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焊接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焊接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减少环境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是本企业的基本环保管理规范。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本企业的重要责任,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经本企业管理层批准后正式施行,如有变动,由管理部门组织修改,并经管理层批准后重新施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环保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员工的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环保法规知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方案审查、环评审查、环评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等制度,确保环保问题在企业决策中得到充分的评估。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环保目标的审核、评估、调整和执行,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奖惩。
第三章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和利用制度,减少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对环境及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和噪声的排放,确保排放达标并对排放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监控,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保证废弃物合理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环保设施和废物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有效防止排放超标。
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 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 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 尚未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09-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8-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11-0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12-27)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02-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对强化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 规范环评市场和今后的环保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特点
❖ (1)将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 《环评法》总则第一条 : ❖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
围、程序、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 《环评法》较《条例》更加主动、积极,在第一章总则的5
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 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 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 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 意见。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已经成为
全球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确保可持续
发展,各国不断加强和完善环境监管管理制度。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用以管理和监管
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环境质量达标,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境监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法规:各国政府根据国情和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
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通过立法,确立了环境监管的法律基础,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2. 管理机构:各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环境监
管管理工作。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及时监测环境质量,采
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3.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大气、水体、土壤等
环境要素的监测,可以了解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各国政
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建设了一系列现代化的环境监测站点,确保环境监测数
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环境评估:环境评估是环境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在进行新项目、新政策或新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只有通过环境评估,才能
保障项目或政策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依据
《人类环境宣言》 《 21世纪议程》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 境 保 护 国 际 公 约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国 家 环 境 标 准
政府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规章
地 方 环 境 标 准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征
一、环境政策
(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总目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 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 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 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期目标: 远期目标:
环境保护综合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 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 境保护作了规定。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规定了排污单位防 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 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止污染转 嫁和环境应急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规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一些自 然资源保护和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它们均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必须在环评中贯彻执行。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
42
《华商》下半月刊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不足与完善建议
杨丹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的社会救助系统属于传统的社会安全网系统。受助者只享受权利而不用尽义务,产生了大量的“懒汉”。无论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其他专项社会救助都局限于当下的贫困的缓解,缺乏对长期贫困的应对措施以及发展的功能。采用的实物救助形式经常引起诟病,被视为“鸡肋”。救助系统的运行缺乏保障措施以及评价体系。在这些方面,CCT项目可以为我国的社会救助系统一些启示。1、社会救助中的受助者义务由于传统社会救助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使得受助者不需要任何义务就可以获得援助。长期以来,我国接受了个人贫困观,即个人对贫困负责。在这种价值理念的主导下,对低收入贫困群体的救助被视为施舍与恩赐。这使得受助者总有低人一等的感觉。CCT项目的受益人必须作出一定的承诺,并且实现这些承诺才能获得援助。这些承诺就是受助者的义务,如此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双向性。2、社会救助发展功能我国的一些地方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简单地理解为“保障吃饭”,很多低保对象虽然不至于挨饿,但是也很难保证必要的营养,更谈不上满足其他生活需要。CCT强调人力资本的积累,促进贫困家庭儿童的发展,打破贫困代际转移,起到了社会救助的发展功能。教育能够起到发展人的作用,教育救助最能够体现社会救助的发展功能。在我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入学率低,辍学率高,贫困家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的教育救助可以借鉴CCT项目中的教育援助。以入学和出勤率为约束条件,给予贫困家庭资助。3、现金形式的救助实物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但实际操作中实物救助不如现金救助受欢迎。比如“爱心超市”,有些贫困者认为这是一种
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标准
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标准
《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推进森林康养行动规划
(2017-202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森林康养基地的建设。
第二章综合考核标准
第三条森林康养基地综合考核标准应包括“选址、可持续经营管理、资源保护、游客服务”四部分。
第四条应当结合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实行严格的选址考核,按照“绿廊原则”,科学布局管理温泉、疗养中心、餐饮休息、游览休闲等设施,确保生态安全,同时保证游客的安全。
第五条森林康养基地必须具备可持续经营管理,重点考核其经营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维护机制、游客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六条森林康养基地应当建立资源保护体系,加强森林防火防灾预警、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当地森林资源,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破坏森林的行为。
第七条森林康养基地必须具备完善的游客服务,考核其安全服务、文化服务、礼仪服务、健康服务等方面。
第三章综合管理体制
第八条森林康养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综合管理体制,确立明确
的管理层级,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全面的检查机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实现重点管理内容、重点管理要求和重点监督管理目标。
第九条森林康养基地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资产安全、客户权益的安全、经营活动的安全、游客健康安全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管理学第二章行政环境
第二章行政环境
1。识记环境的含义
环境就是指牌特定系统边界之外的一切因素的集合.
2。组织的系统与边界的关系
所谓“边界”是系统、环境这两个基本概念得以产生的理论前提,边界的作用在于说明组织的特性及了角组织与外在环境间的关系.
3.行政环境的含义
所谓行政环境就是牌特定行政系统边界的各种事物与情势的总和.
4。行政环境的基本属性
(1)复杂性。行政环境是行政系统边界之外能够对该行政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的集合,这使得行政环境的构成成分极其复杂。
(2)相关性与综合性.一方面,构成行政环境的各种因素之间都具有程度不同的相关性;别一方面,与相关性有关的一个行政环境我是其影响的综合性。
(3)层次性。行政环境不同因素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或者说存在着层次性。
(4)动态性.行政环境的构成、影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出动态性的特性.
5.行政环境的类型
一.以环境因素的形成过程及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为标准,行政
环境可以划分为两各基本类型:自然行政环境和人造行政环境。自然行政环境是指对行政系统的存在与运行起影响作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的集合或统称。人造行政环境是指在人类社会活动中形成与发展起来,且能够对行政系统的存在与运行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的总和,可分为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三个较小的类别。
根据对特定行政系统的作用与影响层次,可以把行政环境划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种类型。所谓宏观行政环境,就是对特定行政系统的战略性、长期性与全局性存在与运行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集合.所谓中观就是能够对特定行政系统的各种局域性构成成分、行政系统的管理层次产生影响的因素的集合。微观就是特定组织内部作为个体的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必定要与之接触的各种物理、生理与心理因素的总和,主要是对特定行政行为或行政人员个体发生作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9.10.16
•【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
•【施行日期】200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京环发〔2009〕287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中央环保督察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与路径优化
2021年第3期
理论建设
NO.3.2021
●制度·治理
中央环保督察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
与路径优化
樊
奇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有效促进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的创新发展。总结中央环保督察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和优化路径对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历史视角来看,我国环境保护督察主要可分为督企为主的环境监察阶段以及党政同责的环境督察阶段。从运行机制来看,纵向上中央环保督察主要通过强化党的领导以提高地方政府对生态政策的执行效力;横向上则通过全面覆盖党委、政府和市场主体等以强化监督和促进整改。为保证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有效落实,应继续积极调动群众力量以激活监督力、坚持党的领导以坚定价值取向、完善制度构建以确保长效性。
关键词: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中央环保督察;压力型体制中图分类号:D25;D60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4767(2021)03-0038-07收稿日期:2021-01-18
基金项目: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武汉大学优秀博士毕业论文资助项目“环境运动视阈下
的美国政民关系研究”(1204-600400003)
作者简介:樊奇(1992—),男,湖北武汉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政治,生态文明。
一、中国环保督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环境监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生态环境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群众殷切期待的政治回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环境保护监察机制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广泛动员力。由省委、省政府牵头,地方性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陆续发布,极大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督察制度的落实与发展。中国的环境监察制度经历了从单一“督企”到复合“督政”,再到加入“督党”的发展历程,效力上从原
环境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环境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260417
课程名称:环境管理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课程类别:专业课学时:54
学分:3
适用对象:环境科学专业
考核方式:考查,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先修课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物资源化、噪声污染控制工程
二、课程简介
本课程主要是系统地介绍环境管理学基本理论、环境管理的思想、原则和方法,使学生树立大系统观念—大环境管理思想;介绍环境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不同领域环境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使学生真正体会环境管理在解决环境问题和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掌握不同领域环境管理的具体内容、原则和方法;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环境管理的行政、法律、技术、经济和宣传教育等手段正确地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为环境工程和环境科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主要研究环境管理的原理、制度和实施。
通过《环境管理》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思想、原则和方法,熟悉本专业环境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对中国的环境保护战略思想、环
境保护方针、政策以及环境管理对策与措施有较系统和深刻的认识。教学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站在理论的高度来认识中国的环境管理实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从宏观和微观管理的两个层面上解决环境管理中“管什么”和“怎么管”的基本问题,培养学生综合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各领域的环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绪论
(一)目的与要求
1.明确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分清和掌握宏观与微观两种环境管理的区别;2.了解环境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环管法-考前辅导-1
1 环境法概述
1.1 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 1.2 环境法的任务和作用 1.3 环境法律关系 1.4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1.5 环境法体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7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① 学习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了解环境法的目的与作用 。
② 了解环境法的内容及任务。
③ 认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重要意义,懂得环境保护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环境: (定义)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 与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14个方面)--环境保护法
人类生存的各个方面、自然因素的总体—便于记忆理解
环境法与环境执法 32学时2学分
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三) “域外效力” 域内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 域外效力:《海洋环境保护法》地2条第3款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污染的管辖外行为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人的效力
二、环境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哪些人具有效力?
对哪些人具有效力?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有生命的人 (一)属人主义
1 环境法概述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 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2) 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 (3) 规定了很久不喝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 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基本要求与法律义务 (5) 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与法律义务 (6) 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环境监管的权限和义务 (7) 规定了所有法律关系的义务和权利:
(环境管理)公共行政学第二章行政环境
第二章行政环境
第二章行政环境
一、行政环境的含义
公共行政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或影响公共组织、行政心理、行政行为和管理方法与技术的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要素的总和。
一般的环境不能称之为公共行政环境,只有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作用公共行政系统和行政行为的环境,才能称之为公共行政环境。公共行政环境分为一般公共行政环境和具体公共行政环境,一般公共行政环境是指公共行政系统外部的宏观环境,具体公共行政环境是指组织内部的环境。一般公共行政环境包括自然地理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具体公共行政环境包括组织文化和管理对象等。
二、行政环境的特点
1、复杂性。公共行政环境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层次、多结构的、是非常复杂的。同时,这些公共行政环境要素不是孤立的,它们往往是互相交织一起,互为因果,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各种环境要素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把这些环境看成是单一的要素,甚至也很难分清公共行政环境的类型。公共行政环境也是多层次的,如果把公共行政环境的多结构性和多层次性加上人为的因素,就使公共行政环境更加复杂,更加难以确定。认识了公共行政环境的复杂性特点,才能认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2、约束性。公共行政只能在公共行政环境所提供的空间和各种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越它所提供的各种限制条件,必然受到公共行政环境的约束。公共行政环境有历史性的限制条件,意识形态提供的价值和行为的约束条件,传统文化所提
供的约束条件等,它们共同对公共行政产生影响。公共管理不能超越历史和现实所能够提供的各种条件。
3、特殊性。公共行政环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各种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上。其次,这种特殊性还表现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公共行政环境的差别。
“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汽车排 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机场管 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 地复垦规定》,《农业法》等的规定
1972─1978年,起步阶段:
•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 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 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 行草案)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 保护机构,给他们以监督、检查的职权。” • 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 管理机构建设的起步。 • 存在问题:文化大革命导致环保工作步履艰难
8 9 10 11
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行政环境-第一章行政环境
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
影响中国长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两大威胁,主要来自于两大挑 战:一是对国家安全的挑战,这些挑战属于外部冲击,具有随 机性、不确定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不构成长期性的主要矛盾; 二是对人类安全的挑战,来自于中国社会变革与经济转型及各 种内部关系的矛盾与冲突,是最严重的长期的挑战。联合国开 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明确提出了人类安全(Human Security)的概念。如果说人类发展(Human Development)是指 人们选择范围的扩大和选择质量的提高,那么人类安全则是指 人们能够安全而自由地实现这些选择。在中国,人类不安全已 经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二章 行政环境
一、环境与行政 1、行政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主体的外部境况。 行政环境即政府管理的环境,是指围绕行政
活动和行政现象,能直接和间接作用和影响 行政活动的各种客观因素的总和。行政环境 的含义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行 政活动和行政现象的所有外部因素;另一方 面是行政活动内部系统的相关因素。
政府行为、管理方式受到严重 的挑战。
对公务员制度的挑战。
② 具体的经济体制影响着行政组织的功能配置和运行模式。
3、政治环境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政治环境包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 ◆ 国体决定行政组织的基本性质。
◆政体规定着行政组织的具体形式和地位。 ◆政党制度影响着行政组织的稳定性和完备程度。 ◆ 政治生活的民主、平等程度制约着行政组织决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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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的 规 定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的 规 定 根 《 法 机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 、《 通 用 航 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民 用 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的 规 定
– 全国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 成立了省一级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 护监督管理机构 一些市人民政府也根据需要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 和实际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石油、化工、 冶金、纺织等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建 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 保护工作。
根 法 位 气 例 据 》 素 污 》 《 、 与 染 的 环 《 射 监 规 境 治 线 督 定 保 安 装 管 护 管 置 理 法 理 放 办 》 处 射 法 、《 环 境 噪 声 污 罚 条 例 》、《 放 防 护 条 例 》、《 》 、《 道 路 交 通 染 射 汽 管 防 性 车 理 治 同 排 条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的 规 定 根 据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海 洋 倾 废 管 理 条 例 》 《 的 规 定 , 根 据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海 域 管 理 条 例 》 , 《 防 止 拆 船 污 染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 根 据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防 止 拆 般 污 染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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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土 地 管 理 法 》 、《 土 地 复 垦 规 定 》 , 《 农 业 法 》 等 的 规 定
对 矿 产 资 源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 森 林 资 源 、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矿 产 资 源 法 》的 规 定 根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 、《 森 林 法 》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 的 规 定
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 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 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
以现行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 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职 1 2 3 4 5 6 7 能 部 门 职 责 依 据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港 务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管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和 海 洋 倾 废 活 动 中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损 害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对 船 舶 、 水 土 拆 船 污 染 海 域 和 海 港 水 域 的 环 境 污 染 、 机 动 船 舶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渔 政 渔 港 监 督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渔 业 船 舶 排 污 、 拆 船 作 业 污 染 渔 业 港 区 水 域 的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部 队 在 演 练 、武 器 试 验 、军 事 科 研 、军 工 生 产 、 运 输 、 部 队 生 活 等 的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对 环 境 噪 声 的 污 染 、 放 射 性 污 染 、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和 破 坏 水 土 保 持 等 环 境 防 治 与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行为:作为;不作为 – 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 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
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 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 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 律的制约 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 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 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 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 体系。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 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1982─1987年,徘徊阶段:
1982年,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 1982年12月29日,国务院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 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一个局,称环境保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 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护局 机构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 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 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合并后反而削弱了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 环境保护委员 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协调。同年年底,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的环境保护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享有相对独立性。随后,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也作 了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六、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
–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任务 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保障人体健康, 保障人体健康 设的发展” 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 确的。
1988年至今,发展阶段:
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的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关,同时仍 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称国家环境保 国家环境保 护局。 护局 1989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一 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级 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铁 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即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县 级 以 上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矿 产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铁 路 机 车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 经 营 通 用 航 空 业 务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民 用 机 场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对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
1972─1978年,起步阶段: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在批转发表的国家计划委 员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时指 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精干的环境保护机构,给他们 以监督、检查的职权。” 据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对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对 本 辖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8 9 10 11 12 13
各 级 交 通 部 门 的 航 政 机 关
对 陆 地 水 体 船 舶 的 大 气 污 染 、 水 污 染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 –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 机构建设的起步。
1979─1981年,初创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 的发展时期。 –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
–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 的关系的法律。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环境法律关系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⑴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 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 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 律具有强制性特点。 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 ⑵ 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 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 要求。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