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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作者:王茹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作者简介:王茹雯,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9-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又 可以称为商业登记 . 由于我 国尚未 制定统一 的《 商 法 典》 , 和《 商事登记法 》 对我 国商事登记作出集 中系统 的规定 , 现行立 法 和商法学界没有对商 事登记作 出明确统一之界定 。 学者通说认为 : “ 商 事登记是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 办人 . 为 了设立 、 变更 、 或终止其 主体资 格, 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 的内容 和程序 , 向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 , 经登记 机关审查核准 . 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的法律行为 ” 【 】
4 . 完 善 我 国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的措 施
根据我国商事登记 立法 的缺陷. 本文认为完善我 国商事 登记制度 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措施 : 4 . 1制定统一 的商事登记法 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 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可 以规避立法的重叠 和冲突 , 建立 系统的商事登记 法律体系 . 便于公 众查阅和 了解 我国注 册登记规定 , 利于登记机关高效 快捷 的履行登记职责 所 以. 借鉴域外 经验制 定统一 的商事登记 法 .是克服我 国商 事登记立法 的重叠和冲 突, 追求市 场经济 的平等 、 经济效益 的提 高和促进交易迅捷 的重要措 施。 4 . 2 取消分级登记制度 分级登 记容易导致歧视 . 取消分级登记 制度 . 建立统一 的登记原
则和程 序, 消除差别对待 , 实现商主体平等 。使商主体积极履行登记义
务. 规范市场交易 的重要措施 。 4 . 3安全与效力并重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过分强调公法性 . 轻视其私法性 : 在商事登记
2 0 1 4 年2 7 期
科技 置向导
◇ 科学管理◇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刘 光 星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法学研究(四)审查原则明显不当审查原则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审查原则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审查效果的好坏。

前文已述,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可见,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有一个从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转变的过程。

实质审查主义的主要缺点在于:一是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占去很多时间和精力,根本无瑕顾及对商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大大降低了商事登记效率,延缓了商事登记进程,浪费了原本就很有限的社会资源;三是实际操作困难较大,效果不好,就登记主管机关自身的管理力量和水平来说,它根本无法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企业的全部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

因此赋予登记机关以实质审查权,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损害了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导致市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折中审查主义虽然看似综合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优点,但是由于予了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这无形中又回到了实质审查的老路上来,还是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留有了余地,甚至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建立。

(五)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作为制度的构建者,在设计一项制度时必须明确权利者的责任,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一)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必要的前置审批可以起到保障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但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层层审批的状况使得商事登记申请人为了一个商事登记而要事先进行多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前置审批申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前成本,无形当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事登记的性质和功能;强制登记的存废;商事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合问题等,以期能更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事登记现状完善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是深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再者,由于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汇总法律法规中。

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重且程序极不统一由于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

浅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一)

浅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一)

浅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一)论文关键词:商法商法通则民商合一论文摘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

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

然而.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乏一个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1.我国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乱立法层次不高我国的商法呈现分散和混乱的局面,如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就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由于政出多门,存在疏漏、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而且在立法层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态的状况,掺杂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而且出现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令人无所适从.无法起到调整和保护公民、法人基本权益的应有作用。

2.商法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龙头”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客观、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完善的商事单行法,各商事部门法的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如同一个人有四肢而无大脑一样,商法仍然缺少一部统率性的法律来协调各商事单行法。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徐寿昌项新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而设置的一种商事制度,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由于其时代局限性,受当时商事制度理念等的影响,存在着立法形式分散、前置审批过多、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混同以及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广东则在全国率先开始商事登记登记改革,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或多或少进行了不同途径的改革,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目前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同时通过兼评深圳珠海这两地的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寻找一些制度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完善【Abstract 】 Th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is a commercial system that country can protect business transactions,in our country,because the effects of old commercial concept,th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emerge the problem of scattered form of legislation、the problem of Excessive pre-approval、the problem of Qualification confused with business qualifications and the problem of Vague standard of review.In order to solve those problems,GaungDong conducts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reform at the first time.In the treatise,we will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 of our commercial registration,by the way,we also will discuss the reform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in Shenzhen and Zhuhai.【Key wor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Reform;Consummate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1],通过公示商事主体的营业状态,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2018最新】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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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分级登记效率商事登记制度是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保障,完善进步的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制度有待积极的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在有效维护市场的同时,种种弊端也显现出来。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法起步较晚,它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立起来,然而在与相关法律的统一方面存在欠缺。

(一)立法上,规定不统一,各项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就商事登记法而言,有关商事登记的内容,大多分散规定在各种实施细则、条例、办法、法规等形式中,而且针对不同的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登记管理规则,这也就是造成商事登记程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既有相互重叠,又存在空白地带和无法可依的现象。

其中,重叠表现为实体性法律文件与专门性登记法律文件的交叉与重叠;空白地带主要为现有规范未能明确公告的具体效力,未明确公告与登记之间的关系。

这一问题还表现在新法与旧法的内容上,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立足点上,公法考量大于私法,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行为,商事行为相较其他的活动的特征在于自主意思。

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

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

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摘要: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立法已逐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冲突。

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之处。

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现存问题正文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是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其制度缺陷也是不容乐观的,这些现存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商事登记程序制度功能的实现。

第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分散,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我国涉及商事登记的法规规章较多,如。

然而分散的立法必然导致登记立法体系的混乱与庞杂,甚至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不相协调和与实际不相适应之处。

另外,这种分散的商事登记立法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多为实施细则、办法等形式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商事登记应有的权威性。

从而导致人们对于商事登记的不重视,自然不会积极地遵守商事登记立法。

这种分散式的商事登记立法在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市场主体较为稳定的今天,所凸现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第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对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做了不同的规定,可能导致差别待遇现象的产生。

区分不同主体分别立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必然会导致市场主体准入的不平等,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自由的竞争,降低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量,使得登记管理效率降低。

第三,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严苛,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首先,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等。

经营方式是企业自己的事,它可以自由选择和随时改变,要求登记经营方式,不利于企业随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大小,有利于保护交易第三人,但是应当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的类别划分口径,使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能够更加灵活。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保护的范围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或者是劳动者遭受的损失超出了用人单位的被保护利益,危害社会利益,那就是不合理。

二是时间应容许变通。

商业秘密是具有时效性的,像电子产品,跟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2年的期限明显过长。

比如说对于电子信息行业来讲,等期限到了,自己原先掌握的技术也已经过时了。

而对于某些需要长时间研发的产品,2年又显得过短了。

3.无效制度的完善应当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现实中有这么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他们把经济补偿金纳入了员工的工资体系中,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这是欺骗行为,抬高了员工的工资,隐含欺诈。

此外,假设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条款不是当然无效的。

此时,员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对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而用人单位明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在这个期限内不做回应,那么这个时候该竞业禁止协议应视为无效。

参考文献:[1][德]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德]W.杜茨.张国文译.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德]哈贝马斯.童世俊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4]谭崇台,任海华.现代西方经济学[M].山东:青岛出版社,1998.[5]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7]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戴永盛.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0]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1.[12]王家福.中国法学—债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3]郁光华.公司法的本质:从代理理论的角度观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5]谢铭洋,古清华等.营业秘密法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6]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7]法制办.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BE/OL]/arti-cle/fgkd/xfg/dfxfg/201109/20110900349830.shtml,2013-12-2.[18]Alina rotaru.Invalidity of non-competition clause in employ-ment law [J].Bucharest University of Economic Studiers,March3,2009.[19]Alina Rotaru.Invalidity of Non-Competition Clause in Employ Law[J].Perspectives of Business Law Journal,2012(November)作者简介:赵金国,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9年2期花炮科技与市场政策法规27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赖晴宇(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0)【摘 要】作为现代商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登记制度是确认商事主体资格设立、变更、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商主体缴纳税款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至今仍影响商事登记制度,导致该制度的弊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日益凸显。

文章主要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的现状出发,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5699(2019)02-0027-02作者简介:赖晴宇(199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市场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强烈,社会中各类商事主体既面临发展的大好时机,又面临市场自由化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主要登记方式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缺乏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没有完全分离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部门应对此予以重视,通过弥补执法、立法等方面的缺陷来完善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1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1.1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主要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登记部门提出的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请求,由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并登记在登记薄上的一种法律行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官欣荣认为,商事登记是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主体的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向登记部门申请,并由登记部门审核进而公告的法律行为。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20年第02期学术专业人文茶趣作者简介:唐洋(1995-)女,四川广元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收稿日期:2020年1月2日。

1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体系,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了以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模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为了核准登记并颁发执照的主管机关,申请人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取得主体资格后才可进行经营活动。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登记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依商事登记的性质,理论上应将商事登记分为商人的登记与商行为的登记,主体资格的获得通过商人登记,而营业资格的获得则应当依靠商行为登记,商人登记首先是具有创设效力,然后是公示效力,注销登记的效力在于消灭主体资格;商行为登记不一定具有创设效力,营业开业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营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在于取消营业资格;在法人资格注销的同时,营业资格当然随之消灭,由此可见两者效力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认为,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而在我国两者是合一的,商人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获得营业资格。

简化了行政程序不假但却混淆了两者的性质和效力。

这也为后续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了理由。

2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着一系列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日益明显起来,这使得改革迫在眉睫。

2.1相关商事概念不明确,立法形式过于分散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跨越使得经济增速让世界叹为观止,但法律本身具有的相对的滞后性加之特殊的经济环境影响以及我国商事立法经验的欠缺,至今诸多商事概念都未有明确的界定,商事法律制度中的“商事登记”的效力和性质在中国的立法讨论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涉及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名目繁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对其有规定,粗略的计算,以单行法律和有关规定等条文形式出现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文件就有14部1,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就显得不足为奇了。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作者:施卓南来源:《现代交际》2015年第07期[摘要]商事登记是现代社会市场主体参与商事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步完善。

2014年3月1日修改的《公司法》针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

这一举措进一步降低了商事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门槛,大大提升商事活动的效率,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与迅捷。

但在进步的同时,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

本文就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基本理论上存在的几个争议进行探究的基础上,分析最新公司法关于商事登记制度完善的修改,同时也浅析仍然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商事登记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商事登记性质安全与效率新公司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7-0024-02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现代社会市场主体参与商事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近年来,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步完善。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针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将一改以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同时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也进一步放宽,登记事项与登记文件都将简化。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降低商事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门槛,大大提升商事活动的效率,激发投资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与迅捷。

但在进步的同时,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

一、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变革与进步——以最新《公司法》修改为范例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化的影响下,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现存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监管程序由于立法方面的漏洞,致使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并不能完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存在着现实行为与法律引导无法对接的“一对多”、“多对一”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

由于“无法可依”、独立多样登记法规等立法原因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不同责任形式和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出现较大的监管困难甚至监管盲区。

例如,依据新《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跑”,不再适用所有公司,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仅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两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已经实缴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则成为新的问题。

由此可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不平,等于是阻碍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商事登记的社会公示制度不完善,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

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我国商事登记机关始终不能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不成熟。

一方面,商事登记公示功能的发挥受限于营业执照等静态信息,信息公示系统缺乏更新和维护,使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网络信息化监督的具体实施止步于信息的滞后性。

比如有些公司公示信息过期失效,但登记平台并未对其进行权利限制和取缔。

登记信息的重复和缺失给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困难。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具体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一、商事登记的基本理论(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事登记的概念并未作出界定,学术界也至今未得出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内涵有着不同的概括。

官欣荣认为:“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刘永军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或者以公示某种关系的存在为目的而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柳经纬,刘永光将商事登记定义为:“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商事登记制度。

”虽然上述几种观点有其差异性,但是提炼其共性我们可以发现商事登记具有以下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首先,商事登记存在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关两个主体;其次,商事登记必须依法进行;再次,商事登记是申请人为获得、变更或注销商事主体资格而为的行为;最后,登记机关的审查、公示职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商事主体或商事筹办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并准予登记及公之于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商事登记的性质现代法学对公法、私法的界定为:“公法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公共权利及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强制关系、管理关系的法。

而私法是指涉及到个人权利、个人利益、自由选择及平权关系的法。

”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观点,即私法性质说、公法性质说、混合说。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作者:孟秀丽田燃来源:《群文天地》2008年第08期所谓商事登记,就是拟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公民、组织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1]西方最早的商业登记制度始于古罗马时期,到中世纪时期逐渐成型,后经过国家颁布法律而使其制度化和法律化。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成长于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变革的历史进程中,起步较晚又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弊端。

笔者以下列举了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缺陷(一)我国商事登记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法1.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体系中,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又有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形式分散,法律位阶较低,尚不存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2.对于不同所有制、不同责任形式的商事主体来讲,它们各有不同位阶的商事登记法规,各有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

这使得进入市场的门槛高低不等,人为地为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违背了商法所确认的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同时也背离了商事登记的目的与功能。

3.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商事登记程序问题。

(二)对我国的商事登记行为性质界定不清关于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及复合行为说。

公法行为说认为,商事登记行为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商法公法化的最集中体现,商事登记本质上为一种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说则主张,必须严格区分商事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商业登记和国家监督意义上的商业登记,虽后者属公法范畴,但前者无疑属私法范畴。

复合行为说则坚持商事登记是一种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相统一的复合行为,其立论依据主要在于商业登记制度既有明显的私法意义上的功能,又具有强烈的公法意义上的功能,不管其公法属性如何强烈,其私法属性也是不容否认的。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杨 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摘 要:2014年3月1日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行。

这次修改,使得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很多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有利于降低入市门槛,提高公司效率,推动创业者创业;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但是,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通过对我国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的解读,分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希望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商事登记 信息公开 证照分离 异常名录一、对商事登记制度新规定的解读我国立法对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以期能够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为自主创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方面,我国不再实行实缴资本认缴制度,只要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注册;另一方面,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等均不再限制。

2.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实行分离,不再捆绑。

实行先照后证,“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

3.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异常名录登记制度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相结合。

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每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对年度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另一方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会被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论文编号:200902012214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专业: ZB法学班级: 092学号: 200902012214学生姓名:鲁潇潇指导教师:程胜2011 年 6 月中文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重要的商法制度。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逐步建立的,转型期商事登记立法线路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重构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有关商事主体的各项制度中,商事登记制度、商业名称制度和商业账簿制度是最主要的制度。

商事登记作为这样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在商事主体制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商事登记不仅直接决定商事主体地位的有无,其登记信息也影响着商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此研究商事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商事登记制度为背景,比较了各国商事登记制度,分析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面对目前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分散、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一体化、商事登记制度重安全轻效率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不健全的情形,突显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如今商事登记制度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商事登记的效率和主体安全。

根据深入调查,提出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的必要性。

本文通过从对商事登记立法、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商事登记立法安全效率的兼顾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把法律制度方面作为研究重点。

本文是一篇以查漏补缺为目的的文章,因此在研究上,既要把各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内容进行比较,又要结合我国商事登记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最终达到统一立法的目的。

关键词: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效力;统一立法;立法价值目录引言 (1)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性问题 (2)(一)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2)(二)商事登记效力的分析 (3)二、各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比较 (5)(一)商事登记立法原则 (5)(二)商事登记机构 (6)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 (7)(一)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分散 (7)(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一体化的矛盾 (8)(三)商事登记制度重安全轻效率 (9)(四)商事登记公示制度不健全 (11)四、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11)(一)统一商事登记立法 (11)(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 (13)(三)商事登记立法应兼顾安全和效率 (14)(四)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 (15)参考文献 (16)后记 (17)引言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基本的商事登记制度主要体现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条例,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也有关于商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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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论文
【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商事
登记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事登记的性质和功能;强制登记的存废;商事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合问题等,以期能更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现状完善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
状(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是深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再者,由于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一套统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
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
的理念和规划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汇
总法律法规中。

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重且程序极不统一由于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

在我国加入WTO
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发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

我国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实际上已被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和实质性证明文件大大提高,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远远超过商事登记法的明文规定,使登记的透明性大打折扣,腐败亦可能发生。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管理轻动态管理就整个商事登记程序而言,目前绝大
多数国家都采用通用的市场准入原则,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监管重心却是企业的准入年检制度,但由于不实行登记责任制度及登记簿和相关文件管理制度的欠缺,使所谓的年检制度也多流于形式。

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认知和制度设计,导致登记信息公信力的削弱。

二、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针对分散、复杂的商事登记立法形式,若要改革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多元化和不统
一编纂模式,兼顾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和安全,在我国最有实际意义的就仅是单行法模式,即制定一部既适用各种主体的、总括性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则,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各个法律文件的冲突,也可以弥补“空白”和疏漏,有利于形成市场准入的均等机会和条件,有利于形成自由、公平的市场
竞争秩序,也有利于商事主体在自由、公平竞争中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明确我国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功能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学界素有争议,大家均承认其积具有明显的私法意义上的功能,也具有强烈的公法意义上的功能。

笔者认为,商事登记固然有其貌似公法性的一面,但绝不能过分予以强调。

相反,把它更多的理解为私法性质更有利于商事登记立法的正确定位。

关于商事登记的功效,理论界对此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商事登记主要有两方面的功效。

其一,商事登记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

商事登记法明确规定需要登记的事项,有助于相关当事人对相关交易主体资信能力进行了解,有助于维护未来的交易安全。

其二,
商事登记是为了增进交易效率。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交易主体的个人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效率。

(三)强制登记主义及其存废问题根据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商事登记制度有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之分。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即凡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严格讲,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治原则是不完全契合的,但基于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及商事交易便捷对外观主义和公示制度的强烈要求,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用强制登记主义。

即使仍然采用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在法律上虽不将商事登记作为商主体资格或能力取得之逻辑前提,但规定未进行商事登记者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促使商主体主动履行商事登记程序。

但是,这容易使商事登记工作人员形成权力本位和对商主体的“赋权”意识。

故限定在对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特殊行业或国家有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垄断的行业,对于一般的行业,则可能放松一些,实行任意登记。

(四)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制度选择关于商事登记的审查主要有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和折衷审查三种立法例,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全面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

对于实质审查,其最大的弊端就是效率低下,而且登记机关要有效的解决审查事项的真实性问题非常困难。

相对于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主义,笔者更倾向于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因为:首先,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商事登记的结果和利益直接归属于申请人,体现了利益与负担的均衡,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

其次,它更具有可行性,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掌握上,显然申请人比登记机关更具有优势地位,更清楚其真实性。

再者,它更符合申请人得利益。

只有建立在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的基础之上,登记审查和登记程序才可能简便而且富有效率。

而登记审查和登记程序的简便、高效,无疑更为符合申请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梁字贤.商事法论.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8:25-26. 冯果,柴瑞娟.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甘肃社会科学,2005,(4). 折喜芳,赵颖.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 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国家监察官学院学报.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 3:549-550. 张民安,龚赛红.商法总则.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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