重整工作,希望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公司,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案件焦点1. 破产重整的适用性:XX科技是否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2. 重整计划的设计: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3. 重整计划的执行:如何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避免公司再次陷入困境?三、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本案中,XX科技因资不抵债,符合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

2. 重整计划的设计(1)债务重组:XX科技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将部分债务转换为股权,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2)资产重组: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收回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3)业务重组:公司优化业务结构,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4)人员重组:公司进行人员调整,优化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

3. 重整计划的执行(1)成立重整管理团队:由债权人、债务人、公司管理层以及专业人士组成重整管理团队,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2)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

(3)信息披露:定期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监管部门披露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提高透明度。

四、案例分析结论1. XX科技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破产重整程序适用。

经济法概论第一次作业答案

经济法概论第一次作业答案

经济法律基础第一次作业第1章----第4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15分)1.法的本质是(C )。

A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 .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 .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A )。

A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B .法所调整的社会层次C .法所调整的基本方法D .法所调整的基本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D )。

A .不满1周岁的未成年人B .不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C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D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A )。

A .所有的财产关系B .纵向的财产关系C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 .经济管理关系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B )。

A .债权B .所有权C .胜诉权D .起诉权义务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B )。

A .诉讼时效的中止B .诉讼时效的中断C .诉讼时效的延长D .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C )。

A .所有人行使所有权B .所有人行使占有权C .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D .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的标准,债可以分为(A )。

A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2.3.4.5.6.7.8.C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D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D )。

A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 .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 .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C )。

A .甲去商店取钱,因售货员点钞失误,多付甲10元B .乙在甲的便利店买东西,将手机丢在店中,甲捡之C .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向甲借的3000元归还于甲D .甲雇乙为其棉花喷洒农药,乙误将农药喷洒于丙的棉花地上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B )。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

《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5.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凡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顺便提一句,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无效行为,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6.抵销权。

抵消权不太好理解,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红花公司是债权人,绿叶公司是债务人,法院在受理绿叶公司破产申请前,红花公司购买绿叶公司一批花粉,但货款并未支付,这样红花公司与绿叶公司便互为债权人,当然也互为债务人,比如此时红花公司欠绿叶公司12万元(也就是那批花粉钱),绿叶公司欠红花公司20万元(也就是破产债权),于是那批花粉钱12万元与破产债权12万元就可以相互抵销,这就是抵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花粉的行为是发生在法院受理绿叶公司破产申请之后,或者是在红花公司已知绿叶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申请)事实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绿叶公司的债务人花蕊公司已知绿叶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申请)事实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交易使自己(即花蕊公司)变成债权人的,以上所列三种情况均不能行使抵销权。

7.取回权。

两种情形下行使该权利:(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对于第(1)种情形,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对于第(2)种情形,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出卖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二是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8.破产费用。

有五类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1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1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被受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普通债权组共有9位债权人出席,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之一是______。

A.至少3位债权人同意 B.至少4位债权人同意 C.至少5位债权人同意 D.至少6位债权人同意2.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

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______。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出卖人不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B.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向债务人中报债权 C.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4. 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______。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企业严重亏损 D.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5. 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能通过该账账户办理______。

A.现金支取 B.现金存缴 C.转账结算 D.借款转存6. 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属于其法律特征的是______。

A.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D.支付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7.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以一张丙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支付货款。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

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该汇票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程序进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记忆提示:破产费用是所有破产程序均要发生的,诉讼费、管理分配费、管理人费用。

(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记忆提示:共益债务不是必须发生的,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继续经营、职务损害、财产损害。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记忆提示:破产费用优先、各自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直接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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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比较系统的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并且以债务人财产为出发点提出了共益债务。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仅规定了破产费用,并未规定共益债务。

2007年的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专设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中国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

因此共益债务的确认成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一样是贯穿于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所要面临的费用,不同之处在于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是或有债务,而破产费用是必须支出的费用。

一、共益债务的内容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根据《新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可见共益债务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形成的,为了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
行,确保债务人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因债务人的工作人员或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而形成的债权。

另外《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因此共益债务与其他破产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优先受偿及随时受偿的特性,直接影响破产企业可供偿债的资产及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因此,倍受债权人的关注。

二、共益债务的特征
(一)、共益债务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
(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三)、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
(四)、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
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区别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产生的,且都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四、共益债务的主张方式
就共益债务是否需要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问题,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也同时存在着两种不一样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要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

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

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
人。

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

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另外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

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

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首先,共益债务是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所形成的债务,且根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破产法出于对破产财产的保护,赋予了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其工作的内容及结果要在债权人会议中向债权人及法院通报,受债权人监督。

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避免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使债权人获得更高的清偿比率,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确定了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其与其他债权一样需要申报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话,会大大降低破产进程的效率,给破产程序带来阻碍。

因此对于由于管理人履行《破产法》规定的职责而产生的较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无需申报即可根据相关协议直接受偿,例如:对于继续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只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即可,不需要债权人另行申报。

其次,是对于因管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无因管理等法定事由而产生的共益债务,由于这些共益债务并不一定在管理人的控制之中,为了确保债务人的财产不受损失,应当对该部分债务进行审核确认,因此,要求债权人进行申报,更有利于对破产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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