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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

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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