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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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4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
二、劳动法定带薪假日 1、带薪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 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 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 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 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 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 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 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五、工伤的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 劳动合同法
1、 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的不同来划分 个人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 集体合同,一般是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由工会代表劳动 者集体同企业签订的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 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 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 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 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 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 产假:基本产假98天,难产加30天,晚育加30天,对胞胎多 一个加15天,独生子女加35天
4、 婚假:基本婚假3天,晚婚假加10天 5、 丧假:直系亲人3天,三代以内旁系亲人1天
3、 工作时间与薪资 1、工作时间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超1小时。 在保证劳动者健康条件下每日可以延长3小时,但每月不 得超过36小时。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至1年不签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5、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 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 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工资支付方式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 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 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 五日。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 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 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 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 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 工资:
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 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 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不属于工资形式 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
福利费;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计划生育费; 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4、 经济补偿情形 用人单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订立劳 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 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 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 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 用人单位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 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